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法學教室 第228期(2021,10)
全世界的疫情持續發燒,未有停歇趨緩的走勢。因而所有的焦點都放在防疫與疫苗的討論之上。然而,誠如疫情剛發生時,有許多關於人身自由限制的憲法層次議題,曾有廣泛的討論。本期特別連載有二篇,「行政法研究室專題」邀請李建良老師,以居家檢疫所發生的實際行政爭訟案例,來探討行政處分所涉及的基本問題。另一連載「經濟刑法第四講」,由黃士軒老師就實務上常發生卻鮮少被探討的「多層次傳銷特別刑責」,進行深入的說明與探討。
另外,釋字第806號解釋,就街頭藝人表演許可,所涉及自治規則的限制,進行是否有違憲的審查,亦值得關注。法學論述欄目部分,邀請王志誠老師,就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6款,有關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行爲之認定標準,從立法論、學說與實務見解的統整歸納後,提出其最終見解。
最後,本期大法庭選輯兩則裁定見解,係就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以及不獲會晤之郵寄掛號催吿函的生效時點,亦值得高度關注。
📕本期內容
【法學教室】
🎯法官聲請地方「自治條例」違憲/吳信華
🎯流抵約款/温豐文
🎯道路競駛與客觀結果歸責/古承宗
🎯販賣槍枝──不自證己罪拒絕證言權告知義務/王士帆
🎯簡政便民?同次股東會進行同額減資與增資之程序/張心悌
🎯神聖的受益權與附條件之解約金債權?/葉啟洲
🎯‧郵件投遞員從屬性的具體認定標準/林更盛
🎯我的著作、你的著作權?/王怡蘋
【特別連載】
🔸行政法研究室:第三講
行政處分的消滅、構成要件效力與行政爭訟──COVID-19居家檢疫的法學思考實驗/李建良
🔸經濟刑法:第四講
初探變質多層次傳銷行為罪(上)──以關於變質多層次傳銷行為之判斷的我國立法、學說與實務為中心/黃士軒
【法學論述】
✒證券交易法上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行為之認定標準/王志誠
【實務選編】
◾公法類
◾民事法類/曾品傑
◾刑事法類
【大法庭選輯】
📃行政程序法「時效規定」──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大字第4號裁定
📃部分土地共有人違反通知義務出賣土地之效力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時事直擊】
◾街頭藝人取得許可證方可表演案──釋字第806號解釋
◾手機大戰開打──淺談專利授權
◾電機大廠經營權爭奪戰
📕完整介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28
📢#月旦雜誌,最新優惠:http://qr.angle.tw/gyj
📢#月旦知識庫 最新購點優惠:http://qr.angle.tw/dzl
📚#元照新書:http://qr.angle.tw/pp8
專利授權案例 在 北美智權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北美智權報289期火熱出刊,除了封面故事【疫情時代下的生醫產業新趨勢】外,精彩內容還包括:
● 2021美國人道專利獎,對抗肺炎疫情也納入評選項目
● 法院核發禁訴令,SEP訴訟將因此有何改變?
● 初探國際半導體大廠ROHM之SiC碳化矽專利佈局
● 未獲授權擅自採用名人圖片及其精神口號竟然不違反商標法?
Ice Cube v. Robinhood案
● 優先?還是優惠?申請專利時別傻傻分不清 !
● 以色列專利制度簡介與其異議程序的改革趨勢
● 從TRIPS協定第34條第1項之「新的」用語談專利法第99條之修正建議
● 《IP小辭典》專利改請
● 我國生物藥品監管與專利策略 — 由Humira案例談起
● 英國智財法院對歐盟共同設計訴訟的最後裁決 -- Rothy's Inc v. Giesswein Walkwaren AG
● 化合物的顯而易見性系列-10:鹽類的顯而易見性 — Pfizer, Inc. v. Apotex, Inc. (Fed. Cir. 2007)案
● 發明人讓與專利給他人後可否主張專利無效? 美國最高法院Minerva Surgical Inc. v. Hologic Inc.案
● 2021上半年大陸發明專利授權33.9萬件,國外申請人成長達三成
● NFT非代幣,應警惕惡意炒作而影響創新主流
● 加速控制疫情、大力提振消費—除了奧運,日本政府現在最該做的事
※ 歡迎訂閱電子報及分享連結:
http://www.naipo.com/Portals/1/web_tw/enewsletter/enewsletter-289/naipo_ip_news.htm
※ 簡體中文智權報同步出刊,連結如下:
http://cn.naipo.com/Portals/11/web_cn/enewsletter/enewsletter-91/naipo_ip_news.htm
#北美智權報 ─ 提供您最需要的 #專利申請實務與知識 #商標申請 #侵權訴訟
專利授權案例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前行政院衛生署藥政處處長 #王惠珀 女士,以她的專業針對私人企業研發的國產疫苗提出一些觀點,節略部分段落與大家分享。
王惠珀,台灣桃園人,台大藥學系學士、美國密西根大學藥學博士。獲 15 國 41 項新藥發明專利;發表學術論文 124 篇,曾任台北醫學大學藥學院院長,行政院衛生署藥政處處長。
-------------------
本文且以法律 (法規) 的邏輯推演,用AZ疫苗以及消炎藥偉克適(Vioxx) 的回收訟案為例,論述行不由徑的疫苗施打,其夢靨從打在人民身上的那一針起,才要開始。
《摸黑走路,不翻跟斗者幾稀矣》
不同的病毒隨時會橫空出世,孩子們的成長過程離不開各種 (五合一、六合一) 疫苗,我們還會需要各式各樣的疫苗。
法規一體適用,就藥政管理而言,如果臨床二期的國產疫苗可以施打,那麼往後任何疫苗都可以走「高端捷徑」緊急使用囉,主管機關能不受理?
