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智權報290期火熱出刊,除了封面故事《SEP專題報導》外,精彩內容還包括:
● 用AI來決定SEP的價值及必要性是否可行?
● 美國SEP政策新方向:競爭至上,不再獨厚專利權人?
● 服務業的智財權策略 ─ 以餐飲業為例
● 意法半導體攜手Norstel AB 共創碳化矽SiC專利佈局
● 2021年上半年台灣智財成績亮眼,商標申請件數再創歷史新高!
● 近似著名商標就一定會貶損其信譽或攀附其商譽?歐盟2021年Puma v EUIPO - Gemma Group案
● 任天堂反制侵權再下一城:Nintendo v Storman案
● 真實世界數據於醫療領域之運用與個人資料財產利益 -- 由Dinerstein v. Google 訴訟案談起
● 美國發明正式案非DOCX格式新案送件費2022/01/01起生效
● 《IP小辭典》商標使用
● 專利法第59條第1項第3款先使用權抗辯之再思考
● 台灣痛苦指數節節高升,應該如何因應?
● 2021年全球創業投資分析:Q2鉅額融資火熱、獨角獸公司激增
● 汽車市場通訊專利許可爭奪:華為和諾基亞扳手腕,誰能笑到最後?
● 中國封測行業景氣高漲:未來競爭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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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中國外觀設計侵權訴訟中設計特徵之確定對實質近似判斷的影響
2009年10月實施的中國專利法第3次修正,第23條增加第2款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徵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與第23條第1款「授予專利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於現有設計」的新穎性規定相比,這款規定提高授權標準,亦即外觀設計除了要有新穎性,也要符合「創造性」要件,這規定包含兩種含義:(一)清楚排除與現有設計雖不相同,但其間的差異對於整體的視覺效果並沒有顯著影響的外觀設計;(二)明顯排除將多項現有設計的特徵進行簡單組合而成的外觀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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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界定物的迷霧
我國專利法第26條第2項明定「…各請求項應以明確、簡潔之方式記載,且必須為說明書所支持。」此間謂之明確除了「單獨由請求項之記載內容,即可明確瞭解其意義,而對其範圍不會產生疑義」之外,還包含了「每一請求項的範疇應明確」。然而,審查基準中僅僅指出發明專利必須明確於前言處 (即標的名稱) 記載請求項所指者為物或方法,並未繼續深入討論。但,範疇明確與否豈是審查基準寥寥五行就可道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