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和台灣全國兒少安置機構聯盟夥伴,一起針對即將定案的「兒少替代性照顧政策」召開公聽會。
台灣於2016年簽署《兒童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of Children,CRC),並於2017年11月首次邀請國際兒童人權委員審查我國兒童權利現況,為回應國際審查之結論性意見「去機構化」,政府於今年四月提出「替代性照顧政策草案」,以「去機構化、發展家庭式照顧」為替代性照顧政策方向。
要發展非機構式服務,很好。但寄養家庭數這十年來的趨勢呈現減少,兒少機構大約滿足每年60%的安置兒少需求。台灣應該要站穩自己的發展脈絡。
希望透過今天的公聽會,讓兒少安置實務界的夥伴和社家署、地方政府深入溝通兒少替代性照顧政策,在執行上應該要注意的事。
六點會議結論:
✅1. 在評估兒少安全與家外安置必要性及返家評估、返家準備計畫時,應以兒少最佳利益為考慮,避免開案過嚴或結案過鬆,切勿以降低家外安置數量及比率為設定前提。
✅2. 機構安置兒少返家評估及返家後追機制中,應邀請安置機構代表參與,已充分反應受安置兒少需求。
✅3. 政府應發展多元化安置服務,同時須確保安全安置床位數。家庭式照顧與機構安置不應該只能擇一發展,兩者沒有衝突,政府應發展建置多元化安置照顧服務資源,確保替代性照顧所需之安全安置床位數量,讓不同類型的個案可以選擇其合適的照顧模式。
✅4. 類家庭式住宿照顧單位是以建立類似家庭照顧的模式,有助於照顧者與兒少建立依附關係,並針對兒少需求提供個別化服務,該項照顧模式在轉型過程中應被認可。在優化替代性照顧的服務模式,提供類家庭式住宿照顧時,政府亦應同時協助機構因應勞動基準法的規定,並在補助制度上回應經營成本的增加。
✅5. 因應特殊兒少的安置,衛福部在補助相關跨專業服務費的規劃,不應有安置人數比例限制,只要有需求都應該可以申請。
✅6. 有關兒少權法施行細則第10條的法定安置順序,造成兒少轉換安置頻繁的問題,建請衛福部朝向該款次為多元安置選項,而非安置順序研議修正,並於今年底完成研議。
🔆安置盟政策建議
(1)對於社家署提到已經辦理十四次的替代性照顧政策工作小組,安置盟認為其中的機構代表性不足,也造成在制訂政策期間及之前,安置盟無法與政府做更多的討論,最後只能召開公聽會。所以對話是很重要的。
(2)兒少安置機構是從宗教慈善到專業要求一步一步走來,事實上從民國93年兒少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制定後,至今已經18年。目前安置機構中所有的生輔員,在職前就要接受360小時的訓練,但是寄養家庭服務主要照顧者只需接受20-24小時的職前訓練。從兒權法施行細則第10條的順序,是從親屬、重要他人、寄養、再到機構;但若要定義專業,哪一個比較專業?