《何謂臨床三期?》
國產疫苗做完臨床二期,不代表它具有保護力,也不代表它對不同身體態樣 (status) 的人沒有副作用,因為臨床二期的「安全」與三期的「副作用」是兩回事。
藥品毒性及安全性是臨床一期跟二期在做的事,收錄的試驗者以健康的成年男性為主。記住喔,受試者沒有疑難雜症,不包括小孩、孕婦、慢性病人等。哪一個老人家沒有各種疑難雜症? 那麼,只做到臨床二期試驗,如何告訴你這疫苗對所有人都有保護力? 對老人家不會造成傷害,孕婦、小孩也可以摸黑上路?
AZ疫苗就是在臨床三期緊急授權使用後,發現了血栓副作用,拿不到許可證。告訴我們,任何藥物都可能存在著沒有被發現的副作用,所以越是專家,在預防用藥風險的態度上也越趨保守。筆者曾在衛生署說「以媽媽的天性」掌新藥審批,被 #陳建仁 署長 批「用二十世紀的思維在辦事」。我得說,保守是人道,不是落伍。
《醫療人權訴訟案》
新藥即使走完臨床試驗三期,獲得上市許可,也不保證能永續使用,偉克適 (Vioxx) 回收事件就是個被稱為「哈佛大學教科書等級」的經典案例。
偉克適是 Merck藥廠的 Cox-2 型消炎藥。這隻金雞母上市五年,產生了88,000個藥物不良反應申訴案,這「臨床四期」資料顯示它有心臟方面的副作用,而於2004年主動下市。病人可不是省油之燈,跟著提出47,000件個人以及265件集體訴訟案,求償金額高達 880億美金,藥廠最終以 48.5億美元 (1360億台幣) 和解金擺平此事。偉克適回收事件說明,藥廠未做好用藥風險預防,會吃不了兜著走。
《醫療人權》
就七月要開打的國產疫苗而言,即使在台灣打了 500萬劑 (二劑/人),還是只有臨床二期的實證資料,接下來就會產生幾個無法解決的難題:
一、 政策將人民推向涉險醫療,有刑事責任,人民有權提起刑事告訴。有哪個審批委員敢為涉險醫療的申請案背書? 可以預知,該疫苗在藥審會就不會過關。
二、即使過關,可以用來申請藥證嗎? 當然不行。申請藥證必須做完臨床三期。因為沒有三期試驗,沒有人知道它的副作用、配伍禁忌(有甚麼病的人、在服用甚麼藥的人不可以打…),以及甚麼人不可以打…。
三、「多國多中心」的臨床三期試驗一開始做,法律問題就來了:依臨床試驗規範,在他國試驗的受試者將得到涉險之保障與補償 (如高端高層所言,3萬美金/人),為什麼七月要開打的人白白當了廠商的白老鼠? 白老鼠可以提告廠商侵犯人權。
四、已經施打在 250萬人身上的疫苗,回頭再做三期試驗,其法律/法規邏輯在哪裡? 如果三期試驗結果未通過評估,卻以 250萬人已打疫苗的既成事實「蓋牌」讓它通過,得到藥證,有哪個審批委員敢參與這侵犯生命權的賭局?
五、如果該疫苗未通過評估,也未得到藥證,那麼250萬人是不是該向廠商求償? 廠商會辯稱有政策授權,那麼人民是不是該提告國賠,以及刑事訴訟告政府讓人民涉險?
由此可知,「緊急使用臨床二期試驗疫苗」一事,對人民、廠商、決策者、食藥署之藥審委員而言,都是輸家。
專利授權案例 在 智慧財產權系列講座 智慧財產權觀念建立與案例探討(上) 的推薦與評價
![影片讀取中](/images/youtube.png)
演講主題:智慧財產權系列講座─智慧財產權觀念建立與 案例 探討(上)演講日期:2011年10月19日演講講者: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劉承慶律師 授權 ... ... <看更多>
專利授權案例 在 橘子法律書房- 專利授權交易中,權利金要多少才是合理?請見 ... 的推薦與評價
2.3 前述權利金比例,皆指淨銷售金額(Net Sales Price)。僅有在少數案例裡,會按照毛利或淨利金額(Gross or Net Profit)的一定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