我們生活中存在許多專業與商業領域,它們極大程度的影響了我們,但是對於這些實際對生活產生影響的部分是否需要顧及公眾利益以及倫理的問題,人們卻有著很不一樣的看法。一方的看法是認為專業領域應該由該領域的專業監督即可,而商業領域的部分則應該尊重市場機制,不適合有過多的監督與干涉;另一方的看法則認為專業領域與商業領域都涉及多數人的生活,應該從公眾利益以及倫理的角度獲取資訊來進行監督。當然,公共利益與倫理有時候是很清楚的能夠判斷,但多數的時候需要經過長時間的討論以及深入理解資訊才能夠形成輿論,不幸的是,目前的生活型態並沒有辦法讓社會中的每一個公民都投入如此多的時間與心力去追蹤、討論每一個議題。因此,專業領域與商業領域就很容易在表面上宣傳自己符合公眾利益,但實際的執行往往是缺乏標準,甚至是只為了利益而不斷迎合市場。網路平台與媒體在這樣的脈絡下,固然可以是倫理與公眾利益倡議人士用來動員與表達關注的媒介,但它同樣變成極端份子或極端意識形態擁護者用來散播訊息、混淆輿論的載體。有時候,不作出選擇是一種中立立場的表現,但是中立不代表沒有立場。作為以公共領域以及公共利益來獲得收入的網路平台與媒體,似乎應該思考立場選擇與倫理價值等議題,而民眾則可以藉由這些公司對於倫理議題的宣稱與實際作為是否一致來進行監督。
—————————————
「我們的任務,就是盡可能讓更多人相互連結。沒錯,負面的結果的確有可能發生——也許有人會因社群網站引發的霸凌而死,也或許有恐怖份子以我們為發動攻擊的工具,進而使人喪命。但始終,我們還是要繼續打造「人與人的連結」。各位,這就是敝公司的『醜陋真相』——我們對創造連結是如此深信不疑,凡是能讓我們連結更多人的,都可以算是好事。」
——Facebook高層安德魯.博斯沃斯
這段來自Facebook高層安德魯.博斯沃斯(Andrew Bosworth)的爆炸性內部發言在2018年遭媒體曝光,一片譁然之中,博斯沃斯和祖克柏連忙澄清「是故意引戰讓員工進行討論」、「公司絕非只顧連結和獲益」。自2016年川普勝選,外界無不對社群媒體放任假新聞和網軍肆虐重砲轟擊,臉書更是其中首要事主。
如今五年過去,社群網站的諸多亂象依舊鮮有解套,Facebook不只面對連年直落的聲望,甚至還被捲入「組隊逆襲」的法律戰中——去年底,聯邦貿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和全美逾四十州聯合對臉書提起反托拉斯法訴訟,當今的社群霸主一時之間陷入可能須忍痛出售Instagram和WhatsApp的重大亂流。
半年過去,事件卻有了出乎意料的轉折:看似眾志成城的訴訟因證據不足遭法官駁回,臉書一時之間士氣大振,隨即飆升的股價還帶動其市值首度衝破一兆美金大關,但離真正的危機解除其實還遠得很——聯邦貿易委員會已準備在今年八月底前再提訴訟,屆時是否將檢附「斃命鐵證」,恐怕還很難說。
今年一月爆發的川粉攻陷國會之亂,恐怕也只更加印證博斯沃斯所言的「醜陋真相」至今懸而未解。當一副知性女力形象的臉書營運長雪柔.桑德伯格(Sheryl Sandberg)若有似無地將暴亂主因歸咎於其他社群平台,大概有很多人想問:說好的「挺身而進」呢?從人人搶用的矽谷明星到醜聞連發的黑心企業,Facebook究竟是如何走到現在這一步?
