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5年等待期,族人直接取得原保地所有權面積已達7,500公頃📢】
蔡英文總統於108年1月9日公布「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37條修正條文,原住民族取回祖先留下來的土地,將不用設定地上權、🧑🌾耕作權或👩🌾農育權滿5年後,才能取得土地所有權,原民會於108年7月3日依法發布修正「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落實蔡總統對原住民族土地轉型正義的政策目的。經統計辦理原保地權利回復成果,自108年修法後迄今, #原住民取得原保地面積 已達7,500公頃, #受益族人 約達1萬8,000人。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 16 條 在 簡智隆 服務處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禁伐補償」說清楚講明白
原住民保留地有26萬公頃,其中有18萬公頃被劃為林地,依森林法規定,林地只能造林。這18萬公頃林地中,有8萬公頃被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水土保持法、自來水法、國家公園法...」禁伐。
只能造林但被禁伐,8萬公頃原住民保留地等於廢了。其中有1萬2千公頃有幸參加林務局造林獎勵計劃的,20年造林每公頃平均每個月領2千多元獎勵金,20年期滿,樹長大了但被禁伐,獎勵金也沒有了。另外6萬8千公頃無法參加林務局造林獎勵計劃的原住民保留地,今年,政府只編8千公頃的禁伐補償金,每公頃2萬元,其餘的6萬公頃既無造林獎勵金也無禁伐補償金。
大家一定要知道,這8萬公頃原住民保留地林地都是具有權狀的私有財產。
憲法保障人民私有財產,凡有限制,定有補償。就像今年上半年,台灣乾早,水庫缺水,政府在缺水地區限制稻田耕作,農委會馬上依法在缺水地區辦理休耕補助,每公頃稻田補助6萬5千元(一期稻作)。為什麼這麼做?因為稻田是農民生計,缺水限制耕作等於限制農民生計,農民配合政府限制農業用水政策,政府當然要給予補償。
光復後,政府第一個涉及原住民族土地的法令開宗明義寫著「為維持山胞生計,劃設山地保留地…….」。原住民保留地是為了「維持生計用」,這是法令的宗旨,26萬公頃的原住民保留地是原住民族賴以維生的土地。但是,18萬公頃被劃為林地,只能造林,其中又有8萬公頃私有財產的保留地被禁伐,當然,就像缺水休耕,原住民族也有義務配合政策。配合山坡地保育、配合水土保持、配合水資源保護、配合國家公園……,但是,私有財產配合政府政策被限制使用,原住民卻得不到補償。限制生計而不補償,這是違憲。為什麼我在2007年11月對當時的行政院長張俊雄總質詢「禁伐補償」的問題時,用的標題是「解開綑綁原住民的繩索」?因為原住民族被政府用各種不同的繩索綑綁了!
「禁伐補償條例草案」早在第六屆的立法院就有了,但一直未能進入協商,直到這一屆(第八屆)才進入協商,而且在這會期之前已經過協商。
第一次協商 102年1月4日
第二次協商 102年5月17日
第三次協商 102年12月27日
第四次協商 103年 9月26日
第五次協商 104年1月22日
第六次協商 104年4月30日
第七次協商 104年6月16日
在上會期末的6月12日,我拿著協商結論到各黨團尋求簽署。我所屬的立院新聯盟黨團簽署了,我找國民黨團也簽署了,找台聯黨團,台聯黨團說「民進黨團簽署我們就簽署」,我找民進黨團柯總召,柯總召說「田秋堇委員簽署我就簽署」,我找田秋堇委員,田秋堇委員說「環保團體有意見,要討論」。於是,代表田秋堇委員的兩位環保團體代表(詹順貴及林子凌)與我的法案助理在我的辦公室從下午討論到晚上,並將環保團體代表的意見寫入條文中。6月15日晚上參與討論的還有代表原林盟出席的台南市議員谷暮.哈就與車牧勒薩以.拉勒格安二人。
6月16日,上會期的最後一天,我拿著田秋堇委員已簽署的協商結論找柯總召簽署,柯總召看完說「這不能簽,一年要24億,這以後可是我們執政後要付錢的」。民進黨拒簽,協商觸礁,僵持中,王金平院長在協商結論中寫下「列為第八會期優先協商法案」,各黨團都簽署了。
8月11日,民進黨族群事務部主任夷將.拔路兒發聲明「民進黨拒簽〝禁伐補償條例草案〞是因為這個法案是《錢坑法案》,民進黨要為國庫〝審慎把關〞」。
9月15日立法院開議,依王金平院長在6月16日協商結論中寫下「列為第八會期優先協商法案」,「禁伐補償條例草案」率先協商,但民進黨柯總召以「這個草案我們都沒看」拒絕協商。
9月18日,王金平院長召開針對禁伐補償條例草案「意見交換」會議,民進黨又提岀「這個法案也要納入漢人補償的思考…」,拒簽。王金平院長裁示,中秋節後由我主持逐條協商。
9月20日,田秋堇委員發文「要將原住民族祖先的智慧納入法案中」。
以上就是近3年來「禁伐補償條例草案」的坎坷過程,我們就看11月逐條協商時,民進黨還要提岀什麼新看法。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 16 條 在 陳瑩(Ying Chen)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除去歧視、迎向平等】-刪除原保地他項權利5年限制
今天是原住民「還我土地」運動歷史的一刻,過去原住民取得原住民土地,卻必須遭受限制一定年限,才可以取得所有權!
這是明顯帶有「民族歧視性、民族不平等」的規定!自省府時代已經開始,過去55年到75年期間,依照《臺灣省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規定,原住民必須持繼耕作滿「10」年,才可以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直到民國74年《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修正,將10年限制改為「5」年,這是一個民族「歧視性」且「不平等」的規定,幾十年來,限制原住民取得土地所有權的違憲違法條款,今天終於刪除。
其次是,依照目前的規定,原住民保留地要申請增編或劃編為保留地,必須自77年2月1日即使用至今且不中斷的土地,才符合增劃編的要件,也就是說,至少連續使用超過30年,才可以通過增劃編的申請,但是通過申請之後卻不能取得所有權,只能擁有原住民保留地的他項權利,還必須還要持續使用滿5年,才可以獲得所有權。終於,這5年的違憲違法條款,立法院今天三讀刪除。
根據原民會的統計,刪除5年條款後,將約有3萬原住民可以受惠,可由原住民保留地的他項權利,直接獲得所有權。這是原權「還我土地運動」的嶄新一頁,也是民進黨政府尊重及肯認原住民族土地權利的態度!
今天是歷史的一刻,終於刪除民族歧視性、不平等的5年限制,期待台灣社會持續「除去歧視、迎向平等」,共同邁向共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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