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選部自打嘴巴 廢除400分門檻 律師考試更公平】
我國律師考試制度在民國107年以前,參加第二試之考生,成績排名在應試考生前33%者即可通過律師考試,100年到106年的錄取人數及錄取率無太大變動,維持在9%到10%之間。107年之後,律師考試第二試除了須符合應試考生成績排名前33%外,考選部無預警新增四大核心領域科目的「400分門檻」,欠缺完整評估的門檻產生許多不合理之處,抹煞考生努力。除了錄取率逐年下降,實質影響462位考生權益外;申論題無標準答案、分數無法量化,導致考生錄取與否取決於「考題難易」及「給分寬嚴」;此外,過度強調核心領域科目,將瓜分跨領域學習精力,無法因應知識經濟時代之需求。高嘉瑜立委強調,考選部應全面檢視現行制度,廢除400分門檻,讓律師考試更公平。
前考選部長蔡宗珍曾表示「加了400分門檻,不希望錄取率低於8%」,且「不會實質影響應考人的權益」。然而,107年實施400分門檻以來的結果,卻打臉考選部之說法。以到考人數為基礎計算,實施第一年(107年)之錄取率下降到8.58%,到了去年(108年)更跌至6.12%,跌破蔡前部長當年承諾的8%錄取率,倒退到18年前的水平。實施兩年以來,更已實質影響462名考生的權益,成為考生青春歲月最沉重的枷鎖與拖累。高嘉瑜委員辦公室收到多位考生之陳情,其中有位考生的總分遠高於及格標準17.5分,最後卻因為專業科目合計399分差1分未達門檻而落榜,以申論題來說,這1分是否就代表考生素質不好? 根據考選部委外研究之108年律師考試成績分析,二試各科兩位閱卷委員評分差異之統計結果,各科分數差異最高介於20-37分間,兩閱分數差異平均值介於4.49-8.33分。可見申論題給分欠缺標準答案,針對同一份考卷,兩位閱卷委員之給分即有相當差距,而這些差異卻是這462位考生一整年準備考試的努力被擊碎之關鍵。
另根據108年律師考試成績分析報告,參考100-108年律師考試及格率之變化,造成有相當比例考生因為未達400分門檻而未及格之原因,推論為「試題較諸過往難度較高」或「批閱較嚴」。高嘉瑜立委認為,增加400分門檻將導致考生錄取與否,取決於當年度「考題難易度」以及「給分寬嚴程度」,其不合理之處,可見一斑。分析報告明白揭示「若考題難度無法控制,以400分為決斷分數的制度宜再檢討改進」,結論部分更直指「108年律師考試及格率為6.12%,代表108 年少了366 人進入執業市場;此一結果需要予以正視並分析,就個人層面而言,有志成為律師者之律師生涯發展遭遇阻隔,就社會層面而言,律師就業市場競爭減少。」遺憾的是,考選部選擇對於這些結論與建議視而不見。
最後,根據「律師考試規則第19條修正草案說明」以及考選部作成之400分門檻效益檢討,皆不斷強調增加400分門檻是為了「提升考試及格者於專業科目公、民、刑、商事法等四大核心領域之水準」。高嘉瑜委員認為,逐年下降的錄取率,讓法律學子被迫專注在國考的科目上,瓜分學習其他領域知識的時間與精力,但律師除了分析法律問題的能力外,也應具備當事人的情狀分析以及事理分析等能力。此外,知識經濟時代來臨,律師也須培養跨領域的知識與經驗,以解決新興領域紛爭。考選部強調之目的,除了與104年增加選考科目的「因應法律專業分工及全球化國際競爭趨」、「鼓勵律師多元發展特定領域專業職能」等理由背道而馳外,也完全無法說明對於培養律師基本職業所需技能有何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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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考哪個科目,四組的錄取率都一樣, ... 我的分析如下: 其實不管哪個選試科,各科的錄取率都是33%,例如人數最多的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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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內部消息透露,考選部已確定採甲案,也就是說商事法(公司及證交)仍列為必考,而選\
考科目分別為「智財法」、「勞社法」及「租稅法」三科。此部分以日後考選部正式公布\
為準。對此,老師已盡了所有的努力,但考選部仍執意而行,最後只能說「天佑台灣法律\
了﹗」
選考其他三科的優缺點我稍微分析一下
優點:
依現行實務,票據法幾乎沒有什麼適用的機會
票據幾乎都是禁止背書轉讓的支票,較少有法律的爭論空間
而增加選考科目可以讓興趣和專長不同的考生們有多元化的選擇空間
由此觀之二試廢考票據法改選考其他科目,似乎對考生未來執業時較為實用(?)
