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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運難民代表隊#藉由奧運來看難民議題〕
在這次的奧運開幕式中,第二順位進場的難民代表隊,你曾注意過他們嗎?近幾年難民問題在國際上如滾雪球般越滾越大,也引起不少先進國家的關注,但是難民議題在台灣一直以來都較為冷門、較少被討論。而這次要探討的是全球難民情況,以及難民代表隊跟奧運如何相輔。
▌全球難民情況
以聯合國難民署2020年度全球趨勢報告來看,從2010年開始所記錄的難民人口4100萬人到2020年的7950萬人,近10年來有倍數增加的趨勢,同時也代表目前全球人口中有接近1%的人正在過著顛沛流離的生活。
因為受到新冠肺炎的影響,這樣的數字已經比預期的來得低,多數難民因為他國的防疫鎖國政策,他們更難逃到一個可以落腳安定的庇護國家,也顯示出難民在尋求救濟的過程中遇到了更大的阻礙。
在難民人口中約3分之2的人口來自五個國家,分別為敘利亞、委內瑞拉、阿富汗、南蘇丹、緬甸。其中絕大多數又是因為國家內戰的因素所導致,而且這些內戰或是其他經濟因素至今都未獲得改善,因此難民問題不但沒有獲得緩解反倒持續的惡化。
▌難民們的曙光 《難民地位公約》
二戰過後,為了要處理戰爭所衍生出的難民問題,因此成立了《難民地位公約》,目前世界上已經有148個國家簽署了這項公約,其中有兩點主要核心概念需要了解。
第一點,公約定義了何謂難民、難民的資格以及權益,在公約裡難民被明確定義為「基於政治、宗教、種族、國籍等因素,相信自己若是留在原國家會遭受危害,因此被迫離開、遷移到其他國土且不再接受原國家保護的人。」
第二點則是訂定難民庇護國所要負起的責任和義務,其中不遣返原則最為重要,當難民要進入庇護國時,此時締約的庇護國不得拒絕難民或是將難民遣返回原國。
(目前不遣返原則已成為「國際習慣法」,也就是不論是否為締約國都會主動遵守這項原則)
此外當難民進入庇護國時,庇護國必須要給予難民基本的權益如宗教自由、人身自由和財產的保障等等,以及需要協助他們入籍。
▌聯合國難民署
在二戰後的背景下,難民署在1950年的聯合國大會上宣布成立,聯合國難民署的功能為在非政治與人道的基礎上給予難民適當的保護,且替他們尋求永久的解決方案。
起初難民署的工作是處理二戰後的歐洲難民問題,原本預期三年就可以結束的任務,卻碰上了當時匈牙利的革命以及非洲國家去殖民化的一系列戰爭,讓難民的問題不再僅限於歐洲地區,因此難民署的工作也不斷延續且負責範圍延伸至全球。
目前聯合國難民署主要是保障難民的權益跟福祉,同時他們也會和公約締約國有一定的合作,並監督締約國是否確實給予難民適當且良好的環境,而難民署成立至今也已經獲得了兩次諾貝爾和平獎。但是回來看現今難民的人口持續增加,是否也證明問題的惡化程度已遠遠超越難民署所能處理的範圍呢?
▌奧運難民隊的成立背景
2014年敘利亞爆發嚴重的內戰,導致2015年出現大量難民潮,直到一位敘利亞小男孩的遺體出現於土耳其海灘的照片出現,才使得大眾開始驚覺到全球的難民危機。在這樣的時空背景下,同年的聯合國大會正式宣布難民代表團的成立,希望能夠藉此讓相關議題獲得更多關注。
隔年2016年的里約奧運,難民代表隊第一次正式的在奧運出賽,且出色的表現也令許多人印象深刻。而在這次的2020年東京奧運中,難民代表隊共有29人取得奧運參賽資格,並分別在12個項目出賽。
▌難民代表隊與奧運的相輔
難民代表隊的代碼為ROE為法文Equipe Olympique des Refugies的縮寫,若代表隊成員奪牌時,大會在頒獎典禮時播放奧運的會歌以及升起代表奧運的會旗。
難民隊選手代表的是來自全球的難民,而並非任何一個特定國家,在賽場上他們不會被預設任何的成績、不必背負被國家賦予的期待,而是為了自己而戰。這樣的精神與奧運的本質正完全符合,選手們在賽場上不會因為任何的國家、宗教、政治、種族、性別等等因素而受到歧視,運動是一項人權,每個人擁有運動的權利。
▌結語
透過難民代表隊的存在,能夠使得難民議題再一次地獲得注意,讓長久以來的社會問題有再次被討論、改進的機會。同時奧運也藉著難民代表隊來再次提醒大家奧運最原始的精神,藉由運動來向全世界散播希望和喚起對難民議題的關注。對於難民代表隊和奧運來說都是一個雙贏的局面,也期待全球難民問題能夠得到正視與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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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權利救濟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欠學校錢就不能拿畢業證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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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我不能告學校?