借博斯沃斯「吉言」,今年七月,由《紐約時報》調查記者Sheera Frenkel及Cecilia Kang合著的《醜陋真相》(An Ugly Truth)正式上市。這本直衝Facebook而來的內幕爆料書訪問超過四百名前現任臉書高層、員工、投資者、顧問等關鍵人士,甫開頭還針對祖克柏及桑德伯格加碼爆料——原來兩人一度希望能在書中表達自身立場,而後得知披露內容後卻立刻拒絕與作者們聯繫。而除了出版背景和書中情節高潮迭起,看似和臉書沒直接關係的中美角力,竟也有其借力使力的微妙身影。
綜觀《醜陋真相》全書所言,Facebook連串的策略失足,最大的肇因便是祖克柏和桑德伯格兩人戮力打造的「獲益至上」絕對權威。眾多本該早早上達最高層級處理的重大議題,只因「兩位老大可能會不開心」,不斷被各高層河蟹、擱置,直到紙包不住火的危急時刻才爆出,會議上怒飆「怎麼現在才和我報告?」
面對危機,臉書又一再落入自由派和保守派兩邊皆不想得罪,自詡中立(殊不知這也是一種選邊站)、保守處理的裝死態度,俄羅斯假新聞處理不力如是,其餘連串出包亦如是。堪稱Facebook醜事全記錄的本書,信手拈來都是情節離譜的事件,例如:
對於和媒體爆料公司內部消息的吹哨者,臉書向來絕不寬貸,還設有抓內鬼的專責部門。只要公司內幕報導一出,該部門將詳查「可疑員工」的臉書互動、私訊對話和手機定位比對。曾有員工特地改以Google聯繫記者,竟也照樣被調出私密通聯內容,甚至有完全未涉入對外爆料的員工,因無心的按讚就遭革職。
2010年,眾議院由共和黨奪回主導權,臉書高層便加緊經營保守派人脈,砸錢養說客不手軟,而後更因不想落入保守陣營「言論箝制」的口實,一再放任假新聞、仇恨言論、造假影片流傳。而同一模式複製到緬甸,竟成為羅興亞人遭迫害的最大幫兇——擁有1,800萬名臉書用戶的緬甸,有比台灣更興盛的「萬事看臉書」文化。
反穆斯林的極端煽動性言論在塗鴉牆四處流竄,不只引發多起暴力事件,更釀成70萬名難民、兩萬四千名羅興亞人遇害的慘案,而臉書竟一度只有5位懂緬甸語的專責人員負責內容審查,壓根難以管理龐大的用戶和貼文數。
2019年,紐西蘭爆發基督城清真寺槍擊案,槍手將過程放上臉書直播,後續影片卻怎麼也刪不乾淨,號稱能偵測不當內容的AI系統可說是漏洞百出,網友以放慢影片、壓浮水印、翻拍影片等簡單手法便能成功轉傳。臉書對外號稱已移除九成以上影片,實際上還有高達三十萬個版本在外流傳。
《醜陋真相》亦談及中國議題,有趣的是,本書確定將推出簡中版,何以書中段落很有可能得以順利通過審查?2019年9月,川普po出與祖克柏的合照引發議論,而後祖克柏更搭上中美貿易戰的反中論述,屢次高談TikTok、微信等中國應用程式的強勢崛起和內容審查問題。但根據本書調查,曾兩度拜會習近平、積極拉攏中共官員以推動Facebook進軍中國的祖克柏乍看對「紅色入侵」覺醒,其反中發言其實恐怕與價值選擇無涉,而是為了轉移在美越發高漲,對於臉書等科技巨頭們的不滿聲浪——與日益強勢的「中資科技巨怪」相比,Facebook的獨霸市場不再是問題,甚至可以是必要之惡,「以維護美國科技業的榮光」,高層們更不惜以此作為拉攏川普的談資。
弔詭的是,本書揭露的「臉書操作反中」事實,恰恰能與中國當局面對美國制裁慣性高唱的「抹黑」、「霸凌」論述接軌——儘管臉書的操弄手段與中資企業的危險很可能是兩個並行不悖的事實。
(以上引用自網頁原文)
https://global.udn.com/global_vision/story/8664/5636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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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偵查與人權保障之間的平衡—科技偵查法制公聽會
法務部在上個月月初(8日)公告了「科技偵查法」草案,但因為公告期只有5天,又涉及秘密通訊自由、隱私權及科技資訊權等基本權利,並明文授權包括被稱為「國家木馬」、有著高度爭議的設備端通訊監察在內的偵查手段,而遭到各界抨擊。法務部檢察司林錦村司長也在公告結束後表示,考量各界意見多,將進行研議後,再送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為了讓官方跟民間在草案能有機會直接對話,我在9月25日星期五開了一場「科技偵查法制修法公聽會」,邀請司法院、法務部、國安局、調查局、廉政署、海巡署和刑事警察局等各執法機關,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林永頌律師、台灣人權促進會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周冠汝專員、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李宜光律師、台北律師公會 王怡婷律師、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 陳奕廷律師、劍青檢改 林達檢察官,一起交流寶貴的意見。
因為與會來賓的發言都非常全面,為了方便閱讀及掌握爭點,我請助理把與會人員的發言,重新依據議題歸納整理。希望有助於聚焦討論。
