嚇阻「n號房」事件在台發生,提高性暴力竊錄刑責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韓國n號房事件沸騰,嫌犯在被害者性虐待、性剝削時以拍攝影片的方式,脅迫、控制被害者並分享以收取高額會費,不僅造成韓國全國譁然,為防止n號房事件在台發生,且避免智慧型手機成為加害的工具,孟楷將提出強制性交罪「過程竊錄犯之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期以重罰來嚇阻類似案件在台發生。
所謂「刑法222條加重修正草案」,是將「過程竊錄犯之者」內容,增列受認定為加重強制性交罪之構成要件,一併受加重強制性交罪處最低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規範。
這項法令內容上次修正為民國88年,然當時智慧型手機等工具並未普及,如今人手一機的情況下,在犯案過程中如有錄音、錄影或拍攝照片等,等同讓被害者有一生難以抹滅的陰影,無論散播與否,當下惡意竊錄即有多重傷害的可能,因此修法是對於竊錄行為的禁止,也避免類似的犯罪行為在台發生。
過往國內無論是李宗瑞案,或相關私密影、照片外流,都引起社會大眾關注,然使用「妨礙秘密」罪行做處罰,較無直接針對犯行當下竊錄做規範;今日提出要針對強制性交罪時過程惡意竊錄加重刑責,就是避免被害者有多重傷害,且過程中的竊錄,其影響比之持兇器犯罪程度有過之而無不及,因而儘速提出修正,以補齊現行法令之不足。
最後,其餘相關法令,也應思考因應網路、智慧型手機發展而衍生的新型犯罪傷害,來加重刑責。而法務單位在執行層面上是否有不同考量,能夠共同討論,但目的是不讓犯罪過程的影像,成為被害者永遠的夢魘,這也是本提案所修正的初衷。
我們期望台灣永遠不會有這樣變態的犯行發生,而如果真有不幸,那就一定要用最嚴格的罰則讓其受到應有的制裁,甚至罪行惡劣嚴重者,處以死刑也不為過。法律應當是保護好人、懲罰壞人,這才是我所認知的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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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刑法第221條「妨害性自主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則規定,「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四、以藥劑犯之者。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相關新聞:
ETtoday新聞雲
防台版N號房事件 洪孟楷提案修法:「竊錄者」加重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324/1675675.htm#ixzz6HgQYs3z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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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防止台版N號房事件 立委提案修法「竊錄者」加重罰則
https://udn.com/news/amp/story/7314/4440326
「南韓N號房」案情始末一次看!26萬人付費看「淫魔博士」性虐74少女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324/167505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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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公眾罪構成要件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稱呼你為司機大哥但少數的運匠千萬別真的把自己當大哥
民間流傳一句話,要看一個男人好壞先看他開車。
這代表著有些人開車後會變身,而且還不是變成百獸王戰隊的正義使者,嚴重還可能變成Trouble Maker,所以奉勸各位放下情緒,不然很可能面臨刑、民、行政責任問題,尤其是職業駕駛、計程車駕駛,由於是以駕駛為職業,更有可能影響到工作生涯的。
為甚麼會這樣說呢?
讓告狀俠用Q&A來為各位解答吧!
Q:作勢要打人的行為會有刑事責任嗎?
A:
可能觸犯「恐嚇危害安全罪」,恐嚇的構成要件主要有兩個:
(1)通知將施加惡害於特定人。
這裡所指的通知並不一定要以言語、文字、圖像形式為必要,像是作勢要打人這種情況也算典型態樣。
(2)使人心生畏懼。
這裡所指的使人心生畏懼,除了當事人有不安、畏懼感外,是否達到足以使人畏懼的標準還是要看檢察官、與法官的心證。
像是開庭後不斷嘴硬:「林北PUBG地頭蛇啦!拿刀拿槍的畫面我沒看過逆?謀咧驚耶啦!」,都可能影響檢察官或法官判斷是否達畏懼標準的心證。
Q:惡意逼車的行為是否會有刑事責任?
A:
惡意逼車的行為視情況有可能構成「強制罪」,如果逼車過程中有致生往來之危險的情況,還有可能構成「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Q:民事求償部分,如果遇到計程車司機如果名下沒有財產又是「靠行」的怎麼辦?
A:
確實有許多民眾在面臨民事訴訟時,最害怕的就是執行問題。
諸如對方破產、沒錢、脫產等等,都是民眾害怕的,尤其遇到真的沒錢的,就算判賠幾百萬,也可能無法得到想要的結果,但還是建議別放棄執行,並定期換發債權憑證,誰知道他哪天會不會有筆錢進來剛好給你等到呢?(如果你都會買樂透了,那何不期待這個可能性還高些?)
回歸正題,許多民眾可能會擔心,如果司機是靠行的,是否就不能以司機與車行間有僱傭關係,進而主張民法第188條請求車行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別怕!!!我國實務多數的見解認為,凡客觀上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勞務而受其監督者均屬民法第188條之「受僱人」,所以在靠行關係中,受靠行公司為司機名義上之僱用人,對於司機具有選任監督關係,所以在司機因執行職務致侵害他人權利時,受靠行公司與司機對被害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故除非車行能證明已善盡監督義務,不然民眾還是可以依據民法第188條請求車行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Q:假如計程車司機在執行職務時恐嚇他人、惡意逼車會影響到工作嗎?
