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絕對不是兒戲
法律是我們國家,典章制度,依法治國(Rule Of Law)的根據來源。
法律絕對不是兒戲,把法律當兒戲,踐踏法律尊嚴的人,我們法律人一定要嚴辦他們,追究到底。
這就是耶林所講的,薩孟武教授翻譯的,王澤鑑老師介紹的(法律的鬥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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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r Kampf ums Recht》是德國法學家Rudolf von Jhering於1872年在維也納的演講紀錄。
Recht一語在德文同時有「權利」與「法律」的雙重意義。但參考內文,現代中文直譯應是《為權利而鬥爭》,簡體中文的全譯本採用此標題。薩孟武先生翻譯成中文時,採用英譯本《The Struggle for Law》的翻譯翻為《法律的鬥爭》。
本人在此折衷使用《權利的鬥爭》作為標題。
以下收錄載於《民法總則》之中的薩孟武先生的節錄意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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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鬥爭
著作:魯道夫.馮.耶林
翻譯:薩孟武
一
法律的目的是和平,而達到和平的手段則為鬥爭。法律受到不法的侵害之時——這在世界上可能永遠存在——鬥爭是無法避免的。法律的生命是鬥爭,即民族的鬥爭,國家的鬥爭,階級的鬥爭,個人的鬥爭。
世界上一切法律都是經過鬥爭而後得到的。法律的重要原則無一不是由反對者的手中奪來。法律的任務在於保護權利,不問民族的權利或個人的權利,凡想保全權利,事前須有準備。法律不是紙上的條文,而是含有生命的力量。正義之神,一手執衡器以權正義,一手執寶劍,以實現正義,寶劍而無衡器,不過暴力。衡器而無寶劍,只是有名無實的正義。二者相依相輔,運用寶劍的威力與運用衡器的技巧能夠協調,而後法律才完全見諸實行。
世上有不少的人,一生均在和平的法律秩序之中,過其悠遊自在的生活。我們若對他們說:「法律是鬥爭」,他們將莫明其妙。因為他們只知道法律是保障和平與秩序。這也難怪他們,猶如豪門子弟繼承祖宗的遺產,不知稼穡艱難,從而不肯承認財產是勞動的成果。我們以為,法律也好,財產也好,都包含兩個要素,人們因其環境之不同,或只看到享樂與和平之一面,或只看到勞苦與鬥爭之一面。
財產及法律猶如雙面神的耶奴斯的頭顱(Janus-head)一樣,對甲示其一面,對乙又示其另一面,於是各人所得的印象就完全不同。此種雙面的形象,不但個人,就是整個時代也是一樣。某一時代的生活是戰爭,另一時代的生活又是和平。各民族因其所處時代不同,常常發生一種錯覺。此種錯覺實和個人的錯覺相同,當和平繼續之時,人們均深信永久和平能夠實現,然而砲聲一響,美夢醒了。以前不勞而獲的和平時代已成陳跡,接著而來的則為面目全非的混亂時代。要衝破這個混亂時代,非經過艱苦的戰爭,絕不能恢復和平。沒有戰鬥的和平及沒有勤勞的收益,只存在於天堂。其在人間,則應是努力辛苦奮鬥的結果。