(如果有誤解或任何錯誤,歡迎隨時指正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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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權會:資訊接露和隱私保障】
台灣人權促進會的周冠汝專員,率先分享國家監控的資訊透明狀況。台權會曾經在加拿大的學術報告中,發現台灣有間諜軟體伺服器,更曾經被偵測到在公共網路上有可以篩選封包、封鎖內容與進行監控的設備,但是從來不知道使用的單位和目的。
除了網路監控之外,還有位置的監控。周專員表示,依據法務部調查局2017-2018年GPS的使用統計資料,監控時間大多沒有超過60天。科技偵查法草案規定超過2個月才有法官保留,會讓大部分的監控都不用經過法官的審查。
周專員強調,問題在於如何監督科技偵查手段的行使,也擔心會如同英國或德國般,促使監控產業的發展。專員表示,立法前應該盤點過去的使用狀況,了解足夠的資訊後,才能和社會溝通並決定調整的方向。
【司改與律師團體:草案規範有所不足】
民間司改會和律師團體,則從法學專業與經驗出發,指出草案有待改進的面向。
1.隱私空間界定狹隘,不符社會通念和司法發展
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律師指出,草案規定非隱私空間就可以拍照、測量、錄音、錄影,但公開場合並不代表沒有個人隱私。此外,法律規定的要件只需要檢察官甚至警察認為「必要時」即可,非常地抽象而不明確,更不需要法官審查,林律師因而質疑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聯會李宜光律師也表示,草案中隱私空間的範圍是被縮小的。一般的搜索,進入大門就要搜索票,但現在庭院也不算隱私空間,因為並非住宅或其他具有隱蔽設施之地上物的內部空間,使得人民的隱私範圍被限縮到限於住家裡面。
台北律師公會王怡婷律師,引用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理由,說明現行司法實務已不是用單純物理空間決定隱私保護範圍:「即他人之私密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在公共場域亦有可能受到干擾,而超出可容忍之範圍,該干擾行為亦有加以限制之必要。蓋個人之私人生活及社會活動,隨時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其言行舉止及人際互動即難自由從事,致影響其人格之自由發展。」王律師質疑,公寓大廈有開放的大廳,是否也代表國家機關可以在大廳監看人員進出,不構成隱私侵害?這樣是否符合國家應該保障隱私權的作法?另外,公共場所如果能任意監看與聞,也可能涉及到人臉辨識等科技執法的問題。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陳奕廷律師表示,正如同美國Marshall大法官所言:「隱私不是全有或全無的概念,對個人來說,也不該只有『保有』或『失去』隱私兩種選項。」,草案採取二分法並作為強度設計的標準,會造成誤導。如同大法官解釋意旨所說的,公共領域也有隱私權,不應該再以物理範圍重新界定隱私空間。
2.隱私空間的隱私和第三人的隱私
李宜光律師認為,法案有株連過廣的問題。在對隱私空間的非侵入性偵查,例如對住家使用熱顯像儀的狀況,對先生蒐證時,配偶子女也會被偵測到。此外,蒐證還有馬賽克式的狀況,個人的行蹤和軌跡會被偵測到,並從破碎的拼圖變成一個完整的面,對隱私侵害很大,而且實施時間很長,可能無法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
陳奕廷律師指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3條已經明文禁止在私人住宅竊錄影音的「大監聽」。雖然科技偵查法的規定沒有涉及錄音,但一舉一動,無論洗澡、親密活動或其他人的資訊,都可以用如熱像儀等儀器一覽無遺。國家就像隱形人在旁邊看你活動,是對隱私更強大的侵害,也是大監聽的復活。陳律師認為,原則上要全面禁止,例外也要有更嚴格於通保法的規定。
3.位置追蹤與隱私保障
對於GPS等位置追蹤的偵查手段,草案規定的要件是「檢察官認有必要時」,且實施超過兩個月的話,要由檢察官聲請法院同意。對此,林永頌律師質疑無需法官保留的兩個月時間過長。陳奕廷律師也強調,這些監控不是驚鴻一瞥,是長期大量的監控,資訊量差異很大,因此要有令狀原則、通報紀錄和僅供本案使用等限制。王怡婷律師也指出了「必要時」沒有客觀標準的問題。
4.層級化法官保留
李宜光律師表示,針對科技偵查的必要性,規範方式有三種程度類型:「有必要」、「有相當理由」和「有事實足認」。如果「有必要」並且由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就能認定,範圍真的太大,在比例原則和法官保留等要件上要重新思考。
陳奕廷律師則指出,設備端通訊監察不亞於監聽錄音,包括照片、影片和檔案,都有機會透過草案第14條的規定授權獲取,遠比掛線監聽的範圍更大更多,並質疑草案規定比傳統監聽還要寬鬆。
5.違法取證怎麼辦?
