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民教授談:
“一國兩制”與香港國安立法
從國家層面為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立法,不是“一國兩制”的終結,不是人權自由和高度自治的克減,不是香港內地化,而是“一國兩制”的新希望,是香港年輕人未來之所繫,是香港新生的契機!
一、關於“一國兩制”的謊言與真相
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以國家立法形式通過《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以下簡稱“5.28決定”),明確了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重大原則問題,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從國家層面開展立法,對近年來發生在香港的危害國家安全最嚴重、最突出、最迫切需要禁止的四種行為和活動進行立法懲治,並從國家和特區兩個層面建構相關執行機制。香港很多市民用“期盼已久”、“早該如此”來表達對中央這一重大舉措的贊同和支持。但是,那些逢中必反的人及其背後的敵對勢力一如既往,顛倒黑白,混淆視聽,極盡造謠抹黑之能事,立即定性這是“一國兩制”的終結和“一國一制”的開始,是“香港的末日”。
對於這些謬論,大家是否耳熟能詳,似曾相識?香港回歸20多年來,類似謊言、謬論一直充斥香港社會,長期系統性地主導香港輿論。1997年香港回歸之時,有西方媒體預言香港將死;199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行使憲制權力,“釋法”解決香港自身無法解決的居港權問題,他們說“香港完了”;從此以後,幾乎每次“人大釋法”,都有人聲稱香港又要完了,法治又要滅亡;2003年特區開展第23條立法,他們誤導廣大市民,聲稱如果立法就是末日來臨,很多人為此而上街;特區政府推行德育和國民教育科,糾正香港教科書對祖國歷史的人為歪曲和不客觀敘述,他們又把這樣的謊話再說一遍,很多人又被傳說中的“一國一制”嚇倒而上街;2014-2015年國家兌現承諾,嚴格按照當年制定基本法時已經設定好的法律框架推動他們“孜孜以求”的普選,結果他們說不符合“國際標準”,基本法定了也不算數,於是非法“佔中”長達79天;2017年香港西九龍高鐵站實行“一地兩檢”,那可不得了,“一國一制”入港,內地來執法,損害高度自治,末日又到了!國歌法本地立法千萬不能搞,這是“洗腦”、內地化,破壞“一國兩制”;一直到去年“修例風波”,他們對一個再正常不過的普通司法協助的污蔑、抹黑達到登峰造極、無以復加的程度,可以說創造了世界造謠撒謊紀錄,很多人真的相信這部法律一旦通過,所有港人都有可能被送到內地受審,由此發生震驚中外的香港“己亥之亂”。
二十多年來,香港就這麼一路被恐嚇欺騙,被各種無休無止的謊言和似是而非的謬論誤導,生活在各種各樣的歪理邪說之中。然而,事實一再證明,每一次香港不僅都沒死,從未實行“一國一制”,從沒內地化,相反都是“一國兩制”的鞏固、深化和細化。今日香港依然是世界上自治程度最高、自由程度最高的地方區域,遠遠高於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的任何一個地方,當然也遠遠高於回歸以前的香港。這是不爭的事實和真相!儘管謊言最終不攻自破,真相終究大白天下,然而謊言給香港造成的損失有很多卻已無可挽回,特別可惜的是那些被蒙騙而誤入歧途的年輕人及其家庭!
這次從國家層面立法填補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漏洞和制度缺陷,按照他們的邏輯這更不得了,接下來的謊言、謠言、歪理、抹黑將更加“精彩紛呈”,大家拭目以待這次他們如何表演。只是這次我們是否還要上當受騙,“配合”他們表演嗎?
二、什麼是“一國一制”
既然有人動輒說中央要搞“一國一制”,那我們看看如果真的在維護國家安全問題上實行“一國一制”,情況又會是怎麼樣?“一國一制”的情景如何?
在維護國家安全問題上,世界各國實行“一國一制”是慣例和常態,實行“一國兩制”只是例外,用“絕無僅有”來形容一點都不為過。無論聯邦制或者單一制國家,維護國家安全都是國家事務,屬于聯邦或者中央事權,由聯邦或者中央直接負責,地方配合執行。在實行聯邦制國家,例如美國,聯邦直接構建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直接行使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權、執法權和司法權,屬於典型的國家安全“一國一制”。美國有關國家安全的法律就有30多部,全都由美國國會制定、在全美實施,各州無權制定國家安全的法律。國家安全案件管轄權歸聯邦,執法機關是聯邦國土安全部、聯邦調查局和中央情報局等;負責提起國家安全公訴的是聯邦檢察官;負責審判危害國家安全案件的是聯邦法院。州和地方政府在維護國家安全問題上只能配合協助。
在單一制國家更是如此,維護國家安全是中央的權力職責,有關案件由中央管轄,地方只能配合。例如,英國不僅在本土,而且在其海外殖民地以及佔領他國的領土上,維護國家安全也全都實行“一國一制”,由英國中央政府主導負責。當年港英政府維護英國國家安全的執法部門政治部就直接隸屬於英國國家安全機關。
有人說,在處理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問題上,我們為什麼不“學習”美英等國的“一國一制”,向他們“看齊”?的確,我們有權在國家安全領域實行“一國一制”,這符合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合情合理。假設我們真的實行“一國一制”,情況會變得非常簡單:國家安全事務既然是中央事權,那就由中央直接負責,有關國家安全的全國性法律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分則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以及《國家安全法》、《反間諜法》、《反恐怖主義法》、《網絡安全法》、《國家情報法》、《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保守國家秘密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反分裂國家法》、《外商投資法》、《密碼法》、《宗教事務條例》等等全部適用於香港;中央負責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有權在香港執行這些法律,直接辦理所有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香港只需配合即可。
然而,中央有權但沒有這樣做,而是照顧到香港的歷史和現實,在處理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問題上,破天荒也實行“一國兩制”。全國人大“5.28決定”明確要“堅定不移並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在構建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問題上同樣堅持“一國兩制”方針不動搖。建議大家一字一句認真閱讀全國人大“5.28決定”和王晨副委員長的說明,從中體會中央的良苦用心和堅決貫徹“一國兩制”的決心和恒心,分清楚什麼才是“一國一制”,什麼是“一國兩制”,不要聽信那些歪理、謠言和抹黑。
試問,在國家安全問題上,美英等國何曾授權一個地方政權“一國兩制”,讓一個地區自行立法、執法、司法維護國家安全?自己在國家安全問題上從來沒有實行過“一國兩制”,有什麼資格給中國香港的“一國兩制”下定義,指責我們不符合“高度自治”的標準?
