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打疫苗的一千多人,絕大多數大概也沒有疫苗專業,長官說能打他們就打,長官要造冊,擠進去又何妨?完全符合既自私也平庸的人性,就是少了屏東縣長潘孟安說的「正直」,和陳時中口中的「氣質」,但却無可避免的得為疫苗不執行造成的民怨背鍋,公平嗎?打過的疫苗吐不出來,不但吐不出來,在多數人打不到疫苗的時候,他們還有第二劑;陳時中大概想著頭過身就過,但是,只要台灣還有一位想打却打不到疫苗的民眾,這股 #民怨 就沒有過去的時候,#蔡政府 還想查辦朱學恆嗎?那得提防「送花籃到衛福部」成為全民運動。>
#政治評論人、#宅神 #朱學恆 六月初送給 #衛福部 兩對花籃,上書四句落款,「#爾俸爾祿,#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難欺」,當時全國三級警戒近兩周,確診人數不斷飆升,死亡數也超乎想像的不斷累積,朱學恆意在喚醒執政者;不到一個月,朱學恆被依「#妨害公務罪」檢舉並經警察局「#傳喚到案」製作筆錄。
這是一個比 #民進黨 慣性依「#假訊息」移送批評言論更搞笑的個案,因為「妨害公務」在刑法上是要構成要件的,亦即必須是在公務員「執行公務」時,施以「強暴脅迫」,除了肢體衝突、以動力交通工具(汽機車等)或兇器和危險物器;朱學恆即使駡政府,動的是嘴而非拳頭,他送的花籃充其量是禮器而非兇器,遑論花籃屬靜物,距離衛福部大門都還有數公尺遠,連衛福部官員進出辦公室都阻攔不了,遑論「妨害」;即使如此,#檢察官 還是行禮如儀發出傳票,#警察局 同樣行禮如儀傳喚製作筆錄。
五天後,國民黨立院黨團揭露衛福部施打疫苗的造冊統計,赫然發現,朱學恆案不但搞笑,甚至是樁驚天「冤案」。根據國民黨揭露的訊息,衛福部所屬各單位,除了部本部、國民健康署、社會家庭署的施打率低於目前的全台施打率百分之十,其餘各單位都遠超過百分之十,疾管署施打率超過百分之百,#食藥署 更超過百分之一百六十九,這個比率實在太驚人,對所謂「第一線防疫官員」的標準,顯然有不同解讀。
衛福部的解釋,施打人數暴增因為除了編制內人員外,還有編制外人員,比方疾管署編制八百五十人,造冊就有一千二百六十一人,而食藥署編制六百四十六人,造冊就有一千三百五十六人;那麼第一個問題是:遠超過編制的約聘雇人員是正常的嗎?約聘雇人員泛濫一直是政府精實不力的主因,過去監察院緊盯的對象以地方政府為多,因為民選政府難免人情壓力,不論政黨如何輪替都有八行書,但以不超過編制內員額一成為界限,超過者就很有可能被糾正。那麼疾管署和食藥署就得解釋,這超過近乎一倍的編制外人員,是常態?還是因應疫情所需的任務編制?疫情告一段落就解聘?因為「爾俸爾祿,民脂民膏」。
第二個問題,衛福部大概沒辦法解答,亦即編制外人員超過編制內人員,是衛福部才有的特例?還是中央各機關都存在的「現實」?還有沒有哪個中央部會也有類似情況?如果有,這些機關人員,是否也一併列入了「第二類施打」的順位表中?這個問題也是全民的疑問,疫苗施打順序表如何決定?那些不斷插隊暴增的造冊名單,從何而來?合不合乎常民理解的「第一線防疫人員」(包括邊境檢疫等)?民進黨在立法院否決了公布名單的提案,那麼就只能仰仗已經立案調查的監察委員給全民一個交代,就算不能公布名單,好歹公布數字,讓全民知道各部會都是哪些單位的生命風險比他們更高,也給為了爭取殘劑摔了個狗吃屎的民眾一個交代,因為「下民易虐,上天難欺」。
#疫苗 是人權,不是特權,#病毒 之前人人平等,公務員當然也有生存權,同受憲法保障,但是,公務員受民眾供養(納稅),無可避免必須把為民服務擺在己身利益之前,這也是為什麼放眼民主國家,除了為緩和民眾疑慮而帶頭先打外,「官員先打」是絕無僅有的排序方式。貧富差距造成的相對剝奪感,是源自富人與窮人之別,這裡頭還有個人努力與社會是否提供公平的晉升機會等複雜因素,可怨天却難尤人;疫苗之打得到與打不到的相對剝奪感,却是因為政府(官員)掌握了疫苗資源以及分配的權力,特別是平平都是完糧納稅的公民,有人排不到而摔大跤,經常進出醫院的重症患者也排不到疫苗,有人打到了却被罰,罰與不罰都由政府官員說了算,豈不是「組織性 #特權」,其誰能平?心有不平不能怨天只能尤人,這個「人」,當然就是政府。
風評:朱學恆的驚天冤案VS.食藥署超打疫苗
https://www.storm.mg/article/3795880
