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14【經濟委員會】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修正草案
#數位壟斷
#媒體議價法
今天經濟委員會邀請公平會針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修正草案〉進行審查。
首先,針對各委員所提出之法律修正案,公平會都表示沒有必要或持保留意見,我詢問公平會李主委,依照現行版本以「原則同意、例外禁止、事後追懲」之「報備制」而非「許可制」,是否能有效管理多層次傳銷事業之亂象?若無修法必要,現今出現許多違法樣態,例如吸金、擾亂社會秩序、危害消費者權益等,要如何積極管控? 我認為,法律必須具有有效性及嚇阻性,若兩者皆缺乏就有修法必要,公平會對於修法心態過於保守。調整為「許可制」除了能強化管理機能,避免不肖業者鑽法律漏洞,更能讓多層次傳銷產業能健全發展。公平會應超前部屬,在門檻就預防違法事態的發生,而非消極於事後補償受損利益。
再者,針對數位壟斷議題,我詢問李主委,台灣數位壟斷情況是否嚴重?根據統計資料,2019年GOOGLE及臉書占了數位廣告市場約7到8成,顯示科技巨頭的數位壟斷問題已不可忽視。因此,我建議公平會,斟酌參考澳洲的立法模式,評估立法手段對台灣是否有仿效之處,盡快擬定具體方向。最後,我也勉勵公平會,即使受限於人力及預算,在未來我國邁向數位經濟的路上,公平會之角色非常重要,除了相關法規必須與時俱進外,在執行效率及效能上更需保持積極心態。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0萬的網紅異色檔案,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故弄玄虛#DK#異色檔案 ▶影片發布日期:2021年7月 日 影片大綱🎥 我先解釋一下影片標題 我寫的是東森龍族柳姓老師之前發生的案例 而不是東森直銷前身 這兩者是不同的 東森直銷其中的龍族團隊,有一名柳老師 之前叫做「柳公志」 在2008年被判定違法公平交易法 那這個案子到底發生經過是如何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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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違法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裁判時報第98期
🔶本期裁判時報欄位公法部分,蕭文生教授以一則行政法院判決探討行政機關溢發或以不依規定項目及數額支給費用,經審計機關發現而事後剔除追繳時,應如何救濟之難題。
🔶在民商法部分,林誠二教授賜稿評析目前一則高院見解承認侵害他人飼養動物時飼主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如何評價其在我國人格權保護與發展上之難題;葉新民教授以重要的最新最高法院判決,深入剖析物之使用可能性或者抽象使用利益喪失時,究竟為財產上損害抑或非財產上損害之比較法難題;邱玟惠教授針對法院最新判決研究贈與契約規定贈與人之任意撤銷贈與權,是否專屬於贈與人而不得為繼承標的之爭議。陳重陽教授則以最高法院有關於確認收關係存在之訴訟為對象,探討實務上運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減輕舉證責任之推論正當性。黃立教授則選擇一筆法院判決探討透過政府採購法「先調後仲」而生撤銷仲裁判斷之相關爭議問題。商法戴銘昇教授以一再受到公司法學者矚目的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329號民事判決(台○金併彰○案)為對象,從美、日法例檢討判決內容論證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之妥適性。
🔶刑法部分,張天一教授賜稿討論違法吸金行為在適用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刑法詐欺罪以及銀行法等罪名之要件檢討。蘇凱平則教授撰文反思司法院量刑資訊作為量刑之內部性界限或外部性界限在平等原則上之難題。
🔶此外,其餘欄位部分,臺灣大學法律資料分析室提供之「從未成年監護之相關裁判分析我國制度之缺失」之實證研究,亦屬重要司法實務具現時社會意義之研究成果,可供讀者逐篇細細品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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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時報》
◾限期追繳審計機關剔除事項之救濟途徑──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87號判決/蕭文生 教授
◾侵害他人飼養動物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消上易字第8號民事判決評釋/林誠二 教授
◾物之使用可能性喪失得定性為財產損害的要件──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02號民事判決中所隱含的法之續造/葉新民 教授
◾贈與契約撤銷權之可繼承性與繼承人之拒絕履行──臺灣高等法院 108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5號民事判決之評析/邱玟惠 教授
◾自由心證與經驗法則──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43號民事判決/陳重陽 教授
◾撤銷仲裁判斷的爭議──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62號民事判決評析/黃立 教授
◾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329號民事判決/戴銘昇 教授
◾違法吸金行為之罪名適用──評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649號刑事判決/張天一 教授
