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警察特考、退役三等行政法擬答
一、此題為100年原住民三等考古試題,上課時老師有特別提醒🔔
(一)解題方向:釋字第690號
1、必要處置或應變措施,其法律構成要件意義非難以理解,受規範者所得預見,得由司法機關加以審查確認,並無違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要求。
2、14日居檢規定之法律性質為行政處分,如不服該主管機關之處分,仍得依行政爭訟程序訴求救濟,即受14日居家檢疫之不利處分不服得提起撤銷訴願(訟),但是如果該14日之居家檢疫處分己執行完畢,且無法回復原狀時,相對人得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
(二)、14日居家規定如何起算:
1、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即以次日為起算日,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
2、該條第5項規定,期間涉及人民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者,其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
3、本題民眾於2020年4月1日晩上10:00入境,受14日居檢之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以日為期間,其始日4月1日不計算在內,但是14日居檢為不利之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5項規定,仍應以4月1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即以4月1日為起算日。
二、解答方向:行政罰法第4條,此題亦為考古題。
(一)行政罰處罰法定原則,即行政罰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二)學校對學生之記大過,其法律性質乃學校對學生之「敎育或管理措施」,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規定,係行政機關(學校)對特定具體事件所為之單方決定或公權力措施,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釋字784號參照)。
(三)大學以校規為處罰學生之依據,是否符合「行政罰法定原則」?
1、大學自治雖為憲法制度性保障,有關教學、研究、學習事項享有自治之權。大學得於合理範圍內享有自治權,有考核學生學業與品行之權責,各大學依法定程序訂定大學之自治規章,此大學自治事項包括內部組織、課程設計、研究內容、畢業條件、入學資格等在內(釋字626號)。
2、但是,大學自治係於大學為維持教育及學校秩序內之自治,大學對於校內所訂定之自治規章,並不得就學生校外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裁罰依據,如各大學依大學所訂定的校規,對學生校外之違反行政法義務,如交通違規、菸害防治、廢棄物清理⋯等,各大學得依校規為處罰依據,乃有牴觸法律之虞,並且與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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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處置 在 郭鴻儀-議員日常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在地儀熊讚
#建立和諧友善動物環境
有關虐待動物事件與動物收容等議題,鴻儀與服務團隊都相當關心,而整體社會對動物保護的共識也日趨成熟,有利於讓動物保護的立法日臻完善,以今年4月份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動保法第3條,將「不作為」也納入虐待的範疇,因此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這都是各界共同努力與相互探討的結果。
但鴻儀認為目前除現行法規外,還須檢討的方向如下
一、#動物保護檢查員不足
依現行法規,動物保護的主管機關非警方權責,以台南市為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動物防疫保護處』,警方的角色僅是輔助地位,§動保把第23條有規範『動物保護檢查員於執行職務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必要時,得請警察人員協助。』,然而動物保護檢查人員不足,民眾通報相關案件時,無法及時提供專業協助,是讓執法效率低落的主因之一。
二、#警方動保法專業度不足
§動保把第23條提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協助動物保護檢查員執行本法有關動物保護之工作,應經相關專業訓練。』然而基層員警對於動物保護相關法令及專業不足,加上動保檢查員未能及時到場,也讓警方在執行相關勤務時難以即時給予必要處置。關於此點鴻儀會再要求市府落實基層員警接受動保講習,並要求基層派出所要有一定比例的專責員警。
三、#送養制度與寵物健保
根據統計,台灣12歲以下幼童人口已降至260萬人,而寵物貓狗則已超過250萬隻,鴻儀認為虐待動物除暴力事件外,更可怕的是隱形成本導致的棄養或不作為,這也本次立法院修法目標,不給動物吃喝導致動物餓死、讓動物自生自滅,也是虐待的一種,但從根本出發問題在於寵物高額醫療及救護費用,舉例來說一個骨折開刀要一萬起跳/一個白內障開刀要120,000左右,龐大的醫療費用,不但造成飼主的壓力,亦可能因為負擔不起其醫療費用而導致棄養,而政府救援受虐動物也需要財源,為避免一人棄養全民買單的不合理現況,鴻儀也也曾建議,由市府統整以販售與認養提出最低強制險規範,訂立具體標準,還可納入保險盈餘回饋機制,擴充本市動物收容基金,讓飼養與收容呈現正面循環。
必要處置 在 PTT Gossiping 批踢踢八卦板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幫高調】[新聞] 獨家|高雄封樓爭議延燒 左營燒烤店隔離民眾投訴信曝光「我們不是乞丐」 https://disp.cc/b/163-dMqz 『日前鳳山鐵腕封樓事件,律師林石猛率先發難質疑市府強制隔離措施欠缺法源依據,新聞見報後,一位黃先生看到報導寫信給律師林石猛轉交《蘋果新聞網》』『黃先生信中表示:
「5月20日下午接獲左營衛生所來電,告知我是串門子海鮮餐廳群聚被匡列者,詢問我身體狀況和通知我被要求進行強制隔離並做PCR篩檢,還要我多準備一些現金,因為要支付防疫計程車、醫院的急診掛號費跟防疫旅館住宿費。
我反問對方說:要隔離幾天?防疫旅館費用一天多少錢?對方回覆我防疫旅館費用是多少錢,但還不確定我要住幾天,也告知我要去採檢地點在義大醫院,並告知我會安排防疫計程車來我家載不可以自己開車去,防疫計程車的車錢是跳表收費也要我自己支付。我反問說義大醫院離我家很遠,怎麼會安排到這麼遠的地方採檢?我家到義大醫院搭計程車真的會要很多錢,對方回覆我安排的地方就是在這邊,#那如果我身上錢不夠支付這些費用怎麼辦?#該員告知我若沒有錢的話,#就去跟親友借貸來支付,#不然若因這樣不配合就要對我罰款30萬元!
