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今天犯罪了嗎:什麼是強制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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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不知道要幹嘛的日子裡,我們來學一點刑法的基礎知識。
我們先從「強制性交罪」開始講起。
強制性交罪主要在保護一個人的性選擇自由,每個人理論上都應該有權利自由的選擇與誰發生性行為。
所以刑法才會規定,以強暴、脅迫、恐嚇、 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的方法性交,成立所謂的「強制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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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開始的刑法,並不是這樣規定的。1999 年以前,刑法只規定了「強姦罪」:對「婦女」以強暴、脅迫的手段,讓被害人達到「不能抵抗」的程度並姦淫。
當時對「姦淫」的定義,限於「性器與性器的接合」,而當時的「強姦罪」也被放在「妨害風化罪」裡面。這個意思是,刑法將「強姦罪」視為違反道德的犯罪。
另外,「強姦罪」也被列為「告訴乃論罪」,也就是如果受害者不願提告,加害者就不會受到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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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 1999 年,立法院修正刑法,將「強姦罪」修正為「強制性交罪」至今。
最大的改變,法條規定的犯罪行為由「姦淫」修正為「性交」。現行刑法對於「性交」的定義是,非基於正當目的做出這些性侵入的行為:
1⃣️ 用性器進入他人性器、肛門、口腔或使它們接合。
2⃣️ 以性器之外的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性器、肛門,或使它們接合。
而受害者身分也從舊法僅限「婦女」,修正為「男女」;「強制性交罪」也成為「非告訴乃論」罪,不需要被害人告訴,也能追訴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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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法規定,行為人的手段必須達到讓被害人「至使不能抗拒」的程度,這樣的規定造成法院常常以被害人有沒有「全力反抗」為判斷依據。
修法後把「不能抗拒」改成「違反意願」,而最高法院對「違反意願」 的解釋,是指任何除了法條上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之外,任何「足以壓制別害人性自主決定權」的方法。
不過,有些人認為最高法院的解釋空泛到有說跟沒說一樣,用一個極端一點的例子可以發現最高法院見解的問題所在:
許多日常生活壓力大,但為了生活,還是得咬牙過著每一天,如果這時候伴侶要求發生性關係,是不是也算「違反意願」呢?最高法院的見解過於空泛,並沒辦法回答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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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刑法也規定了一些行為會成立「加重強制性交」,像是「兩人以上共犯」、「對未滿十四歲的男女犯強制性」等 8 種情形,會加重處罰。
而前陣子,立法院也通過刑法修正案,將媒體稱為「N 號房條款」的「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也列入「加重強制性交」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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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強制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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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風化告訴乃論 在 楊博宇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立網路霸凌專法-拒絕網路霸凌,落實人權正義】
「台灣民眾黨」未來進入國會,將扮演關鍵少數的力量,推動反網路霸凌專法,以落實普世人權正義。以下經由專業警察、民眾陳情、報章雜誌參考,綜合討論出以下「拒絕網路霸凌」 的六大主張:
1.便利個案收件審查
2.擴大網路警察編制
3.加快辦案時程效益
4.加重網路霸凌罰則
5.數位公民融入教學
6.落實普世人權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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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值│#拒絕網路霸凌,#落實人權正義
#立網路霸凌專法
#言論自由不代表可以濫用虛擬丶鍵盤霸凌
網路霸凌(Cyberbullying)幾乎是全球性的現象。拒絕網路霸凌,歐盟的進度領先全球。歐盟自二〇〇四年起訂每年二月的第二個星期二為網路安全日(Safer Internet Day),希望喚起社會對這個問題的關注。活動也獲得國際關注,包括台灣在內,超過一百個國家每年都會在這一天舉辦活動,呼籲外界注意兒童網路安全。歐盟同時也與十七個社群網站簽訂協議,試圖遏止網路霸凌。
最近網路霸凌事件頻傳,大到國會議員、小至市井小民都有遭受網路霸凌之經驗,霸凌者以「肉搜」、「起底」方式,公布受害者姓名、照片、聯絡方式,此舉已違反了個資法,網路霸凌涉犯罪為告訴乃論,即使受害者死亡,只要本人未曾表明不追究,依據「刑事訴訟法」,家屬仍能代為提告,檢察官認為有必要也能主動介入。
#現有法律規範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1⃣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3⃣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若有網路霸凌行為應負哪些法律責任?
📖刑法第 27 章: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刑法第 310 條:誹謗(毀謗)罪
📖刑法第 235 條:妨害風化罪
📖刑法第 315 條之 1:妨害秘密罪
📖刑法第 318 條之 1:妨害秘密罪
📖民法侵權行為第 184 條:
📖民法侵權行為第 195 條:
#網路霸凌提告的法律時效
1.被害人得於六個月提出刑事告訴。
2.二年內提起民事起訴請求賠償。
#網路攻擊者散布個人隱私,#但所攻擊的內容是事實或假新聞,#會不會觸犯法律呢?