德文Recht有客觀的(objective)及主觀的(subjective)兩種意義。客觀的意義是指法律,即指國家所維護的法律原則,也就是社會生活的法律秩序。主觀的意義是指權利,即將抽象的規則改為具體的權利。法律也好,權利也好,常常遇到障礙;要克服障礙,勢非採取鬥爭的方法不可。
我們知道法律需要國家維持。任何時代必定有人想用不法的手段侵害法律。此際國家若袖手旁觀,不予鬥爭,則法律的尊嚴掃地,人民將輕蔑法律,視為一紙具文。然而我們須知法律又不是永久不變的,一方有擁護的人,同時又有反對的人,兩相對立,必引起一場鬥爭。在鬥爭中,勝負之數不是決定於理由的多少,而是決定於力量的大小。不過人世的事常不能循著直線進行,多採取中庸之道。擁護現行法律是一個力量,反對現行法律也是一個力量,兩個力量成為平行四邊形的兩邊垂直線,兩力互相牽制,終則新法律常趨向對角線的方向發展。一種制度老早就應廢止,而卒不能廢止者,並不是由於歷史的惰性,而是由於擁護者的抵抗力。
是故在現行法律之下,要採用新的法律,必有鬥爭。這個鬥爭或可繼續數百年之久。兩派對立,都把自己的法律——權利視為神聖不可侵犯。其結果如何,只有聽歷史裁判。在過去法制史之上,如奴隸農奴的廢除,土地私有的確立,營業的自由,言論的自由,信教的自由等等,都是人民經過數世紀的鬥爭,才能得到的。法律所經過的路程不是香花鋪路,而是腥血塗地,吾人讀歐洲歷史,即可知之。
總而言之,法律不是人民從容揖讓,坐待蒼天降落的。人民要取得法律,必須努力,必須鬥爭,必須流血。人民與法律的關係猶如母子一樣,母之生子須冒生命的危險,母於之間就發生了親愛感情。凡法律不由人民努力而獲得者,人民對之常無愛惜之情。母親失掉嬰兒,必傷心而痛哭;同樣,人民流血得到的法律亦必愛護備至,不易消滅。
二
現在試來說明法律鬥爭。這個鬥爭是由一方要侵害法益,他方又欲保護法益而引起的。不問個人的權利或國家的權利,其對侵害,無不盡力防衛。蓋權利由權利人觀之,固然是他的利益,而由侵害人觀之,亦必以侵害權利為他的利益,所以鬥爭很難避免。上自國權,下至私權,莫不皆然。國際上有戰爭,國內有暴動與革命。在私權方面,中世有私刑及決鬥,今日除民事訴訟之外,尚有自助行為。此數者形式不同,目的亦異,而其為鬥爭則一。於是就發生一個問題:我們應該為權利而堅決反抗敵人乎,抑為避免鬥爭,不惜犧牲權利乎?前者是為法律而犧牲和平,後者則為和平而犧牲法律。固然任誰都不會因為一元銀幣落在水中,而願出兩元銀幣雇人撈取。這純粹出於計算。至於訴訟卻未必如此,當事人不會計較訴訟費用多少,也不想將訴訟費用歸諸對方負擔。勝訴的人雖知用費不貲,得不償失,而尚不肯中輕訴訟,此中理由固不能以常理測之。
個人的糾紛姑且不談,今試討論兩國的紛爭。甲國侵略乙國,雖然不過荒地數里,而乙國往往不惜對之宣戰。為數里之荒地,而競犧牲數萬人之生命,數億元之鉅款,有時國家命運且因之發生危險。此種鬥爭有什麼意義?蓋乙國國民若沉默不作抗爭,則今天甲國可奪取數里荒地,明天將得寸進尺,奪取其他土地,弄到結果,乙國將失掉一切領土,而國家亦滅亡了。由此可知國家因數里荒地所以不惜流血,乃是為生存而作戰,為名譽而作戰,犧牲如何,結果如何,他們是不考慮的。
國民須保護其領土,則農民土地若為豪強侵佔數丈,自可起來反抗,而提起訴訟。被害人提起訴訟,往往不是因為實際上的利益,而是基於權利感情(feeling of right),對於不法行為,精神上感覺痛苦。即不是單單要討還標的物,而是要主張自己應有的權利。他的心聲告訴他說:你不要退縮,這不是關係毫無價值的物,而是關係你的人格,你的自尊,你的權利感情。簡單言之,訴訟對你,不是單單利益問題,而是名譽問題,即人格問題。
