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財政委員會臨時提案
銀行債務連帶保證人,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許添財委員有鑑於許多銀行債務協商案件,簽訂銀行抵押權設定定型化契約之連帶保證人,其債務清償責任仍可能受債務人俟後舉借債務而無止儘,於財政委員會提出臨時提案,於委員會提案通過,相信未來可以幫助更多民眾協助釐清其債務清償範圍。
臨時提案1
有鑑於銀行法12條之1及12條之2於11月9日修訂公告前,己作為連帶保證人簽訂銀行抵押權設定定型化契約者,其債務清償責任仍可能受債務人俟後繼續舉債而無止盡。有鑑於此,爰提案請金管會要求銀行,對於即日起債務人舉借債務清償當下,如債務人請求應即刻依契約解除連帶保證人之責,消滅原抵押權設定定型化契約效力,並發給債務清償證明。債務人債務未清償前,其非依原抵押權設定定型化契約再行舉借新債務時,銀行需於債務人取得該契約所有連帶保證人同意後,方得同意其借款。是否當?敬請公決。
臨時提案2
有鑑於銀行法12條之1及12條之2於11月9日修訂公告前,己作為連帶保證人簽訂銀行抵押權設定定型化契約者,為保障連帶保證人之權益,爰提案請金管會協商銀行公會如連帶保證人目前因債務人舉債,其所需負擔債務金額,對於其債務金額尚無爭議者,銀行依銀行法12條之1及12條之2之修正意旨,與債務人及連帶保證人協商重新簽訂己配合銀行法12條之1及12條之2修改之定型化契約,並不得以原簽訂之定型化契約無限增加連帶保證人之責。對於其債務金額尚有爭議者,金管會應予協助,以正社會大眾對銀行之觀感。是否當?敬請公決。
參考資料:銀行法12條之1及12條之2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24612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12-1 條條文;增訂第 12-2 條條文
第 12-1 條
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
銀行辦理授信徵取保證人時,除前項規定外,應以一定金額為限。
未來求償時,應先就借款人進行求償,其求償不足部分,如保證人有數人者,應先就各該保證人平均求償之。但為取得執行名義或保全程序者,不在此限。
第 12-2 條
因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而徵取之保證人,其保證契約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不得逾十五年。但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870的網紅管碧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20131211管碧玲於教育文化委員會質詢時,直指教育部未能施張魄力領導、效力不彰。她首先指出,「輔導轉學」校規自始於法無據,早在2012年3月當時之教育部長蔣偉寧在管碧玲要求下,允諾在三個月內全面清查全國高中職校規,但至今仍有學校不明白不得輔導轉學違法。針對特殊難以管教學生,管碧玲已修國民教育法第...
定型化契約效力 在 管碧玲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31211管碧玲於教育文化委員會質詢時,直指教育部未能施張魄力領導、效力不彰。她首先指出,「輔導轉學」校規自始於法無據,早在2012年3月當時之教育部長蔣偉寧在管碧玲要求下,允諾在三個月內全面清查全國高中職校規,但至今仍有學校不明白不得輔導轉學違法。針對特殊難以管教學生,管碧玲已修國民教育法第十條,增加心理輔導專業人員,教育部應落實政策,通令專科學校及高中職等各級學校,應積極輔導,不得強制轉學。第二,私校為減低教師出走而制訂嚴苛人事契約,教師離職不但需繳回各項獎金、賠償包括勞健保等各項費用,還得負擔不合比例原則之違約金,否則不發離職證書,不能累計年資。為保障教師權益,5/23教委會通過決議,教育部承諾三個月內提出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任用及離職定型化契約草案,至今未辦。第三,私立學校開辦進修教育經教育部核准後,卻違法遠端委辦,學校並無合格師資,以致學生繳費上課後卻無法拿到學分證書。最後,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後,各校性別平等委員會擔負重任,但調查採證之專業配套不足,以致有縱放加害者、亦有冤枉教師的案例。教育管理龐雜,教育部應徹底改革組織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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