三、“一國兩制”方針的運用
從當年基本法起草制定到這次全國人大“5.28決定”,中央對“一國兩制”的堅持、中央的邏輯思路一以貫之、清晰明確。
第一,必須體現“一國”原則,滿足“一國”的底線要求。無論美英等國的“一國一制”或者我們的“一國兩制”,維護國家安全都是中央(聯邦)事權,包括立法權、執法權和司法權,這一點沒有分別。因此,中央具有無可置疑的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所有權力,承擔維護國家安全最高和最終的責任,這是“一國”原則的基本要求。基本法第23條的有限授權立法,絕對不能無限解讀為中央把維護國家安全的所有立法、執法和司法以及相關管理責任都交給了香港特區。在憲法和基本法上,中央從來沒有喪失或者放棄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權力,不會回避自己最高的憲制責任,有權直接行使相關權力。從當年起草制定基本法到今天,這一點從未改變,也不會改變。
第二,中央享有規定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制度並進行有關立法的權力。憲法第31條和第62(14)條明確由國家通過立法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這裡的“制度”當然包括在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從中國憲法來看,基本法首先是一部維護國家主權安全、捍衛“一國”的法律,這是基本法立法的重要指導思想。這次全國人大“決定”加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也是國家行使最高立法權為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建章立制的範例。
第三,中央有權直接處理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事務。這包括根據基本法中央直接負責涉及香港特區的外交事務和防務,還有涉及台灣的事務。如果留意中央公布實施的香港中聯辦“三定”方案,其中第四項明確香港中聯辦負責“處理有關涉台事務”,說明“有關涉台事務”不屬於香港高度自治的範圍。這些當然都屬於國家安全事項,由中央直接負責,特區支持配合。
第四,中央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處理維護國家安全的事務,甚至把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賦予香港特區。這包括中央通過基本法第23條授權香港在維護國家政治安全的七個領域開展立法;20多年來國家安全案件交由特區負責辦理;中央允許香港通過自己不同的法律制度即普通法來維護國家安全,只要能達到維護國家安全的目的,用什麼樣的法律制度都可以,不管白貓黑貓,能夠逮到耗子就是好貓。儘管香港特別行政區與兄弟省區市、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使命一樣,目標任務相同,但可以用自己的方式方法維護國家安全,達到同樣的目的。這些都是“兩制”原則的體現。當然,由於國家安全的極端特殊性,特區在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職責時,應該接受中央的指導監督。
按照上述“一國兩制”的邏輯思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開展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立法,要處理什麼問題,不處理什麼問題就非常清楚了。
首先,要明確這次香港國安立法不處理什麼問題。我認為,這次香港國安立法不處理基本法已經明確解決了的問題,比如高度自治的問題、涉港外交、防務問題等都已經有十分明確的規定,那就繼續按照基本法的規定辦事。基本法賦予香港所有高度自治權都不受國安立法影響,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不變,對所有居民的平等保護不變,香港繼續是全世界最自由、最開放的經濟體,對全世界開放不變,與各國共享香港國際化營商平台不變。基本法關於人權保障、居民權利自由的所有條款繼續有效。普通法不變,法治和司法獨立不變,香港對高度自治範圍內的所有案件仍然享有完全的管轄權包括終審權,繼續按照普通法處理所有這些案件。國安立法也不涉及普通刑事犯罪、經濟犯罪案件,現在怎麼辦還怎麼辦,不受國安立法影響。因此,國安立法與廣大香港居民真的很遠,一個普通居民、普通商人真的很難觸及國家安全問題,更不要說國家安全犯罪,香港廣大居民盡可放心。最終受影響的真的是極少數,少而又少。在任何國家任何地方,法律對國家安全都有非常嚴格的定義,不可以隨意擴大。這次國安立法更不會例外。
