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在 #教育部門 質詢中,之所以會特別提出「 #彩虹媽媽」在晨光時間入校協助教學的爭議問題請教育局改善,一來是幾則陳情案例的內容,的確是已經違反《教育基本法》中, #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的規定,也違反《性平教育法》中有關消除性別歧視的精神。
再來是幾次與陳情家長及相關性平團體的對談之後,發現大家對於小孩的學習環境都非常重視,希望小朋友可以培養出 #獨立思考 的能力,可以接收到 #多元化的價值觀,而不是被灌輸只能接受和教學者一樣的思維模式,特別是這個年紀的小朋友吸收和學習能力強,又特別相信師長們的說法。
所以一旦有像老師一樣身分的彩虹媽媽,利用晨光時間 #穿著背心 在課堂上對孩子進行刻意的教學引導時,未來很有可能會影響小朋友在生命教育、性別平等上有錯誤的偏見,而這兩項教育的內容又是如此需要專業素養的養成,實在 #應該由受過專業師資培訓的老師來主導, #不宜交由不具相關專業背景的志工來教學。
特別是這些發現彩虹媽媽在說故事內容及教材有問題的家長,還必須自行搜集資料及證據,自行聯合其他家長提出反對, #學校方面幾乎沒有展現過主動積極了解的職責,甚至在詢問校方,或向市府教育局申訴,得到的回應多半都是在踢皮球,不然就是以「行之有年」、「沒有重大過失」、「他們不是宗教團體」⋯等等理由推託,讓這些家長感到非常失望也無能為力,所以我決定必須跳出來,一起保護學童不受偏頗教學方式影響,並且要求教育主管機關讓校園教學環境更為多元友善。
⚠️接下來大家可以怎麼做?
在昨天的臉書貼文公開後,也看見了許多家長的迴響還有擔憂,除了反映還有些學校有彩虹媽媽擔任晨光時間的志工,卻沒有出現在教育局提供的清單上,也想知道未來可以如何一起協助改善彩虹媽媽在校園內傳達錯誤、片面資訊的現況。
👉1、 了解小孩學校晨光時間是否有志工或校外團體入班協助教學?
台北市國中小學在上午八時三十分以前會安排晨光活動、導師時間、學校集會、體育活動等,內容除了由教師指導外,也可以依照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規定的「邀請校外人士進班協助教學注意事項」邀請校外人士入班協助教學。
所以可能要請家長們詢問一下小朋友或導師,這段晨光時間學校目前如何運用?有沒有邀請校外人士入班協助?是由哪一個校外團體或志工負責?
👉2、 了解負責在這段晨光時間內校外團體或志工使用的教材內容是什麼?
根據家長們表示,以往家長日時學校正式課程的教師,都會去和家長溝通說明教學的內容,讓家長放心。但晨光時間的教學內容因為不是正式課程,所以沒有機會了解到底小朋友在這段時間學習到的是什麼。
但根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對於國中小學「 #邀請校外人士入班協助教學注意事項」的第五項規定,「 #授課教師安排校外人士協助教學, #應事先告知學生家長課程內容」,所以家長是有權力詢問並了解晨光時間的課程內容,也可以查閱是否有違反「性別歧視」、「教學中立」等教育原則的狀況。
👉3、 了解晨光時間校外人士的接學過程中,導師是否全程隨班?
在教育部國教署的規定中,「校外人士進班協助教學時, #原授課教師仍應隨班。」這樣才能確保整個教學過程中,不至於有偏差的教學行為,導師可以隨時介入指正,提供協助,也有利於教學後的成效評估。
但因為很多學校在這段時間導師可能要兼導護巡堂,或是開晨會,不見得會待在教室,所以可能就出現空窗期,這部分也有賴家長向小孩詢問或觀察,才有機會得知實情,讓學校不會便宜行事,而老師在現場的執行上如果真的有因為學校政策或工作安排而無法隨班,也歡迎跟我們反應難處,我們也會要求學校符合相關規定。
👉4、 在檢舉機制失靈的情形下,若發現有違反規定的地方, #可以交由我們辦公室向教育局要求改善。
在以往家長向教育局檢舉晨光時間不當教學內容的過程中,由於並沒有得到積極正面的回應,再加上也擔心因為檢舉曝光之後孩子被徇私報復或有差別待遇。所以只要有上述違反規定的地方,我很願意做為替大家發聲的民意代表的角色,讓大家在教育局提供有效且保護陳情人的檢舉機制前,有一個可以安心陳情的管道。
⚠️家長們的擔憂其實教育部是有相關完整規定的
按照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對於國中小學「邀請校外人士入班協助教學注意事項」,其實是有下列幾項規定的,所以台北市各國中小學如果晨光時間有校外人士進班協助教學,都必須依照辦理,所以如果學校有違反規定的事項,家長們的糾舉是有憑有據的,那規定到底有那些呢?
