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兇手 M》:一個「惡人」與一群「正義」之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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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名幼童接連遭到殺害,警方受到上層壓力,日夜搜捕可能的嫌犯,酒店、地下賭場、性工作者的生意皆大受影響,黑道大哥們不堪其擾,決定與遊民合作,自行追捕兇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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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D 意外發現我很愛的經典老片《兇手 M》,趕在影片下架前重溫電影。多年前看過《兇手 M》,當時愛的不得了,多年後重溫,依然佩服得五體投地,#這部1931年的電影絕對禁得起時間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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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Fritz Lang 導演的場面調度精彩,敘事沈穩,懸疑緊張皆備,就連幽默都拿捏的恰到好處,很多橋段都讓我在螢幕前笑得闔不攏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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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黑白兩道的身份、階級不同、追捕兇手 M 的目的也不同,但兩派人馬為著各自的利益展開大規模搜捕,又因為遲遲找不到兇手而產生的挫敗感卻很相似,導演透過剪輯,營造黑白兩派人馬彷彿處在同一個空間的敘事手法,當代電影依然可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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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兇手 M》結局上演地下法庭戲(黑道綁架 M ,並開設私庭審案),無論是黑幫老大對 M 的指控與判定、M 的自白、M 的辯護律師回應,以及旁聽者的反應等,影片對司法與人性的反覆辯證實在有夠精彩,該不該判處 M 死刑?精神病患的權利該要受到保護嗎?或者無需顧及人性,殺人者通通得要一命償一命?精神病者跟竊盜罪犯可以放在同一個天秤比較嗎?受害者家屬的心情又該如何被照顧?《兇手 M》是 90 年前的電影,當時影片在探討的議題,直到現在仍是爭論不休,對於死刑與人權議題有興趣的朋友,千萬別錯過本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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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到讓我內心不斷鼓掌的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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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求把我交給警察,我要求接受真正的法律制裁!」M。
「你當然這樣希望,你以為你可以坐牢,然後終身受國家照顧,然後再逃離精神病院,或是狗屎運被赦免,然後繼續喜歡殺人就殺人?讓法律繼續因為精神病而保護你,讓你繼續回去殺害小孩嗎?當然不行!你必須接受實際的制裁!」老大。
「說得對,這個混蛋必須死!」群眾。
「但我不能控制自己!我不能...控制我自己。」M。
