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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濱租車 在 [評價] 劣-北市新北慶賓租車- 看板Car-rent 的推薦與評價
店家名稱:慶賓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店家方位: 慶賓租車台北信義交車中心-台北市信義區虎林街164巷60弄29號
心得:
先和大家講一下,以下內容是陳述我去慶賓租車發生的真實狀況,還有我在台北市與
新北市消保處與業者的調解情況
我並不想在此討論誰對誰錯的問題,文中我也不參入個人情感
望各位大大看完,自己判斷是否要去這家租車公司消費。
如板大覺得本文和本版定位相悖,刪文與否,我尊重版大決定。
----(以下開始)---
4/21(一)晚上,我和友人許XX使用了慶賓租車2張租車卷,在慶賓網路訂車系統上,用
許XX的會員帳號(因開車的人是他),預訂5/2(五)晚上7:30到5/4(日)晚上7:30的Mazda3。
這是我們第3次向慶賓租車,而且前2次也都是用租車卷,也都是網路訂車,也都是用
許XX的會員帳號訂的。
因為使用租車卷租車,要先在網上預刷每天300元的訂金,
所以租兩天就是600元,然後訂金會在還車7天內刷退回信用卡帳戶。
預訂之後,我們立馬收到了「訂單處理通知信」的email
接著再收到「付款通知信」的email
然後我們就進入付款頁面(就是很一般網路刷卡的頁面),然後就用了「我的」信用卡
付款了。
付款之後,我們又立馬收到「付款成功通知信」的email
(基本上前面說的,應該都是大部分消費者覺得很一般的網路消費流程)
5/2(五)晚上7點,許XX帶著他的身分證,駕照,和租車卷到現場取車。
當場人員因刷卡信用卡非本人為由,堅持不租給許XX車子,
並且再三強調,租車網站注意事項與租車卷後面皆有標明需使用「本人」信用卡
(在此附上租車卷內容網站:https://tw.buy.yahoo.com/gdsale/gdsale.asp?gdid=4532035
和慶賓租車流程網站:https://chingbing.com.tw/rentel.php#title)
所以他們有權取消此筆訂單,訂金不退還,如我們當天還是要租車,就要用假日現場租
價付錢。
並且說:反正車子在這,你們要租不租隨便你。你現在不租,別人要租我就直接租給別
人了。
當場我們先打給了附近的租車店(格上和和運),確認它們也沒車子可以租,然後再打慶
賓客服,詢問為何一定要用本人的信用卡一事。
該客服態度非常”凶狠”(我實在找不到其他形容詞可以形容了)
我:請問600元訂金是我的信用卡刷的,如照你們說的,你們有權從”根本沒消費的人”
的信用卡帳戶把別人的錢吃掉囉?
客服:小姐,你不是用會員本人的信用卡繳錢,就是沒有取車,我們本來就有權不承認
訂單,奇怪你為何一直說我們吃掉你的錢,誰吃掉你的錢啊!!!
我:我沒有不取車,我們人就在現場阿!!而且那…你說我的600塊誰拿走了?
客服:我們本來就有權扣掉你的訂金(大吼)!!!
我:(那剛剛還說沒吃掉我的錢…)那問題是我個人名義根本沒消費,等於是我有600元
現在在你手上,如果我現在用我的名字租車,600元可以抵扣嗎?
客服:小姐,600就是沒了!你要租就是用我們的假日收費來租!
我:那我可以用租車卷嗎?
客服:不行!租車卷要24小時前上網訂車子!你就是要現金租車!
我:那就是逼我們一定要被你吃掉600元,然後還要用更貴的價格跟你們租車囉?
客服:對,是你自己的問題!
我:我訂完明明有收到你們的通知信了,你當場才來說我們的訂單不成立。請問你們限
定一定要本人信用卡付款的原因是什麼?你們這樣有符合消費公平原則嗎?依法有
據嗎?