那麼,國安立法要處理或者解決什麼問題呢?我認為,全國人大“決定”及其常委會立法要處理當年制定基本法沒有完全解決的問題,即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問題,包括相關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問題。基本法裡邊確實找不到“國家安全”這四個字,但國家安全的內容是有的,大的原則方向也有,但具體事權劃分沒有明確。根據全國人大“5.28決定”,這次立法還是按照“一國兩制”的邏輯思路,明確中央對維護國家安全最大、最終的責任,要兜底,但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還是賦予香港特區,繼續發揮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作用,繼續完成第23條立法,用好現有法律資源,完善香港有關法律的執行機制。歸根結底,中央還是信任自己的香港,香港也要對得起中央這份沉甸甸的信任、重托和厚愛。
至於中央與特區維護國家安全事權特別是管轄權如何界定,案件辦理如何分工,相關機制如何運行,要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來具體規定。
上述這些內容基本法本來就沒有明確規定,甚至是完全空白,況且整個立法又是由制定基本法的同一機關——全國人大及其常設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接受其授權共同完成的,因此香港國安立法不違反基本法,是對基本法的必要補充和發展完善,不僅不會取代基本法,反而是堅持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貫徹實施基本法的重大舉措。基本法仍然是國家憲法之下中央和特區兩個層面都要堅決貫徹實施的香港最重要的憲制性法律。
四、香港國安立法必要而緊迫
必須指出,現在全世界只有香港一地還沒有完善國家安全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這個課早晚要補。如果三十年前制定基本法時沒有明確解決的話,這次立法(“決定”+“立法”)必須解決,不能再拖。
如果我們把世界各國各地維護國家安全的法治體系劃分為高中低三個等級的話,美英等西方國家屬於高等級,特別是美國追求絕對安全,標準最高。我相信,香港國家安全法是最溫和、最基本、最低程度、最低標準的國家安全法律。即便這樣的國安立法,還有人擔心影響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地位。試問紐約頂格適用全球最高標準的國安法律,倫敦、新加坡也要嚴格得多,這影響三地國際金融中心地位了嗎?恰恰相反,正是因為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大大削弱了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功能的發揮。還有人擔心從國家層面為香港制定國安法律導致香港內地化,這也完全不能成立,“一國兩制”沒有變,基本法沒有動,高度自治依然存在,香港怎麼內地化?正是因為長期沒有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治,才導致“一國兩制”走樣變形,國安立法絕對有利於促進“一國兩制”恢復常態、行穩致遠。
回歸23年以來,中央把在港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委托”給了特區,很少就此立法、釋法,但是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長期殘缺不全,本地現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也沒有得到很好執行,使得香港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長期處於“不設防”狀態,不僅把自己逼到“萬丈深淵”的邊緣,而且成為全國安全巨大的漏洞和短板,風險不斷,危害日深,不僅亂了自己,害了自己,也嚴重危害全國安全。在可預見的未來,靠香港自身力量也很難改變這種狀況。況且,國家安全往往超出任何地方政權的權能範圍,地方很難把握,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事務完全由香港特區自己負責,不現實,不科學,也不公平。
在香港“一國兩制”實踐遭遇嚴重困境、窒礙難行之際,在我國家安全遭遇重大、清晰、現實威脅並已經造成嚴重損害情況下,30年前制定基本法的同一機構——全國人大再次出手通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5.28決定”,並授權其常委會具體立法填補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和執行機制漏洞,既有無可置疑的必要性和緊迫性,也具有堅實、充分的法律和法理依據。從國家層面為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立法,不是“一國兩制”的終結,不是香港居民人權自由的克減,不是香港高度自治的減損,不是香港內地化,而是“一國兩制”的新希望,是香港年輕人未來之所繫,是香港新生的契機!
有了20多年與謊言做鬥爭的經驗,特別是去年“修例風波”慘痛的教訓,這次我們一定會擦亮眼睛,運用智慧,不再被謠言煽惑,不再被歪理誤導,不再被恐嚇嚇倒!為了香港的繁榮穩定和長治久安,為了香港年輕人的明天和廣大居民安居樂業,為了自己國家的安全和民族偉大復興,全力支持中央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
(作者係清華大學港澳研究中心主任)
本文轉載自香港《紫荊》雜誌