◾以司法院量刑資訊作為量刑之內部性界限?──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728號刑事判決/蘇凱平 教授
【#法律大數據】
◾從未成年監護之相關裁判分析臺灣制度之缺失/臺灣大學法律資料分析研究室
【#實務法學】
◾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僅限「主刑」(108台上大2306裁定)/林鈺雄 教授、王士帆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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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違法 在 動區動趨 BlockTempo - 由社群而生的區塊鏈媒體 - Media for Blockchain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維卡幣 #OneCoin #多層次傳銷 #虛擬貨幣詐騙
【最大龐氏騙局|150 億詐騙「OneCoin」主謀的弟弟與投資人和解,逃過 90 年監禁】
⚡️OneCoin 由魯亞 · 伊格納托娃(Ruja Ignatova)成立於 2014 年,總部位於保加利亞。打著「超越比特幣」的口號,透過傳直銷手法包裝,吸引潛在投資者購買該公司的加密貨幣商品,並獲取佣金。
OneCoin 對外宣稱其代幣是由該公司營運的礦機挖礦而得,價格會不斷成長,並聲稱此項目風險極低。實際上卻是一起世界級的詐騙案,利用龐氏騙局手段,不法所得將近 50 億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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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場加映
❶ 砸盤危機解除!中國公安破獲PlusToken「400億人民幣」虛擬貨幣詐騙,27名關鍵罪嫌全遭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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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知名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遭判 50 年,為「維卡幣 OneCoin」洗錢賺得 15 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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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違法 在 異色檔案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故弄玄虛#DK#異色檔案
▶影片發布日期:2021年7月 日
影片大綱🎥
我先解釋一下影片標題
我寫的是東森龍族柳姓老師之前發生的案例
而不是東森直銷前身
這兩者是不同的
東森直銷其中的龍族團隊,有一名柳老師
之前叫做「柳公志」
在2008年被判定違法公平交易法
那這個案子到底發生經過是如何的呢
我幫大家整理一下事情發生經過
資料來源都是法院判決書
不用擔心我會被告
因為我以下講的,都是法院認證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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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違法 在 飛磚夜說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我們一直以為WV旅遊真的合法落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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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一直以為WV真的投保了二千萬的旅遊業保證金
當我們一直以為WV旅遊合法的同時!?原來台灣人一直被欺騙!
全部的會員都在國外,沒有[台灣會員]!
全台四十起會員退費無門!
如果台灣這樣可以叫做合法!?
那讓我懷疑他在其他國家的[合法性]~
當然飛磚也不會再對WV旅遊做任何的跟進與追蹤!
原來一切只是個[假像]。
都是合法掩護非法的假動作。
沒什麼跟進價值
飛磚不會相信一家有前途與宏觀的企業會做這種很沒格調的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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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業字第1040919963號函
武先生:您好。
您104年9月13日的電子郵件反映蘿維亞旅行社已被廢止旅行業執照,環宇全球有限公司以直銷的點數供會員轉換蘿維亞旅行社之行程是否合法一案,經查環宇全球有限公司未向本局申請核准設立旅行業,依發展觀光條例第26條及第27條規定,不得經營旅行業務。又旅行業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5條及第49條第14款規定,不得透過非旅行業之傳銷事業通路或包庇傳銷事業,以合法掩護非法,經營旅行業業務,亦不得以多層次傳銷方式向不特定人收取款項或資金。另為瞭解蘿維亞旅行社經本局廢止旅行業執照後是否有違法繼續經營旅行業務,本局爰於104年9月23日派員前往該公司原登記營業處所檢查,未發現該公司有再經營旅行業務之情事,因此您來信所述環宇全球有限公司以直銷的點數供會員轉換蘿維亞旅行社之行程,您如確有環宇全球有限公司或蘿維亞旅行社違法經營旅行業務之事證資料,請儘速檢具提供本局俾憑查處,亦可逕來電洽詢(承辦人電話:02-23491500,分機8211)。
謝謝您的來信。祝您
健康快樂!