(3)從兒權法施行細則第10條的安置順序排下來,安置機構常常是承接最後最困難或多次轉換的個案;但是政府提供給安置機構的資源、配套措施卻是最不足的。
(4)政府替代性照顧政策中對去機構化及機構轉型策略不明,讓安置機構處於很多的不確定性之中。然而,安置機構轉型與定位存在很多可能性,如何善用這些資源、並且合理地定位安置機構中已經發展58年類家庭式的服務模式,是必須的。
(5)去機構化不等於關掉安置機構,去機構化乃是去機構式的教養,而目前76%的兒少安置機構都已經是類家庭式的照顧。且家庭式的照顧跟住宿式的照顧,不應該是擇一發展,它們沒有衝突,政府應該發展多元的安置服務。
(6)政府應該積極輔導還沒有成為類家庭式的機構,以及輔導有些能夠成為專業型住宿照顧模式的機構,讓現在仍安置在醫療機構、護理之家的兒少,能夠到安置機構來,有正常的生活。
(7)安置順序不應該是固定的SOP,故安置盟建議修法:兒權法施行細則第10條不應是安置順序,而應是多元的安置選項。
(8)當個案結束安置以後,回到各縣市,建議政府不要再以地方自治的理由,造成後追、自立資源的不一致,讓兒少接受到的幫助有所不一。
(9)替代性照顧政策應有具體量化的目標、執行期程、輔導指引、資源配套。安置盟希望聽到的不是口號,也希望政府不要拿著CRC的旗幟,滿足自己的政績。
安置機構定義 在 楊文科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6/30竹縣零確診 機構群聚案完整說明】
今天(6月30日)本縣0確診。累積的確診病例維持102例,其中,在住院隔離治療有62人,已康復出院的有34人,死亡6人。
昨天的記者會中已向大家報告,本縣所有案例中,以機構群聚相關案例最多,有66例(64.7%);其次是家庭群聚的25例(24.5%),這兩個類型的確診案例加總,就佔了本縣確診數的9成。我知道很多鄉親相當關心機構群聚事件,也提出很多的疑問;在今天的報告事項中,我特別針對「機構群聚案」來做一個完整的說明:
1⃣兩家長照機構的部分,都是在6月10日分別出現第一例確診個案,本府衛生立即依據中央訂定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調查及接觸者追蹤指引」進行疫調及匡列接觸者。當時二家長照機構共匡列接觸者110人,並對該機構同樓層的住民及工作人員進行篩檢。
2⃣隔天6月11日,兩家長照機構共新增12例確診案例,本府衛生局與中央CDC防疫醫師研商對策後,一方面進行加強匡列及採檢監測,另一方面依照不同風險程度,將住民及工作人員進行分艙分流、只出不進、安排清空計畫及環境消毒等防疫措施。
3⃣但是,要將所有機構住民清空、異地安置到其他機構或醫院的過程中,會面臨到許多阻力,有的機構不敢收,有的醫院要保持醫療量能,不能將沒有確診者安排在隔離病房。經向中央求助,在CDC北區指揮官的協助下,機構的住民才陸續異地安置到本縣的醫院及機構內,完成清空計畫。(以B長照機構為例,6月16日完成20名高風險對象進行逐層清空,其中5名留置機構5樓乾淨區域,2名安置OO醫院、2名安置OO醫院、4名安置於OO醫院、7名安置OO機構。)
4⃣我在6月26日的記者會中,也向大家報告過,B長照機構完成住民及工作人員異地安置後,立即進行全棟建築環境消毒;6月24日,針對全棟環境進行採檢16件,結果都是陰性,表示機構內的環境已經安全。後續,會逐步將匡列為居家隔離的住民,移回機構內,並以1人1室方式,安置到隔離期滿為止。
5⃣兩家長照機構,在第1名確診者發病後,一直到最後確診的幾位,有的3採陰、有的4採陰才確診。在中央CDC防疫醫師的說明,所有機構確診者,都是屬於14天內的第一波感染,差別在於有的較早發病,有的較晚發病。本府審慎起見,為了加強監控,二長照機構的監控期,都依據最後一位個案確診日期,延長至7月16及19日,以防第二波感染發生。
6⃣第一波感染結束後,C長照機構及B醫療機構仍有確診者出現,經本府衛生局疫調的結果,發現二個機構的照服員,多數來自同一家人力派遣公司,且該公司的照服員宿舍,就位於竹東鎮某社區。因此,本府針對該風險社區,已完成4天、共851人次的社區篩檢,最後也順利找出3位確診者(案14355的同住在不同樓層的家人)。
7⃣很多民眾疑問,為何疫調所匡列接觸者,沒有將同住家人匡列。我在此要再說明一次,根據中央訂定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調查及接觸者追蹤指引」,接觸的定義為「個案發病前3日起至隔離前,在無適當防護下,曾於24小時內,累計大於15分鐘面對面之接觸者,或提供照護、相處、接觸病患呼吸道分泌物或體液的醫療人員及同住者。」