世上必有不少的人反對吾言。這個反對意見一旦流行,則法律本身就歸毀滅。法律能夠存在,乃依靠人們對於不法,肯作勇敢的反抗,若因畏懼而至逃避,這是世上最卑鄙的行為。我敢堅決主張,吾人遇到權利受到損害,應投身於鬥爭之個出來反抗。此種反抗乃是每個人的義務。
三
權利鬥爭是權利人受到損害,對於自己應盡的義務。生存的保全是一切動物的最高原則。但是其他動物只依本能而保全肉體的生命,人類除肉體的生命之外,尚有精神上的生命。而此精神上的生命由法律觀之,則為權利。沒有法律,人類將與禽獸無別。一種法律都是集合許多片段而成,每個片段無不包括肉體上及精神上的生存要件。拋棄法律等於拋棄權利,這在法律上是不允許的,而且亦不可能。如其可能,必定受到別人侵害;抵抗侵害乃是權利人的義務。吾人的生存不是單由法律之抽象的保護,而是由於具體的堅決主張權利。堅決主張自己的權利,不是由於利益.而是出於權利感情的作用。
那輩竊盜因他自己不是所有權人,故乃否認所有權的存在,更否認所有權為人格的要件。是則竊盜的行為不但侵害別人的財物,且又侵害別人的人格,受害人應為所有權而防衛自己的人格。因此竊盜的行為可以發生兩種結果:一是侵害別人的權益;二是侵害別人的人格。至於上述豪強侵佔農民的田地,情形更見嚴重。倘若該受害農民不敢抗爭,必為同輩所輕視。同輩認為其人可欺,雖不敢明日張膽,亦將偷偷摸摸,蠶食該農民的土地。所有權觀念愈發達,受害人愈難忍受侵害,從而反抗的意志亦愈益強烈。故凡提起訴訟而能得到勝訴,應對加害人要求雙重賠償,一是討還標的物;二是賠償權利感情的損傷。
各種國家對於犯罪之會加害國家的生存者,多處以嚴刑。在神權國,凡慢瀆神祗的處嚴刑,而擅自改變田界的,只視為普通的犯罪(例如摩西法)。農業國則反是,擅自改變田界的處嚴刑,慢瀆神祗的處輕刑(古羅馬法)。商業國以偽造貨幣,陸軍國以妨害兵役,君主國以圖謀不軌,共和國以運動復辟,為最大的罪狀。要之,個人也好,國家也好,權利感情乃於生存要件受到損害之時,最為強烈。
權利與人格結為一體之時,不問是那一種權利,均不能計算價值之多少。此種價值不是物質上的價值(material value),而是觀念上的價值(ideal value)。對於觀念上的價值,不論貧與富,不論野蠻人與文明人,評價都是一樣。至其發生的原因,不是由於知識的高低,而是由於苦痛感情的大小。也許野蠻人比之文明人,權利感情更見強烈。文明人往往無意之中,計算得失孰大孰小。野蠻人不憑理智,只依感情,故能勇往猛進,堅決反抗權利之受侵害。但是文明人若能認識權利受到侵害,不但對他自己,而且對整個社會,都可以發生影響,亦會拔劍而起,挺身而鬥,不計利害,不計得失。吾於歐洲許多民族之中,只知英國人民有此權利感情。英國人民旅行歐洲大陸,若受旅館主人或馬車馭者的欺騙,縱令急於出發,亦願延期啟行,向對方交涉,雖犧牲十倍的金錢,亦所不惜。這也許可以引人嗤笑,其實嗤笑乃是不知英國人民的性格,所以與其嗤笑英人,不如認識英人。
四
為法律而鬥爭,是權利人的義務,已如上所言矣。茲再進一步,說明個人擁護自己的法律——即法律上的權利——又是對於社會的義務。
法律與權利有何關係?我們深信法律乃是權利的前提,只有法律之抽象的原則存在,而後權利才會存在。權利由於法律,而後才有生命,才有氣力,同時又將生命與氣力歸還法律。法律的本質在於實行,法律不適於實行或失去實行的效力,則法律已經沒有資格稱為法律了;縱令予以撤廢,亦不會發生任何影響。這個原則可適用於一切國法,不問其為公法,其為刑法,其為私法。公法及刑法的實行,是看官署及官吏是否負起責任,私法的實行則看私人是否擁護自己的權利。私人放棄自己的權利,也許由於愚昧,不知權利之存在;也許由於懶惰或由於畏懼,不欲多事,其結果,法律常隨之喪失銳氣而等於具文。由此可知私法的權威乃懸於權利的行使,一方個人的生命由法律得到保障,他方個人又將生命給與法律,使法律有了生氣。法律與權利的關係猶如血液的迴圈,出自心臟,歸於心臟。
