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法令整好隊,台灣會更好】
「長期照顧服務法」已經正式實施兩年多,卻發生相關的法令跟不上腳步的狀況,特別是正式實施後,依法成立的住宿型長照機構,竟然因為落後的法令而無法聘用外籍看護,經我介入協調後,勞動部昨天正式公告新的辦法,把這個漏洞補起來,算算與這母法正式實施的距離,竟然有兩年之久。
目前長照機構聘用外籍看護主要是根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在此標準的第20條內容,主要是規範「老人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機構聘僱外籍看護,然而,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的住宿型長照機構,究竟是要視為老人福利機構,還是護理之家?由於聘用外看的比例不同,受申請的地方政府單位因為無法適從,而不得不退回業者申請引發民怨。
根據勞動部昨天的修法公告,將依「長期照顧法」新設的住宿型長照機構新增至第二十條,也就是正式將新設機構納入管理,至於聘僱外看的比例則比照「護理之家」,也就是先前無法聘用的情況不但可以改善,業者在新的辦法實施後,也馬上可以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不會再有踫壁的情況了。
#法令疏漏我來補
#長照制度靠你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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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台灣自1992年開放引進外籍看護工開始,也頻頻傳出外籍女性看護工遭到性侵害的事件。近日發生的印尼女看護工性侵案即是其中一例,受害者為了舉證,甚至需要錄下自己遭到性騷擾以及性侵害的影片作為證據。我也很難過在台灣推廣性別運動數十年後,這類對女性的暴力仍持續在台灣社會中發生。
目前台灣已走向高齡化社會,但目前長期照護責任仍是由個別家庭負責,許多家庭在經濟考量下,便將照護的責任轉嫁到外籍看護工身上。在台灣長期難以打破的性別分工情況下,看護工的性別也以女性為主,這樣的做法,除了又再製性別角色分工,一方面也讓女看護工容易處於不安全的性別環境中。在2012年監察院所做的調查報告指出,勞委會自2009年7月1日開辦1955專線日起至2012年6月底止的統計中,共受理 582件性騷擾案件與227件性侵害案件,在這些數字背後可能還存在更多隱忍或無法報案的情況。
這次案件發生後,我們檢舉並籲請媒體自律、不要不當傳播受害者影片,也聯絡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瞭解並督促處理進度,並釐清政府在監督管理上是否有缺失之處。在過去的修法提案中,勞動部有提出「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8條」的修法,也在2014年通過將「遭受性侵害、性騷擾、暴力毆打或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納入可轉換雇主或工作轉換登記的條件,但是這樣的作法屬於事後的處理。
我們知道在許多性騷擾與性侵害的案例中,加害者會不斷的試探、食髓知味地去侵害受害者,如果外籍看護工可以轉換雇主,就能在有警覺時遠離心存不軌的雇主。未來我也會持續去瞭解溝通,並請相關部門評估未來外籍勞工轉換雇主、通報機制、抽檢的修法方向及建立其他可能的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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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goo.gl/BWRUj4
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 在 劉致妤 Shadow Liu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移工三年出國一日回來還在原單位(公司、家庭)服務的話、還要再一次貸款支付仲介十幾二十萬仲介費?!
我支持取消、變更就業服務法第52條中移工三年出國一日之規定
就業服務法
第52條(聘僱外國人期滿之申請展延)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有重大特殊情形者,雇主得申請展延,其情形及期間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但屬重大工程者,其展延期間,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前項每年得引進總人數,依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勞工、雇主、學者代表協商之。
受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關係終止、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因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返國治療再檢查合格者,得再入國工作。但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應出國一日後始得再入國工作,且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二年。
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且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四年。
前項資格、條件、認定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五分鐘戳破仲介的謊言】
讓我們花個五分鐘的時間,
看清仲介如何為了自己的利益,欺騙社會大眾。
youtube連結:https://youtu.be/KzMPA0bTB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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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林淑芬、吳玉琴推動《就服法》52條的修法,
取消移工「每三年要出國一天」的惡法。
這個法案一推,仲介們撲天蓋地般襲來,
用盡各種方式混淆視聽、抹黑、威脅立委!
其實在去年九月,這個法案就曾被提出,
當時就是因為仲介團體的阻擋,
導致法案在黨團協商下被搓掉!
這次請大家一起來關注,
支持取消這種只對仲介有利的惡法!
讓我們一同邁向更平等、公義的社會吧!!!
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 在 就業服務乙級Gavin老師- [第二類外國人總整理] 第 ...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第二類外國人總整理] 第二類外國人:指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包括: 八、海洋漁撈工作。 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