「這個藉口我早就聽膩了,在法官面前,我們都『控制』不了自己。」群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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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又知道什麼?你知道自己在說什麼嗎?無論你是誰,不管是誰,你們全部都是罪犯,但你們還可能因為你們可以破解保險箱密碼,或能潛入房屋行竊,或能出老千而感到驕傲,只要你有一技之長,只要你找一份正當的工作,只要你們不再像豬一樣懶散,我相信你們可以很容易的選擇不再這樣做。但我呢?我能有辦法改變嗎?難道我是...我的內心受了詛咒嗎?在我裡面的烈火、聲音、痛苦。」M。
「所以你的意思是說,你一定要殺人?」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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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我從街上走過,我總是感到有人在跟蹤我,那是我自己在跟蹤我,我遮蓋了我自己,儘管寂靜一切,我仍能聽到他,沒錯,有時候我感覺我被自己跟蹤了,被自己跟著,我想逃跑,逃離我自己的追捕,但我不能,我不能逃離我自己,我必須...我必須繼續下去,這讓我感到痛苦,我只能在無盡的街道上,一直跑一直跑,我想要離開,我想要離開,和我一起奔跑的是那些母親和小孩的幽魂,他們總是纏繞著我,他們總是在我附近,總是這樣,總是這樣,除了當我做那些事的時候,當我...然後我什麼都不記得了,然後我站在告示板的海報前,看著我做過的事情,我讀了又讀,心想:我真的做了這些事嗎?我怎麼完全記不起來?但誰會相信我?誰會知道我內心是怎樣?誰知道當我殺害他們的時候,我內心的尖叫和哭嚎?我不想,卻無法阻止,然後,有聲音開始哭喊,我無法再聽了,救救我,我無法再聽了...」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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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表示,他阻止不了自己,換句話來說,他必須要殺害他人,根據他的發言,他將得到死刑的判決!一個聲稱自己被迫殺害他人的人,一定要從世上抹除!」老大。
眾人齊聲叫好。
「我可以在法庭上發言嗎?」辯護律師。
「辯護律師有權發言。」
「我從剛剛那位博學多聞的老大發言...如果我沒弄錯的話,您聲稱犯人符合警方通緝令的三項謀殺罪。」
「那在這裡無關緊要。」老大。
「有關係的,我的當事人強迫行為的事實,需要被強制拘留並執行死刑...」
眾人高喊:「對!」
「但,這判決有誤,因為被強迫行為的本質是無罪的。」
「你要嘛是笨蛋,要嘛是喝醉了。」群眾。
「因為強迫的本質正是如此,這減輕了他對自己行為的責任,既然如此,一個人是不能因此而受罰的,這樣處置他是不負責任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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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說八道!」
「你說我們應該放過這個怪物?」
「我是說這個人生病了,如果你生病了,應該去找醫生,而不是去找劊子手。」律師。
「你能保證他會被治好嗎?」
「那這國家為什麼要設立精神病院?」律師。
「如果他逃走了呢?」
「或是又再一次宣告治癒又被釋放了呢?」
「然後一個美好的日子裡,他又開始重操舊業了呢?又是勞師動眾的追捕他,這樣又是一次沒道理的無罪條款,又是一次庇護他。又要讓他逃跑,又要讓他被釋放,又要讓他該死的『被迫殺人』?這樣無限循環又是應該的?」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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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人有權利去決定一個無法為自己行為負責的人的生死,甚至國家也不能。國家要負責任,確保這個人變得無害,讓他不再對社會構成威脅。」律師。
「你沒有小孩,對吧?所以你也沒失去過小孩,但如果你想知道這是什麼感覺,當一個孩子從你身邊被帶走是什麼感覺,那就問問那些死者的父母,問他們日日夜夜等待,一無所獲、一無所知,他們的感覺。直到他們終於得知了真相...你怎麼不問問那些母親呢?你應該問問那些母親們,你認為他們中的任何一個會憐憫這個殺害孩子的兇手嗎?」群眾。
「她說得對!」
「不能原諒這個混蛋。」
「殺了這雜種!」
「殺了這怪物!」
「把他分屍!」