個人堅決主張自己應有的權利,這是法律能夠發生效力的條件。少數人若有勇氣督促法律的實行,藉以保護自己的權利,雖然受到迫害,也無異於信徒為宗教而殉難。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而乃坐聽加喜人的橫行,不敢起來反抗,則法律將為之毀滅。故凡勸告被害人忍受侵害,無異於勸告被害人破壞法律。不法行為遇到權利人堅決反抗,往往會因之中止。是則法律的毀滅,責任不在於侵害法律的人,而在於被害人缺乏勇氣。我敢大膽主張:「勿為不法」 (Do no injustice)固然可嘉,「勿寬容不法」(Suffer no injustice)尤為可貴。蓋不法行為不問是出之於個人,或是出之於官署,被害人若能不撓不屈,與其抗爭,則加害人有所顧忌,必不敢輕舉妄動。由此可知我的權利受到侵犯,受到否認,就是人人權利受到侵犯,受到否認。反之,我能防護權利,主張權利,回復權利,就是人人權利均受防護,均有主張,均能回復。故凡為一己的權利而奮鬥,乃有極崇高的意義。
在這個觀念之下,權利鬥爭同時就是法律鬥爭,當事人提起訴訟之時,成為問題的不限於權利主體的利益,即整個法律亦會因之發生問題。莎士比亞在其所著(威尼斯的商人) (Merchant of Venice)中,描寫猶太商人舍洛克(Shylock)貸款給安多紐(Anto-nio)的故事,中有舍洛克所說的一段話:
我所要求一磅的肉,
是我買來的,這屬於我,我必須得到;
你們拒絕不予,就是唾棄你們的法律;
這樣,威尼斯的法律又有什麼威力。
……我需要法律,
……我這裏有我的證件。
「我要法律」一語,可以表示權利與法律的關係。又有人人應為維護法律而作鬥爭的意義。有了這一句話,事件便由舍洛克之要求權利,一變而為威尼斯的法律問題了。當他發出這個喊聲之時,他已經不是要求一磅肉的猶太人而是凜然不可侵犯的威尼斯法律的化身,他的權利與威尼斯的法律成為一體。他的權利消滅之時,威尼斯的法律也歸消滅。不幸得很,法官竟用詭計,拒絕舍洛克履行契約。契約內容苟有反於善良風俗,自得謂其無效。法官不根據這個理由,既承認契約為有效,而又附以割肉而不出血的條件。這猶如法官承認地役權人得行使權利,又不許地役權人留足印子地上。這種判決,舍洛克何能心服。當他悄然離開法庭之時,威尼斯的法律也俏然毀滅了。
說到這裏,我又想起另一作家克萊斯特(Henrich von Kleist) 所寫的小說《米刻爾.科爾哈斯》(Michael Kohlass)了。舍洛克悄然走出,失去反抗之力而服從法院的判決。反之,科爾哈斯則不然了。他應得的權利受到侵害,法官曲解法律,不予保護,領主又左袒法官,不作正義的主張。他悲憤極了,說道:「為人而受蹂躪,不如為狗」,「禁止法律保護吾身,便是驅逐吾身於蠻人之中。他們是把棍子給我,叫我自己保護自己」。於是憤然而起,由正義的神那裏,奪得寶劍,揮之舞之,全國為之震駭,腐化的制度為之動搖,君主的地位為之戰慄。暴動的號角已經鳴了。權利感情受到侵害,無異於對人類全體宣戰。但是驅使科爾哈斯作此行動,並不是單單報仇而已,而是基於正義的觀念。即余當為自己目前所受的侮辱,恢復名譽;並為同胞將來所受的侵害,要求保護,這是余的義務。結果,他便對於從前宣告他為有罪的人——君主、領主及法官,科以2倍、3倍以上的私刑。世上不法之事莫過於執行法律的人自己破壞法律。法律的看守人變為法律的殺人犯,醫生毒死病人,監護人絞殺被監護人,這是天下最悖理的事。在古代羅馬,法官受賄,便處死刑。法官審判,不肯根據,而惟視金錢多少,勢力大小,法律消滅了,人民就由政治社會回歸到自然世界,各人均用自己的腕力以保護自己的權利,這是勢之必然。
