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同婚
今年5月8日我在行政院性別平等會,針對跨國同婚提出臨時動議(過去四年,個人作為性平委員對此議題已有過相關提案),以下附上會議紀錄,以及我的提案內容,供大家參考。至盼政府依據會議決議,儘速協調提出完整的跨國同婚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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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第 21 次委員會議紀錄
壹、時間:109 年 5 月 8 日(星期五)下午 3 時
貳、地點:行政院第一會議室
參、主持人:蘇召集人貞昌(下午 4 時 40 分後陳副召集人其邁代)
臨時動議
第 3 案 提案委員:許秀雯
連署委員:黃淑英、郭素珍、林春 鳳、黃煥榮、卓春英、黃淑玲、王 兆慶、伍維婷、方念萱、賴曉芬、 余秀芷、劉毓秀、陳秀惠
案由︰為落實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48 號解釋保障人民婚姻自 由與性傾向平等之意旨,建請行政院儘速啟動與司法院 間院際政策溝通,及行政院跨部會間協調,研議解決部分跨國同志伴侶在台仍無法登記結婚之困境,讓天下有情人終成眷屬。
決議:請羅政務委員協調法務部、內政部、外交部及大陸委員會 等權責機關評估可行作法。至涉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部分,屬司法院權責,請羅政務委員與司法院協調。
委員發言紀要
許委員秀雯: 由於目前執政黨是完全執政,且跨國同婚的配套,也確實涉及許多不同部門權責,如果只有個別立委提法案,而沒有官方版本草案,力道 可能不夠;如果這件事決定不是透過函釋來解套,而認為是要採取修 法解決,首先還是需要行政院跟司法院明確協調出一個結論,因為若 政策方向上決定要修「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話,那主責機關將是 司法院,而如果政府是決定要修同婚專法的話,職責則是在法務部, 也就是在同婚專法加上跨國同婚的法條,讓這個條文變成是涉外民事 法律適用法有關跨國婚姻的特別法,建議還是要盡速進行協調及做出 政策決定。 另一個議題是,在某些國家,是把議題區分開來。在認定居留權的事 項,傳統上認為依親居留要是配偶身份,可是針對個案可以依相關事 實去認定配偶的定義,採取目的性擴張的作法,外籍同性伴侶居留權 和婚姻登記有沒有可能脫鉤處理,建請內政部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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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原提案全文
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第21次委員會議提案
提案人: 許秀雯
連署人: (略)
案由:為落實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保障人民婚姻自由與性傾向平等之意旨,建請行政院儘速啟動與司法院間院際政策溝通,及行政院跨部會間協調,研議解決部分跨國同志伴侶在台仍無法登記結婚之困境,讓天下有情人終成眷屬。
說明:
一、 台灣通過同婚,是性別平權與同志人權的重大進步與成就,惟目前我國人民只能與世界上其他已通過同婚的27個國家的人民,在台登記同婚,這是因為依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簡稱:涉民法)第46條前段規定,婚姻成立之實質要件依各該當事人本國法,因此目前依據行政機關的解釋,必須當事人雙方本國法都承認同婚,此跨國婚姻才可在台登記。香港、澳門地區人民,按照港澳條例所定,應類推適用涉民法,因此有相同法規解釋適用上之困境。
二、 另,我國針對東南亞、南亞、西亞、非洲等21國設立「境外面談」制度,要求先取得原國的結婚證明,方可進行面談,亦形成同婚之事實上阻礙。
三、 至於中國人民,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婚姻依「行為地」法,故理論上,若台灣籍和中國籍的同性伴侶能夠在台灣結婚,其婚姻就能成立,基本上兩岸同婚應已具有法源基礎。但台灣針對中國配偶的「機場面談」制度,要求先取得中國的結婚證明,亦形成事實上阻礙。
四、 結婚自由、家庭團聚及非歧視(禁止國籍、種族、性別、性傾向…歧視)是國際人權法之基本原則,也是我國憲法所保障基本權利,跨國同性伴侶在台尚未能登記結婚,其居留、生涯規劃、家庭成員(伴侶相互間及子女等)之照顧等,轍成問題,此在經濟、社會生活、個人心理等方面都會構成極難處理的重大負擔與負面效應(參附件二所附三則跨國伴侶真實故事),因此亟待政府提出跨國同婚配套,使缺角的幸福得以圓滿。
辦法:
一、 對跨國同性伴侶而言,居留權是最為迫切的議題之一,因此,短期而言,若能讓依親(配偶)居留與同性婚姻登記脫鉤處理(參考香港QT案、台籍G先生在日居留權案及歐盟現行做法),或可解決燃眉之急、減輕跨國同性伴侶因居留問題所生負擔。
二、 若干國家雖未通過同婚,但其同性伴侶制度實質內涵與我國同婚相當(例如瑞士、匈牙利等國),則在此情形,是否短期內先擴大認定所謂「已通過同婚國家」之範圍(即不以他國亦使用「婚姻」一詞為必要,而是審視該制度是否提供同性伴侶可認相當於我國同婚登記的身份保障),從而允許該等國籍之外國人與台灣人在台可登記同婚。
三、 透過司法院函釋或行政機關(法務部或內政部)函釋,處理涉民法於同婚成立要件之解釋適用問題:
