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非常時期要用非常方法?總統可以超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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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 年 9 月 21 日,在凌晨 1 點 47 分 15.9 秒發生芮氏規模為 7.3 的大地震。
這張被稱作「921大地震」的災難,造成兩千多人罹難,一萬多人受傷,五萬多房子全倒,五萬多房子半倒,是台灣戰後傷亡最嚴重的自然災害。
在當時,台灣像是陷入一個煉獄一般。
而在這樣的災害後,究竟政府該怎麼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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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個超越法律的武器?
22 年前的今天,在 921 大地震後 4 天,時任總統李登輝發布了「緊急命令」。
究竟何謂「緊急命令」?
根據憲法規定,總統是可以在國家或是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是應付財政經濟上的重大變故,是可以在行政院會議後發布「緊急命令」,並且可以做「必要之處置」。
什麼是「必要之處置」?
就是基本上為了應付危難的事,都可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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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的緊急命令內容
當時總統發布 12 點的緊急命令,其中最後一點就是讓這張緊急命令時間到「 89 年 3 月 24 日止」。
原因就在於這樣的緊急命令的權力非常之大,所以時間限制為半年。
我們就來看其中三點的內容。
例如其中一點:「各級政府機關為災後安置需要,得借用公有非公用財產,其借用期間由借用機關與管理機關議定,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財產管理規則關於借用期間之限制。」
再看一點:「政府為安置受災戶,興建臨時住宅並進行災區重建,得簡化行政程序,不受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建築法、土地法及國有財產法等有關規定之限制。」
最後一點:「中央政府為迅速執行救災、安置及重建工作,得徵用水權,並得向民間徵用空地、空屋、救災器具及車、船、航空器,不受相關法令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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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沒有發現什麼共同特徵?
緊急命令的重要性在於面對國家發生的重大危難,並且既有正常的法律已經無法或是來不及應付時,才有出動的必要性。
因此仔細看剛剛的三點緊急命令,共同特徵在於讓政府在那半年的救災作爲,盡量的「不受法律限制」!
原有的法律沒有不好,但是如果在這種大災難狀況下,我們需要更快的救援模式,所以用這樣的緊急命令暫時來取代法律。
學理一點來說,這樣的模式要發動,需要承認國家進入到「例外狀態」,我們才能用例外的手段來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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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險性?
知名的港片《寒戰2》中有一段是這樣的。
擔任警察的人回應:
「非常時期,用非常方法。」
但立法局的議員卻回答:
「就是因為你可以自己決定什麼是非常時期,所以就算是非常時期,你也不可以用非常方法!」
這或許可以讓我們反思,如果國家進入到可以使用「非常手段」,那離國家真正擴權之差一線之隔。
白話一點來說,「緊急命令」和「戒嚴」其實也差一線之隔。
這也是為什麼緊急命令發布後,還是要立法院來追認,如果立法院不同意就會立即失效。
在經歷大地震後,尚在疫情的今天,值得我們省思國家如何運用權力來面對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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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萬的網紅高金素梅 吉娃斯 阿麗,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2012年3月21日經濟委員會質詢農委會 林務局應立即撤消《非公用財產處理要點》 林務局的前身 是日據時期的『撫墾署』 『撫墾署』頒布《第26號令》將原住民族長年居住的土地 視為「無主之地 」全面收歸總都府所有 台灣光復以後 林務局接收撫墾署的體制 繼續控管台灣的山區 林務局若實施《非公用財產處...
國有 公用 財產法 在 Buan 月亮說話 月亮曆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自由、事先、知情和同意——永續發展的前提】
「原住民族集體權利訴求觸及社會重大政經利益,在自治與土地議題上尤為如此。以後者為例,還我土地運動所涉及的原住民族土地,大致上是在日治時期被殖民政府以單方面的法律手段以及軍事鎮壓強佔而得,中華民國政府接收台灣時,並沒有改正此一歷史錯誤,而是將殖民政府所強佔土地納為國有,間或授與特定個人或財團從事開發。這些既成事實導致縱使《原基法》早已規定應就此事進行調查及回復原住民族原始權利資格,但實際執行起來極為棘手,畢竟就國家責任而言,改正歷史錯誤實現歷史正義固然重要,當下社會成員基於分配正義所應受保障的基本生存需求也同樣重要,如何取得衡平並不容易。」——〈原住民族人權議題現況〉,陳張培倫。
https://hre.pro.edu.tw/article/3838
「不容忽視的一點是,國有土地遁逃到私有土地相當容易,例如《國有財產法》之非公用財產就很容易被讓售給私人,該法第49條第1項明定只要有租賃關係的非公用財產就可以讓售給私人、第51條明定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如為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舉辦公共福利事業或慈善救濟事業所必需者,得予讓售等等。這都是將傳統領域排除私有土地的弊病。然而,就算傳統領域劃設辦法草案將公有土地納入傳統領域,真的就能落實原基法第21條諮商同意權嗎?從亞泥案的採礦權展限爭議就能窺知一二。」——〈從亞泥案反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諮商同意參與權的落實〉,謝孟羽。
https://www.laf.org.tw/index.php?action=LAFBaoBao-detail&tag=251&id=63
黃金海渡假村:
https://www.facebook.com/CitizenoftheEarth/posts/4182754648452416
封面來自布農語:maikusanak tu iniliskinan,「自己生長出來」的概念,延伸為自由之意。
Icons tree by kareemov and root by ohyeahicon and from the Noun Project.