王怡婷律師質疑,刑法第307條違法搜索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為什麼草案規定違法實施設備端通訊監察和洩密是告訴乃論之罪?甚至在某些狀況下,可以不用事後通知受監察人,又怎麼提出告訴?陳奕廷律師也認為,告訴乃論之罪的設計,律己從寬到極致,刑度上還可能比通保法的規定少,因為沒有「意圖營利」的加重規定,並質疑這樣的刑責程度能否有效嚇阻公務員濫權。
在證據能力上,陳奕廷律師指出通保法第18-1條有「不得作為證據」(證據的絕對排除)的規定,但是草案第27條所規定科技偵查法實施前蒐證證據的證據能力,卻是採用權衡之相對排除的方式,是否能有效遏止國家機關違法蒐證,也有待釐清。此外,德國有外部中立單位的審查。草案條文規定監聽後要移除程式,有沒有任何監督機制存在?陳律師並主張應考量由中立客觀的單位,進行科技上的監督與管考。
6.法律體系
在法律體系上,林永頌律師、王怡婷律師和陳奕廷律師都指出,設備端通訊監察以及數位證據的蒐集和保全等規定,涉及到既有通保法與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事項,也都涉及對秘密通訊自由的干預,草案更相當程度地準用了通保法的規定,並質疑是否修正整合修正通保法的規定,是更完整妥當的立法方式。
林永頌律師進一步表示,強制處分是程序法重要的概念,以目前的規範來看,應該由司法院提出法案,而且司法院會相對重視相關的法律原則──法務部不是不重視,但同時也有犯罪防治的業務目的。
【劍青檢改:犯罪訴追與合法性監督】
除了律師團體與人權團體,改革派檢察官的代表──劍青檢改的林達檢察官,也以基層檢察官的角度表達意見。林達檢察官表示,從檢察官的角度來看,能立法是好事。因為立法是限制國家權力的作法,也就是保障人民基本權。如果沒有立法,執法人員可能有兩種不同的心態,一種是法律沒有規定所以都可以做,另一種是沒有規定都不能做,但實務上前者比較多。此外,沒有立法的狀況下,也無法統計、知悉使用狀況,立法才能納入管制。只是,談到立法就會走入細節,就會有相關爭議。
對於科技偵查在實務上的需求,林達檢察官舉出了海上走私、盜採林木、製毒工廠和先前發生的略誘少女案件為例,因為環境與犯罪模式的特殊性,如果沒有相應的科技偵查手段,諸如GPS、M化車、空拍機和熱顯像儀等科技設備幫助,就會難以偵查犯罪。
最後,林達檢察官認為,應該思考是否要全部法官保留。全面法官保留是很極端的作法,案件也會衝進法院。然而,國家法律必須考量到司法資源分配的問題,而需要層級化的法官保留。林達檢察官也表示,要和各界溝通對檢察官的信任程度。其實在檢察官的工作上,常常和司法警察發生爭執,因為檢察官對於蒐證程度和證據調查的聲請,有著很高強度的合法性控制。
【執法機關:科技進步與偵查障礙】
執法機關各自分享了第一線人員的經驗和困境。國安局人員表示,當遇到境外敵對勢力的威脅作為時,例如網路駭侵行為,傳統偵查有其不足,而有更新法律的必要。法務部廉政署肅貪組蔡旻峰副組長,指出了傳統通訊監察法制面對現代網路通訊應用的無力,除了無法及時掌握行賄的關鍵證據之外,還必須出動大量人力蒐證,而無法在更多貪瀆案件多所著墨。
法務部調查局廉政處蘇子廉副處長表示,科技偵查作為往往涉及人民基本權的干預,所以執法機關需要法律授權才能確保符合憲法法治國原則。民眾期待司法警政機關抓壞人維護治安,但是偵查法令的設計似乎跟不上科技演進,例如通保法不及於加密的通訊軟體,就造成犯罪的死角,並強調犯罪者和偵查者必須武器平等。
海巡署孫世亮副組長強調,傳統偵查手段有時效延宕績效不彰和精準度不及的窘境,而如果有完整的證據,就可以避免誤判,讓嫌疑人證據確鑿或避免冤情。海巡署犯罪偵查科陳佐霖科長則以盜運砂石為例,表示嫌疑船隻一出海,就會關閉自動識別系統(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AIS),造成追查困難。因為法院認為要有法律授權才能使用GPS,海巡人員也就不能使用GPS調查。另外,海巡執法面積有13個台灣大,沒有科技偵查,很難阻絕犯罪於境外。