人類的權利感情不能得到滿足,往往採取非常手段。蓋國家權力乃所以保護人民的權利感情,而今人民的權利感情反為國家權力所侵害,則人民放棄法律途徑,用自助行為以求權利感情的滿足,不能不說是出於萬不得已。然此又不是毫無結果.教徒的殉難可使羅馬皇帝承認基督教,歐洲各國的民主憲政何一不是由流血得來。科爾哈斯揮動寶劍實是「法治」發生的基礎。
五
國民只是個人的總和,個人之感覺如何,思想如何,行動如何,常表現為國民的感覺思想和行動。個人關於私權的主張,冷淡而又卑怯,受了惡法律和惡制度的壓迫,只有忍氣吞聲,不敢反抗,終必成為習慣,而喪失權利感情。一旦遇到政府破壞憲法或外國侵略領土,而希望他們奮然而起,為憲政而鬥爭,為祖國而鬥爭,爭所難能。凡沉於安樂,怯於抗鬥,不能勇敢保護自己權利的人,哪肯為國家的名譽,為民族的利益.犧牲自己的生命。至於名譽或人格也會因而受到損害,此輩是不瞭解的。此輩關於權利,只知其為物質上的利益,我們何能希望他們另用別的尺度以考慮國民的權利及名譽。所以國法上能夠爭取民權,國際法上能夠爭取主權的人,常是私權上勇敢善戰之士。前曾述過,英國人願為區區一便士之微而願付出十倍以上的金錢,與加害人從事鬥爭。有這鬥爭精神,故在國內能夠爭取民主政治,於國外能夠爭取國家聲望。
對於國民施行政治教育的是私法,絕不是公法。國民在必要時,若能知道如何保護政治的權利,如何於各國之間,防衛國家的獨立.必須該國人民在私人生活方面,能夠知道如何主張他們自己的權利。自己權利受到侵害,不問來自何方,是來自個人乎,來自政治乎,來自外國乎,若對之毫無感覺,必是該國人民沒有權利情感。是故反抗侵害,不是因為侵害屬於那一種類,而是懸於權利感情之有無。
依上所述,我們可以得到簡單的結論,即對國外要發揚國家的聲望,對國內要建立強國的基礎,莫貴於保護國民的權利感情;且應施以教育,使國民的權利感情能夠生長滋蔓。
專制國家的門戶常開放給敵人進來。蓋專制政府無不蔑視私權,賦稅任意增加,沒有人反對;徭役任意延長,沒有人抗議。人民養成了盲從的習慣,一旦遇到外敵來侵,人民必萎靡不振,移其過去盲從專制政府者以盲從敵人政府。到了這個時候,政治家方才覺悟,要培養對外民氣,須先培養對內民氣,亦已晚矣。
刊載於王澤鑒著作《民法總則》(增訂版)。
平行四邊形對角線一樣長 在 邱佩玲 Peilin Chiu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你喜歡食物攝影嗎? 有人文深度和生活質感的那種?
來自台灣的美國食物造型兼攝影師沈倩如,作品不只造型意境皆美,故事性強;她的文字安靜簡約,沈穩淡定, 讓人讀來有股安定的力量,卻和影像作品一樣,在筆觸(線條)牽引 、情境(光線)流轉間,情感汩汨流動,不吵雜蹦跳,更像有人在你耳邊幽幽呢喃,娓娓道來, 卻又恰如其份地引爆你的情緒點,即便是平凡,也引人深思。連談攝影技巧都是,你以為讀得正舒服,卻不得不動起腦筋用力想了起來。
兩年半前我出版{原味食悟}時,還不認識倩如。同時間她和南台灣的表妹楊蕙瑜合著了飲食電影文學書 {戀食人生},和早些年出版的劉怡伶的{嚐書} 體裁近似,但{戀食}更勝一籌,一因我更喜歡倩如的文筆,一因書裡有不少她的美麗食攝作品,當然也少不了食譜!