網路攻擊者或許會說「我在臉書寫的都是真的啊…」,但是刑法規定,縱使證明內容真實,或提出資料佐證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然而內容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的話,也會構成犯罪。
換言之,除了惡意散布謠言,言論內容縱屬真實,但純屬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的話,亦屬加重誹謗罪。
所謂「私德」,指個人私生活領域範圍內,與人品、道德、修養等相關之價值判斷事項。
「台灣民眾黨」未來進入國會,將扮演關鍵少數的力量,推動反網路霸凌專法,以落實普世人權正義。以下經由專業警察、民眾陳情、報章雜誌參考,綜合討論出以下「拒絕網路霸凌」 的六大主張:
1⃣.#便利個案收件審查
現有報案制度曠日廢時,由於受害者可網路蒐證、加害者可能是跨區域犯案,建議建立全國性線上申請平台(目前台北、新北、高雄等大城市有網路報案),數位收件,同時顧及受害者隱私。
2⃣.#擴大網路警察編制
選舉將近,假消息丶假新聞頻傳,散布假訊息一經報案成立,就屬於網路犯罪的一種,其偵辦並不是像刑事案件一樣,任何轄區分局、派出所的警力都可以偵辦,必須由專門負責網路犯罪的「電腦犯罪專責組」接手。網路警察具有資安專業,並非每位員警都能勝任,偏偏目前許多犯罪手法已經走入網路化,不肖人士所依恃的是容易隱藏和散播快速。然而以目前警察機關受理網路犯罪案件數量相比,專業網路警察明顯已不成比例。
3⃣.#加快辦案時程效益
因網路霸凌將會造成許多假新聞、帶風向等耗費社會資源的事實產生,應線上透明控管辦案時程,全民監督,加快辦案時成效益,減少社會資源之損耗。
4⃣.#加重網路霸凌罰則
歐盟會員國法國去年通過修法,加重處罰所有霸凌,網路霸凌與一般騷擾或霸凌同罪,可處二年有期徒刑及三萬歐元(約新台幣一百萬元)罰鍰。而在台灣卻只處以300元~1000元易科罰金,加上此為告訴乃論罪,企圖操作假新聞的網軍有恃無恐,網路鍵盤手也攻擊他人口無遮攔,因此建議定專法遏止網路霸凌。
5⃣.#數位公民融入教學
應從教育增強國人數位公民素養,辨別假消息、受霸凌時之蒐證能力、認識報案求助管道…等等,都可借助各大社群媒體(包括Facebook、Twitter、Google 、 YouTube、Yahoo、MySpace等社群網站)之公關部門公私協力推廣。
6⃣.#落實普世人權正義
聯合國調查顯示三分之一年輕人曾遭遇網路霸凌,聯合國兒童基金會(Unicef)在最新出爐的2017年世界兒童報告中指出,全球網路有三分之一的使用者是未成年人。聯合國秘書長-暴力侵害兒童問題特別代表納賈特•馬拉•穆吉德說,包括政府、互聯網公司各方必須團結一致,為消除網路霸凌而共同擔責並展開合作。
#專有名詞:
告訴乃論:即被害人須提出告訴表示追究者,檢察官才能偵查、法院才能判決。
#參考資料: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網路霸凌&法律責任
台灣醒報-網路警察不夠多
不再容忍!拒網路霸凌,法國去年通過修法 加重處罰所有霸凌
科技警網VS.網路犯罪
快新聞/政治活動都應遠離醫院!藍委手夾傷住院柯文哲轟國民黨錯誤示範
妨害風化告訴乃論 在 陳菊(花媽)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民國80年代是婦幼人身安全議題倡議的年代,但85年底發生令人遺憾的彭婉如受害事件後,催生出隔年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法令頒布的同年,高雄也率全國之先,結合社政、醫療、警政跨領域成立「性侵害防治中心」,設立24小時免付費婦女保護專線,開啟以專責機關防治性侵害業務,並成立義務律師團、志工團;88年合併家庭暴力成立現在的「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刑法「妨害風化」也於88年增訂「妨害性自主」罪章,性侵害事件從此為公訴罪非告訴乃論,讓被害人保護及尊嚴維護上有很大的進步。
而我們也不斷努力,持續結合司法、警政、衛政及社政網絡,跨專業合作防治性侵害案件,成功建立全國首創「性侵害案件早期鑑定制度」,提高起訴率及定罪率,保障幼童及心智障礙者司法權益,並於105年與法醫合作率全國之先創辦「整合性驗傷採證模式」,加強採證技術,維護被害人司法權益。
也因為我們的努力,所以連續15年榮獲中央評鑑特優,受到各界的肯定。所以,我們藉由立法20週年的日子,將高雄市性侵害防治團隊的歷史軌跡、縝密的網絡合作關係及實務運用的工具展現給市民朋友知道,展現杜絕犯罪的決心及宣導正確的防治觀念。20年走來,在性侵害防治的路上並不輕鬆,要感謝所有防治網絡團隊的努力及貢獻,全年無休在第一線守護著。
期望市民朋友能跟我們一起共同防止性侵害犯罪,尊重自主,打造性別平權的社會,一起守護每個人的人身安全,讓民眾都能安心、安全、安寧的生活,讓高雄成為更宜居的城市。
妨害風化告訴乃論 在 告訴乃論& 非告訴乃論是什麼?5分鐘簡單學習XD -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圖片出處—法律百科: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crime-penalty/479如果喜歡的話~歡迎訂閱、開小鈴鐺、按讚、分享~有什麼建議或鼓勵的話, ... ... <看更多>
妨害風化告訴乃論 在 但因妨害風化屬非告訴乃論之罪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難道「偷拍」不犯法嗎? ... 偷拍他人裸照當然是犯法的!依刑法第315-1條,無故窺視竊聽竊錄,依法是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只是依照刑法第319條,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而春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