這也引發我的不滿向對方提出我的質疑,#對方回覆他也沒辦法,#這是市府的要求,怕疫情擴散所以要採取比其他縣市更為嚴格的作法,當下也告知我中央有補助1000元,如果我沒有工作或隔離期間公司不給我薪水就可以申請;但我回覆說公司有沒有付我薪水,跟市府強制我隔離是兩回事,怎麼可以因為隔離期間公司有付我薪水,隔離產生的費用就要我們自己負擔?但對方就告知沒辦法,就是要執行,我花這些錢跟被罰30萬元比起來,花這些費用比較划算啦!但我告知說我沒有不配合,但配合了卻要我負擔這些費用,這是不合理的,#我又不是犯法了要被你們抓起來!
我想陳情表達的是:我們被匡列的民眾是活該嗎?被強制隔離費用竟然要我們自行負擔? #5月14日是否已經公告宣布第三級警戒?#並沒有,我們當時有在外移動及用餐的自由,卻因與確診者在同時段足跡匡列到就要強制執行,而被要求強制執行產生的費用竟然要我自己支付!我打電話去陳情還被告知這是使用者付費的概念,所以要我們自己支付。
我知道很多被匡列的民眾都面對跟我一樣的狀況,我們這些民眾都需要市府伸出援手來協助,而不是用強制的方式逼迫我們就範之後,用一個小小的補助打發我們,我們不是乞丐,不是在要求施捨。#我也透過不同管道向市府陳情,#但他們一直是用官方的說法回覆我,#我也不知道可以怎麼做,#只能四處陳情。」』『律師林石猛表示,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44條第3款與衛福部公告,新冠肺炎確診病患可以強制治療或做其他必要處置,如果強制隔離治療,「費用須由政府負擔」。』『已經染疫而被強制隔離者,政府都要負擔費用了,#何況是那些未染疫,#只是因為配合政府預防控管措施而被強制隔離的人?』
#強化三級警戒 #武漢肺炎 #新冠肺炎 #COVID19 #COVID2019
必要處置 在 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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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神端火鍋 #RickRoll
各節重點:
00:00 前導
02:06「志祺七七徵企劃夥伴」廣告段落
03:08 統神端火鍋?
05:05 Rick Roll
07:10 志棋七七X端火鍋跌倒
09:09 我們的觀點:怎樣做比較好?
12:13 我們的觀點:我們怎麼看「端火鍋跌倒」迷因?
13:32 提問
13:47 結尾
【 製作團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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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集參考資料 】
→統神 面臨財務危機 被迫兼差打工 辛酸畫面流出:https://bit.ly/3px6d6s
→Rick Astley - Never Gonna Give You Up (Video):https://bit.ly/3beyqd2
→亞洲統神-端火鍋事件整理:https://bit.ly/3unyLTA
→冒牌七七1號::https://bit.ly/2ZrGg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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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wFun / 與張家兄弟的雙聲道之間:https://bit.ly/2NneYmv
→統神被釣魚看自己端火鍋的影片:https://bit.ly/3pzhJ14
→Rick Astley 被 Rick Rolled:https://bit.ly/3bjnx9U
→New Internet Legend Manages to Rick Roll Rick Astley:https://yhoo.it/3aAsFr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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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處置 在 黃昭順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一、為使寵物食品之生產廠商對所生產之寵物食品擔負起更完整之責任,且日後如發生寵物食品安全問題時,其賠償責任能更迅速及有效釐清,明定寵物食品之生產廠商或輸入廠商,應提供可供追溯之生產紀錄資料,俾日後有需要時得以回溯查詢。(增訂條文第二十二條之三)
二、寵物食品之衛生安全直接影響寵物健康及生命安全,參酌日本「寵物食品安全法」,增定限制寵物食品不得含有對寵物健康有害之病原微生物及有害寵物健康物質種類、安全容許量等相關管理規範之授權依據。(增訂條文第二十二條之四)
三、規定主管機關得進入寵物食品業者相關之經營場所執行檢查或
抽樣檢驗之法源依據,另規範檢查人員依法執行檢查或抽樣檢驗任務時,應出示相關證明文件,以明權責,並規範寵物食品業者接受檢查或檢驗之義務。(增訂條文第二十三條之一)
四、規範寵物食品經檢查或檢驗結果,確認有害寵物健康物質超過安全容許量或含有特定病原微生物種類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所為處置之規定。(增訂條文第二十三條之二)
五、針對製造、加工或輸入業者所營之寵物食品,含有或超過依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二項所定標準中有關病原微生物種類或有害寵物健康物質安全容許量者,處以罰鍰,且為增加嚇阻效果及避免危害擴大,並得公布相關違法情節。(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
六、促使製造、加工或輸入業者外之寵物食品業者亦應重視其所營寵物食品之衛生安全與品質,若主管機關已針對有衛生安全疑慮之寵物食品進行必要處置時,分裝、批發、販賣等業者應積極主動配合製造、加工或輸入業者,進行回收、銷毀相關作業,以杜絕問題寵物食品於市面流通。對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人員依法執行檢查或抽樣檢查者,處以罰鍰。(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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