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網友的來信我內心非常的難過請各位網友們幫忙轉發以正視聽,網友來信在文章末端。
就這個個案而言他是符合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末期病人維生設備撤除的條件,這個病人並不適用病人自主權利法。 醫生應該要幫病人撤除維生醫療。
病人自主權利法是在病人意識清楚的時候經過醫療諮商自己簽署而這個病人顯然沒有。而且病主法的觀察期是有但書的,絕對不是像網友遇到的医師所言。
網友來文如下:
陳醫師,我已退休,曾是放射線部放射師,家母於今年10月中家中跌倒,傷及下顎,處置完後,於返家後又隨即顱內出血,緊急手術,術後即昏迷不醒至今,GCS只有3T, 依賴呼吸器,家人已有共識,也與院方討論開緩和醫療家庭諮詢會議,但礙於所謂當下施行病人自主權立法細則中囿於其第11條之敘述,該院醫師說必須經6個月後才可評估考慮安寧拔管云云,我們似乎再也沒辦法改變這後來居上的法條,不得善終,沒有轉圜。 抱歉打擾您了!
令人生氣!
請網友直接 私下 告訴我該院的醫生醫院名字
我真的要好好的透過管道跟他們溝通一下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PNN 粉絲專頁 ( http://www.facebook.com/pnnpts.fanpage ) PNN Youtube頻道 ( http://www.youtube.com/us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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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事】
去年以來,一直有醫界的朋友、性別圈的朋友、兒童與婦女權益的朋友,問我「2020年之後呢?」
我都傻傻笑說「不知道欸。」搞得很多合作議題的朋友們非常擔心,因為我們希望做的很多事情,需要慢慢整合、一點一點拆解、逐步生出資源、建立支持系統。都需要時間。
我在立法院本屆任期到了最後一個會期,我也知道很多同事各自有所動作,政治是複雜的權力角力,這些我都懂。而我自己,認為我是老天的「工具人」,老天賦予我什麼責任,把我們放在什麼位置上,我就把事情一點一點做好。
我們是還有很多事情要做。
要推動「國家肺癌智庫」,為這個台灣癌症死亡率第一名的疾病,訂定短中長期目標,包括合理的篩檢與追蹤指引、精準醫療為方向的治療計劃和支付模式、同時必須修改相關法規,重新盤整重大傷病資源、建立新藥給付制度、建立國內治療能量及研究資源。
要細緻「兒虐防治資源」,今年初我們終於修訂了家庭教育法,未來要讓地方縣市家庭教育中心可以實質成為脆弱家庭、風險家庭的資源整合單位、支援教養困境的家庭,同時也要建立兒童心理及兒童發育專業的後援系統,讓面對特別體質或氣質兒童的家長,得以尋求專業協助。而疑似施虐或施虐者及目睹的家人,未來都還是會面對孩子,類似性侵害加害人刑後治療的後續輔導模式要生出來,才能避免悲劇一再發生。
要修健保法,讓藥價調整及給付方式能夠成為分級醫療的助力而非阻力,而且必須建立比較合理與符合區域情況的藥價給付機制,逆轉過去20年健保只顧砍低給付成本,卻導致國內藥品研發、精進、治療方式、醫材衛材品質無法提升,甚至藥品撤出市場的問題。另外,健保法和施行細則對於停復保的規範,以及境外給付申報的規定,真的必須要修,台灣進入高齡化社會,健保使用需求只會更多,但是繳健保費的勞動人口,只會變少;健保不能一直以砍醫師給付點值來維持假象。
前年開始,與金管會保險局,和癌症病友與專業組織,還有幾個駐台外國代表處研擬中的癌症治療部分負擔co-payments 及癌症治療保險制度,因為需要蒐集其他國家私人醫療保險給付制度,以及專家提供癌症治療未來發展趨勢評估,所以雖然一開始是想改變「私人醫療保險與健保給付重複」,不利於新藥新治療科技的發展,也增加健保負擔的現有問題,但是後來討論到更廣泛而長遠的部分,就需要一些時間了。
分級醫療的落實需要時間,需要與民眾溝通,需要協助建布廣泛而均值的基層醫療系統,也需要在制度預算與態度上,給分級醫療制度最強的支持;而同時在要求大型醫療院所「輕症下轉」的同時,要開始協調各專科醫學會,提出「應該調高合理給付」的急、重、難症項目。
偏鄉醫療缺乏的問題,我一直認為應該直接由國家資源挹注醫療資源不足區,提供具有誘因的定薪,不要讓業績制的給付模式導致醫療提供者的都會區集中。譬如醫中計劃的補助不該再由醫學中心過一手,而是直接補給醫療人力不足的區域和機構。而部屬醫院應該整合成為一個醫院系統,各縣市的部屬醫院類似分院的模式,才不會都會區部屬醫院強強滾,偏鄉部屬醫院苦哈哈;以部立醫院各縣市分院模式,資源整合分配,人力也能以彈性調度,加上國家原本拜託私立醫療院所支撐基礎公共衛生、防疫、預防注射和篩檢的資源,回到部屬與軍方醫院,實質讓公立醫院可以以這些重要醫療任務營運存活。而鬆綁對於私立醫院的新治療新研究及對於非健保身份外國人的自費業務,讓私立醫療院所發展醫療研發和創新,不要大家通通困在一灘低價健保死水之中。