司法院是涉民法主管機關,而法務部、內政部分別是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同婚專法),與職司婚姻戶籍登記的主管機關。建議研議思考是否透過「涉民法」第8條發布函釋解套,詳言之,「涉民法」第8條規定:「依本法適用外國法時,如其適用之結果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因為同性婚姻在我國業經大法官解釋,為人民之重要基本權利,若僅因外國之法律,而導致外籍配偶無法與本國配偶結婚,對人權實乃重大戕害,因此若能認定「不承認同性婚姻」違反我國公共秩序,跨國同婚即可不受《涉民法》第46條限制(參見台柬異性跨國婚姻處理,及法國最高法院對於法國與摩洛哥跨國同婚個案之處理,附件三)。
四、若不欲採行上述函釋處理方式,而擬研議修法,建請行政院儘速啟動與司法院間院際政策溝通,及行政院跨部會間協調,確認修法方向,例如若欲修改《涉民法》第46條,可針對跨國同性婚姻修改成立要件為:「若其中一方來自同婚尚未合法的國家,其婚姻之成立可依舉行地法或依其中一方的本國法。」,抑或若擬修改同婚專法,則可於同婚專法中增加「跨國同性婚姻」條文:「若其中一方來自同婚尚未合法的國家,其婚姻之成立可依舉行地法或依其中一方的本國法。」使其優先適用於《涉民法》。
五、改革境外面談制度:應研議檢討境外面談制度之改革,就算無法立即廢止境外面談制度,政府相關部門也必須在維護同志公民婚姻自由的前提下,設計有別於異性婚的制度措施,確保同性伴侶可順利登記結婚並申請居留。
六、研議中國同性配偶機場面談制度:移民署應提出完整配套,切勿以程序理由阻絕兩岸同性伴侶的結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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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0萬人繳錢給14億人用健保──不要讓中國人笑台灣立委是智障】
「我們只有2300萬人繳的保費,要讓14億人使用,我想台灣人沒有辦法接受。」
基進黨新科立委陳柏惟這樣說。
先講結論:
台灣20歲以上適婚年齡有1930萬人,中國大陸有近14億人口,平均每位台灣人必須找73位陸配結婚,才能讓14億中國人使用健保。
腦袋正常的台灣人真的沒有辦法接受這種智障說詞。
我們納稅人每年花將近1000萬元養一位立委,養出這種只會炒作種族沙文主義的草包?我不知道2300萬台灣人怎麼想啦,我只知道14億中國人笑死是沒有健保給付的。
■
以下詳細解說。
由於我國尚未開放中國大陸勞工,如果你是對岸人士,要享有健保資格,根據《健保法》第9條,必須先領居留證明,然後居留滿六個月。
《健保法》第9條,「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亦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一、在臺居留滿六個月。二、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三、在臺灣地區出生之新生嬰兒。」
居留證明怎麼拿?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你必須先跟台灣人結婚,然後申請依親居留。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得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經許可入境後,得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
不是隨便拿著一本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發給你的護照,就可以來用中華民國的健保,繳中華民國的保費。(對,你跟咱們台灣人一樣得繳錢。)
■
所謂的馬政府放寬大陸人士納保,又是怎麼一回事?
這是根據2015年2月1日衛福部公告,「大陸人士以居留名義來台者並由內政部移民署發給居留證明文件」,以及「經取得居留證明文件並居住滿6個月使得參加健保」。
大陸人士來台參加健保 衛福部沒有違法認定居留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中央健康保險署 建檔日期:104-02-01
https://www.mohw.gov.tw/cp-2641-21113-1.html
如此便符合《健保法施行細則》第8條對居留證明文件之定義。
《健保法施行細則》第8條,「本法第九條所稱居留證明文件,指臺灣地區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及其他經本保險主管機關認定得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之證明文件。」
注意該公告提到,「符合參加健保的大陸人士約有6萬3千餘人,其中陸配即佔97%約6萬1千人」,剩下為「另其子女或以探親身分來台者約有1千餘人,其餘有156人為大陸專業人士」。
用意是「其中尤其是陸配多屬青壯年人口參加健保,不只是解決其台配負擔,對目前我國少子化的問題有多所助益」。
至於陸生是否納保問題,由於陸生並非陸配,只能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前項以外之大陸地區人民,得依法令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而非居留。
該公告解釋,「陸生來台就讀大專院校之學生約有5千9百多人」,「行政院所提兩岸關係條例第22條修正草案,將陸生在台身份由『停留』改為『居留』」,「未來立法院審議完成立法程序,陸生才可參加健保。」
■
那麼,自從2012年提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以來,到底修法了沒?