外患罪構成要件 在 法律萬事屋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在本新聞事件中,阿北砍護理師的行為,可能已構成《刑法》殺人未遂罪、傷害罪、《醫療法》妨害醫療業務執行罪。
刑法已經就暴力行為為規範,為何還要用《醫療法》處罰醫療暴力呢?
近年,醫療暴力的事件不斷發生,白律的弟弟也是醫療從業人員,每每看到醫療暴力新聞,都不禁為弟弟感到擔心,為遏止醫療暴力,我國透過《醫療法》、《刑法》等規範針對不同妨礙醫療業務的行為,給予不同的法律責任,希望透過不同處罰與賠償的效果,預防醫療暴力的發生。
《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妨害醫療業務執行罪):「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比較前開規範,《刑法》傷害罪之刑度為5年以下,看似比《醫療法》妨害醫療業務執行罪之刑度3年以下有期徒刑來的重,實則,妨害醫療業務執行罪之規範範圍要比傷害罪來的廣,對比傷害罪需要有被害人受傷之要件,妨害醫療業務執行罪只要行為人有強暴、脅迫或恐嚇的行為,妨害到醫護人員的醫療或救護行為,就算沒有造成傷亡,也會成罪,大大的保障了醫療從業人員的執業安全。
在這個疫情肆虐的時點,醫院人滿為患,醫療資源供不應求,站在第一線的防疫及醫護人員所承受的壓力及風險都是一般人無法想像的,我們應體會他們的辛勞,就算對自己或家人的病情著急,也應該要多點耐心、體諒,千萬別有醫療暴力之行為喔!
By 白律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2106020122.aspx
外患罪構成要件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刑事法時事法普】「散播新冠肺炎不實消息罪」一審判決有罪案例
成罪行為態樣:擅自改作他人的照片加註「此人有武漢肺炎」
台南地院109年度簡字第2884號判決全文請見:https://bit.ly/2ZNNl8S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 紓困條例」)第14條的散播假消息罪,以及與「假消息」有關的行政罰(例如社維法),
在構成要件的設計上,不是說大眾覺得、事後證實是假消息就會成立犯罪,
由於涉及言論自由保障,以及舉證必須證明「謠言或不實訊息」,更要證明行為人在行為時知道那是不實的謠言而「故意」散播,還要「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因此在司法實務上紓困條例第14條罪名不易成立。
這兩三年來,在社維法等假消息的謠言管制上,面對警方的大量移送,法院大多認為不罰。
詳情如果大家有興趣,可參考:
台權會聲明〈管制不實訊息,應兼顧言論自由〉:http://bit.ly/3bE9jjU
鳴人堂其他作者投書〈假新聞關三天?社維法的謠言管制,是維護秩序或寒蟬效應?〉:http://bit.ly/3o1PKqi
在行政罰上的要件都有所限制,更不要說紓困條例第14條的刑罰了,成立要件以及舉證上自然比行政罰更嚴謹。
實務上面對民眾的大量告發、警方在「政治正確壓力」下大量浮濫移送,對於地檢署形成很大的負擔,最後結果是以不起訴案例占大多數,能夠起訴的可以說是少之又少。
而台南地院109年度簡字第2884號刑事簡易判決的這則有罪判決,恰好就是構成這條的紓困條例第14條的經典案例。
判決全文請見:https://bit.ly/2ZNNl8S
被告(這個名字大家可能會覺得似曾相識,什麼戰戰神的本名,不過大家更熟的是她在網路世界的另一個名字,以及各種小帳號就是了)因故在網路上與被害人爭執,對於被害人心生不滿。
在網路上擷取被害人臉書照片(這個行為大家是不是也覺得很熟悉,好像是什麼戰戰神的常見行為),在人家的照片上加註「此人有武漢肺炎」,
又用她的小帳號(名稱為Mei Mei)在網路上散播以上「此人有武漢肺炎」的胡言亂語改作照片。
(這種行為大家是否覺得似曾相識呢?判決裡說,她還有其他類似行為,例如以一樣的方式胡言亂語指訴別人「罹患愛滋」)
這種拿別人的照片加註胡言亂語的典型「黑粉」行為,在實務上很多人都會選擇無視,懶得計較,就像本粉專迄今都沒有採取法律行動。
問題是這次她改作他人照片散播的內容是「此人有武漢肺炎」,這樣的照片被散播出去,是否可能造成大眾恐慌?
