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疫情,這類公有不動產,得緩減收應收收益🏠🏠
#財政部 2020年4月27日表示,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 #不動產 應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在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下,可依國有財產法第28條但書及財政部訂頒「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規定辦理出租或提供利用,案件型態多元(如出租作餐廳、商店、停車場、設置販賣機、提款機等,游泳池、會議室部分時段提供利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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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28條 在 陳明文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各位鄉親世大,有候選人喊口號在講山區土地正義,但是卻不知道山區有哪些土地問題,阿文來報告給各位鄉親聽。
我要請教,你甘知道山區有什麼土地問題嗎?
咱們嘉義山區的土地問題很多種,也很複雜,有林班地解編、國有土地的租約、圖南地換約、赤司農場放領問題、區外保安林問題、仁義潭特定區的保安保護區問題。
阿文從省議員時代就開始處理嘉義山區土地問題,雖然複雜,國民黨時代攏不要處理,但是,民進黨上台後,我們積極處理,也有一定成果。
林班地解編的部分,我們已經有3個成果。
第一、奮起湖地區林班地解編,第2期換約已經完成
第二、行政院也同意豐山地區比照奮起湖地區進行解編,目前由縣府辦理中。
第三、承租中的暫准建地,已經在辦理解編中。
這些都是非常重大的成果,另外擱有一項,早年山區建物承租面積較小,子孫繁衍必須擴建,超出承租面積,阿文也已經協調林務局,就82年7月21日前與原租約建物相連的擴建部分,檢討一併納入解編,這都是很大的突破。
林班地的解編不只是法令的問題,是整體政策性的問題,政府是不是要繼續納管這麼多的林班地,譬如已經形成聚落沒有營林的林班地,像是豐山、阿里山、十字路、公田、公興、草山等,未來是不是還需要用森林法來管理,阿文已經請行政院做全面檢討。
區外保安林解除(國有林班地以外區域):我們嘉義縣區外保安林的劃設,在山區就有七個鄉鎮(阿里山.梅山.竹崎.中埔.大埔.番路.民雄);未來,阿文一定要求政府要整體性來檢討區外保安林,已經不具有劃設功能和目的的區外保安林,應該要檢討解除。
國有土地的租約問題,還有一些國有林地來不及辦理簽租約的,阿文這幾年一直協調林務局,林務局也已經制定第4次「國有林地濫墾地續辦清理」實施計畫,目前在行政院審核,一旦核定,就可以補辦租約。
另外,租地造林地部分,在阿文不斷的溝通協調下,也獲得了5大突破,包括:
1、種果樹茶樹的租地,只要造林達到租地面積的30%,其餘70%面積的果樹茶樹就免砍除。
2、放寬工寮面積到35坪。
3、工寮以外的水泥空地可保留660平方公尺。
4、水塔蓄水池現況列管,不用拆除
5、共同承租契約允許個別訂約,增加的新約還可補蓋一棟工寮。
這些都是我們多年來經過無數次的協調才獲得的,不是憑空掉下來的,這是用心認真打拼的結果。
圖南地,圖南地面積有七八十公頃,目前最大的問題是租約,我們也一直在協助釐清租約問題,希望可以一次解決。
赤司農場部分,阿文省議員時代就已經爭取到赤司農場開放公地放領,後來因為921地震、桃芝颱風的關係,政府在民國91年7月10日頒布「公有山坡地林地禁止放領」,民國94年頒布「山坡地禁止放領」,十幾年的時間過去了,是不是還有「禁止放領」的必要,阿文都有在跟內政部討論。
仁義潭特定區-保安保護區的問題,阿文也還在努力中。
還有一個比較重要的,就是山區建物的審認,這是個一個通案問題,現在林務局是以58年5月27日為認證時間點,我們是希望比照國有財產法第42條規定,讓82年7月21日以前存在的建物都可以申請租約,我們已經提出了森林法8之1的修法,如果通過,大概可以解決90%以上的山區建物審認問題。