「殺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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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兇手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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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朋友大家好,感謝這段期間許多朋友對我的關懷,不好意思讓大家擔心了。
首先,我想和大家說,先前部分媒體對我的負面報導全屬不實。
當時為了顧念辦公室員工的情份,我只做簡單的立場申明,無意長篇大論為自己辯護,也未對這些不實內容做出反擊。我的家人朋友們都催促我出來捍衛自己,可是我總是希望我的低調隱忍,能夠保留轉圜餘地。然而至今人身受到威脅,辦公室工作更遭到全面癱瘓,身心已經到了極限。為此,必須向大家說明:
1.近期辦公室兩位主任抹黑爆料,誣陷我挪用勞健保公款、詐領助理費等莫須有罪名,甚至對我強制追拍大聲叫囂後再次扭曲誤導媒體,嚴重傷害我的人格與聲譽之情狀,其實只是最後冰山一角。
過去以來,兩位主任早已不斷在我跑行程、開會、質詢、嘗試討論調整工作模式或指派工作時,以侮辱干擾代替溝通(圖一、圖二),數次將我需要簽名的重要文件逕自丟在回收箱或棄置地上,當我在與其他助理討論公務時,不斷大力敲撞我辦公室門板干擾威脅,更在進入我的辦公室後,把腳踩在椅子上指著我吼叫辱罵,經勸告仍不停止。
在此之前,去年我便發現辦公室運作不順暢,已影響我的問政品質與地方行程服務,曾多次委婉要求主任改善調整工作模式但卻未果。近期更努力嘗試更明確的溝通,指出問題希望釐清彼此的認知,調整更好的工作模式,卻完全無法進行有效溝通。
儘管數月以來如此內外交迫,我仍努力維持個人工作品質,不放棄對選民的承諾,做好議員問政質詢、全日審預算及地方服務的工作。然而經歷這些一而再、再而三,頻繁的人身侵擾與威脅行為,令我深受折磨,不斷忍耐到此刻,我已依法終止與該二人之契約關係。
2.很抱歉辦公室問題佔用公眾版面,十分不好意思,也非常感謝這段期間還是有許多人相信我支持我,有你們我就不孤單。這段期間,在親友鼓勵之下,我已積極至相關公家單位調閱資料正式證明我的清白,在此我也向關心我的朋友們簡短報告:
自我上任起,所有助理勞健保勞退費用均全額繳交,從未中斷任何投保紀錄影響勞工權益(圖三),我個人帳戶餘額充足不缺錢,當然無挪用問題(圖四、圖五、圖六)。而現已離職執行長在職期間,皆實質管理員工與工作,包含其他公職及所經營之地方組織成員皆知情且合作共事(圖七)。
出缺勤層面,我上任以來對員工請生理假,本就從未要求看憑證且不扣薪,事實證明,當事人也早在媒體報導中自承「過去請生理假從未被議員要求提供任何憑證」(圖八)。遺憾的是,近期基於信任在內部與員工討論工作整體制度有關「病假」項目場合,由於我個人從未有過員工請假憑證之審查執行案例,基於謹慎我希望先釐清法規與相關範例後再討論的自然回應,卻遭錄音扭曲。
至於台灣公司購置之辦公室打卡機有密碼、卡片和指紋等多功能可使用,實際上辦公室助理都是選擇以個人密碼打卡上下班,並未硬性要求只能使用指紋打卡。
加班費部分,助理薪水從不經手議員,皆由議會直接支付於助理,因此去年我擔任黨團總召時即在黨團協商要求市議會編列加班費預算,議長也同意並編列,但遭內政部否准,這段期間我的辦公室則以補休計算,助理也有持續申請補休至今。週六日為地方行程繁忙重點日,所負責的地方行程助理要求休假也確實有休,相信地方鄉親、里長、其他議員辦公室都可以見證。
3.抱歉讓大家擔憂,過去我太專注在議會問政和地方服務行程,卻未注意辦公室團隊管理與查核,我會深自檢討,在此向大家抱歉,我會持續調整工作模式,建立最好的服務團隊,繼續全力問政,為大安文山鄉親服務。政治路上還有很多理想沒完成,我會盡自己最大努力,做好每一天的工作。
最後,再次感謝在第一時間相信我支持我的朋友,陪伴著我撐過這段艱難時光,我相信人性本善,我還是會持續懷抱著信念,相信這個世界需要持續抱持對人的信任,才能眾志成城。
我不會讓政治淪為猜忌權謀鬥爭的溫床,政治應該是眾人同心協力改變社會的正面力量,這是我當初離開五年企業界轉而投入政治的初衷。至今我仍由衷相信,未來也會持續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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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時候的心情,我到現在還記得一清二楚,就是心痛。
他帶走我的寶貝,交給了他母親。
在那之後,有一個月的時間,我幾乎是活在地獄裡。
夜裡,我的眼淚總是濡濕了枕頭。即使偶有一夜運氣好,不小心累到睡著了,也會因察覺我的寶貝不在身旁而驚醒。