刑事警察局謝有筆科長表示,犯罪者為了躲避查緝,除了採用通訊軟體進行聯絡,工廠也在偏鄉或人煙稀少的地方。在沒有掌握的狀況下進行跟監,除了會被懷疑而撤掉工廠,也有警察人身安全的問題。因此,警方需要不受人力和時間限制的偵查手段,例如監視攝錄定位追蹤等方法,讓警方能掌握相關犯罪情資。
法務部林錦村司長表示,科技偵查的立法,是因為基層執法人員遇到困境。犯罪組織用先進科技躲避查緝,也要思考給執法部門相對應的科技偵辦犯罪。林司長強調,在給予執法部門科技偵查手段的同時,難免對人權有所侵害,並認為要兼顧犯罪調查和人權保障的面向。
林司長也對草案的立法體制進行了回應。法務部之所以不修正通保法和刑事訴訟法,是因為通保法規範的是通訊秘密,GPS等科技偵查方法並不是通訊秘密的範圍。此外,設備端通訊監察不是台灣獨創,德國、奧地利、瑞士等國家都有。司長也表示,科技辦案難免會侵害權益,是否能依照侵害程度層級化法官保留。司長還特別說明,科技偵查是以刑事犯罪為前提,如果沒有取得令狀,很多無關的資訊應該立即銷毀,偵查結束後,設備端軟體要移除,其他檔案如照片行事曆等也不得使用。而未來將會建立流程,也會有不辦案的中立獨立的專責機關,並會強化資安的保障。
【司法院:保護人權與建立制度】
司法院的楊明佳法官表示,刑事訴訟法、通保法和科技偵查法等各部法律,如果標準不能齊一,會有操作上的混亂與困難。而在層級化法律保留上,應該從侵害基本權的種類和程度思考。例如刑事訴訟法上的搜索扣押,可能侵害到財產權和居住安寧,通訊監察則涉及秘密通訊自由和隱私權。至於科技偵查就可能非常廣泛,目前有熱顯像、M化車等設備,不知道未來還會有什麼。從這個角度來看,應該將科技偵查規定在刑事訴訟法,或考慮用一部特別法將所有科技偵查進行統合性規範。
顧正德法官則認為,無論規定在哪部法律,最重要是內容,法制要完善,監督機制也必須有事後檢驗。顧法官並認為,採用專法較能進行完整的體系規範。在立法上,顧法官認為科技偵查有科技和偵查的兩個面向,最後也要回歸法律面和偵查機關的需求,法務部或偵查機關會更清楚知道犯罪人的手法和犯罪困境,以及必須借用哪些科技手段。
楊明佳法官另外指出,科技偵查要考慮隱私權侵害的程度。草案對於隱私空間的區分方式,可能會造成人民權利侵害的結果。此外,也要考量偵查方法究竟是秘密還是公開為之,更要考慮時間長短是否合理,或者有更細緻的規劃。楊法官並引述司法院釋字第631號解釋解釋文:「國家採取限制手段時,除應有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所踐行之程序並應合理、正當,方符憲法保護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強調要件要儘可能合理明確。
楊明佳法官認為,監督機制也很重要。在通保法上,通訊監察分成建置機關和執行機關。建置機關的資訊是客觀而無法人為調整的,同時搭配相關的監督考核機制,讓建置機關的運作可以公正客觀。但目前科技偵查法草案的規定,大部分是誰有設備就可以做。例如手上有高倍數相機,就能對人家家裡拍照,有M化車就能今天開甲地明天開乙地。楊法官並質疑,如何透過事後監察達到有效管控。此外,證據能力的部分,草案第27條和刑事訴訟法第158-4條都是權衡的方式,是否還要在草案規定、目的是什麼。
顧正德法官也針對草案中的各種偵查手段提出其看法。首先,科技設備在特性上可以長時間進行紀錄,也可以進行分析,甚至可以侵入隱私空間偵查。而即使是非隱私空間,長時間的監看累積,也可以呈現圖像式的生活模式,就是憲法所要保障的隱私權範圍──時間短暫可能沒有侵害,累積到一定量時就會有侵害,所以沒有法官保留就會有違憲之虞。
關於戶外的非隱私空間,顧法官表示還是有合理隱私期待的可能性。至於法官保留的時間長短可以再詳細討論,例如德國規定實施連續24小時或者間斷實施2日,就要法官保留。而科技偵查法草案規定,追蹤位置在2個月以內是檢察官保留,超過才是法官保留,時間會不會太長?時間又要如何計算和監督?顧法官並提出警告,如果沒有做好,會等於空白授權。
此外,顧法官認為,依法院的見解,GPS和M化車會侵害人民隱私權和資訊自主權,裝設裝置也侵害財產權,可能一開始就有法官介入的必要。也要進一步思考,人臉辨識能否使用在追蹤位置?外國有在進行,但會傷及無辜,因此雖然要允許追蹤位置的科技偵查手段,但有些手段是否也應該禁止呢?
