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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搞破壞父母擦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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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有個新聞是這樣的:餐廳業者在店裡放了高級音響,卻被客人的三歲小孩戳破,業者於是向這位媽媽求償。
#你生下的是最沉重的負擔
原則上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之所以要負責,是因為民法第 187 條侵權行為規定法定代理人有特殊責任。本案中的小朋友才三歲,應該沒有辨識能力,知道什麼該做不該做,又沒有經濟能力,如果因此破壞了他人的東西,將導致受害者求償無門,於是規定父母在這種情形應該負全部賠償責任。但如果父母已經管好小朋友,盡到監督小朋友的責任,不讓他屁顛屁顛的到處搞破壞,就可以免責。
#連父母都可以免責那該找誰求償?
法律同時考量到受害人這樣太可憐,所以訂了衡平責任,在一定情況下仍可以要求小朋友跟父母賠償:「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媽媽與店家的角力
店家如果要向媽媽求償,就必須先證明「小朋友有侵權行為」,有戳破音響,進而媽媽有法定代理人責任。如果這個前提成立,才需要討論媽媽有沒有盡到監督責任。那麼,本案的媽媽和店家該如何主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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