沒有我在身旁,我的寶貝吃得下、睡得好嗎?他才五歲,不分日夜跟著媽咪五年,卻突然被剝奪了享受母愛恩寵的權利,對他的傷害有多大,他們有想過嗎?沒有,他們只想到自己的血脈不能外流。
在遇到你們以前,我其實有考慮過幾個同歸於盡、玉石俱焚的做法,不過當然,僅停止於想像,我情願放下自己對寶貝的依戀,也不願他受到一絲一毫的傷害。
不過,還好,事情比我想像的順利跟簡單。
離婚,請求法官裁定小孩監護權的歸屬(你們說正確名稱叫「酌定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對吧?),定下俗稱「探視權」的會面交往方式,還有寶貝的扶養費……這些訴訟一個一個解決了。對了,還記得那時你們提醒我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罷了!他那只知今朝有酒今朝醉的性格,婚前讓我迷戀得失去理智,婚後卻吃足了苦頭,哪還能期待他身上剩幾斤幾兩肉。人家說女兒要富著養才懂得生活品味,從小被父母當成掌上明珠的我卻到婚後才懂,不是有些人天生就可以命好到被疼一輩子,至少我不是。
無論如何,我只想要快、狠、準地剪斷我和那個男人之間的連結,你們卻說不可能,孩子成年前,注定我們得再牽著十幾年的線。
不管如何,起碼大律師當時幫我提的暫時處分,讓我在三個星期後見到了寶貝,而在那之後,我和他爸就開始了長達一年的離婚及監護權訴訟。
「暫時處分」這名詞,在打離婚訴訟之前我聽都沒聽過。「在監護權裁定確定前,先暫時這麼處理。」那時候,大律師用最白話的方式這樣跟我解釋。
於是,在暫時處分下來後,我們就「這麼處理」了一年,而其實在監護權裁定下來以後,也就「繼續處理」到現在。
寶貝交給我照顧,而每個月的第二和第四個週末,他可以帶孩子回去過夜。大律師說的繼續性原則讓我留住了寶貝,由我當寶貝的生活主要照顧者,只是因為孩子還小,法官還是裁定共同監護,也就是遷戶口、開金融機構帳戶、辦護照等事情,還是需要寶貝的爸爸一起簽署。但是寶貝跟我住,寶貝的爸爸享有探視權。
大律師陪我努力了一年,法院派社工訪視時,我還特地把娘家重新布置成適合小孩的安全活動空間,而我母親能夠幫忙照顧寶貝的良好支援系統,也是一項利多。
所以這結果,我算是非常滿意,畢竟他還是寶貝的爸爸,我不會希望孩子就此和親生父親斷了聯繫,更何況他每個月所付的近萬元扶養費,也不無小補。
寶貝的爸爸也還能接受。
本來嘛,當初他帶走寶貝也只是聽他母親的話,事實上,我知道他倒寧願只當孩子的「假日聖誕老公公」。
於是,在離婚判決及監護權裁定下來後,我開始了單親媽媽的生活。
這一年來我暫時住在娘家,這也是娘家唯一能幫我的地方,讓我有個棲身之所。在搶當寶貝的主要照顧者時,也是因為娘家的支援系統讓我比寶貝的爸占了上風許多。
可是,嫁出去的女兒回到娘家住,還帶個小孩,先不管我自己承受的壓力,我的爸媽光是面臨左鄰右舍、親朋好友的關愛,就夠他們受的。
我很想跟他們說,你們不用跟別人解釋,那是我們自己家的事情。可是……
「奇怪,我怎麼看你最近都住你媽家裡,你不是結婚好幾年了?」
「……」
「該不會是跟老公吵架了?」
「我……」
「不要怪阿婆倚老賣老,夫妻難免吵架,床頭吵、床尾和,男人只要不打人、回來睡、有給錢,就是九十九分了。你想,你一個人帶著小孩,要再找個好男人有多困難?身價不比年輕時選擇多,兩夫妻的事,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就過去了,趕快回婆家去吧!待在這裡,你哥哥都娶老婆了,你爸媽有多為難你知道嗎?」
這是我在電梯裡遇到那個每天一定要上市場買菜兼聊八卦的對門大嬸的對話,說是對話,其實從頭到尾都是她在說,我在聽。
早知道進電梯前,見她瞪大眼睛一副逮到機會的表情,就應該找藉口等下一部電梯。
「你妹什麼時候要搬出去啊?」
「你急什麼?她搬回來也才一年多,小孩還那麼小,你叫她一個人住外面,我爸媽怎麼放心?」
「可是我們的孩子快要出生了,之前不是說,她以前住的房間要當我們的嬰兒房嗎?而且萬一我們再生第二胎,房間也不夠啊!那現在到底該怎麼辦?」
「你小聲一點,萬一小妹聽見多不好意思。」
「這問題遲早要面對的。」
我從「以前住的房間」聽到了隔壁房哥哥嫂嫂的枕邊話。寶貝已經睡了,我只能抱著他偷偷擦眼淚。
一個人獨立生活之後──當然,嚴格來說其實不是一個人,畢竟我住在娘家有爸媽幫忙照應,還有個對我的臥房虎視眈眈的嫂嫂──我得對自己做的選擇負責任,所以從開始打監護權訴訟後,我就出去找工作,寶貝白天則去上學,一直到他上小學為止。直到監護權的訴訟結束不久,我都覺得自己的決定是對的,堅持也是對的。
但是,真的很辛苦。下班後,我不敢再麻煩爸媽,孩子的功課我自己幫他複習,洗澡、才藝班的接送也不敢假手他人。自己砸的爛攤子,我自己收拾。而面對老闆要求加班的為難,我想你們不難理解。可是這些我都過得去,只要能看著我的寶貝好好長大,健康乖巧地陪在我身邊,這個願望應該很渺小吧?
