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請問你知道什麼是e mail嗎?
當然知道啊!e mail就是信件內容在電腦上打好,存到磁碟片中,再把磁碟片放進信封中封好,請郵差遞送,比傳統郵寄省了不少紙張呢!
偉哉~金管會,一定也知道e mail就是上述的解釋無誤!
根據金管會所提的配套措施是「客戶要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聲明書 (內含同意辦理該業務、本暫行措施及投保各項文件為親簽) 並錄下簽署聲明書的簽名動作確認是其親簽。」
也就是說,保戶如果要投保,就要印出聲明書等投保文件,還要自己錄影拍下自己簽名的影像。
不僅如此,簽完投保文件、錄完影後,保戶還要透過電子郵件寄送、拍照或掃描上傳、傳真,將簽好的文件先行回傳保險公司。
光是這一連串的動作,就讓壽險業者大喊「很難辦到、對保戶來說太麻煩了」,因為要保書內含保單條款,一般都高達數十頁,很多地方需要簽名,姑且不論「擾民程度」,簽名是否疏漏就是疑慮了,預期會影響保戶投保意願。
https://amp-news.cnyes.com/news/id/4653470
客戶聲明書是什麼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保險法有關兒童保單的修正,總統預計在今天(10日)公告,金管會在昨天也公布了相關銷售的措施,趕快來了解。
因應這一波兒童保單搶購熱潮,據媒體報導保險局公布了幾項措施,因為金管會目前還未公告相關新聞稿,僅以媒體的內容來說明:
第一、 原本6月12日就要停售的商品,可以賣到6月30日
第二、 所有死亡給付的金額都要計入,但退還保費給要保人的保單,可以不計入61萬5千元,不過退還給「受益人」的保單還是要計入。
第三、 若超過限額還要增加保障額度,只要家長簽署聲明書,表達知道若是發生事故只能返還保險費就可以投保。
保險法這一次修正了第107條,原本未滿15歲小孩的保險,如果有死亡給付的,在滿15歲後才會生效,在那之前若發生事故,則是退還保費。
現在新的法律規定,將兒童保險定性為喪葬費用性質的保險,保險的死亡給付,未滿15歲的小孩不能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喪葬費用扣除額的一半,目前就是61萬5千元。
現在大家都趕在修法前投保兒童保單,因為想替小孩規劃儲蓄性質較高的保險商品,未來是比較困難的,成本也會變高。
7月1日以後,兒童壽險保單要符合死亡保障門檻,16歲以下的保額必需是保價金的190%,現行保單一定要修改,儲蓄功能會下降,保障功能會提升,但是兒童保單又有61萬5千元的保障上限,而且所有保單的死亡給付要合計,反推回來,兒童保單的保價金不可能太高,也就是說,兒童保單的儲蓄功能將大打折扣。
現行即將停售的保單,因為沒有受到死亡保障門檻的限制,死亡給付部分在滿15歲後才生效,在那之前,保險公司並不承擔死亡給付,一但發生事故也是返還保費,想規劃高儲蓄功能的保單並不困難,因此,在修法前引發搶購熱潮。
【#劉北元雜誌專欄】保險法有關兒童保險的條文又修正了,如何分享這個訊息給客戶,為小孩投保適當的保險呢?下面的文章,絕對不能錯過。
https://www.commonhealth.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nid=81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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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客戶聲明書是什麼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聽說土條點名我單挑?><敬覆黃士修先生>
聽說土條放了一個文章講我,
可能是上次我寫文章笑他,他不高興吧?!
不過我也想問,
台大法律系教授沈冠伶只是辭任台大遴選委員會而已,
她的辭任聲明書的法律見解,你哪裡不認同,可以討論,
雖然沈冠伶法律很強(比k強一百倍阿!)
雖然土條你是法律素人,法律程度不夠,
但法律是社會科學,本來就是各自表達自己的見解,
不管土條你的見解多麼荒謬可笑,
我們法律人還是要尊重你的~
可是土條阿,
你竟然可以因為立場不同而對沈冠伶做出人身攻擊,
你說:「此人又是一個為政治服務、背棄專業倫理的學術界之恥。」「沈冠伶只不過是法律新納粹的其中一份子罷了」
我想,這個很明顯已經超出法律討論的範圍了,
甚至已經有點不理性了,
所以我發一個文酸你一下,
你都可以罵人了,
總不能只准你土條罵人,不准別人笑你吧?
土條第二po我看了,他的論述有幾個問題,
(沒法律專業就是這樣,亂扯是正常的~)
1.土條說:
「單一判決不具有法條最終詮釋權。這應該是律師的常識。」
他的意思是說我上次找的判決只是個案,
這個我同意,不過我也要問你,
你找得到對你有利的判決嗎?
你找得到
法院認定教育部沒有裁量空間只有聘任義務的判決嗎?
(我幫你找過了,沒找到)
你拿不出來,那就是沒有,
講什麼單一判決不具有法條最終詮釋權,那是屁話!
打官司我有實務判決你沒有,
法院要採誰的看法呢?