至於對隱私空間的科技偵查,顧法官指出,問題首先在於是否允許國家透過科技手段偵查屋內隱私。如果真的有必要,除了法官保留,也要提高門檻和建立監督機制。草案雖然採取相對法官保留的立法模式,如果只需要「相當理由」,可能也無法發揮司法審查的功能。另外,如果未來技術允許,是否可以允許從戶外透過網路打開屋內的手機鏡頭或麥克風?如果不允許,或許要立法絕對禁止。
最後,關於設備端通訊監察的部分,顧法官認為這也是一種通訊監察,並建議可以放入通保法,不要立在專法再準用。此外,顧法官也質疑技術上是否能做到只擷取通訊隱私,以及如何區別通訊隱私和其他隱私(包括照片或上網紀錄等個人隱私)。如果要用人工識別而可以事前接觸資料,就會有問題。
除了前面的議題,還有兩個問題被熱烈討論了一番。
【問題1:電磁紀錄搜索扣押,會不會及於雲端資料?】
周冠汝專員對電磁紀錄搜索扣押範圍提出質疑。首先是透明程度的問題。周專員問道:過去台權會在看統計資料時,搜索票部分的電磁紀錄統計,有多少只涉及裝置,又有多少是取得裝置後再進入其他設備或登入雲端硬碟?周專員表示,如果搜索票聲請書單純只寫電磁紀錄,法官可能很難衡量侵害程度。第二,是否能搜索遠端電腦或雲端資料,涉及存取權的問題。例如協作的文件,是不是屬於通訊的一部分?而且雲端資料也不是單一個人擁有存取權限。周專員也質疑,會不會建置資料庫,供本案或他案使用?王怡婷律師也詢問,電磁紀錄的搜索扣押,是否包括網路銀行的帳號密碼和連接後的交易資訊。
黃致中檢察官說明表示,對於電磁紀錄的搜索統計資料要再確認,但應該沒有單獨統計雲端的部分。而草案關於電磁紀錄搜索扣押範圍的部分,只是澄清性的規定,立法理由也說明是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補充性規定,所以不會成為遠端搜索的授權依據。至於協作文件的取得,和通訊並沒有關係,因為不是監視製作文件的往來過程。最後,設備端通訊監察的相關規定,是從通保法移植而來,因此不會包括諸如輸入帳號密碼等通訊以外的事項。如果會造成這樣的誤解,會回去研究怎麼樣不造成誤解。
林達檢察官也分享辦案的實務經驗。在偵查機關扣押手機後,會先用飛航模式斷開連線,避免檔案被從遠端消除。而遠端空間的規範,還涉及到軟體的具體功能,例如把擋案存在手機裡,或手機上只有檔名和路徑──如果涵攝到具體案例,就有很多特殊的功能。
陳奕廷律師質疑,搜索票有空間上限制,那如果要搜索電磁紀錄,是要在搜索票上表明針對具體硬體,還是可以對遠端附帶設備進行附帶搜索?美國法上正反意見都有,是有爭議的事項,是否能立法直接包含呢?就像搜索到鑰匙,是不是可以拿鑰匙去把門打開?