所以,我今天來這裡到底想表達什麼呢?
對,這是重點。
那天,我送寶貝上學,遇到了他的級任導師。
「馬麻!」為什麼現在小朋友的老師都跟著學生叫媽呢?我才二十八歲耶!「那天孩子跟我說,他覺得媽媽對他要求很嚴格,他覺得很累,問我說,怎麼樣可以去跟他爸爸住。」
我知道老師是好心,想做好親子間的溝通橋梁,但她不懂這話讓我心有多涼。
如果她知道我是怎樣心力交瘁才打贏監護權官司,如果她知道單親照顧孩子是怎樣的心情,她或許會試著跟寶貝溝通,而不是跟我溝通。
回想這一年來,我為了怕人家說單親家庭的小孩沒教養,更怕寶貝在娘家這邊被人說三道四,硬是希望他比別的健全家庭小孩成熟懂事,甚至課業也不能輸人,所以的確盡一切心力管教他,逼他成長,我想他大了就會懂媽媽是為他好。
反正該玩的,每次輪到他爸來照顧的週末絕對少不了,甚至後來還多了一個為了討好他爸,所以更要討好他的阿姨。
我想,可以稱他們為「假日聖誕老公公」和「假日聖誕老婆婆」吧!聖誕老公公哪管你功課寫了沒,一律有禮物;哪管你聽不聽話,統統有獎賞。跟他們在一起又快樂又沒壓力,當然樂不思蜀。這我沒有意見,反正寶貝多數是在我這裡,我顧得好,不怕那幾天的放肆。
但聽到寶貝說想要搬去跟爸爸住,我不禁覺得,自己一切辛苦到底是為哪樁?
再想起寶貝的老師那種質疑的眼神。或許我解讀錯誤了,但絕不會是認同。
我該怎麼做?難道,我當初爭取監護權是錯的嗎?
或者我該把寶貝交給他爸,換我來做聖誕老婆婆?
「有何不可?」
有何不可?律師娘,你的意思是……
「就讓小孩回去住一陣子,你也正好可以休息一下。你不覺得你把自己繃得太緊嗎?這樣是會彈性疲乏的。你累了,脾氣就會不好,脾氣不好,跟孩子相處的品質也會不好,到頭來小孩辛苦,你也抱怨。就讓他去爸爸那裡,跟阿姨一起住,讓他試試爸爸和新公主媽媽之間,有多少空間留給他。」
這樣好嗎?如果他們覺得寶貝礙著了他們的兩人世界,他不會受傷、受委屈嗎?
「他會懂真正把整個世界留給他的人是誰。到時候,他會自己做出選擇,而不是只能接受大人的選擇。」
如果他選擇不回來,真的讓我做他的聖誕老婆婆呢?
「那也未必是壞事啊!媽媽永遠是媽媽,沒有人可以取代。如果他的爸爸妨礙你行使權利,法律上可以用的招像強制執行、處怠金、善意父母原則等等,你都還記得吧?」
當然記得,打監護權官司那一年,我學得太多了。
「不過,我估計不會這樣發展,你很快就得把他接收回來的。這段時間你還是趁機休息一下,想想以後怎麼調整你的腳步吧!」
真的會這樣嗎?大律師,你為何笑而不語?
你們夫妻跟一般律師真的很不一樣,還是因為律師娘不是律師,所以會用非法律的思路來想事情呢?
無論如何,我輕鬆多了。
這一條路還很漫長,換個步伐,我還是得向前走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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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最可怕的一個字 (Ft. HenHen TV):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tLedkSHc7Os&t=145s
香港Youtube界真正的網絡垃圾 (劉馬車)
劉馬車
這是我小時候12歳左右開的第一個Youtube channel. 不用怕!沒有暗網仔小學雞自拍. 當年這個頻道用途都是看影片和留一些現實生活不敢挑起-嘲笑明星網紅的留言. 所以因果報應這樣東西真的是...
“Online disinhibition effect” 指網絡世界溝通不受日常生活, 社會壓力, 言論可以大膽很多. ODE現象有兩種類別: 良性和有毒.
