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情騙子在法律上有什麼責任?】
🎸事實
日前刑法上通姦罪已經被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認定違憲失效,所以刑法上不再對通姦行為有所規範,這樣意味著已婚在外面偷吃的人時沒有責任嗎?
其實上不然,偷吃者在民事上也是有責任的,除了對「對配偶的責任」外,如果外面小三不知情的話,民事上也可能有「對小三的責任」。本篇聚焦在對「對小三的責任」部分,觀察法院對此有什麼看法。
🎸小三有什麼權利可以主張?
有時候小三不見得是自己有意地去和已婚偷吃的人勾搭,而是已婚偷吃的人自己在外或交友軟體上「假單身」,狠一點的,甚至還有刻意將自己身分證的配偶欄塗成空白。
所以在這種情況,不知情對方已婚的的小三其實也是「被害人」。如此,小三民事上有什麼權利可以主張?觀察判決的結果後,可以從「侵權行為」與「詐欺」兩個方向著手。
🎸關於侵權行為的法院見解
侵權行為可以處理「騙情」的部分,小三可以主張貞操權被侵害並請求慰撫金。法院在這種侵權行為的認定上,「已婚偷吃者是否隱瞞已婚事實」是一個重要的判準。而這種隱瞞已婚事實的認定法院則有不同看法,有認為已婚者有「主動告知自己已婚身分」的義務,若未主動告知即屬侵權行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501 號民事判決,判小三要賠40萬)。
也有法院在認定上限於已婚者有「避免對方與其家人、朋友接觸之不正常舉止,或刻意出示偽造之相關身分證件資料等欺瞞行為」等刻意主動的相反事實陳述方式才算有侵權行為的成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835 號民事判決,未有刻意欺瞞,判免賠)。
🎸關於詐欺的法院見解
騙財的部分,可能透過刑法上詐欺罪處理,關於詐欺的規定在刑法第339條,限於要有財產上的交付才會成立,所以單純被騙感情的話,原則上並不會成立刑事上詐欺。
但是感情因素在財產上的交付中占有部分考量(例如利用被害人對偷吃者言聽計從與信任),這樣就有成立刑事上詐欺的可能(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上易字第 1309 號刑事判決 )。
🎸結論
關於侵權行為的部分,成立上要看偷吃者有沒有刻意隱瞞已婚事實,雖然有不同的認定標準,但如果被認定刻意隱瞞,就有可能讓小三主張侵權行為,如果小三有進一步的給錢或是送東西,甚至還會有刑法上詐欺罪的問題。所以不是通姦罪被宣告違憲失效後,結婚就還可以在外面為所欲為,現行實務,除了老婆,被瞞在鼓裡的小三可以提告的。
感情詐欺判決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如果沒有考上律師,能不能打官司呢?
我們先來看一個故事。
台北的某間廣告公司老闆,因為被客戶騙錢,因此委任胡姓律師對客戶提起詐欺和偽造文書的刑事告訴。
另一名客戶欠定金,因此老闆又找上胡姓律師幫忙聲請強制執行。
後來,也有一名客戶錢貨款沒給,老闆還是一樣委任了胡姓律師幫忙打官司,請求客戶把錢吐出來。
第一起刑事案件最後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第二次聲請強制執行比較順利一點,法院受理強制執行的聲請;第三次打官司就沒那麼好運了,一審法院判決敗訴,上訴到二審也被駁回上訴。
這三次案件,胡姓律師各收了 6 萬元的律師費,總共 18 萬元。
訴訟有輸有贏,達不到當事人預期的結果也是很合情合理的。但是,這個胡姓律師最大的問題是,他不是律師,但還開了一間「律師事務所」,廣告公司老闆就這樣白白被騙走 18 萬。
最後,胡姓假律師被檢察官以違反律師法為由起訴,並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3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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