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說.....。(#丹利老爹)
廢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檢舉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簡言之,規定沒變,缺點會再檢討。
就是 #廢話一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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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 #檢舉魔人 #好好守法就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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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檢舉 在 [討論] 廢除道交條例7條之1(民眾檢舉)之提案- 看板car 的推薦與評價
如題
剛剛看到這個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的提案
【廢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檢
舉)】
https://reurl.cc/EzDm6A
/
(幫大家截好圖囉)
個人認為提案理由是漏洞百出啦~
1.「免於恐懼的自由」應該是出自羅斯福「四大自由」的演說,原本含義是在闡述「免於
恐懼他國侵略」的自由,什麼時候走鐘成「違規怕人檢舉」的內涵了...小羅哭暈在墳墓
阿
;拉回臺灣來看,這樣的「自由」也只有在釋字689號的解釋理由書曇花一現,最後大法
官也沒有肯定這是不是憲法上的自由(攸關社維法的立法目的)就算是好了,這跟「被檢
舉會怕」也是八竿子打不著啦~
2.你違規怕被檢舉,我也怕被你違規害死阿!!而且重點是你違法喔,提案應該是改成廢
除整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比較穩吧。
3.「不能以當事人違規為由就無限上綱讓人民來充當執法者來檢舉開單」
開單的是警察...懶得吐槽了...
4.「人民財產會莫名減少」
沒有莫名啊,你違規。
大家有什麼看法??討論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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