我很榮幸在{原味食悟2} 裡用了一張她的大方贈圖。至今還在做著將來可不可能和她合作著書,她掌鏡,我拿鍋鏟的夢!
【食物攝影- 俯視的餐桌時刻】下篇
清晰主體
拍食物一定要知道主角在哪,然後運用光圈、布光(參考上篇圖解)、道具、角度使主角突出,配角不搶眼。單眼拍時,用全手動模式(M),自己決定光圈和快門速度。近拍以料理為主角,遠拍創作氛圍。
如果拍的是進食中的餐桌,有人,有料理,便得同時慎選角度和景深,免得人物過於顯眼。以食物為主角的相片,只要有人出現,或是餐桌上瓶瓶罐罐的品牌名現身,便易搶視線。以醬料為例,除非是商業廣告,不然都是另用容器裝。
另外,在電腦看圖總覺得與食譜書相差甚遠,最明顯的因素是影像大小。任何影像一旦放大,氣勢便增強, 而細節裡的質感亦能展現出來。若怎麼拍都不盡理想,就走近拍,只要食物本身夠誘人,便讓它佔據大部份畫面,再佐以簡單的必要餐具即可。
構圖線條
類似高空俯瞰地面,或看房子的平面圖,俯拍突顯餐盤道具(例- 圓、方、橢圓)和食物(例- 全形或切塊的披薩)的幾何形狀。用交錯的對角線來放餐盤道具,可營造畫面的動態感。簡單說,即透過線條引導視覺。如此構圖,讓桌上的餐盤看來像是從畫面的某一端或點往另一個方向延展開來,而影像不論橫看或直看均能有流暢的美感。(圖一和圖二)
刀叉匙筷、長形烤盤、餐巾、桌緣、椅子等等不僅是最能輔助對角線的器具,也是打破餐盤和料理形體重覆的要素。俯拍也挑戰形體的精確度,須注意相機拍攝主體時,能否精準地與背景平行。(圖三:杯盤的圓體相對於蛋糕匙、餐巾和桌椅的直線條)
立體餐盤
俯拍時,餐桌上有不同大小和形體的餐盤最是好辦。若差別些微,就在想強調的焦點料理餐盤下方墊個東西,將高度稍提高,之後把旁邊盤子的一小部份移入主盤下方或緊鄰主盤(圖四);又或是將盤子交叉疊起(圖三),兩個大小不同盤子疊放(圖一、圖四)。藉由這些方法,即能顯現更多的高低、大小、層次差異。
層次細節
細節宛如裝飾,惟務求自然、簡單、真實。舉例而言,麻婆豆腐有賴紅辣椒和(新鮮)蔥末提色;炒菠菜則挑出幾片大蒜放菜上;高麗菜卷切一卷顯切面;芝麻麵在拍之前撒些新鮮蔥花和芝麻。蔥、薑、蒜、辣椒讓食物美味加分,也能在視覺上有畫龍點睛的效果。(圖二的大蒜、麵包屑、匙上的醬汁、起司)
至於沙拉醬,若是簡單的油醋汁,通常是不用倒入沙拉,放在一旁意示就好。但若醬汁之重要性與沙拉本身不相上下,又或也是你想強調的,則只要在沙拉上面放幾匙(匙上留些許醬汁點綴),或輔以手倒汁入碗盤的動作,無須大量攪拌。(有關手動作的食物攝影,下......篇再聊。)
盡量克制拿書或雜誌入鏡的念頭,除非你有意談該讀物或在社群網站標籤。總之,在用任何裝飾前,先問自己,它與料理的關係何在?William Strunk Jr. 所著《風格的要素)》寫到:「一個句子不該有贅字,一個段落不該有贅句,就跟一幅畫不該有不必要的線條,一台機器不該有沒用的零件的道理是一樣的。 」攝影亦同。
留白畫面
總有人說要過減法的生活,攝影也是。看畫面時,想想有哪個東西可拿掉,又或怎麼取角度,不讓所有東西100%入鏡。留個角落空著,一來簡潔,二來觀者想像力增加,三來影像切割和編輯有彈性(例- 將直或橫拍影像裁剪為方形;空白處寫字;影像跨頁排放)。畫面豐富不意謂「滿」,它能由色彩、形體、線條等條件來決定。下次拍照時,不妨試著在一個角落放食物,剩餘的空間以背景(桌面、桌布、地板、餐盤)紋路來滿足;或是,將餐桌上的料理拿掉一盤,把空白納入。(圖一、二、三.、四)