1、 學校基於豐富課程內容得同意授課教師邀請校外人士進班協助教學
2、 校外人士進班協助教學之內容應符合學校課程計畫,且授課教師應事先與協助教學之校外人士共同討論及規劃。
3、 前揭課程安排,應本中立原則,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並不得有商業或其他利益衝突之情事。
4、 授課教師邀請校外人士協助教學以納入學期課程計畫為原則,倘有臨時性需求,應於課程開始一週前,循校內審核機制辦理。
5、 授課教師安排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應事先告知學生家長課程內容。
6、 校外人士進班協助教學時,原授課教師仍應隨班。
7、 校外人士協助教學的實施方式、資格及次數等規劃之參考,學校應該根據教學專業自訂審核機制,並於課程實施後評估,了解課程實施成效以作為爾後課程規劃之參考。
📣📣具體改善訴求
在了解完相關案例內容,也清楚大家可以做的事情和依據的規定之後,我接下來也會針對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提出下列7項具體改進訴求,希望可以開始建立晨光時間運用的規範和審核機制,也可以讓目前失靈的檢舉機制重新有效運作,化解家長和小朋友們的擔心及疑慮,讓大家可以一起為孩童的教學品質把關。
#應建立統一之校外人士、志工團體入班授課的事前審核機制。
→志工團體或校外人士開始進行在學校的服務前,教育局有義務進行包含相關法律認識、性平教育訓練、教材與教案討論、校園倫理規範、志工權利義務等職前教育,明確規範雙方關係,並有導師在旁協助等監督機制,避免影響兒童接受錯誤資訊,影響學習。
#晨光時間教材有統一的審核機制,並公開教材內容。
→比照正式課程,晨光時間教學教材須經由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及性別平等委員會審核並公開透明,提供大眾共同檢驗的機會,相關審核機制及標準可與專業教育團體及性平團體請益討論。
#晨光時間志工授課的內容,應讓家長知悉並獲得家長的同意。
→各校應遵守教育部規定,讓家長可以完整了解教材內容,而不是透過小朋友轉述或看到家庭聯絡簿的資料後,才能得到片段資訊,無法協助過濾是否有不當言行、性別歧視、宗教不中立等情事。
#晨光時間有校外人士入班協助上課時,原授課教師應全程陪同。
→導時全程隨班除可以及時更正並引導正常教學外,也可以更清楚完整晨光時間教學的內容,有利於協助事前審核及事後評估的進行。
#對於校外人士協助教學的課程,訂定審核機制,在教學後實施評估。
→有評估機制就可以在發生不合宜的教學行為後,有所依據可以請求更正,甚至是停止該項教學活動。
#對於晨光時間志工及教學內容有疑義,教育局應提供家長有效且受保護之檢舉管道。
→教育局接獲檢舉案不應只由各個承辦人向校方詢問得到單一說法,必須建立保護陳情家長及小朋友隱私的獨立運作機制,讓陳情家長可以安心陳述事實內容,協助教育局調查,避免官官相衛,案件不了了之。
#生命教育和性別教育的課程,教學權應回到受過專業師資培訓的老師身上,不宜交由不具相關專業背景的人士來教學。
→校外人士進班的出發點是「協助教學」,真正負擔生命教育和性別教育主教權的,還是必須回到有完整教育訓練,有相關領域專業教學素養的教師身上。
👉教育局長針對我質詢時提出的這些具體訴求,也都表達願意討論改善的正面態度,並且允諾將在一個月內展開全面的專案檢討,所以一個月後我也會把教育局的檢討報告向大家公布,共同來檢驗把關!
📣📣📣最後,我要再一次提醒大家,如果有發現任何學校在晨光時間有違反上述這些規定的地方,又不方便出面檢舉或的時候,很歡迎用臉書私訊告訴我,或者打電話到服務處跟我們陳情,我們很樂意站到第一線為大家監督學校和教育局,希望可以和大家一起完成這一項守護校園教學環境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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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教育基本法差別 在 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 Tgeea (Taiwan Gender Equity Education Association)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矇矇公投特輯 again
民間團體聯合聲明:台灣守護民主平台、婦女新知基金會、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同志人權法案遊說聯盟
【聲明稿:共同守護民主弱勢 勿使公投助長歧視】
更新:連署團體不斷增加!