2020年7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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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國父李光耀曾於著作中表示,基於台灣與大陸經濟交流日漸頻繁,兩岸重新統一只是時間問題,任何國家都不能阻止。
台灣前總統李登輝在日本的講話,足以證明台日關係密切,相信這點是台灣經濟能否擺脫對大陸經濟依賴的關鍵因素。
『 前總統李登輝對日本國會議員演說稿 - 台灣的典範轉移 』
2015/7/22 於 日本眾議院第一議員會館
文部科學大臣下村博文先生、岸信夫眾議院議員等先進,以及齊聚會場的諸位國會議員、秘書,大家好!我是來自台灣的李登輝。
今天,有機會在國會議員會館發表談話,感到非常榮幸。我想利用這個難得的機會,跟各位談談台灣如何建立主體性的過程,從中國式的「託古改制」到台灣式的「脱古改新」這種典範轉移,以及台灣今後應該推動的「第二次民主改革」和憲改。
一九二三年,我出生在台灣北部的淡水小鎮,接受過完整的日本教育長大成人。從少年時代到高中時代,有機會廣泛接觸各國古今先哲的典籍和言論,這是當時日本教育重視教養的良好遺產,我到現在還是感謝這種教育。
我在京都大學求學,後來只是一介研究農業經濟的學者。但是,緣於意料之外的偶然,蒙受後來擔任總統的蔣經國注意,他希望重振衰敗的台灣農業,我就因此踏入了政治圈。
料想不到的是,一九八八年擔任副總統的時候,由於蔣經國猝逝,結果讓我當了十二年的總統。這個偶然的機遇,我決定全力為台灣打拼,工作上自我勉勵,期待早日確立台灣的主體性,並提升台灣人的尊嚴。
一九四五年,統治台灣的外來政權日本,在第二次大戰中戰敗,被迫放棄台灣,台灣因此被戰勝國盟軍指派蔣介石接收佔領,開啟另一個外來政權「中華民國」的統治。
當時台灣所處的環境是,從強調「天下為公」的「大日本帝國」,突然轉變為標榜「天下為黨」的國民黨「中華民國」,新舊外來政權就在台灣進行交替。
日本統治不過五十年,台灣就進入現代化社會,突然由一個文明還不如台灣的新政權統治,當然會造成政治和社會的嚴重混亂。
突然間,人民對腐敗的國民黨爆發不滿,遭受武力鎮壓的二二八事件,原因就是台灣與中華民國兩種不同「文明的衝突」。
台灣數百年來都是被外來政權所統治。一九九六年,台灣第一次由人民直選總統,正式脫離外來政權的統治。日本人統治的時候,學生在教室講台灣話就會被罰跪,日本人走了,國民黨政權來了,台灣人還是受罰。我深深體會到「生為台灣人的悲哀」。
總言之,過去的外來政權如日本時代,台灣人和日本人相比就有差別待遇,但是頌揚台灣「回歸祖國」的中華民國,雖然把台灣人稱為「同胞」,但台灣人還是存在奴隸般的狀況,台灣人無法努力邁向自己的前程,也不能開創自己的命運。所以,台灣人之間便湧現「台灣人是什麼?」這樣的疑問。
日本統治時代的台灣人,學術上稱為「邊緣人」(marginal man),也就是說,雖然屬於不同的複數集團,卻無法完全歸屬於任一集團,而是處於各集團邊界的人,沒有個人尊嚴。
然後,二二八事件爆發,台灣人開始徹底反省自己是什麼?同時,台灣人應該建立自主政權而非外來政權的主體性。若非如此,台灣人就不能作為有尊嚴、獨立性的人。透過這個過程,就是自覺為「新時代台灣人」的醒悟。
在此意義上,「台灣人」之所以能夠建立穩固的「身分認同」,可說是外來政權統治下的產物,因為外來政權的統治,正是確認自己是「獨立台灣人」這種絕對意識的契機。
戰後統治台灣的國民黨中華民國,也是外來政權,而且,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都是中國歷史從黃帝以降的夏、商、周到明、清一脈相承的帝國體制。
這個體系被稱為「法統」,是正當繼承政權之意。這個法統之外,就是化外之民、夷狄之邦。五千年歷史的中國就是「一個中國」的歷史。
而且,這些帝國都一樣必須修正託「古」制度這種「託古改制」的思想。
現在的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都是中國五千年歷史的延伸,在我們看來,中國只是進步與退步的不斷重複的政體。所以,德國社會學家馬克思‧韋伯以中國為模型提出「亞洲式發展停滯」的理論,並非沒有道理。
孫文建立的「中華民國」,是一個具有理想性的新政體,可惜因政局混亂,理想無法實現,基本上還是延續中國法統的政體。中華人民共和國,雖然源頭來自蘇聯共產黨,但是既然在「中國」這一塊土地上建國,還是無法脫離中國文化的影響。
共產革命帶給中國的,不是讓中國擺脫亞洲式的發展停滯,也不是擺脫中國,而是一種中國傳統霸權主義的復活,以及癡心妄想皇帝制度的重現。
中國的五千年歷史,都是在一定空間和時間之中,一個朝代與一個朝代的連結體,就算是新朝代,也只是上一代歷史的延長而已。歷代皇帝大多忙於鞏固權位、開疆拓土和掠奪財富,很少為政治改革而努力,這就是所謂的亞洲價值(Asian Value)。
中國歷史上雖然也有幾次政治改革,可惜都失敗了。就整個帝王統治過程來看,每個朝代無疑都在玩「託古改制」的把戲。所謂的「託古改制」,其實應該說「託古『不』改制」比較貼近事實。
面對這種五千年的封閉帝王政體,魯迅曾有如下看法:「這是被囚禁在幽靈圍牆中,循環演出的戲劇;亦是在古國之中,螺旋前進的無聊表演」。
對於中國人的民族性,魯迅說得更精準,他說:「中國人不只『爭亂不為首謀』、『禍患不為元兇』,而且還是『幸福不為先達』。所以,所有事情都沒有辦法進行改革,沒有人願意扮演先驅者與開創者角色」,我認為魯迅的觀察相當精闢。
