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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制度最快為2022年上路,換句話說,投資架構可能盡快趁這一年調整。
未來CFC上路後,只要境外控股公司獲配股利或收益,個人股東就等於有海外所得,而且其股利扣繳稅款無法扣抵個人最低稅負,等於可抵稅額度減少,不如改為個人直接持有該實體公司較適當。
至於台商將低稅率地區公司做三角貿易情況,原本免稅的盈餘因CFC穿透課稅轉為個人海外所得,等於失去免稅效果,而且未來還可能被視為實質管理處所、比照國內企業課徵營所稅20%,有重複課稅風險,若改為由境內企業或個人直接持有較有利。
台商以低稅率地區公司轉投資台灣公司或購買境內房地,未來可能會有重複課稅問題,境外控股公司獲配股利僅需比照外資就源扣繳21%,房地合一所得則適用35%以上重稅,等到收入分配給個人時,因CFC上路,所以該筆股利、房地合一所得也會視為個人海外所得計入基本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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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盈餘分配 在 資誠(PwC Taiwan)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CFC上路後 個人持有境外公司之CFC營利所得如何計算?
當個人擁有境外公司適用CFC且無法豁免申報時,須將CFC營利所得,按持股比例,申報為個人當年度海外所得計稅。
💡資誠三提醒
✅控股型態之境外公司:CFC營利所得主要來自非低稅區盈餘分配數,且營運公司在CFC施行前若已累積多年盈餘,在施行後才分配者都將會被納入計算。
✅金融商品投資型態之境外公司:須特別留意金融資產之會計處理。
✅貿易型態公司:個人除須將貿易獲利依規定計算CFC營利所得計稅外,尚應注意經濟實質法規、常設機構與移轉訂價之風險。
🎯計算CFC營利所得時,對於不同型態境外公司亦可能會造成稅負不利現象,提醒應在CFC施行前及早檢視並預做準備👉https://pwc.to/3yzVCw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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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盈餘分配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控股型境外公司的投資獲利,以往常藉由只分配回境外公司,不分配到個人股東的方式,達到個人遞延所得課稅的效果,但在CFC施行後,境外公司只要收到轉投資公司分配股利時,就視同個人已收到,股利已實現,須計入個人海外所得課稅。且若有投資收益之外的獲利(例如前述其他二種型態公司之貿易或投資獲利),更視同當年度盈餘當年度分配至個人,當年度即須計入個人海外所得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