【問題2:對隱私空間進行科技偵查的重罪原則?】
李宜光律師表示,對隱私空間應該要特別重視,但是草案第9條第1項規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犯罪,就能採取對隱私空間的監控,連竊盜和傷害罪等輕罪都會包含在裡面,因而質疑是否有寫錯字,並主張應該改成「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務部黃致中檢察官解釋說,這條規定並沒有寫錯,如果認為範圍過大可以討論。而如果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那和誘罪就完全不能用,所以在討論犯罪範圍時,應該要思考哪些犯罪會用到這樣的偵查手段。法務部李濠松副司長補充說明,通保法關於調取票的要件,就是規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通訊監察書才是最「輕」本刑,這是因為隱私權干預程度不同,就設定不同的門檻。
對此,陳奕廷律師認為,該規定是「大監聽」的復活,因此不是法官保留的問題,而是國家能不能做的問題,並對本條規定持保留態度。
李宜光律師更表示訝異,最重本刑三年以上的話,傷害罪等輕罪就能適用。另外,該規定涉及隱私空間,要件也只是「相當理由」,對人權的侵害將難以想像,因為條件寬鬆、罪名很輕,侵害範圍又是隱私空間,手段也有錄影,時間更可以到30天,所以從憲法來看,很難通過比例原則的挑戰。此外,在一般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範圍內,雖然沒有隱私權的保障,但一般是指在民事法律的狀況。國家動用公權力監察人民隱私,應該受到更嚴格的限制。李律師並認為,只要是有隱私的合理期待,就像美國大法官說的,就應該要聲請令狀向法院聲請。如果有可能侵害隱私空間,應該檢具證據向法院聲請,而不要任意為之。
林永頌律師則表示,在法律設計上,不是只有「最重本刑」或「最輕本刑」的規範方式,如果有犯罪具體情形上有其需要,那就明列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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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樂的時光過得特別快,在經過了三個多小時的假公聽會真研討會之後,又到了時間吃午餐。我相信,這樣一場面對面的公聽會,是促進官方和民間理性討論和完善制度最好的方式,更期待未來在規範的制定和政策的研擬上,能有更多對話而非衝突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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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年前的散文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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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Along The Watchtower
j發手機訊息要來找我的上午我剛起床,坐在空蕩蕩的客廳中央,捲了一支煙。沒有想到她會想來,我獨自搬到這個地方不到一個月,對環境也不大適應,每天早上自動被無名焦慮驚醒,必須抽兩支煙,在屋子裡踱步,發呆長達三個小時才能讓自己慢慢趨向冷靜,除此之外一點辦法也沒有。再加上說真格的,家裡一清二白,沒有多餘的傢具,連書櫃都是用厚紙箱側立疊起來,臨時充作的,只能給她一張餐椅和一個喝水的碗杯。我以為過這種日子的人沒有人會想靠近。
我看了看手錶,還有不到半小時的時間可以收拾,我給煙點火,用手指黏掉跌在桌面的煙灰。今天是星期一,是一週的開始,我討厭星期一,討厭一週又要開始,這又怎麼樣?我什麼也阻止不了。
她和上個禮拜看到的樣子一點也沒有變,微捲及肩的頭髮,T恤和紗布長褲,背著一個玫瑰色書包,樸素得像才洗好、柔軟精泡過再給太陽好好曬乾的人。好像時間從我們上次分別的那個點上剪下直接貼到現在這個點,兩端黏得準準的。我們有默契的略過了問候,關門坐好,她在副駕駛座抱著她的書包,我在駕駛座打著方向盤。
