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9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5司律一試第18題】
甲搶劫便利商店時殺死店員A及顧客B,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二個強盜殺人罪結合犯
(B)甲成立一個強盜殺人罪及一個殺人罪,數罪併罰
(C)甲成立一個強盜殺人罪及一個殺人罪,想像競合
(D)甲成立一個強盜罪及二個殺人罪,數罪併罰
【102司法官一試第19題】
甲基於預定之計畫,其間並有意思之連貫,對A實行強盜殺人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倘強盜既遂,殺人既遂,應成立強盜殺人既遂罪
(B)倘強盜未遂,殺人既遂,應成立強盜殺人既遂罪
(C)倘強盜既遂,殺人未遂,應成立強盜殺人未遂罪的結合犯
(D)倘強盜未遂,殺人未遂,應成立強盜未遂罪與殺人未遂罪,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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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司律一試第18題答案】(B)
【102司法官一試第19題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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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分析】
105司律一試第18題涉及刑法第332條強盜罪結合犯罪數的認定。重要的實務見解如下:
最高法院78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
強劫之基礎行為 #祇有一個,#僅能就殺人或強姦行為情節較重者擇一成立結合犯,#再與餘罪併合處罰。不能就一個強劫行為同時與他行為成立二個結合罪名。
基此,甲強盜後殺死A和B,僅能成立一個強盜殺人罪,再與成立的另一個殺人罪併罰之,答案選(B)。
再者,102司法官一試第19題涉及強盜罪結合犯另一個重要的問題:結合的形式,也就是怎樣的組合才會構成強盜罪結合犯。重要的實務見解如下: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83號刑事判決
按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強盜而故意殺人罪,是將強盜與殺人二個獨立犯罪行為,依法律規定結合成一罪,並加重其處罰,祇須相結合之殺人行為係既遂,即屬相當,#其基礎犯之強盜行為,#不論是既遂或未遂,#均得與之成立結合犯,#僅於殺人行為係屬未遂時,#縱令強盜行為既遂,#因該罪並無處罰未遂犯規定,#始不生結合犯關係,#應予分別論罪。原判決就上訴人等係分別有強盜、殺人之犯意及行為,已詳為說明如前,上訴人等因殺人行為未遂,與強盜行為罪間不生結合關係,原判決論以二罪,並予分論併罰,自無違誤。
由上述實務見解可知,在強盜殺人罪中,基礎犯(強盜行為)無論既遂或未遂都可以,但結合犯(殺人行為)必須既遂,原因是刑法第332條沒有未遂犯的處罰規定。基此,102司法官一試第19題的(C)選項錯誤,因為「強盜既遂,殺人未遂」無法成立強盜罪結合犯。
Ps. 此系列預計會出到EP15,同學們可以期待一下XD
強盜結合罪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周易的刑法教室02
大家好,我是周易,今天我們來看看強盜罪的重要考點:強制行為(手段)與取財行為(目的)之關係。
■ 近期實務見解: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52號刑事判決
加重強盜罪,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之意圖,客觀上以對被害人施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並具刑法第321條第1項各款所列情形,為其成立要件。該罪除係由強制行為(即 #手段行為)與取走行為(即 #目的行為)結合而成,兩者間尚必須具有 #相當嚴密之連帶關係。亦即以強制行為作為目的取走行為之 #前置手段,該強制行為更係 #直接作用於其欲取財之對象,透過此種 #緊密的結合關係(因果關係),方得以使個別的強制行為與取走行為被視為 #獨立之強盜行為。是加重強盜罪強制行為之動向,係在於即時之取走,而非以未來實現之手段達到取財目的,否則僅屬恐嚇取財之範疇。
■ 學說見解
學說亦強調,強盜罪的強制行為與後續取財行為須具有直接關聯性,亦即「強制行為」與「取財(取走)行為」在客觀上須具有時空緊密關聯(註1)。詳言之,強盜罪作為「結合構成要件」(實質結合罪),其強制行為與取走行為之要素間,須具有內部緊密的連帶關係,各行為要素間具有手段——目的之行為結構;且嚴格來說,強盜罪的手段行為(對人的強制)必須先於目的行為(取走被強制人的財物)而存在,方有強盜行為成立的可能(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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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黃惠婷,強盜罪之方法與目的,收錄於:《強盜罪之構成要件及區辨》,2019年8月初版,頁39。