個人風格和品味由自身經驗與視野漸進形成,每個人拍攝時的主客觀環境均有異,喜好和選擇亦不同。因此,攝影文很難寫得周詳,變數實在太多。我認為,沒人可以寫一本書或文章教你拍出好影像,頂多只能當個引導人,跟你聊經驗,告訴你他們怎麼拍。就像此文提到對角線構圖,或許以後你欣賞他圖時,會想到這點,繼而透過練習,尋得自己的聲音。不管多忙,時間一定有的,只要有心,加些堅持,就會有收獲。每天拍一點,即使光不怎麼樣的時候,還可練構圖。
常見網路雜誌以Instagram紅人作品教你怎麼拍,那多是事後拿別人的影像來歸納。舉個例子,曾有篇文章教讀者學用花來點綴畫面,但卻沒解釋,為什麼拍攝者要用花?花在相片所代表的意義?這樣的學僅是表面的模仿。
我建議上專業攝影人的網站和作品多元的Pinterest;多讀書和看各類型雜誌;逛美術館、博物館、藝廊,欣賞不同的美學 ─ Giorgio Morandi的構圖、Emmet Gowin的情緒、Irving Penn的簡約、Sally Mann的抑鬱,Caravaggio和荷蘭黃金時代繪畫的光影和顏色,都能讓你在潛移默化中得到提升,且是很好的生活體驗。
【俯視的餐桌時刻】上下兩篇完整圖文:http://goo.gl/HnvlIs
當初在FLiPER撰文時盡量簡化,可能略過了些細節,沒看過舊文者似乎較難進入狀況。臉書這篇在文字上多加些說明。
平行四邊形對角線一樣長 在 [分享] 也談平行四邊形家族、鳶形和梯形- 看板CS_TEACHER 的推薦與評價
... 的樣子第一代的阿公,叫做平行四邊形他的兩雙對邊平行,兩組對角相等,對角線 ... 他讓自己的四個邊都變得一樣長菱形媽媽也可以說是:四個邊一樣長的平行四邊形 ... ... <看更多>
平行四邊形對角線一樣長 在 Re: [請益] 菱形&箏(鳶)形- 看板CS_TEACHER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以下轉錄自https://140.111.153.6/van/www/asp/upload/view.asp?ID=82 )
長方形、正方形與菱形是否為平行四邊形?正方形是長方形嗎?正方形是菱形的一種嗎?
九月中旬,學生拿著一分校外課輔的資料來問我,四邊形如何分類?「箏形」是什麼?這
份資料是一張各種四邊形性質的分類表,其實教師手冊上也有相同的資料。(93年五上翰
林版數學第一單元-四邊形)
如果要詳盡解釋平面圖形間的包含關係,可能超過學生理解能力範圍,混淆單元教學目標
,不利學生學習。可是數學邏輯推論能力可以從比較不同性質的條件,滿足特定條件的方
法上來學習包含的觀念。
A圖形具有的性質,B圖形也均具有時,我們可以說:「B圖形是A圖形(的一種)」。
例如
(1)長方形、正方形與菱形都具有「兩雙對邊平行」的性質,因此,長方形、正方形與菱
形都是平行四邊形。
(2)正方形具有「四角等大(直角)」、「兩雙對邊平行」、「對角線等長」、「對角線平
分」等性質,因此,正方形是長方形。
(3)正方形具有「四邊等長」、「兩雙對邊平行」、「對角線等長」、「對角線垂直」等
性質,因此,正方形是菱形。
另外,有關箏形是否應該一併介紹,老師們可能會有不同意見,「菱形」、「箏形」的區
別應該透過摺紙比較疊合的方法比較容易吧。
網路上有一位國中生(八年級)提問箏形、菱形的定義,網友(國中老師和社會人士)的答覆
非常專業,解說詳盡、補充完整,對任教數學課程的老師而言,您從中發現了什麼?