如前所述,中國法統的「託古改制」,顯然已經不被近代民主化潮流所接受。本人於是提出「脫古改新」的新思維,作為改革的方向。
「脫古改新」目的在切斷「託古改制」餘毒的亞洲價值,擺脫「一個中國」、「中國法統」約束,開拓台灣成為具有主體性的民主國家。
現在就來談談一九八八年本人繼任總統時,台灣國家戰略的背景。
國民黨政權遂行威權統治,當時台灣正是亞洲價值觀的樣本。政權內部包含了保守與革新對立、封閉與開放對立、民主改革與獨裁體制衝突,以及台灣與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實體的矛盾等堆積如山的陳疴。特別是人民要求民主的呼聲正與日俱增。
綜觀這些問題,涵蓋範圍非常廣泛,主要問題在於使用一部不適合台灣現況的《中華民國憲法》。要解決這些問題,只有從修憲做起。
當時本人兼任國民黨主席,國民黨在國民大會佔有絕對多數的席次,換言之,當時的國民黨是一部擁有絕對優勢的政治改革機器。
但是,問題出在國民黨內部的保守勢力。保守勢力緊抱着落伍憲法不放,不肯放棄「法統」地位,不肯順應民主改革的聲音,只想維持政權。
而且,國民黨當權派死抱著「反攻大陸」的迂腐野心,妄想有一天拿回中國大陸。
於是我心生一計,制定《國家統一綱領》,設計出「中國實現自由化、民主化、所得分配公平化時,始協商統一」的嚴格規定。
我認為,中國落實自由化、民主化的日子遠在未定之天,如果真的走到這個階段,到時再來談這個議題會比較好。因為制定《國家統一綱領》,過去對我心懷疑忌的國民黨當權派才放心支持我擔任總統。
在一連串民主化過程中,我雖然經歷無數困難,但是終能在全體國人的支持下,以及維持經濟成長、社會安定的過程中,完成不流血的「寧靜革命」。
我常想「建立讓人民安枕無憂的社會」,擔任總統的十二年間,戮力以赴,終於打造出差強人意的民主社會,這是個人畢生的榮耀。
修改中華民國憲法,立法委員(國會議員)全部由台灣人民選出,還有人民直選總統,都陸續獲得實現。
接下來,台灣不但打開民主大門,同時將「中華民國」推向「中華民國在台灣」的新位置。這時候,長期追求具有台灣主體性的政權業已成型。換言之,台灣已經朝向擺脫「一個中國」,以及終止「中國法統」的道路邁進,打破「亞洲價值」的神話。
而且,我們決不同意中國反覆強調「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一部份」這種主張。
為了解決此一歷史問題,消除對立因素,開創和平安定的兩岸關係,本人在一九九一年宣布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廢除臨時條款,停止國共內戰。互相承認對方為政治實體,台灣有效統轄台、澎、金、馬地區,中國有效統治大陸地區。
後來在一九九八年凍結台灣省,其實就是廢省。所謂的台灣省,是把台灣放在虛構與矛盾的位置,意指中華民國統治的廣袤大陸裡,台灣只是其中一個「省」。一旦處於這種狀態,勢將永遠讓國際社會誤解台灣與中國是同一國,本人主張台灣與中國各自存在,所以把台灣省凍結掉。
到了一九九九年,我接受德國之音訪問,進一步闡釋台灣與中國的關係。對於該媒體事先送來的提問,新聞局草擬的答覆是「台灣是中華民國的一省」,對於這種不易理解的表達方式,我拿出鉛筆修正原稿,明確宣示台灣與中國是「特殊的國與國關係」,清楚劃分台灣與中國的界線。
我認為,為了台灣的長治久安,應該徹底釐清台灣與中國延續半世紀以上的曖昧關係。說個題外話,這個「特殊國與國關係」,是我從某位日本外交官的談話中獲得靈感思考出來的表達方式。
台灣民主改革的完成,與中國關係的釐清,就是從「託古改制」轉移到「脫古改新」的過程,達成否定亞洲價值的目標,建立「新時代台灣人」的新概念;也就是,全面在價值觀上落實價值的轉換。
如果運用自然科學的概念,這種過程就是台灣的典範(架構)轉移。典範這個詞彙在日文中很難表現出來,或許可譯為「某個時代主導事務的思維方式和認知結構」。
例如,直到愛因斯坦提出相對論之前,科學家都是在牛頓力學的架構裏從事研究,宏揚該理論。但是時代進步了,出現牛頓力學這種典範無法解決的例外情況,舊典範主導的現象開始動搖,新典範的愛因斯坦相對論於是取代舊典範,導致根本性的變化。
把典範概念置入台灣社會來看,一九八○年代後期到九○年代,台灣透過長期經濟繁榮、社會分配公平性的發展,打破了「少數統治下的族群對立」的舊典範,取而代之的是,「多元族群共存社會」的新典範。
在政治民主化、權力本土化的變革同時,「大中國」這種虛幻的傳統意識形態遭受質疑,其結果,擁有主體性的「台灣認同」這種新典範就應運而生。
剛剛跟各位談到的是,台灣「脫古改新」這種歷史大業的成功,這是台灣的典範轉移工作。透過這個過程,台灣社會迎向新局面,進入民主社會的時代。但是,當時完成第一次民主改革的成果,近年來已發生很多瀕臨極限的情況。
一九八八年解嚴後,言論變自由了,國民黨的獨裁體制瓦解,二○○○年完成政權和平轉移。透過這種方式,台灣成為邁向民主最成功的範例,經濟上也走向自由化與多元化。這些都是第一次民主改革的成就。
但是,這幾年的民主發展呈現疲態,顯露退縮的徵兆。政黨間產生喪失理性的無謂對立,領導人變成不踏實、沒有責任感的政治人物;司法失去公正性和人民信賴。第一次民主改革的成果已達極限,遭遇無法跨越的障礙了。
民主化以後,二度政黨輪替的經驗,現在已暴露出民主體制的重大缺失。代議制度無法順暢運作,不能完全反映人民的心聲。政府不只追求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更有唯黨利是圖的現象。