於是被害人檢舉後,衛生局轉報警方調查後移送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被告否認犯罪,法院則認為成立犯罪,論據為:
「被告本件於鄭●●個人臉書頭像照片加註「#此人有武漢肺炎」後上傳於鄭●●臉書留言內容下方之散布方式,依該臉書之前後文義,其為該貼文雖應係以該疫病詆毀侮辱鄭●●之意思(依同網頁留言中有以相同方式指訴他人罹患愛滋病),惟依其貼文當時(109.03中旬)之國內外情勢,國內外均因該疫病陷於恐慌不安,是對於該疫病相關傳播、確診等之訊息,均屬 #易造成社會恐慌不安、#促使政府發動防疫追蹤之敏感訊息,是依當時至現今之疫情仍屬持續嚴峻之狀況下,如 #明知不實而散布以該疫病為內容之訊息,客觀上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而該當本罪。」
附註:
紓困條例第 14 條
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隆重介紹本粉專的知名黑粉】
法院在判決中說明被告前科:「被告於民國101 年5 月16日犯散布文字誹謗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月(易刑從略),經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確定(103 上易2098號,104.01.13 確定)」
而高院103 上易2098號判決的事實:
「吳彥穎前為……#長庚大學中醫系學生,因認為該校學務長陳○○教授處理其與其他同學之糾紛立場不公且主導學生獎懲委員會對其做出 #強制休學之處分,心生不滿,基於對陳○○以散布文字方式之誹謗犯意......」
大家有沒有覺得這故事好熟悉?
是的,就是同一個人,只是這回她的網路帳號叫做"Mei Mei",角色真多啊!
遺憾的是,這樣的人,在網路上的帳號和粉專竟然還有粉絲,這也是人類大腦多樣性為我們帶來的娛樂。
▍追伸:關於某被長庚大學三二、在PTT上自封戰戰神的笑話
〈我國採真實惡意原則?兼談「中醫演講老師」遭指密醫敗訴案〉:http://bit.ly/3hLTkBw
PTT上的老卦-
〈有沒有長庚戰戰神的八卦?〉http://bit.ly/2X6m5AT
〈[討論] 長庚 吳姵玟〉https://bit.ly/2MuB71s
三盲粉專最新造謠故事:http://bit.ly/3dHoc7H
外患罪構成要件 在 馬政府先爆料、再調查黃帝穎:違反正常偵辦程序 -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 說,馬政府指控張顯耀涉及 外患罪 、洩密罪,但這兩者的刑責與法律 構成要件 ... 黃帝穎說,依正常法律程序和邏輯,外患或洩密罪案件,程序應是國安 ... ... <看更多>
外患罪構成要件 在 經濟民主連合- 務實面對主權危機,刑法外患罪修正的重大意義 ... 的推薦與評價
但是,對於來自共同體外部的攻擊(外患),刑法是嚴正的,勾結外國政府的某些嚴重行為,就算是不使用武力,也可能構成外患罪。刑法第104條第一項規定:「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