客服:那你去告我們阿!我們在法律上絕對站得住腳!!!(再次大吼,然後掛電話)
最後我和許xx商量後,為了避免後續行程受影響,只好用假日價格和慶賓租車,所以我
們總共多付了600訂金+1744價差,等於多付2344元。
(而且更好笑的是,慶賓的人員還開了張用”租車卷”租車的汽車出租契約給我們…
真是…哭~笑~不得…)
旅遊回來後,我認真的研究各家租車公司的租車事項,然後我決定去行政院消費者保護
會投訴慶賓!以下是我針對的幾點:
1.為何只有慶賓限制會員要用本人信用卡付費,其他租車公司皆無。字面上限制看似雖
無損害消費者權益,但實際行使上,消費者易因其受限而導致財物損失。要求慶賓拿
掉用”本人信用卡”之限制。
2.退還600元訂金和1744元的價差,共計2344元。
投訴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就給廠商14天,可以和我自行連絡並處理的時間。
結果…慶賓就是不聯絡。
14天後,就進入調解程序,由消保官介入協調,並且通知雙方直接到台北市政府開協調
會。結果…慶賓解決的方法就是不出現!!!不出席!!!
並且傳真給消保官一份文件,大致上內容是:
1.它們已經有在網路注意事項上及租車卷上,都說要使用「本人」信用卡付款
2.我已經不是第一次和他們租車,所以代表我已經知道相關租車規定,所以它們堅持不
退費
3.他們聲稱許xx當天已同意訂金不退,並改用一般訂車方案,所以他們「特別通融」受
理我們的訂車
4.我們如果不用租車卷,可以自己向yahoo申請退費。
5.消費者投訴雖為信義區門市,但慶賓公司立案屬新北市,無法出席台北市消保會會議。
當天調解開會前,其實消保官收到傳真後,就有致電慶賓,說消費者有誠意要調解,慶
賓在信義區也有駐點,距離市政府很近,就派個人過來處理一下就好了,業者的態度就
是堅持「不與消費者對談」。後來消保官也和他們說如果不出席,就會依消保法公告在
法務局,業者仍堅持不出席。
那依照慶賓的傳真內容,我也給了消保官我的說法
1.我出示了我三次租車的付款紀錄,顯示只有第一次是用許xx的信用卡付費,第二次與
第三次都是用我的卡付費,而第二次用我的信用卡付費時,業者是有租車給我們使用
的,所以在手續上「使用非本人信用卡付費」,對慶賓公司並無財務上或程序上的實
質損失,但消費者一旦付款了,慶賓是直接「恕不退費」,也就是「你自己高興送我
錢花的」。
2.慶賓稱我們應該都已經知道相關租車規定,和聲稱許xx當天同意訂金不退這樣的言論
,把責任都推還給消費者。如第二次租車是使用我的信用卡刷卡,業者依舊把車租給
我們,代表我們未全盤了解租車規定,而且業者在租車程序上,次次標準不同,有誤
導消費者之疑義;再者,單方面的聲稱他人同意訂金不退這件事,慶賓應出示許xx簽
署的同意書或他本人有委任慶賓代為發言,否則業者無權代為發言。(我當場有帶許x
x的委任書)
3.然後所謂的yahoo退費,yahoo商城退費規定是在收件後10天內可退貨,但是我的租車
卷購買已經超過退貨時限,所以業者這樣的說法,也是將問題推給yahoo和消費者,
而且消費者也根本沒有退費這個選擇。
4.如該公司立案在新北市,依此說法就可以不接受其他縣市消保會的調解,那乾脆就在
新北市做生意就好了!
然後以下是台北市消保官的意見:
慶賓公司對於租車的流程,標準不一,可能會誤導消費者。但是因為業者有自由訂立定
型化契約的權利,而消保官也只能就字面上去判讀是否有違反公平互惠原則,所以他們
限定「本人信用卡」,可能很難要求業者拿掉此規定。但就目前所出示的資料,業者是
有忽視消費者權益問題,且該公司與消費者調解意願低,未出席本次調解會,依消保法
將於法務局公告。
而且台北市消保官建議我,第二次協調可以陳情新北市政府,或者業者願意來,所以第
二次調解會就由新北市政府消保會來負責。
結果是…慶賓可以和消保官談,但是「消費者」免談!!!