林班地的解編和區外保安林的解除,阿文一直攏在做,也已經有很多成果。有一個候選人說阿文這十幾年都沒有在處理山區土地問題,其實阿文做很多,只是你不知道、不了解。
土地正義就是要解決土地問題,嘉義山區土地問題,國民黨時代一直無法解決,是民進黨上台才開始解決。山區土地問題要解決,需要的是一個用心、有耐心、有恆心,了解法令的立法委員,阿文是唯一有能力解決山區土地問題的人。請山區鄉親世大支持一個了解問題、有辦法解決問題的候選人,陳明文。
國有財產法28條 在 林俊憲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今早交通委員會繼續審查「財團法人軌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設置條例草案」,俊憲針對草案內容中國有財產贈與問題,以及財務問題提出質疑。
政府規定國有不動產不能贈與,但軌研中心設置草案中,卻有一條讓軌研中心能繞過不能贈與的規定,只要交通部轉報行政院核定後,就能贈與給軌研中心。俊憲認為,現行國有財產法針對國有不動產贈與方式已有相關規定,軌研中心不在其中,卻還硬加這條繞過去,在俊憲要求下,已將此條刪除。此外,軌研中心到底會不會變成交通幫養老的地方,成為另一個酬庸位置?
根據軌研中心的財務分析報告,軌研中心仰賴交通部提撥經費營運,若無交通部提供之金援,軌研中心是無法獨立運作的,交通部簡直就是金主,軌研中心吃定有穩定的財務來源,還會努力開發額外的營收嗎?俊憲要求鐵道局針對財務問題,做更清楚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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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28條 在 [新聞] 修「央行法」撥外匯存底10%成立主權基- 看板Stock 的推薦與評價
原文標題:修「央行法」撥外匯存底10%成立主權基金?央行總裁:不宜!
原文連結:https://reurl.cc/GAkaGp
發布時間:2023/05/24 10:08
記者署名: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
原文內容:
立委提案修正《中央銀行法》,要央行撥出10%外匯存底成立主權財富基金,並由央行負
責管理。央行總裁楊金龍今日在立法院報告強調,修正央行法無法達成設立主權財富基金
之目的,不宜由央行主管或在央行法規範,也不宜無償撥用外匯存底。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日審查民眾黨立委吳欣盈等64人提出的「中央銀行法第20條及第33條
條文修正草案」。
楊金龍表示,各國主權財富基金是由政府非央行主導成立。主權財富基金的投資目的與外
匯存底不同,且非央行經營目標。
楊金龍指出,修正央行法無法達成設立主權財富基金之目的。央行法第2條規定,央行之
經營目標為促進金融穩定、健全銀行業務、維護對內及對外幣值的穩定,在上列目標範圍
內,協助經濟的發展,其中並無創造財富。
楊金龍提及,草案建議設立的主權基金,其目的及業務均與央行不同,可能影響央行法定
目標的達成,不宜由央行主管或於央行法規範。
楊更舉例,設立主權財富基金的已開發國家,尚無以央行法規範主權基金的設立及運作,
多以專法規範,例如韓國的「韓國投資公司法」等。
他強調,央行對政府設立主權財富基金向來持正向、開放的立場,但不宜無償撥用外匯存
底。而且主權財富基金遵循聖地牙哥原則,恐限縮投資的自主性,政府恐難藉由主權財富
基金,進行帶有政策目的的投資。
國民黨立委林德福在財政委員會質詢問及,所以認為要設專法?楊金龍回應,央行是持開
放立場,若政府決定要設立主權基金,央行是認為應該用專法,不宜修央行法。
心得/評論:
想到之前萬2的時候,有某立委提議把外匯存底拿來買股票護盤
現在又有人提案要成立主權基金...
提到主權基金,第一個想到就是"中東阿布達比主權基金"
這個基金買了甚麼股票我想你知我知大家都知道,
如果真的把外匯存底拿來成立主權基金,這其中的奧妙不言可喻
各位熟知央行的股神們怎麼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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