嚇阻「n號房」事件在台發生,提高性暴力竊錄刑責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韓國n號房事件沸騰,嫌犯在被害者性虐待、性剝削時以拍攝影片的方式,脅迫、控制被害者並分享以收取高額會費,不僅造成韓國全國譁然,為防止n號房事件在台發生,且避免智慧型手機成為加害的工具,孟楷將提出強制性交罪「過程竊錄犯之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期以重罰來嚇阻類似案件在台發生。
所謂「刑法222條加重修正草案」,是將「過程竊錄犯之者」內容,增列受認定為加重強制性交罪之構成要件,一併受加重強制性交罪處最低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規範。
這項法令內容上次修正為民國88年,然當時智慧型手機等工具並未普及,如今人手一機的情況下,在犯案過程中如有錄音、錄影或拍攝照片等,等同讓被害者有一生難以抹滅的陰影,無論散播與否,當下惡意竊錄即有多重傷害的可能,因此修法是對於竊錄行為的禁止,也避免類似的犯罪行為在台發生。
過往國內無論是李宗瑞案,或相關私密影、照片外流,都引起社會大眾關注,然使用「妨礙秘密」罪行做處罰,較無直接針對犯行當下竊錄做規範;今日提出要針對強制性交罪時過程惡意竊錄加重刑責,就是避免被害者有多重傷害,且過程中的竊錄,其影響比之持兇器犯罪程度有過之而無不及,因而儘速提出修正,以補齊現行法令之不足。
最後,其餘相關法令,也應思考因應網路、智慧型手機發展而衍生的新型犯罪傷害,來加重刑責。而法務單位在執行層面上是否有不同考量,能夠共同討論,但目的是不讓犯罪過程的影像,成為被害者永遠的夢魘,這也是本提案所修正的初衷。
我們期望台灣永遠不會有這樣變態的犯行發生,而如果真有不幸,那就一定要用最嚴格的罰則讓其受到應有的制裁,甚至罪行惡劣嚴重者,處以死刑也不為過。法律應當是保護好人、懲罰壞人,這才是我所認知的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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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刑法第221條「妨害性自主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則規定,「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四、以藥劑犯之者。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相關新聞:
ETtoday新聞雲
防台版N號房事件 洪孟楷提案修法:「竊錄者」加重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324/1675675.htm#ixzz6HgQYs3z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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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防止台版N號房事件 立委提案修法「竊錄者」加重罰則
https://udn.com/news/amp/story/7314/4440326
「南韓N號房」案情始末一次看!26萬人付費看「淫魔博士」性虐74少女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324/1675052.htm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0萬的網紅羅文好公民,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可問遮#台北市政府 #竊聽 #妨礙秘密罪 柯文哲被竊聽了!? 為什麼台北市政府內部的開會內容會被公開在議會上呢? 到底是有內鬼還是真的被竊聽了呢? 那......這有觸犯妨礙秘密罪嗎? 要怎樣才算是觸犯呢? 今天羅文老師就要來讓我們清楚明白啦! 羅文好公民 未來將在以下時間發片 請大家告訴大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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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怎樣才算是觸犯呢?
今天羅文老師就要來讓我們清楚明白啦!
2019.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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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想請教對於以針孔攝影構成妨礙秘密罪的界定問題,
目前我查到一些資料如下:
*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
1.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2.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
部位者。
但刑法第315條法律構成要件需無故,若是因通姦、離婚、債務糾紛等原因竊錄因非無故
。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規定:監察他人之通訊,而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
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同法第3條規定,該法所稱通訊包
括言論及談話。且以有事實足認受監察人對其通訊內容有隱私或秘密之合理期待者為限。
問題:
我對於「無故」與「非公開」的認定比較有疑問,
例如假設我本人隨身攜帶「針孔」上街,經過什麼就拍到什麼,那麼:
1)若以沒有拍攝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為前提下,這樣的行為是否認定為「無故」並違法?
2)是否只要是在公開場合中,任何人的言談或肢體行為,都算是公開活動?
例如我去市場,拍到旁邊的攤販喬進貨成本、錄到經過的陌生人彼此談論私事...。
3)商店內的交易與未達交易結果的詢問過程,是否算公開場合的公開活動?
4)若在KTV或漫畫店等公共場合中,可經由租借並限制入內使用者的包廂,
那包廂算不算公開場合?期間所進行的活動算不算公開活動?
5)若店面打烊後,在店面內與朋友間所進行的私人談話算不算公開活動?
6)又如果:店面打烊後,在店面內與顧客進行店家營利行為相關談話算不算公開活動?
7)若於私人場合中,當事人(知情攝影行為)在與他人論及將來可能產生爭議的行為時,
例如金錢交易或借貸等行為,是否可以防範未然為理由,而事先進行錄影來蒐證?
8)「散佈」前面數項內容是否違法?
感謝各位花費時間解惑,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另外,因本身沒有法律相關背景,還請各位儘可能白話點來解釋。XDDD
謝謝大家!
--
※ 編輯: HALAQUEEN 來自: 59.112.84.159 (12/29 17:58)
我只是問題很多,又想聯想很多而已不要罵我。QQ
我問「廁所應該不能裝吧?」是想確認我的認為是否正確
(因為我認為不行啦,難道可以嗎?我不知道,不過就算可以也沒有人想吧?)。
但是如果以防止外傭偷懶之類的理由來聯想的話,
外傭知道你到處裝滿針孔,只有廁所沒裝,所以就窩在廁所偷懶、虐待小孩老人,
這樣又無法蒐證的話該怎麼辦?
※ 編輯: HALAQUEEN 來自: 59.112.84.159 (12/29 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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