(其實我現場已經有看到慶賓的人員,但是他就是不談)
那我的論點是不變的,所以直接陳述新北市消保官的說法
1.其實會議時間雖為10:30,但是消保官提前和慶賓約了10:00,因為依法規,消保官要
先對廠商做查核報告,查核該廠商定型化契約條文是否有違反消保法。剛開始消保官
連絡慶賓時,業者仍堅持不出席,但是當消保官說,要不要和消費者談是他們的自由
意願,可是消保官查核的部分,消保官是有行政法規權限要求業者要配合查核,如果
業者不配合,消保官依法就可開罰,那慶賓百分之兩百準備繳罰鍰,所以慶賓才10:00
出現來接受消保官查核,然後10:30直接走人和「消費者免談」。
2.因為業者有自由訂立定型化契約的權利,可能很難要求業者拿掉「本人信用卡」的限
定。但是依業者在接受查核時的說法,租車契約成立條件在於三點:第一必須是網路
會員,第二開車駕照須是會員本人,第三使用會員本人信用卡,此三要點皆完成才代
表雙方租車契約成立,所以在網路系統上非使用本人信用卡付款,卻彈出「成功」頁
面,代表業者網路系統有不妥之處,應該要彈出「不成功」頁面才是。有些線上刷卡
系統就有相關機制,或者業者應該在會員申請帳號時,就先有信用卡資料查核機制,
如無前置機制可避免消費者錯誤刷卡,仍在條文上限定要用本人信用卡時,消費者刷
卡後,業者應有所謂的審查期,審查此三項要點是否符合,且訂單是否成立。所以依
照消保法第11條第2款: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
無效;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所以,許xx當次
的租車契約是否成立仍有可議之處。
3.如業者和許xx契約就算可能成立,未使用本人信用卡付款,導致違約者為許xx,但業
者卻是由我的信用卡扣除訂金,而我本人與業者並無契約關係存在,既無契約存在,
業者由「我的」信用卡扣款就有爭議。
4.再談到後續我們用假日價格租車的那張契約,是由許xx名義簽約,由許xx付款,由許x
x駕照承租,所以契約成立。但是問題是,該契約付款方式寫「票卷支付」,但當場業
者認為我們不能使用票卷,要用現金3920元租賃,但我們不同意用現金租賃,這就是
所謂的磋商,然後最後磋商完成後,訂定契約,就要依照契約走。所以依照消保法第
15條: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牴觸個別磋商條款之約定者,其牴觸部分無效。
還有消保法第11條: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業者應
該要以契約上的付款方式讓消費者支付費用,也就是「票卷支付」,在我們與業者個
別磋商條款中,業者要求要以現金3920元租車,是和契約牴觸;且要用有利於消費者
的解釋,所以應該讓消費者用「票卷支付」。
結果就是:慶賓被法務局公告為「無故不到場協商之被申訴企業經營者」,歡迎大家上
網參考。
https://www.legalaffairs.taipei.gov.tw/public/Attachment/4791541668.pdf
然後我並沒有打算放棄上綱權利,因為錢不是我在意的,拿的回來也是這樣,拿不回來
也是這樣了,只是想讓大家知道,如果這樣的商家,還是有人要送錢給他花,我也沒辦
法,只能和您說一句:「苦海無涯,回頭是岸阿!"失”主!」
咦~~~~~便宜是否有好貨,看官們自理阿。
btw,在此順便提醒一下,如果還是要跟慶賓消費的大大們,如果不是用租車卷,千千萬
萬一定要用「會員本人」信用卡付錢,因為如果不是~~你全部租車費用都被扣掉喔!!
!因為不是用租車卷,不用繳訂金,是線上刷全額!很多小朋友就會和你byebye了。
切記切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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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0.60.122.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r-rent/M.1405068371.A.CF6.html
※ 編輯: kentra (210.60.122.7), 07/11/2014 16:51:48
※ 編輯: kentra (210.60.122.7), 07/11/2014 16:52:24
※ 編輯: kentra (210.60.122.7), 07/11/2014 16:53:22
※ 編輯: kentra (210.60.122.7), 07/11/2014 16:54:07
※ 編輯: kentra (210.60.122.7), 07/11/2014 16:5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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