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民黨真的對自己人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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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馬政府上台後,於二○○九年修改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大幅鬆綁中配來台相關規定,使其取得身分證的時間從八年縮短為六年,如今擬再縮短為四年,以之與外配比較,外配申請「歸化」為我國國民,須放棄原國籍,但中配不須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只需放棄在中國的戶籍,就可以取得我國國籍,又外配若不想放棄原國籍,須連續在台「居留」五年;但依據兩岸條例規定,中配只需在台「依親居留」四年,即可取得「長期居留」,簡單的說,中配取得居留權比外配快了一年。
馬政府如此優待中配,以之與外配相較,明顯是讓對台灣沒有敵意的外配,待遇不如中配,這是明顯不合理、不正當的「差別待遇」,牴觸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67的網紅李俊俋,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立委李俊俋認為,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包含人民參政權之落實,若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參選均須繳納相同之保證金,即應賦予平等可以推派監票員之權利。 立委李俊俋指出,中央選舉委員會表達監票員人數過多問題等等,在技術上應可克服,亦可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9條...
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鬥陣來關心】量能課稅原則與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作者:徐錫言律師
近年來稅法修正大多環繞著量能課稅原則,所為量能課稅原則,簡單來說即為納稅義務人應按其實質稅負能力,負擔稅捐,為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之具體實踐。故釋字第745號解釋指出:「就薪資所得之計算,則未容許列舉減除超過法定扣除額之必要費用,且以單一額度特別扣除額方式,一體適用於全部薪資所得者(下稱定額扣除),不僅形成執行業務所得者與薪資所得者間之差別待遇,亦形成薪資所得者間之差別待遇。」
就此立法院於108年七月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4條修正案,在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倘薪資收入可減除之特定費用金額高於該定額者,得選擇舉證費用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得舉證減除之特定費用項目,應符合(1)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必要、(2)實質負擔、(3)重大性及(4)共通性4大原則,規範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職業上工具支出等三項,各費用項目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薪資收入之3%為限。
職業專用服裝費為職業所必需穿著之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其購置、租用、清潔及維護費用。進修訓練費為參加符合規定之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之訓練費用。職業上工具支出為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書籍、期刊及工具之支出,但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超過一定金額者,應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
故依照現行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二十萬元為限。倘薪資收入可減除之特定費用金額高於該定額者,得選擇舉證費用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該修正時同時回溯適用至108年一月一日,故於109年五月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得適用。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鬥陣來關心】量能課稅原則與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作者:徐錫言律師
近年來稅法修正大多環繞著量能課稅原則,所為量能課稅原則,簡單來說即為納稅義務人應按其實質稅負能力,負擔稅捐,為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之具體實踐。故釋字第745號解釋指出:「就薪資所得之計算,則未容許列舉減除超過法定扣除額之必要費用,且以單一額度特別扣除額方式,一體適用於全部薪資所得者(下稱定額扣除),不僅形成執行業務所得者與薪資所得者間之差別待遇,亦形成薪資所得者間之差別待遇。」
就此立法院於108年七月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4條修正案,在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倘薪資收入可減除之特定費用金額高於該定額者,得選擇舉證費用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得舉證減除之特定費用項目,應符合(1)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必要、(2)實質負擔、(3)重大性及(4)共通性4大原則,規範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職業上工具支出等三項,各費用項目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薪資收入之3%為限。
職業專用服裝費為職業所必需穿著之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其購置、租用、清潔及維護費用。進修訓練費為參加符合規定之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之訓練費用。職業上工具支出為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書籍、期刊及工具之支出,但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超過一定金額者,應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
故依照現行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二十萬元為限。倘薪資收入可減除之特定費用金額高於該定額者,得選擇舉證費用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該修正時同時回溯適用至108年一月一日,故於109年五月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得適用。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 在 李俊俋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立委李俊俋認為,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包含人民參政權之落實,若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參選均須繳納相同之保證金,即應賦予平等可以推派監票員之權利。
立委李俊俋指出,中央選舉委員會表達監票員人數過多問題等等,在技術上應可克服,亦可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9條修正通過後,再於行政命令中為相應技術性配套修正,應屬可行。
立委李俊俋強調,雖中央選舉委員會已表達,國際觀選員若經外交部發放證件即可進入投票所、開票所觀察,惟因並無相關規範,故仍應責求中央選舉委員會,就相關法令進行研擬,以保障憲法賦予公民之參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