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婚紗爭議6個方法】
許多人在拍婚紗過程常常會與婚攝公司鬧得不愉快,小編提醒新人們,在選婚紗或婚禮攝影公司一定要注意:
1.定型化契約的審閱期:一定要越長越好,把合約帶回家慢慢看,不要倉促簽約
2.婚紗攝影契約範本:很多婚攝公司沒有提供契約,沒有保障
3.契約內明定細節:定金退還、終止租約、瑕疵擔保責任、毛片保留時間、未用毛片和相片的處理、如何使用攝影作品及租借禮服飾品押退還金等
4.切勿受業者以贈品及減價打折方式利誘,而將款項一次付清。
5.定金不得逾總價20%
6.取件時才付清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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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核定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規範
日期:108/05/28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https://tinyurl.com/yyevn2sm
行政院核定「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業者收取之定
金不得超過契約總金額百分之二十;禮服押金不得超過契約總金額百分之十;經消費者指
定之攝影師或造型師,業者不得任意更換等,提供消費者拍攝婚紗更完善之保障。
經濟部於民國88年公告「婚紗攝影(禮服租售及拍照)契約範本」作為行業行政指導。
為使實務上常見之消費糾紛處理有所準據,該部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第 1 項授權,
研擬具有法規效力之「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經行政院進行
審查後予以核定,相關規範重點如下:
一、 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三日:實務上常見消費者於未清楚瞭解契約內容之情形下,因
促銷話術當場簽約而反悔之案例,為預防消費糾紛,爰明訂契約審閱期間。
(應記載§1)
二、 各服務階段收款之上限:婚紗攝影服務契約訂立後,通常需經過一段期間方能完
成全部之服務,為衡平雙方當事人之權益,明訂業者收款上限如下:
(一) 業者若有收取定金,其不得逾契約總金額百分之二十。
(二) 定金及選定禮服或擇定拍攝日期所收取金額之累計,不得逾契約總金額百分之
五十。
(三) 定金、選定禮服及拍攝所收取金額之累計,不得逾契約總金額百分之六十。
(四) 定金、選定禮服、拍攝及選定樣片所收取金額之累計,不得逾契約總金額百分之
八十。
(五) 業者若有收取禮服押金,其不得逾契約總金額百分之十。(應記載§4)
三、 外景拍攝之風險分擔:因外景拍攝之天候與雙方約定不符致無法完成拍攝時,得
由雙方約定另擇期拍攝或以其他拍攝方式替代。另擇期拍攝,如須再次造型、化妝,除另
有約定外,業者不得收取費用。(應記載§6)
四、 選定樣片及照片之著作權歸屬:經消費者選定之樣片及照片,除另有約定外,其
著作人為業者,著作財產權人為消費者。(應記載§10)
五、 未經選定樣片及照片之使用限制:未經消費者選定之其他樣片及照片,除經書面
同意者外,業者不得使用,並應銷毀。業者若有違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應記載§11)
六、 指定攝影師或造型師:
(一) 消費者如有指定攝影師或造型師,業者不得任意更換。
(二) 被指定人員因故無法提供服務時,業者應立即通知消費者重新選定。
(三) 消費者已支付指定費而不願重新選定,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加倍返還所收取之
指定費。終止契約時,業者應退還尚未提供服務之報酬。(應記載§13)
相關檔案
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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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訊息,簽訂定型化契約請參考政院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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