你有時跟新朋友在App king左好耐約出來好像沒有電話通訊那麼放這個小現象算是良性的.
而當因為你活yuek網路界: 就變成反社會人格, 拍片來刑事恐嚇, 打鬥, 非禮,
今年還自拍強姦, 這是有毒的類別.
大家好又是我暗網仔. 今天 ‘網路傳記人物’ 就看看 ‘全港最高質Youtuber’ 劉馬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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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 ‘劉馬車食屎’ 片段在2019年上載到網絡時
有看開香港Youtube的觀眾已經準備大量dislike和彙報送給他. 影片故事內容馬車在控訴自己再一次愛情路上受到傷害, 片中女主角名為 ‘朱西’
‘愛情’ 和 ‘女色’ 系列對比其他劉馬車的 ‘爭執然後訴苦’ 系列 ‘反機構與制度’ 系列, ‘政治’ 系列影片顯得更加複雜和不安.
佳因有意無意都好, 女性在馬車影片中往往都是被欺負, 玩弄的角色, 而看過馬車其他影片的瘋狂性格後, 也感受到影片之後發生的事情比影片拍下的更誇張.
這份是2016年廣東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發佈的刑事判決書 “被告劉某某, 男, 1996年4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強制猥褻, 猥褻兒童罪, 2016年3月28號被刑事拘留” 網上資料講這位 “劉某某” 會全裸跟jung一些未成年少女並猥褻女學生. 最終判刑兩年6個月.
當時辯護一個重點是 “被告人幼年時曾有接受精神治療的經歷”
如果大家有在各大色情網站看過劉馬車 ‘菜刀自插肛門’ 影片 “精神” 這兩個字應該形容他好. 但某程度上如果看我小時候那些留言也是否能將 “精神” tou在我身上呢?
是家庭環境 duen定你只是敢在YouTube 影片留言的一個人, 還是拍片自ching是黑社會的一個人.
“天水圍陳浩南” 馬車爸爸是香港人, 媽媽是內地人. 媽媽在他4歲的時候離家出走, 至今仍然失蹤.
鬥雞眼和有自閉症的馬車學校jo suw欺凌, 導致他2011年12月以 ‘adason0415’ Youtube頻道拍片宣洩更自ching黑幫成員, 導致網民報警. 2012年 ‘血冼校園’ 言論讓他成為 Yahoo!香港熱門搜尋字眼. “瘋頭” 一時無兩.
(Video 3) 他因此拍片恐嚇感化官, 其實整個事件都因為他當初在學校求愛不suey.
(News link 1) “13歳女童天水圍遭非禮 警拘22歲男” 2018年9月出獄的馬車 ‘19年3月再被bo. 原本的11月18號他無法出庭, 因為同年7月因所謂 “jup see” 已經在內地被bo.
[案法經過]
2019年7月15日淩晨3點劉馬車在深圳南山區Superface洒吧外張一位醉洒fun muy的女士上的士到一間寳館. 之後進行肛交. 並拍下影片和照片. 強姦後劉馬車把該女子扔到一間 ‘BBR酒吧門口然後被該家屬發現. 同日淩晨5點30分馬車被bo. 2020年1月20號判決劉馬車強制猥褻罪刑期3年6個月.
我要在此講劉馬車在我眼中不是網絡垃圾. 網絡垃圾會做的各種行為他都是不會做的. 他又不會亂賣廣告, 又不會控制言論. 有時看他的影片因為他無kuey無jook, 表演還會夠放. 他在網上能娛樂到大家的. 這至少在網上是一種價值. 他不是網上垃圾. 他是真正, 作為一個人, 社會上的垃圾.
可能因為馬車出道很早的關係, 即使他多個新開Youtube頻道一個個被刪除, 維基和香港網絡大典馬車都有多於其他人的資料. 除了ma他唯一對他這個個案的評估是他有反社會人格(特jing有喜歡對抗別人, 不分對錯, 沒有罪惡感或cham悔之心) 等等.
但其實馬車也挺有自戀的king向.
如果自戀和反社會人格同時出現好有可能wan有一個名malignant narcism的心理jut病. 在外國心理學界可以是 “殘酷” 的代名詞. 這些人一定不能yung有什麼權力. 有專家誇張到bey yu希特勒的那種Chan yun. 給那些之後幫他的人: 這是一個好的方向去看他的情況.