底下的資料與您分享。
李慎文
93.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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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級學生)
誰能告訴我箏形、菱形的定義,以及面積怎麼算?
(國中老師)
菱形:鄰邊相等的平行四邊形,稱之。一般簡稱:四邊等長之四邊形。
箏形又名鳶形:兩雙鄰邊相等之四邊形。
任何四邊形凡對角線互相垂直者,其面積求法是,兩對角線長度相乘再除以2,基本上它
是利用四邊形面積等於任一對角線所切出的兩三角型面積和而得到的公式。
箏形與菱形他們的對角線是互相垂直的,你可用對稱軸摺疊紙張實驗發現,確是垂直的。
也有人將正方形視為一種箏形,似乎未必一定要上下兩個等腰三角形不同,如果上下兩個
等腰三角形可以相同,正方形也可以是箏形。
箏形定義:兩組鄰邊等長,但四邊不等長。
箏形判別:(1)一對角線被另一對角線垂直且平分。(2)一對角線平分頂角的四邊形。
由上定義及判別,可確定菱形必是箏形;箏形不一定是菱形。因此,正方形也是箏形。
橫對角線當對稱軸,上下兩等腰三角形上下可完全疊合則為菱形,也是平行四邊形;不能
疊合則為箏形,此時箏形之對邊就沒相等,則不為平行四邊形。
菱形是平行四邊形;箏形不一定是平行四邊形。
(家長)
定義補充:
正方形:四角等大,四邊等長。
長方形:四角等大。
菱形:四邊等長。
平行四邊形:對邊平行。
梯形:恰有一組對邊平行。
箏形:兩組鄰邊等長,但四邊不等長。
六種圖形之包含關係宜用文氏(Venn)圖解說明。
對於各四邊形間的包含關係(註1)
若定義:A圖形具有的性質(註2),B圖形也均具有時,則稱A包含B(註3)。
以下以A>B表示A包含B,>是錯誤的符號,在此因打不出正確者,故暫代之。
梯形 > 平行四邊形 > 長方形 > 正方形
平行四邊形 > 菱形 > 正方形
箏形 > 菱形 > 正方形
註1:
稱個人是因現行台灣數學並不給予嚴格包含定義(再註),又定義因人而異,不同的定義將
會有不同的分類。
註2:
這裡的性質,僅指對邊、鄰邊(含對角線)、鄰角、對角(含對角線夾角),面積及對角線分
割後衍生的平面圖形。
註3:
意指B是A的其中一種[分支或特例]
再註:
梯形 > 平行四邊形 > 長方形 > 正方形正之後,那麼梯形之[恰有一組對邊平行]之定義
便矛盾了,取捨之間?取後不取前﹗原因避而不談。例如[平行與重合],重合是平行嗎?
也得看編書教授是哪一學派,目前採用重合非平行一派。
全國教師會論壇 教學交流
http://www,nta,org,tw/bbs/topic,asp?TOPIC_ID=2181&FORUM_ID=53&CAT_ID=7
: 以上敘述.都對
: 以下為維基百科的描述:
: 「
: 鷂形,在台灣稱作鳶形,在中國大陸稱為箏形。是一種四邊形,特點為:
: 是圓形的外接四邊形
: 其中兩對鄰邊相等
: ^^^^^^^^^^^^^^^^
: 對角線互相垂直
: 其中一條對角線平分另一條對角線
: 通常只有凸的形式稱為「鷂形」。
: 「鷂」為風箏(又稱「紙鷂」)之意,因為風箏的形狀通常是這樣。
: 鷂形的面積為對角線相乘除以二。
: 菱形是特殊的鷂形。
: ^^^^^^^^^^^^^^^^
: 」
: 話說.還真的跟我小時後學的不一樣
: 我小時後學的是鳶形是"兩組鄰邊分別相等".
: 而且老師還特別解釋"分別"就是A=A,B=B,且A=/=B這樣
: 嗯....不知道現在學校課本是教哪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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