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欠學校錢就不能拿畢業證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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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我不能告學校?
1992 年,某個專校生在期末考後被學校以考試作弊為由勒令退學,學生不服,提起訴願和行政訴訟,但行政法院基於特別管理關係為由,認為學生不能對學校提起訴願和行政救濟,而駁回訴訟。
很久很久以前,法院認為,學生與學校之間存在所謂「特別權力關係」,學校對學生做的任何處分,不能跟普通人一樣透過行政爭訟管道救濟自己的權利。
這名學生後來聲請大法官解釋,1995 年,大法官作出釋字第 382 號解釋,認為各級學校對學生的退學(或類似的處分),因為足以改變學生身分,影響人民憲法上受教育的權利,受到處分的學生可以透過訴願、行政訴訟等方式救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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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可以增加畢業門檻嗎?
那麼,學校設定學生的畢業條件,合理嗎?
曾經有一位碩士生因為未能滿足系上的修業規定被退學,他因此聲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基於憲法保障的「講學自由」,大學對於直接涉及教學、研究的學術事項,享有自主權。國家雖然依法要監督大學,但對大學的監督必須在「大學自治」的前提下以法律為之。
所謂的大學自治,包括立法機關不能任意以法律規定大學一定要設置特定單位、或是行政機關也不能以命令干預大學的教學、研究自由。
因此,大法官認為,大學可以為了確保學位授予具備一定水準的前提下,在合理且必要的範圍內,訂定取得學位的資格條件。
也就是說,為了維持學術品質、健全人格發展,大學有考核學生學業與品行的權責。也因此大學依程序訂定相關規定,使成績不及格或品行重大偏差的學生予以退學,也在大學自治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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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可以扣住畢業證書嗎?
前陣子有一名大學生因為欠繳費用的關係,被學校拒絕核發畢業證書。該名學生後來提起訴願,不過學校在教育部作成訴願決定之前發給該生畢業證書,因此教育部認為,在程序上學生不服的處分(學校拒絕核發畢業證書)已經消失,因此不受理訴願。
這也帶到一個有趣的問題,前面提到,大法官解釋認為,學校只要在涉及教學、研究的學術事項下,設定學生的畢業條件,仍在大學自治的範圍內。
那麼,欠費而扣住畢業證書算是「大學自治」嗎?教育部後來也發公文給各級學校,像是涉及與學生「債權關係」(像是欠費、未歸還物品)的問題,不能拿來當作扣留畢業證書的理由,如果拿來當作畢業條件,兩者間是不當連結。
你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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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大學自治的 監督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大學自治是為了學術自由
#不該成為傷害師生權益的藉口
大學自治可以變成公私立大學要外界不要介入,好維持其傷害師生權益狀態的藉口嗎?
范雲辦公室去年下旬接獲的一個陳情案,讓我們看到這個問題的任意性:
國立東華大學有3位學生「未繳清校內違停罰款」所以「無法完成離校程序」,最後「未取得學位證書」。
這個攸關學生學位取得的重大權利案,歷經學生聲請假處分、提起訴願、東華抗告等程序,最後東華大學才在教育部訴願決定前發給學生學位證書的情形下落幕。
個案雖然暫時落幕,但留下幾個值得我們共同思考的議題。
⁉️❶大學可自行規定綁住「辦完離校手續」才能「取得學位證書」?
《學位授予法》第5條規定,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並符合畢業條件,經考核成績合格者,授予學士學位。
取得學位的重點是「符合畢業條件」,那「辦完離校手續」是畢業條件嗎?
「離校手續」有點像上班族要離職的「離職手續」。依勞動法規,勞工若不辦妥離職交接手續,依法也不會影響離職的效力;但勞工對於雇主因此所受的實際損害,應負違約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回過頭來,「離校手續」通常也是學校為了確保學生還書、還宿舍、還鑰匙、繳回學生證等事由,所設的「方便行政」的程序;和學生有沒有「符合畢業條件」,是否取得學位資格,完全沒有任何關係。
但是很讓人驚訝的,依據 @NSUTsince2019 昨天發布的調查結果,發現全台灣159間大專校院,竟然至少有:
-79間另訂辦法要求辦理離校手續方能取得畢業證書;
-22間學校以學則明文規範辦理離校手續方能取得畢業證書。
也就是至少有64%的大專院校,都用了「方便行政」的「離校手續」來綁定「學位證書」。
而教育部對此事,尚未表達立場。
⁉️❷ 校方可自訂超嚴苛停車管理規定,傷害師生權益嗎?