「四癌篩檢回歸基層」去年與國健署和基層醫療醫師們多次討論,但是今年的計劃依然有幾個細節讓基層很難參與,明年的修改和逐步整合基層醫療院所來承接癌症篩檢,同時促進生活習慣改善與慢性病控制,是還需要幾年的工作。
糖尿病整合計劃跨越國健署和健保署,甚至還未納入口腔照護的部分,我一直在與新陳代謝科、牙科、眼科的學長們討論怎麼來要求衛福部整合可以用的相關資源,應該有更完整和友善的計劃及給付。糖尿病控制得好,我們洗腎與中風、糖尿病相關併發症的後續醫療費用才會少。
另一個很大工程是病人自主權利法的許多細節修訂,以及朝向與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整合。這二個法都牽涉到末期或者臨終照護,以及醫療委任代理和醫療決策權力的處理,但是二個法之間有些規範不同、決策順位不同、專業用詞不同,到了第一線醫療人員這邊,怎麼決定哪個部分援引病主法,哪個部分援引安寧條例?更包括醫療委任代理的委任和終止不在同一個法律位置(委任程序有一定嚴謹,但是終止可以隨時),對於第一線醫療人員來說,法律相關問題的困擾,根本難以配合。
有幾個比較細碎的修法,包括男女結婚年齡拉到18歲,因為之前民法修法與其他法條綁在一起出委員會,結果一直無法協商,看來是得重新再提。而優生保健法的幾個細節,和其中幾個不符需求的規範(譬如醫師發現「有礙優生」又無法治癒的時候要「勸其結紮」),包括「優生」一詞早已不被遺傳諮詢專業所接受等等,雖然修法草案早在去年就提而且已經與行政單位討論過折衷,不過看來都得等下一屆重新提修法草案了。
當然性別平等教育的戰場還在。要要求教育部終身教育司和其他成人與家庭教育資源,能夠開始投入成年人、「長輩」的性別平等教育。同時必須幫忙整合性別平等教育輔導團資源,落實校園內的教師培力與社群的性別平等教育組織,這個是需要奮戰一陣子的工程。
其他幾個很大的法律提案,包括「勞動教育法」、「國定假日法」,一直無法進入審議,當然我理解其實事涉複雜,但是總是非常希望有可以開始的那天。而「環境教育法」有許多已經不符真正永續環境的精神目標,也需要再處理。
而物理治療師法,還有幾個必須斟酌與協調的部分;長照制度和給付之下的職能治療服務如何可以更從預防失能端介入,也是希望能夠再處理的部分。啊對了,中醫負責醫師訓練制度的更有實質訓練效益,以及難得爭取到的預算分配使用規劃,必須再盯個幾年。保健食品或食品濫用固有成方與療效暗示,還有以中藥作為西藥的名稱和廣告,也還要繼續與中醫師們合作。
嗯然後我們還要再追幾年「醫院手術煙霧呼吸防護」和「職業安全衛生專業人力」的案子。
外交的部分,除了答應了要繼續推動與波蘭、捷克、瓜地馬拉等國家的合作,更重要的是要要求外交部國際組織業務,要啟動目標式、策略式的補助規劃案,建立積極而有策略性的國際組織參與模式。
嗯,還有很多……
我一直覺得,當醫生,唯一目標是把病人照顧好、治好;當立委,唯一目標也是把工作做好,協調折衝、充分考慮,一一解決問題,即使再小,再沒話題性。
我跟很多關心明年選舉的朋友們都說,「能做多少事,我們努力就是了」。這樣洋洋灑灑隨手捻來,寫得像發表政見一樣XD,其實只是想說,我們有很多事要做,如果有機會,我們就繼續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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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立法院本屆任期到了最後一個會期,我也知道很多同事各自有所動作,政治是複雜的權力角力,這些我都懂。而我自己,認為我是老天的「工具人」,老天賦予我什麼責任,把我們放在什麼位置上,我就把事情一點一點做好。
我們是還有很多事情要做。
要推動「國家肺癌智庫」,為這個台灣癌症死亡率第一名的疾病,訂定短中長期目標,包括合理的篩檢與追蹤指引、精準醫療為方向的治療計劃和支付模式、同時必須修改相關法規,重新盤整重大傷病資源、建立新藥給付制度、建立國內治療能量及研究資源。
要細緻「兒虐防治資源」,今年初我們終於修訂了家庭教育法,未來要讓地方縣市家庭教育中心可以實質成為脆弱家庭、風險家庭的資源整合單位、支援教養困境的家庭,同時也要建立兒童心理及兒童發育專業的後援系統,讓面對特別體質或氣質兒童的家長,得以尋求專業協助。而疑似施虐或施虐者及目睹的家人,未來都還是會面對孩子,類似性侵害加害人刑後治療的後續輔導模式要生出來,才能避免悲劇一再發生。
要修健保法,讓藥價調整及給付方式能夠成為分級醫療的助力而非阻力,而且必須建立比較合理與符合區域情況的藥價給付機制,逆轉過去20年健保只顧砍低給付成本,卻導致國內藥品研發、精進、治療方式、醫材衛材品質無法提升,甚至藥品撤出市場的問題。另外,健保法和施行細則對於停復保的規範,以及境外給付申報的規定,真的必須要修,台灣進入高齡化社會,健保使用需求只會更多,但是繳健保費的勞動人口,只會變少;健保不能一直以砍醫師給付點值來維持假象。
前年開始,與金管會保險局,和癌症病友與專業組織,還有幾個駐台外國代表處研擬中的癌症治療部分負擔co-payments 及癌症治療保險制度,因為需要蒐集其他國家私人醫療保險給付制度,以及專家提供癌症治療未來發展趨勢評估,所以雖然一開始是想改變「私人醫療保險與健保給付重複」,不利於新藥新治療科技的發展,也增加健保負擔的現有問題,但是後來討論到更廣泛而長遠的部分,就需要一些時間了。