◎ 發起團體:守護民主平台
◎ 連署團體:
婦女新知基金會
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
台灣同志人權法案遊說聯盟
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
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
台灣人權促進會
真光福音教會
臺灣青少年性別文教會
台灣親子共學教育促進會台灣平權權益推動聯盟
高雄市性別公民行動協會
高雄市婦女新知協會
(參與團體持續增加中)
中選會3月9日及14日,已分別針對游信義、曾獻瑩等提出的「禁止同性婚姻」、「非婚姻之專法」、「禁止同志教育」之三公民投票案(三案主文詳末),認有違反公投法之虞,舉行聽證,已正式提出補正意見,嗣後並將再針對提案人補正內容,做出合法性審核意見,決定該等公投提案於補正後是否可以交付徵求連署。
雖以上個別公投案之主文及說明,尚有是否符合一案一事項及主文明確性等合法性要求疑義,但該三全國性公投案,實際上皆已違反公投法保障弱勢群體界限及憲法體制之基本價值。公民投票原本係為促進國民主權的民主精神實踐,但不合法的公投案交付徵求連署,卻可能反噬傷害台灣珍貴的民主憲政價值及民主上弱勢的少數群體。為守護民主憲政及平等多元之團結價值,我們要特提出聲明,呼籲政府各機關應共同守護民主弱勢群體的憲法保障。
我們有以下幾點主張:
一、 中選會應履踐憲法忠誠義務審核上開公民投票案,積極敘明並公開符合憲法民主之理由,依公投法第2條及第10條,駁回該等不合法之公民投票案。
二、 中選會若認為公投法未有保障弱勢群體程序參與及聲請司法審查規定,有規範不足之瑕疵,更應聲請司法院大法官進行憲法解釋。
三、 立法院應主動提出公投法修正,補足弱勢群體程序參與之保障,並就有侵害人權疑義之公投案,訂定違憲審查程序。
四、 若中選會違法通過公投案,有權司法審查機關應寛認弱勢群體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地位,准予弱勢群體提出行政爭訟及暫時處分。
一、 中選會應履踐憲法忠誠義務審核上開公民投票案,積極敘明並公開符合憲法民主之理由,依公投法第2條及第10條,駁回該等不合法之公民投票案。
(一)公投法已為少數族群事項立下公投界限:
公民投票法第1條第2項明定:「公民投票涉及原住民族權利者,不得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關於本條之提案說明,即特別提到因為原住民族人數係根本少數,且長期受歷史上各政權之壓迫,為顧及原住民族之獨立性及自決權,關於原住民族之公民投票案應由原住民族決定。可見公投法本身針對如原住民族等之少數族群,已明確立下公投法之界限。立法者已有意且明確於公投法中例示,縱係多數之國民民權行使,亦不應侵害歷史上受壓迫之少數族群之基本權利。
原住民族人口約占總人口的2%,LGBT等同志族群(含女同志、男同志、雙性戀、跨性別者)估計也占人口的2%至10%,且歷史上同志族群亦面對警察機關以臨檢等方式羞辱性執法、媒體偷拍獵奇報導、社會上的仇恨言論及肢體暴力、心理學家刻意病理化、變態化對待的傷痛歷史經驗,國家至今仍未給予同志族群憲法承認之婚姻保障,女同志母親仍然遭法院拒絕收養兄弟姊妹或伴侶之子女等排拒及壓迫。
現今由游信義、曾獻瑩所提案之三公投案,其主文內容即在直接或間接拒絕承認同志族群受憲法保障之婚姻自由、受教權、生存權、財產權等基本權利,也應受法律之平等保障。不但未能弭平、彌補歷史上對於同志族群的壓迫及傷害,反而加深、撕裂社會多元團結的鴻溝。此類以多數霸權重現對少數弱勢族群壓迫之公投案,也應屬公投界限之範圍。
(二)中選會做為政府機關應有憲法忠誠義務:
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闡明在案,司法院「所為之解釋,自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憲法關於政府體制及人權保障之條款、解釋,當然也應該成為各級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圭臬。
以憲法規定之總統任期事項為例,若今有人提出欲取消總統任期的全國性法律公投提案,若認為中選會不應以憲法規範進行合法性審查而予以放行,就算真的公投通過同意總統任期無限期之提案,也當然與憲法牴觸,立法機關不可能進行立法,行政機關也無從執行。故進行該違憲之公投,以結果論之,將係無實益又浪費社會資源之行為。某事項若涉及憲法體制及人權保障條款之變更,則應另行開啟修憲公投之程序,絕非普通之全國性公投提案得以涵攝之範圍。
又司法院第748號解釋已闡明:「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本條明文揭示之5種禁止歧視事由,僅係例示,而非窮盡列舉。是如以其他事由,如身心障礙、性傾向等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亦屬本條平等權規範之範圍。」消除性傾向歧視既為憲法第7條本文之平等原則之重要一環,訴求以性傾向做為差別待遇之標準,直接或間接排拒同志族群憲法上平等保護之公投案,即明顯違反憲法價值,而不具成為全國性法律公投提案之合法性。中選會做為主管公投政府機關,當然有忠實執行憲法的義務,應恪守職務進行提案合法性把關。若提案人認為中選會駁回公投提案之行政處分有瑕疵,亦可依法提起訴願等行政爭訟,自不待言。