1992 年,某個專校生在期末考後被學校以考試作弊為由勒令退學,學生不服,提起訴願和行政訴訟,但行政法院基於特別管理關係為由,認為學生不能對學校提起訴願和行政救濟,而駁回訴訟。
很久很久以前,法院認為,學生與學校之間存在所謂「特別權力關係」,學校對學生做的任何處分,不能跟普通人一樣透過行政爭訟管道救濟自己的權利。
這名學生後來聲請大法官解釋,1995 年,大法官作出釋字第 382 號解釋,認為各級學校對學生的退學(或類似的處分),因為足以改變學生身分,影響人民憲法上受教育的權利,受到處分的學生可以透過訴願、行政訴訟等方式救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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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可以增加畢業門檻嗎?
那麼,學校設定學生的畢業條件,合理嗎?
曾經有一位碩士生因為未能滿足系上的修業規定被退學,他因此聲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基於憲法保障的「講學自由」,大學對於直接涉及教學、研究的學術事項,享有自主權。國家雖然依法要監督大學,但對大學的監督必須在「大學自治」的前提下以法律為之。
所謂的大學自治,包括立法機關不能任意以法律規定大學一定要設置特定單位、或是行政機關也不能以命令干預大學的教學、研究自由。
因此,大法官認為,大學可以為了確保學位授予具備一定水準的前提下,在合理且必要的範圍內,訂定取得學位的資格條件。
也就是說,為了維持學術品質、健全人格發展,大學有考核學生學業與品行的權責。也因此大學依程序訂定相關規定,使成績不及格或品行重大偏差的學生予以退學,也在大學自治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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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可以扣住畢業證書嗎?
前陣子有一名大學生因為欠繳費用的關係,被學校拒絕核發畢業證書。該名學生後來提起訴願,不過學校在教育部作成訴願決定之前發給該生畢業證書,因此教育部認為,在程序上學生不服的處分(學校拒絕核發畢業證書)已經消失,因此不受理訴願。
這也帶到一個有趣的問題,前面提到,大法官解釋認為,學校只要在涉及教學、研究的學術事項下,設定學生的畢業條件,仍在大學自治的範圍內。
那麼,欠費而扣住畢業證書算是「大學自治」嗎?教育部後來也發公文給各級學校,像是涉及與學生「債權關係」(像是欠費、未歸還物品)的問題,不能拿來當作扣留畢業證書的理由,如果拿來當作畢業條件,兩者間是不當連結。
你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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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大學生權利救濟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高中生被記過,可以告學校嗎?
根據 臺灣青年民主協會 TYAD,台北市松山高中一名學生因為遲到,而又未完成「愛校服務」,被學校記警告。後來,學生認為學校的相關規定違法,在校內申訴被駁回後,依法向台北市政府提起訴願。
不過,松山高中在學生提起訴願後,主動撤銷警告處分,也修改了相關規定。
(松山高中畢業的同事表示,看到新聞痛哭流涕,當年也是因為沒去早自習被學校記過記到差點不能畢業😂)
但你知道嗎,高中生被學校記過,直到最近才能告學校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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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切都是為你好
很久以前,學生不能對學校提起行政救濟,即使被學校用不合理的理由退學。當時的見解認為,學生是「小孩子」,所以管你也是「為你好」,為了讓學校好好管你,所以你不能告學校。
而這個東西,在法律上叫做「特別權力關係」。
後來,在 1995 年,大法官作出 382 號解釋突破了這個關係。學校如果對學生做出退學(或是其他足以改變學生身分並損害學生受教育機會的處分),學生可以據此告學校。
到了 2011 年,大法官再次作出解釋,這次讓大學生可以告學校了:只要學校有任何侵害學生基本全的處分,學生都可以藉由透過行政爭訟手段捍衛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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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學生呢?
你有沒有發現,這時候只有大學生才可以告學校。而中小學生,面對學校記過、或是其他不合理的行為,只能認了。當時李震山大法官也在意見書裡提到,本號解釋忽略中小學生,是在給他們「穿小鞋」,日後必須有所改變。
時間再快轉到 2019 年,大法官作出 784 號解釋,終於打破了學生與學校的特別權力關係。只要是學生,一旦權利受到學校侵害的時候,都可以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當大法官宣告,學生可以告學校的時候,許多人再次覺得(刪除線)爸爸媽媽不見了(刪除線)學生從此無法無天、學校再也沒辦法好好管學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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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的會天下大亂嗎?
其實依訴願法、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未成年的學生如果想要據此對學校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必須經過法定代理人的允許。簡單來說,學生很難「想告就告」,天下要亂還需要很多恐龍家長的配合。
而且大法官也說了,如果只是輕微的事情,很難說會構成學生權利的侵害。就算構成權利侵害、而學生也真的提起行政救濟時,法院也要尊重學校記教師在教育管理措施的專業。
作為一個法治國家,代表者學校不能因為學生犯錯就可以亂來。把應有的訴訟權還給學生,是讓我們的法治往更好的方向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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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學生 #警告 #記過 #早自習 #松山高中 #法律 #特別權力關係 #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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