局 長 謝 謂 君 敬 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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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本還看不懂為什麼觀光局為什麼回我因蘿維亞旅行社被廢止旅行業執照之後9月23日再一次檢查沒有相關實證!看了新聞才知道,就沒有台灣會員!當然沒有實證呀~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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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影片中有任何問題:
請使用line與我們連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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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違法 在 「邊玩邊賺」攏係假?違法「多層次傳銷」起訴|三立新聞台 的推薦與評價
... 但只要有拉人加入就不用再繳會費,被民眾批評,根本老鼠會!如今北檢更發現這間公司涉嫌違反 多層次傳銷 管理法,現在公司和前後任負責人都遭起訴! ... <看更多>
多層次傳銷違法 在 [閒聊] 傳銷商該知道的法律責任- 精華區DirectSales 的推薦與評價
(本文轉載自公平交易委員會網站)
傳銷商該知道的法律責任 小杜在經歷上線傳銷商遭公平會處分的事件後,驚覺原來傳
銷商也同受傳銷法令的規範,為避免誤蹈法網,他趕緊將傳銷相關法令拿出來翻閱,方
才瞭解原來傳銷商於招攬下線、宣稱成功案例等都有具體規範…… (解析)
傳銷商在招攬下線時,除了對於重要的法定內容不能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外,
在招攬的方式上,傳銷法令也對於傳銷商有所規範。例如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1條便規
定傳銷商以廣告或其他方法招募傳銷商時,應表明是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並不能以招
募員工或假借其他名義為之;因此,傳銷商如果在報紙分類廣告登「兼職小啟」或是利
用發送傳單方式,都應該表明是從事多層次傳銷,至少也不應刻意隱匿從事傳銷之事實
,如聲稱「非傳、直銷」等,則將有可能被認為涉及違法。
另外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2條也對於傳銷商以宣稱成功案例招攬下線進行規範,也就是
傳銷商要宣稱成功案例就必須將相關的進行期間、獲得利益及發展歷程等事實具體的進
行說明,且不可以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
除了傳銷商招攬下線的行為受到法令的規範之外,後續下來的一些傳銷行為同樣也受到
傳銷法令的規範,例如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9條及第23條第1項規定了幾種傳銷公司不
得從事的傳銷行為,而在這些不得從事的傳銷行為當中,有幾個類型是傳銷商也同受規
範的,包括:
以訓練、講習、聯誼、開會或其他類似之名義,要求傳銷商繳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費用
:如傳銷體系領導人藉由「潛能訓練」名義,要求所屬傳銷商參加,並從中收取與成本
顯不相當的費用時,則將涉有此項規定的違反。
要求傳銷商繳納或承擔顯屬不當之保證金、違約金或其他費用:如上線傳銷商為要求所
屬下線達到他所規定的責任額時,約定下線傳銷商應事先繳納保證金,若下線不能按期
達到業績,則課扣保證金或予以罰款等,都可以視為這項規定的違反。
促使傳銷商購買商品之數量顯非一般人短期內所能售罄:例如傳銷商甲慫恿下線傳銷商
乙大量進貨,乙在無法順利銷售無力時,向甲尋求協助,經雙方簽訂協議,由甲在8個
月內負責銷售30萬元的商品,其餘部分則由乙自行負責銷售,但甲實際上並無法期間內
將商品脫售,反再與乙協議再以延長1年的期間來處理上開商品。公平會認為甲是乙的
上線,相關銷售的通路遠較乙來得深且廣,尚且須要長達1年8個月的期間來處理30萬元
商品,那甲要求乙購買四十多萬元的商品,顯然已經不是一般人短期內所能售罄的商品
數量,因此甲的行為已構成違法。
以不當方式阻撓傳銷商辦理解除契約、終止契約退出退貨:由於下線傳銷商辦理退出退
貨,上線傳銷商因相關進貨所領取的獎金,將遭傳銷公司追回,因此,部分不肖的上線
傳銷商便無所不用其極的阻撓下線傳銷商辦理退出退貨。
有關上線傳銷商曾採用阻撓的方式包括:要求下線傳銷商將所有進貨單據及發票予以撕
毀、統一保管下線傳銷商的進貨、慫恿下線傳銷商當場拆封或使用、謊稱公司或法律規
定進貨半年後即不能退貨等等。
不當促使傳銷商購買或使其擁有2個以上推廣多層次組織之權利。通常個人開始從事多
層次傳銷,都僅是透過單一經營權參加,若經濟能力行有餘力,當然可以自由選擇是否
增加經營權以擴展組織,惟某些多層次傳銷事業或傳銷商為了加速擴展下線組織或賺取
高額獎金,以龐大的額外獎勵或強制規定須購買數經營權等不當方式促使下線傳銷商購
買或使其擁有2個以上推廣多層次組織之權利,前述行為已背離多層次傳銷制度之本質,
自然有規範之必要。
其他要求傳銷商負擔顯失公平之義務。應注意的是,即使要求傳銷商之事項不屬於上開
各款不得從事之傳銷行為,但若上線傳銷商要求下線傳銷商負擔義務的程度已達「顯失
公平」,仍有違反此項規定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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