分級醫療的落實需要時間,需要與民眾溝通,需要協助建布廣泛而均值的基層醫療系統,也需要在制度預算與態度上,給分級醫療制度最強的支持;而同時在要求大型醫療院所「輕症下轉」的同時,要開始協調各專科醫學會,提出「應該調高合理給付」的急、重、難症項目。
偏鄉醫療缺乏的問題,我一直認為應該直接由國家資源挹注醫療資源不足區,提供具有誘因的定薪,不要讓業績制的給付模式導致醫療提供者的都會區集中。譬如醫中計劃的補助不該再由醫學中心過一手,而是直接補給醫療人力不足的區域和機構。而部屬醫院應該整合成為一個醫院系統,各縣市的部屬醫院類似分院的模式,才不會都會區部屬醫院強強滾,偏鄉部屬醫院苦哈哈;以部立醫院各縣市分院模式,資源整合分配,人力也能以彈性調度,加上國家原本拜託私立醫療院所支撐基礎公共衛生、防疫、預防注射和篩檢的資源,回到部屬與軍方醫院,實質讓公立醫院可以以這些重要醫療任務營運存活。而鬆綁對於私立醫院的新治療新研究及對於非健保身份外國人的自費業務,讓私立醫療院所發展醫療研發和創新,不要大家通通困在一灘低價健保死水之中。
「四癌篩檢回歸基層」去年與國健署和基層醫療醫師們多次討論,但是今年的計劃依然有幾個細節讓基層很難參與,明年的修改和逐步整合基層醫療院所來承接癌症篩檢,同時促進生活習慣改善與慢性病控制,是還需要幾年的工作。
糖尿病整合計劃跨越國健署和健保署,甚至還未納入口腔照護的部分,我一直在與新陳代謝科、牙科、眼科的學長們討論怎麼來要求衛福部整合可以用的相關資源,應該有更完整和友善的計劃及給付。糖尿病控制得好,我們洗腎與中風、糖尿病相關併發症的後續醫療費用才會少。
另一個很大工程是病人自主權利法的許多細節修訂,以及朝向與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整合。這二個法都牽涉到末期或者臨終照護,以及醫療委任代理和醫療決策權力的處理,但是二個法之間有些規範不同、決策順位不同、專業用詞不同,到了第一線醫療人員這邊,怎麼決定哪個部分援引病主法,哪個部分援引安寧條例?更包括醫療委任代理的委任和終止不在同一個法律位置(委任程序有一定嚴謹,但是終止可以隨時),對於第一線醫療人員來說,法律相關問題的困擾,根本難以配合。
有幾個比較細碎的修法,包括男女結婚年齡拉到18歲,因為之前民法修法與其他法條綁在一起出委員會,結果一直無法協商,看來是得重新再提。而優生保健法的幾個細節,和其中幾個不符需求的規範(譬如醫師發現「有礙優生」又無法治癒的時候要「勸其結紮」),包括「優生」一詞早已不被遺傳諮詢專業所接受等等,雖然修法草案早在去年就提而且已經與行政單位討論過折衷,不過看來都得等下一屆重新提修法草案了。
當然性別平等教育的戰場還在。要要求教育部終身教育司和其他成人與家庭教育資源,能夠開始投入成年人、「長輩」的性別平等教育。同時必須幫忙整合性別平等教育輔導團資源,落實校園內的教師培力與社群的性別平等教育組織,這個是需要奮戰一陣子的工程。
其他幾個很大的法律提案,包括「勞動教育法」、「國定假日法」,一直無法進入審議,當然我理解其實事涉複雜,但是總是非常希望有可以開始的那天。而「環境教育法」有許多已經不符真正永續環境的精神目標,也需要再處理。
而物理治療師法,還有幾個必須斟酌與協調的部分;長照制度和給付之下的職能治療服務如何可以更從預防失能端介入,也是希望能夠再處理的部分。啊對了,中醫負責醫師訓練制度的更有實質訓練效益,以及難得爭取到的預算分配使用規劃,必須再盯個幾年。保健食品或食品濫用固有成方與療效暗示,還有以中藥作為西藥的名稱和廣告,也還要繼續與中醫師們合作。
嗯然後我們還要再追幾年「醫院手術煙霧呼吸防護」和「職業安全衛生專業人力」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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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寧緩和條例施行細則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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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危的生命,在經歷一場急救之後,被留了下來,但是不知道那算不算是幸運。
除非病人在昏迷前,同意拔管,一旦陷入昏迷之後,沒有人可以拆除這些維生設備。拔不掉的管子,對病人的疾病沒有幫助,也可能是醫療資源的浪費。1月26號通過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修正案,同意在某些條件下,可以撤除心肺復甦術,也就是所謂的拔管,不過卻面臨了幾個難題。
根據規定,在拔管之前,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先經過兩名醫師判定為末期病人,再由醫療委任代理人或親屬一致簽名同意,最後由醫學倫理委員會通過,才能實施。
醫療界樂見此法的通過,但是普遍認為難以執行。