註2:柯耀程,財產犯罪之構成要件形成——以強盜罪構成要件為例,收錄於:《強盜罪之構成要件及區辨》,2019年8月初版,頁9、19。
強盜結合罪 在 Riki's Latino Moment 拉丁美旅人時光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緬甸的那些人、那些事(一)}
這陣子緬甸的新聞,是讓人熟悉得心痛的畫面。我去過很多所謂的發展中國家,絕大部份都是人民很純樸友善,但慘受極權政府弄得民不聊生,緬甸是其中一個。
數年前到緬甸採訪,記得當時昂山素姬獲釋後、成為全國代表大會主席不久,未發生羅興亞人的屠殺;緬甸人雖窮,但心底帶著會有更美好將來的盼望。香港剛經歷了佔中,和一些當地人交談時,他們都會想多了解這方面,也示以明白的眼神。
因為當時去工作,所以很可惜,沒有機會去遊客必定會去的Inle Lake 茵萊湖、和Bagan 蒲甘,反而在仰光和Mandalay 曼德勒留了較多時間。其實也有得著,有機會接觸多些當地人,以及相對少亞洲人的景點。
去拜訪「二撇雞/八字鬍兄弟」(The Moustache Brothers),是其中一些令我印象深刻的旅遊採訪經歷。
他們曾因表演中的言論被捕入獄,現時緬甸網禁,極權再臨,情況未明,希望他們和其他勇敢善良的緬甸人安好。
(原文刊於我在台灣聯合報的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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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特意到緬甸第二大城,曼德勒(Mandalay)探訪一對「八字鬍兄弟」(The Moustache Brothers)的搞笑表演組合;他們曾經因為搞笑而被以言入罪,代表著緬甸的黑暗歷史。1996年,八字鬍兄弟已故的靈魂人物哥哥Par Par Lay,以及弟弟Lu Maw、表弟Lu Zaw獲邀到仰光,至翁山蘇姬家中做搞笑演出。當時他們說了:「在緬甸,我們沒有教育和藥物,除了軍政府所有人都在捱餓。軍政府最喜歡拿走所有東西;所以我們不要做強盜,軍政府不喜歡有人競爭呢!」私人聚會的表演,傳到軍方耳中,哥哥和表弟被判了七年監禁勞改(弟弟當晚沒上台)。
五年半獄中可怕的日子後,兩人重回家中,白色恐怖陰霾不散,軍政府仍然監視,不准他們公開表演、不准化妝蒙面和穿戲服;政治和娛樂怎會切得開?但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他們的故事受西方媒體注意,各地記者、遊客來拜訪。三兄弟拒絕沉默,在家裡架舞台、以破爛的英文說笑、在木板寫各國語言作為字幕,嬉笑怒罵軍政府,希望把自己國家的情況傳到國外。幸好政府覺得本國人看不懂,又有大量外國人在場不好硬來,終默許八字鬍兄弟的搞笑劇場。
緬甸從軍政府的獨裁時代,走進翁山蘇姬獲釋放的時代;然而,人民表面有民主,翁山蘇姬又因對羅興亞人的處理手法,被國際社會唾棄。跟計程車說找八字鬍兄弟,司機把我載到一處不起眼的住宅區;組合的舞台仍是自家客廳,門庭不再熱絡,我去當天只有三組客人。有時只有一名觀眾也好,他們仍全家總動員,從五到六十七歲、三代人都以廚房兼當化妝間,塗白臉、著裝表演。
如果上旅遊網站找八字鬍兄弟的表演評價,毀譽參半,畢竟歲月前塵,加上文化差異、觀眾對歷史認知不足等,的確很難人人會笑;像相聲、美式脫口秀有時也很難笑。
這種緬式表演稱為A-Nyeint,結合了相聲、鬧劇、唱歌、跳舞等。由於哥哥在2007年再因示威入獄,數年後過世(弟弟指是被政府毒殺),現在弟弟帶領表演、講笑話,表弟就充當裝瘋賣傻、滑稽的角色,再穿插全家出擊穿起繽紛的傳統服裝載歌載舞。我自認笑點很高,常覺得喜劇難笑,而這場表演以諷刺政府作為主菜,不會讓我大笑,但黑色幽默加上手法雖粗糙但懷舊,還是能掀動嘴角上揚。同場老外有人笑到拍手,也有人想打瞌睡。當成業餘歌舞表演,加上這兄弟作為緬甸人民暗黑歷史的見證,我覺得一場來到,值得了。
我再想《國王的新衣》,小孩是老實呢、受不了大人的虛偽呢,或只是太純真?原來有指故事是安徒生以童年作為題材,據說孩提的他和母親在街上看熱鬧,迎接丹麥國王弗雷德里克六世出巡。看到國王本尊後,他忍不住說:「原來國王只是個人呀?」母親嚇得堵住他嘴:「孩子你瘋了嗎?」童話沒記載小孩最後有沒有受白色恐怖,被國王報復,被自號愛國者攻擊。但故事放到現代會怎樣呢?圍觀的大人會責備:「真不懂事,不該說這種笑話。」「這小孩危害國家,煽動暴亂呀。」「雖是實話,但會破壞社會穩定,要以大局為重。」還是會羞於自己的怯懦,稱讚小孩的敢言?
有機會重遊曼德勒,我還是會再看八字鬍兄弟表演。畢竟曾經在最壞的時代,願意充當《國王的新衣》的小孩,實話實說,並不是每個人都有的勇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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