二、中選會若認為公投法未有保障弱勢群體程序參與及聲請司法審查規定,有規範不足之瑕疵,更應聲請司法院大法官進行憲法解釋。
惟對比提案人之享有之程序參與及司法救濟機會相對明確,公投法目前規範之弱勢群體程序參與及聲請司法審查程序皆不夠明確,實有規範不足之瑕疵。
日前報載同志運動團體、性別平等教育團體、高中生團體,皆於中選會之公投聽證會前,釋明利害關係人地位,申請進入聽證會旁聽及發表意見,惟皆遭中選會以該團體非法律上利害關係人為由,駁回其申請。惟司法院釋字第469號解釋針對法律上利害關係人已闡明:「法律雖係為公共利益或一般國民福祉而設之規定,但就法律之整體結構、適用對象、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因素等綜合判斷,可得知亦有保障特定人之意旨時,即應許其依法請求救濟。」如於環境影響評估法中,行政法院已陸續以判決承認環評法之保護規範效力,放寛解釋法律上利害關係人,若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財產、住居安全等權利將因環評計畫通過而受影響,則將可能被認定為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
試想今日若有人提出「是否同意核廢料應放置台灣本島以外地區」之公投案,雖然主文內容並未明確指涉原住民族,但考慮該公投意圖指涉之適用對象及社會現實,居於蘭嶼之達悟族及各離島居民,應該認為係該公投主文之利害關係人,不但應依公投法第1條第2項及行政程序法第10節之規享有聽證之程序參與權,若中選會違法通過該等公投提案交付連署,也應認有司法權能可向法院提出行政爭訟加以救濟。今次游信義、曾獻瑩所提出之公投案,考量其法律公投案所適用對象及所欲產生的規範效果,正是希望於法律上排斥、消除、抹去同志族群受法律平等對待之可能,刻意於民法之婚姻制度外製造隔離同志配偶之效果。已違反憲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保障不同性傾向者之保護規範,而應寛認同志族群之法律上利害關係人地位。
公投法目前未明確規定如原住民族等少數群體的程序參與權及司法救濟權,已有規範不足之違憲疑義。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可聲請解釋憲法者,包含:「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若中選會對於同志族群是否屬於程序上應受保護的利害關係人,或公投法第1條第2項對於原住民族少數群體特別保障之規定係列舉或例示,認為尚有疑義,則應依大審法規定聲請大法官就公投法規範進行解釋。
承前所述,現行公投法不僅對於原住民族等少數群體的程序參與權及司法救濟權,欠缺明確規範,而且對於有侵害人權疑慮的公投案,立法者也有必要增訂違憲審查程序規定,以避免礙於現行規定,人民只有持確定終局裁判向大法官聲請釋憲一途,緩不濟急。我們認為,作為前哨站之中選會應克盡憲法忠誠義務,依法把關駁回該等不合法之公民投票案,切莫讓公投法反而淪為侵犯弱勢群體權益的工具。倘若中選會違法通過公投案,有權司法審查機關更應該寛認弱勢群體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地位,准予弱勢群體提出行政爭訟及暫時處分,避免花費人民鉅額公帑投入這場「假公投,真歧視」的鬧劇,反而對弱勢群體造成終難恢復之社會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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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游信義、曾獻瑩等提出之公民投票案主文全文:
一、 游信義2018年1月24日提出:「你是否同意婚姻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
二、 曾獻瑩2018年2月9日提出:「你是否同意在不改變婚姻定義是一男一女結合的前提下,以專法保障同性別之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曾獻瑩、游信義2018年3月10日提出更正:「你是否同意以婚姻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
三、 曾獻瑩2018年1月31日提出:「你是否同意在國民教育階段內,不應對未成年孩子實施同志教育?」曾獻瑩、游信義2018年3月10日提出更正:「你是否同意在國民教育階段內(國中及國小),不應對孩子實施同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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