在插管之後,到拔管之前,施行細則如何擬定?這個社會還需要更多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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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https://www.tsgh.ndmctsgh.edu.tw/hem/hema_oncology/HSPT/main_2_9.htm
第一條 為尊重不可治癒末期病人之醫療意願及保障其權益,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 本條例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 安寧緩和醫療:指為減輕或免除末期病人之痛苦,施予緩解性、
支持性之醫療照護,或不施行心肺復甦術。
二、 末期病人: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
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
三、 心肺復甦術:指對臨終或無生命徵象之病人,施予氣管內插管、
體外心臟按壓、急救藥物注射、心臟電擊、
心臟人工調頻、人工呼吸或其他救治行為。
四、 意願人:指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全部或一部之人。
第四條 末期病人得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
前項意願書,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意願人簽署:
一、 意願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所或居所。
二、 意願人接受安寧緩和醫療之意願及其內容。
三、 立意願書之日期。
意願書之簽署,應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但實施安寧緩和醫療之醫療
機構所屬人員不得為見證人。
第五條 二十歲以上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預立意願書。
前項意願書,意願人得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並以書面載明委任意旨,
於其無法表達意願時,由代理人代為簽署。
第六條 意願人得隨時自行或由其代理人,以書面撤回其意願之意思表示。
第七條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二、 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但未成年人簽署意願書時,
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前項第一款所定醫師,其中一位醫師應具相關專科醫師資格。
末期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第一項第二款之意願書,由其最近親屬
出具同意書代替之。但不得與末期病人於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前明示之
意思表示相反。
前項最近親屬之範圍如下:
一、 配偶。
二、 成人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 父母。
四、 兄弟姐妹。
五、 祖父母。
六、 曾祖父母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七、 一親等直系姻親。
第三項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得以一人行之;其最近親屬意思表示不一致時,
依前項各款先後定其順序。後順序者已出具同意書時,先順序者如有不同之
意思表示,應於安寧緩和醫療實施前以書面為之。
第八條 醫師為末期病人實施安寧緩和醫療時,應將治療方針告知病人或其家屬。
但病人有明確意思表示欲知病情時,應予告知。
第九條 醫師對末期病人實施安寧緩和醫療,應將第四條至第八條規定之事項,
詳細記載於病歷;意願書或同意書並應連同病歷保存。
第十條 醫師違反第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第十一條 醫師違反第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十二條 本條例所定之罰鍰、停業及廢止執業執照,由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處罰之。
第十三條 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四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施行細則