而且,中央與地方政府沒有攜手合作,只要不著手新的改革,這種民主體制不但無法解決國家的重大問題,還可能引發更嚴重的問題。
社會上,特別是年輕人要求改革的聲音已經響徹雲霄。所以,台灣有必要推動憲改在內的第二次民主改革。
現行中華民國憲法雖然規定總統由人民直選,但憲法對總統的權力範圍卻沒有明確規範,完全端視總統個人民主素養和自制力的狀態。依照立憲主義「權力分立」和「權力制衡」的基本原理,理應對民選總統的權力設限。
去年三月發起的「太陽花學運」,讓台灣總統權力過度膨脹的問題清楚浮現出來。
當時,在馬英九總統的主導下,台灣與中國簽訂許多經貿協定,政府想用密室協商強渡關山,與中國簽訂「服貿協議」,從而引燃學生怒火,爆發佔領立法院議場這種前所未聞的事件。
學生發起的示威遊行聚集了五十萬人,人民要求改革的聲音跟著大了起來。
另方面,應該推動「緊急權條款」的設計。日本也是一樣,東日本大震災發生已歷四年,為了加強救援速度和物資配送,有人指出未明定政府暫時性集權的「緊急權條款」是日本憲法的缺點,中華民國憲法也有相同問題。發生大規模自然災害的時候,為了避免憲法保障的空白現象,實有必要儘早加以改善。
如同剛剛跟各位所談,我在總統任內推動第一次民主改革,瓦解獨裁體制,樹立民主社會,這點可說已獲得成功。
這些成果,讓台灣成為亞洲民主國家成功轉型的代表,這是我一生的榮耀與驕傲,但是我不會沉醉在這種驕傲裏。現在,第一次民主改革的成果已經遭遇瓶頸,台灣真的有必要進行「第二次民主改革」了。
我現年九十二歲,就算高估一點,我能為台灣做事的時間大概只剩五年。為了打造更成熟的民主社會,我想把餘生獻給台灣。
今後,台灣和日本一樣,都會把自由民主的價值觀視為最高價值,台日攜手為國際社會的發展做出貢獻。懇請日本國會議員諸位先生,繼續對台灣表達關心。
謹以上述談話,結束今天的演講,感謝各位聆聽。
(李登輝前總統演說照片擷取自李前總統 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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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總統李登輝對日本國會議員演說稿 - 台灣的典範轉移 』
2015/7/22 於 日本眾議院第一議員會館
文部科學大臣下村博文先生、岸信夫眾議院議員等先進,以及齊聚會場的諸位國會議員、秘書,大家好!我是來自台灣的李登輝。
今天,有機會在國會議員會館發表談話,感到非常榮幸。我想利用這個難得的機會,跟各位談談台灣如何建立主體性的過程,從中國式的「託古改制」到台灣式的「脱古改新」這種典範轉移,以及台灣今後應該推動的「第二次民主改革」和憲改。
一九二三年,我出生在台灣北部的淡水小鎮,接受過完整的日本教育長大成人。從少年時代到高中時代,有機會廣泛接觸各國古今先哲的典籍和言論,這是當時日本教育重視教養的良好遺產,我到現在還是感謝這種教育。
我在京都大學求學,後來只是一介研究農業經濟的學者。但是,緣於意料之外的偶然,蒙受後來擔任總統的蔣經國注意,他希望重振衰敗的台灣農業,我就因此踏入了政治圈。
料想不到的是,一九八八年擔任副總統的時候,由於蔣經國猝逝,結果讓我當了十二年的總統。這個偶然的機遇,我決定全力為台灣打拼,工作上自我勉勵,期待早日確立台灣的主體性,並提升台灣人的尊嚴。
一九四五年,統治台灣的外來政權日本,在第二次大戰中戰敗,被迫放棄台灣,台灣因此被戰勝國盟軍指派蔣介石接收佔領,開啟另一個外來政權「中華民國」的統治。
當時台灣所處的環境是,從強調「天下為公」的「大日本帝國」,突然轉變為標榜「天下為黨」的國民黨「中華民國」,新舊外來政權就在台灣進行交替。
日本統治不過五十年,台灣就進入現代化社會,突然由一個文明還不如台灣的新政權統治,當然會造成政治和社會的嚴重混亂。
突然間,人民對腐敗的國民黨爆發不滿,遭受武力鎮壓的二二八事件,原因就是台灣與中華民國兩種不同「文明的衝突」。
台灣數百年來都是被外來政權所統治。一九九六年,台灣第一次由人民直選總統,正式脫離外來政權的統治。日本人統治的時候,學生在教室講台灣話就會被罰跪,日本人走了,國民黨政權來了,台灣人還是受罰。我深深體會到「生為台灣人的悲哀」。
總言之,過去的外來政權如日本時代,台灣人和日本人相比就有差別待遇,但是頌揚台灣「回歸祖國」的中華民國,雖然把台灣人稱為「同胞」,但台灣人還是存在奴隸般的狀況,台灣人無法努力邁向自己的前程,也不能開創自己的命運。所以,台灣人之間便湧現「台灣人是什麼?」這樣的疑問。
日本統治時代的台灣人,學術上稱為「邊緣人」(marginal man),也就是說,雖然屬於不同的複數集團,卻無法完全歸屬於任一集團,而是處於各集團邊界的人,沒有個人尊嚴。
然後,二二八事件爆發,台灣人開始徹底反省自己是什麼?同時,台灣人應該建立自主政權而非外來政權的主體性。若非如此,台灣人就不能作為有尊嚴、獨立性的人。透過這個過程,就是自覺為「新時代台灣人」的醒悟。
在此意義上,「台灣人」之所以能夠建立穩固的「身分認同」,可說是外來政權統治下的產物,因為外來政權的統治,正是確認自己是「獨立台灣人」這種絕對意識的契機。
戰後統治台灣的國民黨中華民國,也是外來政權,而且,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都是中國歷史從黃帝以降的夏、商、周到明、清一脈相承的帝國體制。
這個體系被稱為「法統」,是正當繼承政權之意。這個法統之外,就是化外之民、夷狄之邦。五千年歷史的中國就是「一個中國」的歷史。
而且,這些帝國都一樣必須修正託「古」制度這種「託古改制」的思想。
