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四嗷早👋 #推動維修免責條款
由於臺灣汽車零組件在全球市佔率高達7成,面對國際品牌車廠跨海來台對臺灣廠興訟智財權專利法問題,恐怕對臺灣汽車零組件、售後維修市場產業造成衝擊,消費者選擇副廠元件權益也恐怕會受到影響。因此,除了簽署邱議瑩委員的增訂《專利法第136條第2項》「維修免責條款」外,特別提案要求研議將國際法規納入,經濟部回應表示,遵照辦理。
#顧台灣好生活
專利法第 7 條 在 元毓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關於瑞德西韋藥品專利爭議隨筆
這位李秉燊的說詞相當不專業。
(見圖)
李先生論點存在三大問題:
(1)截至2020/02/22,Gilead Sciences, Inc.所發明的瑞德西韋化合物本身已取得美國(US9724360B2)、EP(EP3212174B1)、日本(JP6220484B1)、澳洲(AU2015339223B2)等地的專利,但在中國、加拿大等其他國家只是「申請中未獲證」
未獲證的專利就還不是專利權。還不存在的權利沒有侵權問題。
(2) 「中國上市企業博瑞生物醫藥於2020年2月11日發布其已成功仿製開發了瑞德西韋原料藥合成工藝技術和製劑技術。但後續如要正式投入市場仍須吉利德的專利授權,以及通過臨床試驗、審批等環節」
此行為同樣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69條第四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四)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我是不理解台灣國衛院底行為在你口中是「合理合法」,怎麼中國企業的行為就不合理不合法?
(3) 況且中國大陸與台灣都有緊急避難下的「國家強制授權制度」。直接走這條路徑即可,根本毋需裝模作樣地談授權。
萬一原廠獅子大開口,台灣政府無力支付,疫情肆虐下最後台灣政府還不是強制授權?呵呵
(陳水扁政府就曾強制瑞士羅氏大藥廠授權Tamiflu)
至於「武漢P4實驗室與合作單位在2020年1月21日搶先申報中國發明專利《瑞德西韋抗2019新型冠狀病毒的用途》」一事我在2/5已經寫過文章說明「衍生專利」在實務上很常見,引述如下:
(省略)
題外話,台灣覺青的「反現實力場自我高潮技能」真是滿點,姑且不論醫藥研發專藥的友人告知「已知且已經有專利公開說明書的物質要合成出來技術上並非高難度」;中國企業2周前就已經有能力量產,台灣落後人家2週還自認可以進軍全球?(且此藥並非疫苗)
(見圖)
而黨報自由時報2/12與2/20的雙標報導更是可笑:
(見圖)
文章連結:
http://yuanyu.idv.tw/?p=3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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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專利法先使用權之舉證不易問題
如果在他人申請專利前,已在國內實施侵權物、或已經完成國內實施之必要準備,則侵權人可以主張專利法第59條第1項第3款之先使用權,而免於專利侵權責任。該先使用權之限制有二:一是如果用於該實施行為之技術乃從專利申請人所得到,且未滿一年,並經該專利申請人聲明保留其專利權;二是侵權人僅能於原有事業目的範圍內繼續利用。不過,司法實務上常遇到的問題,是侵權人常不易證明「已在國內實施」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