https://www.tsgh.ndmctsgh.edu.tw/hem/hema_oncology/HSPT/main_2_10.htm
第一條 本細則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經診斷為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之末期病人者,醫師應於其病歷記載下列事項:
一、 治療過程。
二、 與該疾病相關之診斷。
三、 診斷當時之病況、生命徵象及不可治癒之理由。
第三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二位醫師,不以在同一時間診斷或
同一醫療機構之醫師為限。
第四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所稱相關專科醫師,指與診斷末期病人所罹患嚴重
傷病相關專業領域範圍之專科醫師。
第五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五項所稱得以一人行之,於同條第四項所定同一款之最近
親屬有二人以上時,指其中一人依同條第三項規定出具同意書者,
即為同意不施行心肺復甦術。
第六條 本條例第八條所稱家屬,指醫療機構實施安寧緩和醫療時,在場之家屬。
第七條 本條例第九條所定之意願書或同意書,應以正本為之。但病人轉診者,
由原診治醫療機構留具影本,正本隨同病人轉診。
第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
0960914衛署醫字第0960036507號
三、 依上開規定,所詢問題回復如下:
(一) 所詢第1點末期病人如符合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第1項、第2項規定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之情形時,原施予之心肺復甦術,得予終止或撤除。
(二) 所詢第2點末期病人如因急救恢復意識,並表明要接受安寧緩和醫療之
意願時,醫療人員應重行確認該病人是否確為末期病人、意識清醒、
有識別能力,並考量施行心肺復甦術緣由與末期疾病的關聯性後,
於符合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第1項、第2項規定不施行心肺復甦術之
情形時,原施予之心肺復甦術,方得予終止或撤除。
(三) 所詢第3點情況,末期病人未書立意願書,親屬亦未書立同意書,於施行
心肺復甦術後,其親屬得否再出具同意書撤除或終止「心肺復甦術」乙事,
查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第6項規定之立法理由為,如末其病人意識不
清楚時,且未事前書立意願書者,雖有醫師確認為末期病人,以及最近
親屬書立「撤除心肺復甦術」同意書,對於已施行「心肺復甦術」之末期
病人,仍不得撤除或終止其「心肺復甦術」,爰予以明定,並增訂為第6項。
惟該法並未明定家屬出具之同意書應於施行心肺復甦術前或之後。爰此,
醫師應於收治末期病人前,即與病人及其親屬討論醫療計畫,並告知其得
簽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以避免發生於危急時,醫療人員於施予
心肺復甦術後,再行考量撤除之情況。
(四) 所詢第4點如末期病人已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該代理人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第5條規定,於末期病人無法表達意願時,得由代理人代為簽署意願書。
至對原施予之心肺復甦術,代理人得否要求撤除或終止心肺復甦術,
查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並未明文規範,宜由 貴院倫理委員會依個案事實審慎
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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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好看到這篇函釋
之前板上有討論這個部份
就連法規一起找一下貼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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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ˍ ◣ _- .︿. ˍ◣ . ↘ 千山鳥絕,萬徑蹤滅 ↙ - ﹒
ˍ ▂▄ ▂◥◣∕\ ∕ ╲ ◥◣ _ ↗ 孤舟簑翁,獨釣江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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