我個人看法馬車事件和我之前拍的Elliot rodgers youtube 殺人犯有相似之處. 那個殺人犯的kok有自閉症, 但跟馬車不同是他除了大tou殺那一天外沒有其他㬧力行為. 反社會意識相對地底. 當然他做的是非常不對但只jing ming他是心理不平衡思想luw kook 的ling wun.
劉馬車比他更cha的地方是心理上沒有他那麼不hung但也有意, 機會主義者一樣, 去sueng hoi尤其是女性.
他對女性那種bin tai Ching do 在影片中是感受到的.
Online disinhibition effect不能完完全全解釋
Lau ma che, 因為一個先kuet tiuw geen是那個人要怕社會的ait lik. 而馬車由第一次cho gam後都jing ming了是完全不怕的. 反而我10幾年前那些youtube comment就suey yeew有一些因果報應. 所以如果大家可以在留言講一些waiy wah然後pong been加一個 ‘星’ 我就會新自fook你. 這一次我只fook有星的. 當然你想給我jan soing也可以啦! 如果有hing chuey聽我第一首之前唱的單曲 ‘doublemay’ 可以on下面第二個link. Spotify也有. 那我們下次在暗網或其他奇怪地方再見啦! Bye!
香港Youtube界真正的網絡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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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香港YOUTUBE界的網絡垃圾?
香港YOUTUBE界的網絡垃圾 (劉馬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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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馬車近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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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辯護意思 在 一起讀判決- <羈押審查程序#強制辯護上路>...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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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辯護意思 在 Re: [問題] 有關刑訴--強制辯護- 看板Examination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tthefakey (不不不好意思)》之銘言:
: 各位前輩好
: 小弟最近在上刑訴,上到強制辯護的地方
: 是之前跟親友借的函授,有段時間了,是周昉周老師的刑訴
: 上到這部分有點疑惑,想請各位幫忙提點。
: ==================問題如下=================
: 問題是這樣的,
: 老師上課提到辯護制度,課本上有圖表
: 強制辯護包含:
: 1.已選任辯護
: 2.應用辯護(三年以上、高院一審、智能障礙、低收戶)
: 3.已指定辯護(有其必要、選任未到得指定)
: 強制辯護定義為第284條:
: 第31條第1項所定之案件無辯護人到庭時,不得審辦。
: 而其後,又有一圖解表示
: 強制辯護 V.S 任意辯護「若辯護人未到庭之法律效果」:
: (1)強制辯護:284、379第7款
: (2)任意辯護:A.已指定:284、379第7款 (變強制辯護)
: B.未指定:a.已選任(變強制辯護)---i .已通知:不違法
: ^^^^^^^^^^ ---ii.未通知:378
把這句刪掉就對了
任意辯護未指定辯護不會變成強指辯護
: b.未選任:不違法
不過雖然有新修法(草案已三讀通過)
但是上面的體系仍然適用
[修正]第三十一條(強制辯護案件與指定辯護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
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
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被告有數人者,得指定一人辯護。但各被告之利害相反者,不在此限。
指定辯護人後,經選任律師為辯護人者,得將指定之辯護人撤銷。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者,於
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設
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但經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主動
請求立即訊問或詢問,或等候律師逾四小時未到場者,得逕行訊問或詢
問。
[修正]第九十五條(訊問方法(一)-案情告知)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
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
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
訊問者,不在此限。
個人想法:
1.姑且不論優惠性差別待遇的爭執(原住民),此次修法回應了學界的呼聲
31條第五項從檢察官訊問擴張到警詢,又多了原民的主體適用
而且審判中強制辯護,從低收入戶擴張到中低收入戶,值得肯定。
2.但是跟學界的主張還是有些差距,學者主張基於平等原則
審判中的強制辯護規定應"完全"適用在偵查中
3.此次修正95條第三款雖"明定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
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此項告知權利,有緩和貧者與富者的差距,也算是回應了學者的疑慮
4.然 31條第5項違反的效果是什麼?
雖然與文義有些未合,但基於強制辯護的立法目的
應認為仍然適用379(7)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如果按照這個解釋的脈絡,那麼定在31條跟95條仍有些不同
以上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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