A: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4項規定「計程車駕駛人犯故意傷害、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至第二百三十五條及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各罪之一,或利用職務上機會,犯竊盜、詐欺、『妨害自由』,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且三年內不得辦理。..... 」
而恐嚇危害安全罪、強制罪皆屬妨害自由罪章中的一種犯罪型態,如果計程車司機於執行職務時恐嚇他人,是可能導致吃飯的傢伙也丟了。
還是要強調任何行業多少都有「出類拔萃」之人。
不過運匠大哥~長期開車為生活打拼,有時天氣一熱,就算心肝頭那把火上來,脾氣還是要稍微收著,不然可是會得不償失的阿。
https://tw.news.yahoo.com/違停逼車還想打人-網怒肉搜無良運將-022521683.html
恐嚇公眾罪構成要件 在 澎湖陳慧玲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送中條例概說看到大家在討論《送中條例》,討論得轟轟烈烈,我不禁手癢想來解說一下,《送中條例》是指在港人士因涉嫌犯下某些罪名即可被送到中國大陸施以審判,並適用中國大陸的法律。送中的要件是只需觸犯下表罪名,經香港特首授權,並經法庭形式程序審查後,即可將人移交至中國大陸。該修訂草案表列的罪行如下:1. 謀殺或誤殺(包括刑事疏忽導致死亡);構成罪行的殺人;意圖謀殺而襲擊。2. 協助、敎唆、慫使或促致他人自殺。3. 惡意傷人;殘害他人;使人受到嚴重或實際身體傷害;襲擊致造成實際身體傷害;威脅殺人;不論是以武器、危險物或其他方式蓄意或罔顧後果地危及生命;與不法傷害或損害有關的罪行。4. 性罪行(包括強姦);性侵犯;猥褻侵犯;對兒童作出不法的性方面的作為;法定的性罪行5. 對兒童、有精神缺陷或不省人事的人作出嚴重猥褻行為。6. 綁架;拐帶;非法禁錮;非法關禁;買賣或販運奴隸或其他人;劫持人質。7. 刑事恐嚇。8. 與危險藥物(包括麻醉藥、精神病科藥品,以及在非法製造麻醉藥及精神病科藥物時所用的先質及必需的化學品)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與販毒得益有關的罪行。9.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或金錢利益;盜竊;搶劫;入屋犯法(包括破啟及進入);盜用公款;勒索;敲詐;非法處理或收受財產;偽造帳目;與涉及欺詐的財產或財務事宜有關的任何其他罪行;與非法剝奪財產有關的法律所訂的任何罪行。10. 破產法或破產淸盤法所訂的罪行。11. 與公司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包括由高級人員、董事及發起人所犯的罪行)。12. 與證券及期貨交易有關的罪行。13. 與偽製有關的罪行;與偽造或使用偽造物件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14. 與保護智慧財產權、版權、專利權或商標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15. 與賄賂、貪污、秘密佣金及違反信託義務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16. 偽證及唆使他人作偽證。17. 與妨礙或阻礙司法公正有關的罪行。18. 縱火;刑事損壞或損害(包括與電腦數據有關的損害)。19. 與火器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20. 與爆炸品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21. 與環境污染或保障公眾衛生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22. 叛變或於海上的船隻上所犯的任何叛變性的作為。23. 牽涉船舶或飛機的海盜行為。24. 非法扣押或控制飛機或其他運輸工具。25. 危害種族或直接和公開煽惑他人進行危害種族。26. 方便或容許任何人從羈押中逃走。27. 與控制任何種類貨物的進出口或國際性資金移轉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28. 走私;與違禁品(包括歷史及考古文物)的進出口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29. 關乎出入境事宜的罪行(包括以欺詐方式取得或使用護照或簽證)。30. 為了經濟收益而安排或方便任何人非法進入某司法管轄區。31. 與賭博或獎券活動有關的罪行。32. 與非法終止懷孕有關的罪行。33. 拐帶、遺棄、扔棄或非法羈留兒童;涉及利用兒童的任何其他罪行。34. 與賣淫及供賣淫用的處所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35. 涉及非法使用電腦的罪行。36. 與財政事宜、課稅或關稅有關的罪行。37. 與從羈押中非法逃走有關的罪行;監獄叛亂。38. 重婚。39. 與婦女及女童有關的罪行。40. 與虛假或有誤導成分的商品說明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41. 與管有或淸洗從觸犯本附表所述任何罪行所獲的得益有關的罪行。42. 阻止逮捕或檢控曾犯或相信曾犯本附表所述罪行的人。43. 任何人可因其而根據多邊國際公約被移交的罪行;由國際組織的決定所訂定的罪行。44. 串謀犯欺詐罪或串謀詐騙。45. 串謀犯或以任何種類的組織犯本附表所述的任何罪行。46. 協助、敎唆、慫使或促致他人犯本附表所述的罪行,或(作為犯本附表所述罪行的事實之前或之後的從犯)煽惑他人犯本附表所述的罪行,或企圖犯本附表所述的罪行。注意,送中的條件只要涉嫌就好了,什麼叫涉嫌呢?就是還沒有經過正當程序審判,還不是個壞人,只是檢警「覺得」某人涉嫌從事上開犯罪,某人就可以被送到中國大陸的法院了。例如警察某天可能上門跟小明說:「我認為你上網看盜版A片,你涉嫌侵害保護智慧財產權。」然後小明就可以送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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