缺點:
1 廢考保險是否妥適?
保險實務的部分我不太清楚,但我相信保險法在現實生活中應該蠻派得上用場的
所以廢考保險我覺得並非妥適
2 選考科目的範圍大小不一:
智財法範圍較明確,應該就是專利權法、著作權法、商標法三門科目
勞動法的範圍呢?勞動基準法想必是有的,那團體協約法、工會法、勞動檢查法、
勞動契約法呢?
租稅法的範圍似乎又更大了
想必聰明的高官們一定會提前公布各科的出題範圍,並且讓各科的出題範圍"相近"
但老師們出題又是另個藝術了,某些科目出在特定法的可能性特別高
例如勞動基準法想必是勞社法的出題重點範圍,不過也才86條
智財三法隨便一法都破百,三法加起來將近400條,出題很有可能是三法平均出
這準備範圍似乎不太平等
且區區的一門選考科目,考生需要花多少時間準備和應付?
第一年的考生的考試策略就很重要:究竟應該壓寶選考科目,多花一些時間在上面
還是乾脆隨便應付這科,把時間拿來念其他科的好?
就像現行一試考的國際公法,範圍幾乎無邊無界,我查了考選部的命題大綱
國際公法命題大綱:
一、國際法的概念、性質與發展
二、國際法的淵源
三、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係
四、條約
五、國際法的主體
六、國際法上的承認與繼承
七、個人與人權 (一)國籍、難民、引渡、刑事司法協助(criminal judicial assistance)與庇護 (二)個人在國際法上的責任與國際人權保障
八、國家領土
九、海洋法
十、管轄與管轄豁免
十一、國家責任
十二、國家對外關係的機關
十三、國際組織:
(一)聯合國體系法律制度(含聯合國專門機構法律制度,如世界衛生組織、國 際貨幣基金組織、與國際復興開發銀行等)
(二)世界貿易組織法律制度
十四、和平解決國際爭端
十五、武裝衝突與國際人道法
才20分的科目命題大綱就這樣一大堆
說實話投資報酬率超級低,有看過學弟花了將近40個小時將國際公法的VOD看完
結果一試出來國公還是錯五題,40個小時都不知道可以看幾年的考古題了
我個人認為考國際公法只是在拍某人的馬屁而已
出題範圍的問題可以預期一樣會出現在二試的選考科目上
3 關於給分的公平性:
這部份是我覺得最大的問題所在
現在研究所考試有些學校就有選考科目的措施
例如
東吳法研E組,即財法組(證券交易法 or 行政法)
北大公法組(民法or國公)、民法組(商法or 海商國私)、財經法組(公平法or證交)
輔大財法所和政大法研財法組,曾經需要選考公平法 or 智財法 or 證交法
但現在已經不需選考
有考過研究所的人就知道
報名時選考考科非常重要
以東吳E組為例,從E組成立以來,還沒聽說過有人是選考行政法考上的
我之前考東吳E組時,選考證交法好像是70分左右,我朋友選考行政法只有3x
身邊選考行政法的人沒聽過有高過50的,但選考證交法考50以上的還不少
而聽輔大的朋友說,輔大大學部的學生都知道,選考智財法比較有利,智財老師給分比較寬
最後上榜者也已選考智財者居多
我上篇文章就有提到過,商法要拿高分跟公法要拿高分難度差很多
以今年榜首為例,榜首的公法也拿不到過半的分數,商法要拿到破百並不難
我很懷疑今年公法到底有沒有人破百?就算有,人數應該也是一支手數得出來
出題,改題的老師不一樣,主觀給分標準就不一樣,
當然老師可以自由心證給分,算是學術自由、判斷餘地的保護空間
但這樣對學生公平嗎?不言而喻
一樣的結果可以預期會發生在律司考試上
到時候報名,選考科目時時就已經間接(還是該說直接?)決定你是否上榜了
說實話我覺得這有違反平等原則之虞,雖然我們學平等原則都會說追求實質平等
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
考試院那些高官門八成是抱持著反正都是律司考試,
選考哪些科目是自己的選擇
自己要概括承受分數,考不好也是考生們不認真(?)