車廂很悶,二十年的老車子隔熱紙都褪色發皺了,為了視線清楚,我把車窗玻璃搖下來,道路上的熱空氣不停地灌進來,額頭直冒汗。如果不是她在,我一個人也沒有辦法把車開得像個樣子,獨居和焦慮吃掉我大部分的力氣,可以像現在這樣子好好的開車不頭暈,已經不是稀鬆平常的事。我帶她去我唯一熟絡的素菜館包各自的便當,提著便當回到我的住所。
「我八月底要搬家了。」j說。
「找好房子了嗎?」我問。
「想搬來高雄住住看。」
從家裡到外出的動線還不熟悉使我沒有食慾,平常的日子除了喝冷開水吃不下任何東西,即使是剛才包回來的便當也沒辦法。我勉強夾了一些葉子填進嘴巴,也不知道自己在嚼什麼。我試著想了一下空著沒用的更衣間給j住是什麼感覺?j用筷子把豆腐切開,一半一半的吃掉。我看著她,想把她和我同在這個空間的畫面記憶下來,自己一個人的時候可以假想她在這裡,這樣也許能消耗掉一些乾燥的獨處時間。
「搬進來之後,我常常在房子裡走來走去,像一隻困在籠子裡的老鼠。」我說。「一個人獨處久了感覺好奇怪,喉嚨會自動啞掉,煙也會不知不覺抽得特別多。」
「 我們等下去散步好不好?」j頭低低的,好像和飯盒說話那樣跟我說。我把吃光的空盒子收拾乾淨。她喝了兩口水,捲了一根煙叼在嘴唇之間,一面抽著煙,一面用眼睛測量空曠的住所。
「妳還會想她嗎?」j在煙圈後面和煙一起吐出這些字。一時不知道怎麼回答。我停頓了一下,試著把句型架構出來。
「過去無可挑剔,只是我們被後來的這兩年經歷和當時的本能反應嚇壞了。」我說。「很多過去的事我已經記不清楚。但是我知道自己對她還有最初始的情緒。」
「我應該說那樣好嗎?」j把煙捻熄在煙灰缸裡,從地上拿起威士忌酒瓶,扭開瓶蓋,把酒小心的斟進蓋子裡。還是灑出來了,衣服濕了一片。我遞給她衛生紙。酒味濃濃的,我沾了水給她擦,怎麼樣也消除不了那個味道。
「不如我們來泡澡?」我忽然想起來我有浴缸還有泡澡水,可以把酒氣洗個徹底乾淨,就隨口提了這個建議。
「好。」沒想到j接受了提議。
這是我第一次看見j的身體,她單薄的只有一層皮膚為骨骼張開,沒有多餘的脂肪和肌肉。我們併坐在浴缸裡,我不敢直視她的眼睛。我對身體和肉慾的情緒變得很複雜,可以說是全有或者全無的打開和關掉。我假想此刻我們只是兩個泡溫泉的女人,在私人浴池裡獨處。我們繼續有一搭沒一搭的說話。
「我的前女友c把我從臉書名單上移除了,我不再是c的朋友,她並且把我封鎖,好過份喔。」j說。c和j、我和i,我們都是同一年開始交往,散了也在類似的時間點。
「i把我移除的那天是我們第二年結婚週年紀念日。那天室友邀我去HIlly Field Park家族聚會,我一個人加入室友家族的兩對約會-她和她姊姊加上她的男朋友和姊姊的男朋友。那天是慶祝Easter假期的週末,我們在公園玩小孩子的遊戲,我們在巨石堆附近奔跑,做鬼的那個會抓雙腳著地的人,鬼來的時候,我們要抱住石頭把腳舉得高高的。」
「結果妳被鬼抓走了嗎?」
「當然囉,玩遊戲怎麼能不出搥一直想贏呢?」
我在琥珀色的水裡偷偷的觀賞她的線條,骨盆腔彎曲得像一把湯匙,兩條腿像槳,陰毛像海藻一樣無依的漂浮在水中。她順勢的接過我的腳,幫我刷洗按摩。我們像兩隻在澡堂偶遇的猴子,很自然的為對方清理毛髮。太自然了。我撐著還不習慣被她看的身體站起來,去餐桌拿了威士忌和冷開水,自己喝了一口威士忌,遞給她。她就像某種程式指令設定好的機器人,在按鍵輸入後,可以立即完美的運作出伴侶。是的,像有著共同生活默契的伴侶,除此之外我找不到更適切的名詞。不知道當她自己一個人的時候過得怎麼樣?跟每個朋友都配合嗎?我呢?我也是這樣嗎?那是長時間與另一個人共同生活培養出來的能力,寂寞時候變成一個空洞。
我們離開浴缸,一起走向床。我們接吻,像啄著小米的鳥喙。身體是沒有力量的軟膠,主宰它又有什麼意義呢?我撫摸著水氣未乾的她的身體,她也是。她的乳房很小,我也是。我沒有靜下來,我的內臟應該要有什麼回應呢?一直觀察身體反應,腦子就異常的清晰起來,終於在一個瞬間,我全部清醒,海潮退去那樣的抽離自己的位置,盤腿坐在她旁邊。
「妳有潔癖。」j說笑著說。我想反駁,我想說服自己此刻是此刻以後是以後,沒有絕對必然的關連,沒有必要為了沒有承諾就偏執的放棄身體想被善待的需要。
「再來一次好了。」我說。我把她的身體扳正,撲過去覆蓋著她,緩緩把手指填進她的裡面,被她包覆在一個微小震動的世界,我想就那樣子,不用多了。我看著一清二白的房間,耳朵像是給蠟封住了,除了耳鳴的嗡嗡,其他都聽不見。她撫摸我腿之間,一波一波電流觸動我的內臟。時間走得很慢很慢。
20110626
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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