現在的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都是中國五千年歷史的延伸,在我們看來,中國只是進步與退步的不斷重複的政體。所以,德國社會學家馬克思‧韋伯以中國為模型提出「亞洲式發展停滯」的理論,並非沒有道理。
孫文建立的「中華民國」,是一個具有理想性的新政體,可惜因政局混亂,理想無法實現,基本上還是延續中國法統的政體。中華人民共和國,雖然源頭來自蘇聯共產黨,但是既然在「中國」這一塊土地上建國,還是無法脫離中國文化的影響。
共產革命帶給中國的,不是讓中國擺脫亞洲式的發展停滯,也不是擺脫中國,而是一種中國傳統霸權主義的復活,以及癡心妄想皇帝制度的重現。
中國的五千年歷史,都是在一定空間和時間之中,一個朝代與一個朝代的連結體,就算是新朝代,也只是上一代歷史的延長而已。歷代皇帝大多忙於鞏固權位、開疆拓土和掠奪財富,很少為政治改革而努力,這就是所謂的亞洲價值(Asian Value)。
中國歷史上雖然也有幾次政治改革,可惜都失敗了。就整個帝王統治過程來看,每個朝代無疑都在玩「託古改制」的把戲。所謂的「託古改制」,其實應該說「託古『不』改制」比較貼近事實。
面對這種五千年的封閉帝王政體,魯迅曾有如下看法:「這是被囚禁在幽靈圍牆中,循環演出的戲劇;亦是在古國之中,螺旋前進的無聊表演」。
對於中國人的民族性,魯迅說得更精準,他說:「中國人不只『爭亂不為首謀』、『禍患不為元兇』,而且還是『幸福不為先達』。所以,所有事情都沒有辦法進行改革,沒有人願意扮演先驅者與開創者角色」,我認為魯迅的觀察相當精闢。
如前所述,中國法統的「託古改制」,顯然已經不被近代民主化潮流所接受。本人於是提出「脫古改新」的新思維,作為改革的方向。
「脫古改新」目的在切斷「託古改制」餘毒的亞洲價值,擺脫「一個中國」、「中國法統」約束,開拓台灣成為具有主體性的民主國家。
現在就來談談一九八八年本人繼任總統時,台灣國家戰略的背景。
國民黨政權遂行威權統治,當時台灣正是亞洲價值觀的樣本。政權內部包含了保守與革新對立、封閉與開放對立、民主改革與獨裁體制衝突,以及台灣與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實體的矛盾等堆積如山的陳疴。特別是人民要求民主的呼聲正與日俱增。
綜觀這些問題,涵蓋範圍非常廣泛,主要問題在於使用一部不適合台灣現況的《中華民國憲法》。要解決這些問題,只有從修憲做起。
當時本人兼任國民黨主席,國民黨在國民大會佔有絕對多數的席次,換言之,當時的國民黨是一部擁有絕對優勢的政治改革機器。
但是,問題出在國民黨內部的保守勢力。保守勢力緊抱着落伍憲法不放,不肯放棄「法統」地位,不肯順應民主改革的聲音,只想維持政權。
而且,國民黨當權派死抱著「反攻大陸」的迂腐野心,妄想有一天拿回中國大陸。
於是我心生一計,制定《國家統一綱領》,設計出「中國實現自由化、民主化、所得分配公平化時,始協商統一」的嚴格規定。
我認為,中國落實自由化、民主化的日子遠在未定之天,如果真的走到這個階段,到時再來談這個議題會比較好。因為制定《國家統一綱領》,過去對我心懷疑忌的國民黨當權派才放心支持我擔任總統。
在一連串民主化過程中,我雖然經歷無數困難,但是終能在全體國人的支持下,以及維持經濟成長、社會安定的過程中,完成不流血的「寧靜革命」。
我常想「建立讓人民安枕無憂的社會」,擔任總統的十二年間,戮力以赴,終於打造出差強人意的民主社會,這是個人畢生的榮耀。
修改中華民國憲法,立法委員(國會議員)全部由台灣人民選出,還有人民直選總統,都陸續獲得實現。
接下來,台灣不但打開民主大門,同時將「中華民國」推向「中華民國在台灣」的新位置。這時候,長期追求具有台灣主體性的政權業已成型。換言之,台灣已經朝向擺脫「一個中國」,以及終止「中國法統」的道路邁進,打破「亞洲價值」的神話。
而且,我們決不同意中國反覆強調「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一部份」這種主張。
為了解決此一歷史問題,消除對立因素,開創和平安定的兩岸關係,本人在一九九一年宣布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廢除臨時條款,停止國共內戰。互相承認對方為政治實體,台灣有效統轄台、澎、金、馬地區,中國有效統治大陸地區。
後來在一九九八年凍結台灣省,其實就是廢省。所謂的台灣省,是把台灣放在虛構與矛盾的位置,意指中華民國統治的廣袤大陸裡,台灣只是其中一個「省」。一旦處於這種狀態,勢將永遠讓國際社會誤解台灣與中國是同一國,本人主張台灣與中國各自存在,所以把台灣省凍結掉。
到了一九九九年,我接受德國之音訪問,進一步闡釋台灣與中國的關係。對於該媒體事先送來的提問,新聞局草擬的答覆是「台灣是中華民國的一省」,對於這種不易理解的表達方式,我拿出鉛筆修正原稿,明確宣示台灣與中國是「特殊的國與國關係」,清楚劃分台灣與中國的界線。
我認為,為了台灣的長治久安,應該徹底釐清台灣與中國延續半世紀以上的曖昧關係。說個題外話,這個「特殊國與國關係」,是我從某位日本外交官的談話中獲得靈感思考出來的表達方式。
台灣民主改革的完成,與中國關係的釐清,就是從「託古改制」轉移到「脫古改新」的過程,達成否定亞洲價值的目標,建立「新時代台灣人」的新概念;也就是,全面在價值觀上落實價值的轉換。
如果運用自然科學的概念,這種過程就是台灣的典範(架構)轉移。典範這個詞彙在日文中很難表現出來,或許可譯為「某個時代主導事務的思維方式和認知結構」。
例如,直到愛因斯坦提出相對論之前,科學家都是在牛頓力學的架構裏從事研究,宏揚該理論。但是時代進步了,出現牛頓力學這種典範無法解決的例外情況,舊典範主導的現象開始動搖,新典範的愛因斯坦相對論於是取代舊典範,導致根本性的變化。
