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的刑訴整理:EP1
大家好,我是周易老師。老師接下來不定期會整理刑事訴訟法的考試重點,內容是參酌重要的實務與學說見解彙整而成,希望能為同學們之後的考試盡一份心力!
今天是第一集,我們來看「質問權保障內涵——與實務見解之對照」:
一、實務對於質問權內涵的整體論述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12號刑事判決】(重要!重要!林鈺雄老師稱是「集大成」的判決,完全採納學說的要求~~)
1、被告之 #對質詰問權,乃憲法所保障之基本訴訟權,刑事被告於整個程序中,至少固應有一次 #面對面、#全方位 對不利證人質疑及發問之 #適當機會,然對質詰問權所保障者,乃 #權利得以行使之適當機會,而 #非現實上之行使,倘審理事實之法院已賦予被告對不利證人對質詰問之機會,被告明示放棄不行使之,其權利自未受剝奪,自無許其事後指摘對質詰問權遭剝奪,而資為上訴第三審理由之餘地。
2、查證人吳憲人、洪教淳於民國一0三年八月五日第一審審判期日到庭經檢察官及其他共同被告詰問,上訴人則因另案在監未提解到庭而未克對質詰問。惟上訴人業於其後之八月十九日審判期日踐行對吳憲人之對質詰問程序,復於一0四年四月十三日原審之審判期日再次詰問之,是其對證人吳憲人之不利證詞業已充分、全面地行使對質詰問權;另上訴人於原審雖曾一度聲請傳喚洪教淳,然於一0四年五月十八日之審判期日亦明確表示「捨棄傳喚」,有各該筆錄在卷可徵(見第一審卷五第四至三七頁、第一四二至一四九頁、原審卷一第一八0至二0八頁、卷二第三0頁)。原審既已充分賦予上訴人對洪教淳行使對質詰問權之機會,上訴人自行捨棄不行使,自無違法可指。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67號刑事判決】
被告之對質詰問權固應予保障,然對質詰問權所保障者,乃 #權利得以行使之適當機會,而 #非現實上之行使。倘審理事實之法院已賦予被告對不利證人對質詰問之機會,被告明示放棄不行使之,其權利自未受剝奪,自無許其事後指摘對質詰問權遭剝奪,而資為上訴第三審理由之餘地。
二、質問權內涵於實務上之例證
(一)適當機會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302號刑事判決】
1、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雖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然其施行法第七條之三規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故被告以外之人於前開法條施行前在審判外之陳述,#如已給被告對質詰問之機會,#或該陳述人曾於審判中到場與被告面對面並具結陳述,#使被告有與之對質或詰問其先前與審判中陳述之瑕疵的機會,#被告之對質詰問權既已行使或可行使而不行使,#即不能謂其對質詰問權被剝奪而否定該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
2、卷查本件證人鄭理想在嘉義市調查站之陳述,係於前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施行前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所為,而第一審亦曾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傳喚該證人到庭,與上訴人面對面具結陳述,並詢問上訴人對其陳述之意見,使上訴人之對質詰問權有行使之機會,則上訴人或其辯護人既得與鄭理想對質或詰問其在嘉義市調查站與第一審審判中陳述之瑕疵,縱未行使,依前開說明,仍不能否定鄭理想在嘉義市調查站之陳述之證據能力;原判決採用該項陳述作為判決基礎,而未對上訴人之辯護人主張該項陳述無證據能力一節,予以指駁,縱有瑕疵,然此僅屬訴訟程序違法,對原判決結果顯無影響,自不得執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上訴意旨(一),顯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二)面對面提問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49號刑事判決】
1、刑事被告之對質、詰問權,係屬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所保障之基本人權及第十六條所保障之基本訴訟權(司法院釋字第三八四號、第五八二號解釋參照),為確保刑事被告此二項權利,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除保留被告此二項權利外,另設立交互詰問制度,並採用傳聞法則,於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故證人在刑事訴訟,原則上,應於審判中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與被告同時在場彼此面對面互為質問及接受被告之詰問,其陳述始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如證人以聞自他人(即原始證人)在審判外之陳述作為內容之陳述,因非陳述其親自聞見或經歷之事實,而屬傳聞之詞,即無從藉由被告與其對質及對其詰問,以擔保其陳述內容之真實性,又 #因該他人(#即原始證人)#非親自到庭作證,法院無從命其具結而為誠實之陳述,#亦無從藉由被告對質詰問權之行使,#以確認該傳聞陳述之真偽,以之作為不利被告之證據,#即侵害被告憲法上之對質詰問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認不具證據能力。