另外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79號判決
跟106年度訴字第644號判決都說:
「校長投票結果並非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
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並不具有行為、公權力、單方性、個別性及法效性等
構成行政處分概念之要件,顯非行政處分」
加上我第一個文章引用的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4號,
已經有三個判決是對我有利的喔!
你還可以說單一判決怎樣怎樣嗎?
2.土條說:
「要注意的是,法院的判決不是就此一錘定音,行政機關的解釋也非常重要。重點是你教育部以前是怎麼解釋這條法律的,以前的人都沒問題,現在就突然有問題了。」
我說土條你又錯了~
(1)憲法第80條: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法院是獨立審判,誰管你行政機關的解釋是什麼?
況且你的文章也沒引用
任何教育部之前曾經有過函釋
說教育部對遴選結果沒有審核權力,只能無條件聘任的,
因為你找不到這樣的函釋~
找不到,就是沒有,
你引用的「成功大學校務會議代表謝奇璋的投書」,
是教育部函釋嗎?
學者投書可以當成法律依據嗎?
(我又忍不住笑了~)
(2)要說教育部歷年的立場,
我們來看看過去的判決引用教育部的函文或證詞好了,
(a)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79號判決:
這個是清華大學(公立大學)的校長遴選爭議案件,
判決:「查被告將該校校長續任投票結果函送教育部後,經教育部以106年6月14日臺教人(二)字第1060079025號函覆以:「貴校所報賀陳校長弘聘期將於107年1月31日屆滿,經依貴校組織規程第32條規定辦理續聘,任期1任4年,自107年2月1日起至111年1月31日止一案,原則同意,本部將另擇期致送校長聘書,請查照」(見本院卷第51頁),可知系爭校長續任投票結果並非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並不具有行為、公權力、單方性、個別性及法效性等構成行政處分概念之要件,顯非行政處分(相同見解,見本院106年度訴字第644號裁定)」
關鍵句:
教育部:原則同意,另擇期送校長聘書
如果教育部沒有審核權,他的回文幹嘛說原則同意呢?
教育部的函文寫得很清楚,
教育部認為他有同意或不同意的權力
(不管土條你是否認同,教育部沒說過他沒審核權!)
(b)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1062號判決:
這個是宜蘭大學(也是公立大學)校長遴選爭議案件,
「再依當時教育部部長杜正勝證詞,上訴人最後未獲選為校長,純係部長行使行政裁量之結果,完全與系爭提問無關,杜部長為判斷前,未曾詢問任一遴選委員會開會內容,亦未曾聽說上訴人對於評選過程有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異議」
關鍵句:
教育部長最後沒有選某某人當校長,是行政裁量結果
關鍵字:
行政裁量
看到這些東西,
任何人都不會覺得教育部說它自己沒有裁量權吧!
土條你說呢?
(3)另外再給你一個行政法院判決
(今天判決大放送,都倒給你拉!)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5號判決,
這個是教育部聘任師大校長,給了聘書後,
教育部發現這個校長不符合校長資格,
發函請師大原本的遴選委員會確認,
遴選委員會無法判斷,就請教育部逕行認定,遴選委員會自己解散,
教育部決定撤銷其聘任,請師大重新辦理校長遴選,
原本的校長不爽提告教育部,行政法院審理後駁回校長請求~
教育部發出聘書後,都可以撤銷聘任了,
你說教育部可不可以直接不聘任呢?
(那個時候你們這些人怎麼就沒人跑出來捍衛大學自治?)
3.土條說:「大學法修正拿掉教育部核准權」
這個土條你又弄錯了!
如果大學法前面幾個版本
對於公立大學校長的聘任有「核准聘任」字眼,
後來拿掉「核准」兩個字,
那你這樣主張可能有道理,
可是你去看94年修法以前大學法的條文內容,是這樣的嗎?
94年修法前版本(民國83年版本):
「大學校長之產生,應由各校組成遴選委員會遴選二至三人,國立者,由各大學報請教育部組織遴選委員會擇聘之,其餘公立者,由各該主管政府層報教育部組織遴選委員會擇聘之」
關鍵字:擇聘之
沒有核准兩個字,教育部還是指定得很高興!
本來就沒「核准」兩個字,何處惹塵埃?
那土條你怎麼會說「大學法修正拿掉教育部核准權」呢?
這算不算誤導讀者呢?
4.土條說:「一個律師的水準,從他引援的判決就可以看出來。」
「在此奉勸大家,業界水準良莠不齊,找律師一定要再三審視其法律素養和職業良心。」
唉!土條阿,判決就是判決,是客觀的存在,
你不能因為我引的判決是你不喜歡的,就說這個律師水準不好阿!
如果拔管案是一場官司,我是你的對手,
我一定是引對我有利,對你不利的判決內容來打你阿!
這跟我這個律師的水準有什麼關係呢?
如果要說有關係,
我的工作就是讓對造(土條你)不愉快,
我想以你的回應,我已經成功做到這一點了,
你固然不爽,但我的客戶可是會說林律師你幹得好阿!
律師的水準,是由己方客戶去判斷的,
不是由對造(土條你)判斷的!
土條你可能沒搞清楚這一點,才會寫出這種氣憤的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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