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年頭,異性結婚擁有選擇的自由,
妳可以輕易的跟一個人共結連理,
但想離婚,卻困難到還得經過別人同意。
今年一月,
新北市蘆洲一名林姓男子,
因為小孩幫忙買肉圓沒加辣,
酒後動粗痛毆妻兒登上新聞版面,
李姓妻子事後說先生早就不是第一次家暴,
她蒐證後選擇提告,
聲請保護令獲准,還訴請離婚。
#案件看似告一個段落
#但不是所有家暴案件進了法院就能討到公道
另一個家庭跳出來控訴,
妻兒子女長年活在家暴陰影下,
陳姓男子會大吼大叫要小孩陪他吃鹽酥雞,
不聽話就會亂摔東西打人
生完氣後又會安排全家出遊,
彌補自己的過錯,
這個太太忍了好幾年的時間,
直到對方說出要殺人才忍無可忍,
拍下家中被摔壞的物品蒐證提告,
#合議庭三名女法官卻認為
#這不算是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
#判決不准離婚
#逃出來的太太得在六個月內恢復共同生活
這個媽媽受訪的時候,
發抖的說,
同為女人,
或許法官單身,
也或許她的先生從來沒有對她做過,
像對方對我做的這樣的事情,
所以她不能感同身受,
#但今天這樣的判決好像要送我去死似的
其實當媽媽的心願很簡單,
就是希望孩子能在安全的環境下平安長大,
隱藏在家庭裡的暴力,並非外人能輕易察覺,
難道這個社會非要等到發生不可挽回的事情,
才要來徹底檢討嗎?
P.S.這個案件在報導的這天,
被最高法院駁回上訴,不准離婚已成定局。
#請看我們的完整報導
「陪我吃鹽酥雞!」肉圓案翻版 妻兒控父家暴
https://news.tvbs.com.tw/local/1116094
「像是要送我去死!」 控女法官無感同身受
https://news.tvbs.com.tw/local/1116132
#離婚真的那麼難嗎
✅台灣分為協議離婚與裁判離婚兩種,
如果夫妻有一方不願離婚,
只剩下裁判離婚一途,
但並非任何人都有權訴請離婚,
如果是犯錯的一方,就無法請求離婚。
✅民法第1052條規定,符合下列十要件以及其他重大事由,
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但什麼是重大事由,法律卻沒說。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
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婚姻是彼此選擇幸福的權利
#真的要交給不相干的第三人來決定嗎
#認同請分享
#謝寶好戰友一起完成主搭稿
#家暴問題找國涵
#法律問題找國涵
#律師娘做你最強後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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