大學法第1條規定「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
大學自治的範圍在哪裡?大學法和大法官解釋(如450號、563號等)都非常明確指出,憲法第11條之講學自由賦予大學教學、研究與學習之自由,並於「直接關涉教學、研究之學術事項」,享有自治權。
不過,以校園內的停車管理為例,現在也被教育部和學校認為是大學自治的範圍。結果,各大學多自訂停車管理辦法,亂停車的除了可能被罰上千的罰款外,嚴重的還會被鎖上超大鎖;不知情的校外人士也一樣被管。
在台灣違規停車,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為法源,罰多少錢、怎麼罰,都有法律規定;要移置或扣留車輛,一定要由交通警察等人員為之。
但在一堵圍牆內的校園,彷彿成為「法外之地」,學校想怎麼做就怎麼做。各校的罰款數額,甚至扣留車子上鎖之類,隨便各校自己訂!
「停車」跟「教學研究與學術自由」有關嗎?該屬於大學自治的範圍嗎?
#大學自治是為了保障學術自由
#維護老師和學生權益
#不該成為處罰師生的尚方寶劍
以上兩個議題為例,都是大學圍牆內持續發生的現實:學生畢業證書被離校手續綁定、校園內的停車管理沒有基本規範。
教育部與各大學校方長期習慣的回應是「大學自治」。但,大學自治應該框在保障學術自由的範疇,原本為了維護老師和學生權益的精神,怎麼會現在反過來變成自訂嚴苛辦法來「處罰與傷害」師生的藉口?!
這只是目前從實際個案衍生來的議題,也歡迎大家給我意見。
我後續將持續跟教育部討論,校園內涉及類似「行政處分」侵害人民財產權的「校規」,或是為了行政方便而侵害學生畢業權利的「程序」,都應該檢討改善。
解方可能是教育部研擬基礎規範或行政規則,交由各校在不侵害老師和學生權益的前提下因地制宜。
更好的大學,我們一起努力!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大學自治的 監督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大年初五開工🎉 祝賀大家諸事大吉🎊
我也來報告一件年前成功協助大學教師學生守護大學自治的努力💪
#校務會議代表應依法選舉
#大學自治須遵守程序正義
#落實校園民主
大學透過「自治」實現學術自由。
大學自治的主體是教職員生,必須透過合法組成、正常運作的「校務會議」落實校園民主。
所以「大學法」規範了校務會議的組成,在法律層面維護各類成員基礎保障,其中第15條針對「教師代表」規定應經「選舉」產生。
去年10月多,我辦公室收到聖約翰科技大學的陳情,表示校務會議的教師代表選舉方式不符合大學法,也不符合該自己的規程「教師選舉產生」。
其中有兩個學院的教師代表是採兩階段選舉;但第二階段有權決定最終人選的,是沒經選舉產生的院務委員(還包含學生,但學生其實自己也有選自己的代表。)
#教育部應依法行政維護校園民主
#審慎處理教師陳情
這麼明顯的程序瑕疵,照理說教育部一收到聖約翰老師的正式陳情,應該就可以及時請校方改正。
可是,從去年11月底到12月底之間,教育部一共收到3次陳情,卻皆 #認定沒有違法,還把學校說明「原封不動」轉知陳情老師,沒有多做說明,過程顯然不夠嚴謹。
教育部身為大學的監督機關,應該要依法公正審視校方的行政運作,怎麼這時候只剩傳話人的角色了?
為了解決這個僵局,我在今年1月20日召開協調會,敦促教育部針對聖約翰科大部分學院的校務會議代表選舉方式,與專業法務人員釐清合規與否。
年前教育部終於函請該校兩學院重選教師代表,並要求校方檢討改善現行做法。
這雖然是個令人欣慰的結局,但是過程中,費了許多不必要的功夫。
我希望教育部未來面對類似案件,能正視教職員生們的聲音,嚴謹面對陳情內容,而不是只跟學校要個說法就敷衍了事。
#校務會議影響大學發展
#應明訂代表選舉辦法
最後,除了這次個案的協調外;在通案上,「校務會議」是學校最高權力運作組織,因此,我也要求教育部協助各大學檢視現行校務會議代表選舉方式,明訂選舉辦法。
完備的制度才能賦予校務會議充足的正當性,作為一個教師、學生、職員 #共同參與校務的平台,促進學校永續發展。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