8⃣案14355(C長照機構照服員)是從6月9日就在自家透天厝3樓進行居家隔離,個案在6月22日解除隔離前的採檢PCR陽性確診。因為個案無症狀,以採檢日作為發病日,疫調的結果,因為個案都在3樓獨立空間隔離,其他家人在1、2樓生活,分屬不同空間;且根據案14355的疫調說明,也沒有接觸者指引所規定的事項,所以不需匡列。3位確診家人,都是主動前往社區篩檢站篩檢,才發現確診。所以,我才在昨天的記者會中,表示要肯定他們勇敢出來篩檢,避免成為社區的破口。
#防疫不能停
#領頭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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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安置機構疫苗施打排序第五無庸置疑
施打對象包括但不限生服員及社工員
記者會完整影片 https://is.gd/slhQjA
今天參加兒少安置聯盟(以下簡稱安置盟)「安置機構公費疫苗施打順序不當與中央紓困建議」的線上記者會。
根據安置盟針對全國私立兒少安置機構疫苗施打情況所做的調查,目前尚有40%機構尚未完成疫苗施打,所在縣市包括了位在熱點的新北市和桃園市,以及新竹縣、新竹市、南投縣、雲林縣、嘉義市、台東縣、苗栗縣等9個縣市,當中共計有44家機構,提供828位兒少安置服務。我國沒有18以下施打的疫苗,兒少安置機構不立即施打恐成防疫缺口。
以下是我今天的發言:
1、兒少安置機構在防疫或紓困政策,時常身分不明,到底是要列在住宿式機構、社區機構,還是社會福利事業。這牽涉到防疫紓困補貼措施的差異。是走停業、收入減少50%;還是連續三個月減少15%,可申請防疫補貼。
2、兒少安置機構在疫情發生以來,安置兒少因為停課不停學的關係,原本去上學的兒少只能待在機構,兒少安置機構的第一線保育員,必須透過加班或再增加臨時人力來協助兒少的陪伴。
3、不過教育部在六月十五日開始撥補的學童家庭防疫補貼,機構安置學童的補貼對象仍為其監護人,而不是直接照顧的安置機構。這部分我也一直呼籲社家署應該針對機構增加的人力成本予以補貼。
4、另外兒少安置機構是否因而違反勞基法規定。這部分我們也和勞動部積極協調,因應停課不停學,兒少安置機構是否符合第32條及第40條,所謂”天災、事變、突發事件”而須進行必要延長工作時間的通報。
5、雖然目前國際上除少數疫苗可以針對18歲以下兒少進行施打,但目前國內尚無相關疫苗。所以我們只能從預防措施,盡速讓安置機構員工施打,來進行超前部屬。因此我在0521便主動去函疫情指揮中心,要求住宿式社福機構,應優先施打疫苗。指揮中心也在0609,修正公費施打對象順序,讓安置機構提前至第五順位。
6、目前有些縣市已經開始第六順位75歲已是上老人的施打,今天讓我們來聽聽看,各縣市為排在第五順位的兒少安置機構員工注射疫苗的情形。
⚠️安置盟訴求:
✅一、政府整體防疫及紓困措施中常忽略「兒少安置機構」,呼籲政府應正視兒少安置機構,在防疫與紓困政策規劃上清楚定義兒少安置機構的分類。
✅二、各縣市緊急安置個案、兒少轉換機構安置、安置兒少擅自逃跑後返院等情況下,對於安排篩檢、隔離空間及照顧人力配置作法不一,建議新接案、轉院或尋回逃院個案,應由政府訂定防疫期間收案服務指引。
✅三、政府應確保疫情期間照顧服務完備,包括盤點可單人隔離住宿收案之床位數、協助機構安排備援空間、防疫物資另列補助、將兒少線上學習所需設備列入機構設施設備補助,將備援人力包含在優先施打範圍等。
✅四、疫情期間機構經營管理成本提高,工作人員工時增加,目前僅雙北市有人力備援計畫,其他縣市均未及準備,中央政府應提出統一的防疫分級人力備援計劃,包括增加人力補助、提供工作人員額外防疫津貼及防疫保險等。
✅五、有關行政院核發之孩童家庭防疫補貼,建議政府未來發放孩童相關津貼時應考量依法安置之兒少其父母無照顧之實,並未支出兒少相關生活照顧費用,應予以排除其領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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