套公法的話來說,高官們可能覺得選考科目是主觀條件限制,並非考生努力不能改變的
但假設選考勞社法的考生平均得分是45分,租稅法55分,智財法65分
請問實質公平在哪?
當然也有可能是選考智財法的學生們比較用功,選考勞設法的學生可能比較不用功
所以造成分數的落差
但我個人認為造成選考科目的平均分數落差,最大的原因不是學生的用功程度
而是老師們給分寬嚴度不一,我覺得這已經是客觀條件限制,並非考生努力而可以改變的
可能會有以下情況出現:
改制第一年選考特定科目(假設是勞社法)的考生上榜率較高
考生高喊不公平,同時報名時選考勞社法的考生增加>>考選部要求勞社法的給分"審慎"
>>次年變成選考智財法的考生上榜率較高>>考生高喊不公平,同時選考智財法的考生增加
考選部要求智財法給分"審慎">>........形成每年選考科目的報名人數有鐘擺效應的循環
鐘擺效應較明顯的例子如台大民法組和商法組,考科一模一樣只有加權科目不一樣
常常形成某年民法組報名人數較商法組多,次年報名商法組的人比民法組的人多
後年又變成民法組報名人數增加的循環
小結:就制度面來說,
增加選考科目似乎增加不同背景的人的考試優勢,對於考生也有更多元化的選擇
看似有利,也增加考生發揮興趣與專長的可能性
但就實然面而言,上述種種因素均可能使考試喪失平等性,使考生上榜的機會並非完全
取決於實力,而是選考科目的選擇
給大家的建議是,趕快考上吧,不要成為新制的白老鼠...這比100年改制二試還恐怖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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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johnny0399 來自: 111.248.167.216 (01/11 01:24)
可以幫忙說明一下嗎XD?
(二)及格方式部分,第二試錄取人數按各該選試科目應考人第二試成績高低順序,分別
以各該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為及格標準,但必考科目合計成績未達全部應
考人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五十者,不予及格。
這樣的話我上面提到的第三點應該不成立
但我又要開始腦補了XDDD
個人認為用選考科目的33%為及格標準反而有點本末倒置的感覺
以目前二試將近3000人報名,假設就以3000人為準,各選考科目的人數平均約1000人
但如果選考智財的考生有1400人,勞社法1000人,租稅法600人
那最後錄取的智財考生有467人,勞社法334人,租稅法200人
很有可能會發生考生A選考智財法,
必考科目(假設和現行制度一樣,扣除商法滿分為800)考的普通,約45%左右
但選考的智財考的還不錯,約20%,最後吊車尾上榜
考生B選考租稅法,必考科目考的不錯,約20%左右
但選考的租稅法考的不太理想,40%左右
就哭哭了
我對上述文字的理解是這樣啦,不知道有沒有錯,還請大家不吝指教
※ 編輯: johnny0399 來自: 140.112.4.182 (01/11 15:25)
※ 編輯: johnny0399 來自: 140.112.4.182 (01/11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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