2、卷查證人即警員范陽宗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在原審證稱:「線民只說這個人從外地帶大批毒品進入新竹縣市來,沒有說要買或要賣,最後我們得知這個人是要到竹北來」、「線報沒說這個人的毒品是在竹北市買的」等語,係聽自其所謂「線民」之陳述,並非其親自聞見或經歷之事實,係屬傳聞證據,依前開說明,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並無證據能力,原判決將之採為認定上訴人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而未說明其根據何法律之規定,自難謂非違法。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872號刑事判決】
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證人、鑑定人由審判長訊問後,當事人及辯護人得直接或聲請審判長詰問之」,此項被告詰問權之規定,旨在發現真實及保障人權,應屬被告之基本訴訟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八四號解釋謂:「關於秘密證人制度,剝奪被移送裁定人與證人對質詰問之權利,並妨礙法院發現真實」,雖係就檢肅流氓條例有關秘密證人規定所為之解釋,然舉輕明重,此一解釋已明示被告對證人之詰問權係被告之基本訴訟權,應受憲法之保障;本件上訴人於原審上訴審即審判程序,經審判長訊以有何證據請求調查時,即答稱:「#希望能與陳俊傑對質」(上訴卷第一五五頁),於原審亦辯稱證人陳俊傑、蔡佾臻、黃鳳嬌(冒名蔡玉惠)所供前後不一,請求傳訊釐清(上更一卷第三九頁)等情,原判決雖以陳俊傑等三人前均已到庭陳述明確,核無必要,#但陳俊傑等雖曾於審判中傳訊到庭,#惟並未賦予被告對質詰問之機會,#原審遽行採認渠等供述為不利上訴人之認定,#所踐行之訴訟程序,#於法自有未合。
(三)全方位、至少一次性質問之要求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5356號刑事判決】
當事人聲請調查之證據,事實審法院如未予調查,又未認其無調查之必要,而以裁定駁回之,或於判決理由予以說明者,其踐行之訴訟程序,即難謂並無瑕疵。又「對於被告之請求對質,除顯無必要者外,不得拒絕。」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定有明文。甲○○於歷審一再陳稱證人葉旭生夫妻係因遭警方在其住處查獲含有海洛因殘渣之針筒,與警方約定縱放其妻吸毒犯行為條件,始與警方配合供稱向甲○○購買毒品,其供詞非出於自願,自失真實,不得採為論罪之依據云云,並請求傳喚葉旭生到庭予以查明實情(見第一審卷第二十九、三十三頁,原審卷第五十三、六十二頁);而證人葉旭生雖於檢察官偵查中到庭證述其向甲○○購買毒品海洛因之事實,#但似係同庭隔離偵訊,#並未曾與甲○○對質、#詰問,#有該訊問筆錄可稽(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一八號偵查卷第二十九至三十一頁),則甲○○上開所陳是否確有其事,即欠詳明。證人葉旭生經第一審於審判期日傳喚並未到庭,原審對於甲○○上開調查證據之請求,亦未予置理,且未於判決說明其毋庸傳喚查證之理由,仍逕行引用葉旭生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之證供,採為對甲○○論罪之依據,其所踐行之訴訟程序自難認允洽,#並有妨害法律所保障被告對證人詰問權之行使,#而難昭折服。甲○○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尚非全無理由,應認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 文字與圖示內容係整理並改寫自:林鈺雄,刑事訴訟法實例解析,2021年2月三版,頁220-222、226,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主要是參考頁226增補而成。
🍤🍤🍤🍤🍤🍤🍤🍤🍤🍤🍤🍤🍤🍤🍤
【周易老師的刑訴書籍】
上榜模板刑事訴訟法
https://www.sharing.com.tw/product.php?isbn=9PE08
周易的刑事訴訟法選擇題
https://www.sharing.com.tw/product.php?isbn=TPC04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790的網紅李基銘漢聲廣播電台-節目主持人-影音頻道,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本集主題: #檜意森活村介紹 #李俊道 導覽老師專訪 阿里山,不僅以壯闊優美的景色享譽全球,更因擁有豐富的森林物產,造就嘉義市成為林業之都的美譽。一條阿里山鐵路,牽引出了一段林業故事的風華起落。待繁華落盡後,沉澱下來的則是一幕幕的回憶。檜町,如今的檜意森活村,成為了這段歷史的見證,回憶的背景...