行政院會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陸生將比照僑外生納入健保
日期:101-10-11 資料來源:發言人辦公室
https://www.ey.gov.tw/Page/9277F759E41CCD91/cec40c6b-2acb-4400-baf7-4afb067b90a5
2016年,端傳媒報導:
「台灣總統蔡英文於9月24日拍板決定,基於人道考量與人權價值,將修改《全民健康保險法》(健保法),讓陸生比照台灣僑生、外籍學生(統稱僑外生)納入健保體系。」
在台陸生被納入全民健保體系:維持「停留」身份、保費全額自付
https://theinitium.com/article/20161025-dailynews-china-students-healthcare/
可惜的是,民進黨完全執政,四年已然過去,蔡英文總統政見跳票,卻無人指謫。
如果照陳柏惟說的,「有一個是馬英九放寬中國人來納保的,這個是廢止行政命令就可以做到東西」......
哈囉?現在是2020年了,民進黨完全執政四年了,無論是修法或廢止行政命令,怎麼沒看見你對蔡英文親中賣台的行為,稍微大聲一兩句?
馬政府放寬中國籍可享健保 陳柏惟:應廢止行政命令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3085355
因為你孬啊,就這麼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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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法》第9條,「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亦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一、在臺居留滿六個月。二、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三、在臺灣地區出生之新生嬰兒。」
居留證明怎麼拿?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你必須先跟台灣人結婚,然後申請依親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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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意是「其中尤其是陸配多屬青壯年人口參加健保,不只是解決其台配負擔,對目前我國少子化的問題有多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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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公告解釋,「陸生來台就讀大專院校之學生約有5千9百多人」,「行政院所提兩岸關係條例第22條修正草案,將陸生在台身份由『停留』改為『居留』」,「未來立法院審議完成立法程序,陸生才可參加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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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抱怨文,文長請慎入,記者勿抄!
記者勿抄!
上次車禍發了抱怨文,很感謝版上一些熱心的人士來信鼓勵與打氣
也有人跟我發生類似的情形,心情同樣不好,祝你們早日心情好起來喔!
正文:
上次封鎖了對方之後,接著APP認識的一位條件不錯的男士,在郵局上班,學歷跟價值觀
應該會跟我差不多
對方很健談非常熱絡,也很積極地聯絡我,我想說,啊!這是老天的安排嗎?難道就是這
一位了嗎?他也住台南,年紀沒有跟我差太多,我心裡非常高興,終於有適合的對象可以
好好認識了
交換了LINE,聊著聊著,他問我住哪裡?我回答XX
然後,就沒有然後了
我Google了一下距離,兩地開車約51分,如果1個人分一半,約中點,就半小時好了,這
樣也是很遠嗎?
好吧,我的重點是,怎麼好幾個拒絕我的人都說他要娶外配.....
我已經記不清楚,有幾個男士跟我說過同樣的話了,樣本數大於五以上
可能我是女生跟男生的想法有差
我覺得娶外配其實很花錢呀!
看看飛機票來回就好幾萬了
以後逢年過節回娘家也是萬起跳的
而且我身邊聽過的例子都是娶完,外配拿到身分證之後就跑了
然後又得娶第二個,如果跑了又再娶第三個,這加一加應該超過百萬了吧...
然後她剛來台灣,應該不好找工作吧,經濟的重擔就都會在對方身上,這樣子相處起來真
的會快樂嗎?
難道真的只是因為對方年輕貌美,能傳宗接代,就娶了,其他方面都無所謂,娶了反倒很
自由,這是男生對外配的迷思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7.213.2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WomenTalk/M.1638588205.A.209.html
※ 編輯: f1f2f3f4f5 (42.77.213.22 臺灣), 12/04/2021 11:24:08
剛剛Google了一下,原來比例這麼高
兩個都不太好耶,數學超爛的,我永遠記得我大學聯考數學只考30幾分
以前是有人說我像原住民,之前有一次開車被警察攔下來問我是不是逃逸的越南籍,可能
我皮膚太黑了....
※ 編輯: f1f2f3f4f5 (42.77.213.22 臺灣), 12/04/2021 11:48:28
撇除外在的房子車子薪水等經濟方面(已滿足)
如果要女生會下廚,工作,照顧小孩,做家事,會聊天,出遊時間能配合對方,等等,我
覺得我應該都有達到才對呀....
啊!我知道了.....我的年紀太大....哭
※ 編輯: f1f2f3f4f5 (42.77.213.22 臺灣), 12/04/2021 12:02:57
太重要的因素
只是他回我說要娶外配,這距離不是更遠嗎?
作的,要能生到男生的....
我覺得我都可以去配合,但他們可能都等不及....
以自己出,疫情影響連蜜月旅遊也可以不用了
外配的,是我媽叫我來相親的,我才來的
不知道如果我投胎變成男生,會不會也是一樣的狀況?
真的,考試考到都變中年人了,唉,沒考上前,相親對象說等你考上正式的再來談,考上
後,變成你年紀太大了生不了孩子
※ 編輯: f1f2f3f4f5 (42.77.213.22 臺灣), 12/05/2021 09:33:01
今天對方傳了好多話給我,最後又想約我出去,我真的被弄得非常困惑....
※ 編輯: f1f2f3f4f5 (42.77.213.22 臺灣), 12/05/2021 13:4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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