把典範概念置入台灣社會來看,一九八○年代後期到九○年代,台灣透過長期經濟繁榮、社會分配公平性的發展,打破了「少數統治下的族群對立」的舊典範,取而代之的是,「多元族群共存社會」的新典範。
在政治民主化、權力本土化的變革同時,「大中國」這種虛幻的傳統意識形態遭受質疑,其結果,擁有主體性的「台灣認同」這種新典範就應運而生。
剛剛跟各位談到的是,台灣「脫古改新」這種歷史大業的成功,這是台灣的典範轉移工作。透過這個過程,台灣社會迎向新局面,進入民主社會的時代。但是,當時完成第一次民主改革的成果,近年來已發生很多瀕臨極限的情況。
一九八八年解嚴後,言論變自由了,國民黨的獨裁體制瓦解,二○○○年完成政權和平轉移。透過這種方式,台灣成為邁向民主最成功的範例,經濟上也走向自由化與多元化。這些都是第一次民主改革的成就。
但是,這幾年的民主發展呈現疲態,顯露退縮的徵兆。政黨間產生喪失理性的無謂對立,領導人變成不踏實、沒有責任感的政治人物;司法失去公正性和人民信賴。第一次民主改革的成果已達極限,遭遇無法跨越的障礙了。
民主化以後,二度政黨輪替的經驗,現在已暴露出民主體制的重大缺失。代議制度無法順暢運作,不能完全反映人民的心聲。政府不只追求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更有唯黨利是圖的現象。
而且,中央與地方政府沒有攜手合作,只要不著手新的改革,這種民主體制不但無法解決國家的重大問題,還可能引發更嚴重的問題。
社會上,特別是年輕人要求改革的聲音已經響徹雲霄。所以,台灣有必要推動憲改在內的第二次民主改革。
現行中華民國憲法雖然規定總統由人民直選,但憲法對總統的權力範圍卻沒有明確規範,完全端視總統個人民主素養和自制力的狀態。依照立憲主義「權力分立」和「權力制衡」的基本原理,理應對民選總統的權力設限。
去年三月發起的「太陽花學運」,讓台灣總統權力過度膨脹的問題清楚浮現出來。
當時,在馬英九總統的主導下,台灣與中國簽訂許多經貿協定,政府想用密室協商強渡關山,與中國簽訂「服貿協議」,從而引燃學生怒火,爆發佔領立法院議場這種前所未聞的事件。
學生發起的示威遊行聚集了五十萬人,人民要求改革的聲音跟著大了起來。
另方面,應該推動「緊急權條款」的設計。日本也是一樣,東日本大震災發生已歷四年,為了加強救援速度和物資配送,有人指出未明定政府暫時性集權的「緊急權條款」是日本憲法的缺點,中華民國憲法也有相同問題。發生大規模自然災害的時候,為了避免憲法保障的空白現象,實有必要儘早加以改善。
如同剛剛跟各位所談,我在總統任內推動第一次民主改革,瓦解獨裁體制,樹立民主社會,這點可說已獲得成功。
這些成果,讓台灣成為亞洲民主國家成功轉型的代表,這是我一生的榮耀與驕傲,但是我不會沉醉在這種驕傲裏。現在,第一次民主改革的成果已經遭遇瓶頸,台灣真的有必要進行「第二次民主改革」了。
我現年九十二歲,就算高估一點,我能為台灣做事的時間大概只剩五年。為了打造更成熟的民主社會,我想把餘生獻給台灣。
今後,台灣和日本一樣,都會把自由民主的價值觀視為最高價值,台日攜手為國際社會的發展做出貢獻。懇請日本國會議員諸位先生,繼續對台灣表達關心。
謹以上述談話,結束今天的演講,感謝各位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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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陳宏睿、陳秋雲/台中報導】
柯姓高中生日前到台中市一中商圈租屋,房東要求他加簽「惜命條款」,明定房客日後
若在屋內自殺,房客或房客法定代理人要照價購回房屋,柯生無奈簽下房東自訂的租約
,納悶租賃契約何時多了這一款。
台中市政府消保官林百佑表示,房東在契約書內逕自加註條款,形同強迫買房,已違反
消費者保護法平等互惠原則,條款無效。
柯姓男生說,房東在租約上加註的條款內容是「房客如在租屋處非自然死亡,讓套房成
凶宅,承租人的監護人或財產繼承人必須連帶賠償,照價買下套房」;簽約時感覺怪怪
的,好像在簽「生死狀」,心情很沉重。
後來考慮這間一中商圈套房離學校近,屋況又很新,租金也合理,最後還是簽了。陪他
一起看屋的姑姑安慰說,「簽了約,就要愛惜生命哦!」
柯姓高中生說,他打聽才知,一月初劉姓男子與女友吵架,在一中商圈租屋內縱火,兩
人葬身火窟,出租套房變成凶宅,房價下跌,附近房東人人自危,擔心也碰到同樣情形
,為防萬一,在租約內加註「惜命條款」,他的房東就是其中之一。
代書王世隆說,近兩年加註「惜命條款」的房東愈來愈多,以一中商圈為例,發生命案
後約有兩成房東加註條款。他說,一中商圈套房林立,承租人流動率高,來客較複雜,
不容易掌握身分,代書幫房東處理租屋時,都會建議房東加註惜命條款,保障自己權益
。
在一中商圈也有房屋出租的魏美雲說,同棟隔鄰房客帶友人看煙火時,不慎墜樓死亡,
命案發生不到一年,隔鄰房價已跌了三成,即使想便宜賣,仍乏人問津,上門租屋的人
一聽曾發生命案,當場打退堂鼓,房東損失慘重。聽到有其他房東加訂「惜命條款」,
她覺得很合理,未來自己也考慮這麼做。
https://udn.com/NEWS/SOCIETY/SOC6/766827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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