#自由事先知情和同意
#永續發展的前提
【 減少碳排 世代攏來 】 青年抗暖大遊行
2021.09.25(六)
活動頁:https://fb.me/e/F93FCOFP
#減少碳排世代攏來
#0925青年抗暖大遊行
@rocktwycc
國有 公用 財產法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實務選評 第1卷第1期(2021.7)
本期陳忠五教授選錄2則民事大法庭裁定、18則最高法院裁判進行評析。其中,2則大法庭裁定分別涉及土地法第34條之1及民法第95條之解釋適用,最高法院裁判中有4則的法律意見或見解具理論及實務上重要意義,值得重視。以下摘錄上述裁判所涉及的主要爭點:
📌符合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之共有人(多數共有人)出賣共有土地時,未依同條第2項規定通知其他共有人(少數共有人),以致其不知情而未及時行使優先承購權,若因此受有損害,少數共有人除依民法有關侵權責任之規定,請求多數共有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外,能否另依第226條第1項有關給付不能之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多數共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95條規定,非對話意思表示,以其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係採「達到主義」。若表意人將其意思表示以書面掛號郵寄至相對人住所地,郵務機關因不獲會晤,製作掛號郵件招領通知單置於相對人住所地信箱,通知相對人得隨時至郵務機關領取,此時表意人之意思表示是否已經「達到」而發生效力?
📌公用財產管理或使用機關違反國有財產法第32條規定,在公用財產預定計畫等範圍之外,同意私人使用公用財產者,其與私人間所成立的法律行為,效力如何?上開國有財產法或其他公用財產管理規定,係屬強行規定中的「效力規定」或「取締規定」?針對此項問題,本期挑選的裁判中,最高法院與原審法院有不同意見,值得注意。
📌某甲未依證券投顧法相關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即擅自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並接受某乙的全權委託,收受乙的匯款並代其操作買賣股票。其後因甲聲稱投資失利,資金賠付一空,乙得否以該全權委託操作買賣股票契約「無效」為由,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甲返還其自乙所收受的匯款?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兼董事彼此間,針對股東會或董事會開會決議時雙方表決權之行使,達成包含違約金條款之協議,則此協議是否有效?此涉及所謂「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生效要件為何的問題。本次所選裁判中,法院即針對當事人間之表決權拘束協議書,釐清其相關條款之生效要件及所生效力,最高法院與原審法院見解一致,顯然值得重視。
📌民法第247條之1為有關定型化契約條款的一般性管制規定,自2000年施行至今,已累積不少最高法院裁判,大多係關於一般契約關係、尤其是商業交易契約關係的案例;而本期所收錄之裁判,則涉及勞動契約關係中的定型化「留職停薪暨復職條件」條款,對於該條款是否顯失公平的判斷,本案法院見解具參考價值。
完整內容:#月旦實務選評 1卷1期(2021.7),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80
國有 公用 財產法 在 高金素梅 吉娃斯 阿麗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2年3月21日經濟委員會質詢農委會
林務局應立即撤消《非公用財產處理要點》
林務局的前身 是日據時期的『撫墾署』
『撫墾署』頒布《第26號令》將原住民族長年居住的土地
視為「無主之地 」全面收歸總都府所有
台灣光復以後 林務局接收撫墾署的體制
繼續控管台灣的山區
林務局若實施《非公用財產處理要點》將現有林務局主管的國有林班地私有化了。
形同變相的將原住民傳統領域解編、私有化。
再者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條第五款中明定:
原住民族土地:係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及既有原住民保留地。
在《原住民族自治法》《國土計畫法》尚未通過前
該作業要點涉及原住民傳統領域範圍及自治區域
若先行公佈並實施該作業要點
原住民自治區域有變更為私有地之疑慮 危急自治權益及生存範圍
祖靈之邦- 原住民族網路電視
www.youtube.com/abohome
延伸閱讀
《林務局還有必要存在嗎》2012/03/12/中國時報/潘富俊
http://www.abohome.org.tw/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5730:2012-03-13-01-42-27&catid=65:2008-10-22-22-01-21&Itemid=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