嘉義市調查站 在 ETtoday分享雲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最新 侵佔了這麼多善款 ! (#01J)
嘉義市調查站 在 喵喵狗的鄉民日報 PTT Daily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大家好,我只是個小商人。
看到有嘉義的選舉新聞,我就想做個夢。
-------夢境分隔線-------
其實這個事情,我早就猜到會被弄了
這次出事的是朝陽里的里長,叫做董林淑治,是個女里長。
做了好幾屆了,合併之前就是里長了
這個里長我見過幾次,感覺上是個古意古意的歐巴桑
說議員的話,沒意外是有三個人。哪三個人我就懶得點名了。
但是更沒意外的話,議員所指的就是郭明賓
他以前就在幫郭明賓(無黨籍,挺蕭被國民黨開除,卡拉ok賓,合家歡他的,背骨賓)
所以這次背骨賓中獎,我是看了很爽啦。
大家會覺得很奇怪,我前面說,我早就猜到會被弄了。
而且還是被蕭家弄的
為什麼蕭家搞蕭家的人勒?
這次朝陽里兩個人出來選
一個就是這次出事的里長,董林淑至
另一個叫做吳盈憲,他媽叫做吳張秀英(國民黨)
是從許家班時代,還沒合併的時候的光復里里長
合併後兩人在選朝陽里里長一直都是對手
最有名的一次是2010年董林淑治贏吳張秀英2票。
說到他兒子,就是個沒三小路用的人
兩個都是,以前都當過警察
然後還吸毒,印象中還是被黃永欽(國民黨,五連霸省議員,黃敏惠他爸)給保出來
在當地造成了一段"佳話"
現在挺蕭小3挺的跟什麼一樣,幹拎老師母家仔
以前吳張秀英還算是許家班的人,與張文英(無黨籍,前嘉義市長)關係不錯。
後來選不上,就慢慢偏向蕭家班了。
這次他兒子吳盈憲出馬,要跟董林淑治在出來選一遍
這次很多里長都被蕭家監控著,所以只要是反蕭的議員想要買票
嘉義市這種不買不會上的地方,要買的話,可以說是難上加難
因此這次里長被他們弄,我是完全不意外啦。
畢竟背骨賓說要拿3000萬出來選議長了,都嗆買票嗆成這樣子了
嘉義市調查站沒去巡一下,真的說不過去。
既然說到議員,我就來幹古一下
上次有提到一個叫做蕭進惠(無黨籍,蕭家班,大頭惠)的人
我們來讓大家複習一下他上次砸場的事情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ZVnQ-ThPjWo
嘉義市調查站 在 李基銘漢聲廣播電台-節目主持人-影音頻道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本集主題: #檜意森活村介紹 #李俊道 導覽老師專訪
阿里山,不僅以壯闊優美的景色享譽全球,更因擁有豐富的森林物產,造就嘉義市成為林業之都的美譽。一條阿里山鐵路,牽引出了一段林業故事的風華起落。待繁華落盡後,沉澱下來的則是一幕幕的回憶。檜町,如今的檜意森活村,成為了這段歷史的見證,回憶的背景。
日治時期,檜町正是基於阿里山林業開發所建立的官方宿舍。因為建材多以阿里山檜木為主,使整個區域仿如檜木村,因此當時名為「檜町」,其後再改名「檜村里」。
關於檜意森活村:
全區佔地約3.4公頃,相當於現今嘉義市立棒球場再加上東區體育館的面積。其範圍以林森東路劃分為南北兩塊腹地。北邊即是現今「一心二葉館」坐落的區域,早期為日籍基層職員的宿舍群,而南方一帶則是高級職等的官舍。 檜町在越過一甲子以上的歲月洗禮之後,以日式傳統工法以及盡可能的原材料進行修復,目前保留下來29棟木構造歷史建築。歷經四年的整建,始得重現當年檜村的風華。這裡不僅是台灣最早的林業村,也是保存最完整、範圍最廣之日式官舍建築群。因此,嘉義市政府於2005年將上述建築群登錄為市定古蹟及歷史建築。
市定古蹟營林俱樂部,大約興建於1914年間,屬於當時臺灣總督府營林局的休閒娛樂場所。建築風格仿造歐洲17世紀英國都鐸式建築,室內面積約有75坪。1946年曾作為林管處禮堂,1948年改為忠孝幼稚園,1984年由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借用辦公,至1987年歸還,爾後挪為林務局單身員工宿舍。如今名列嘉義市定古蹟,承載林業歷史的記憶。
木村生活:
29棟日式木造歷史建築群,從形式上可分為高級主管的一戶建、主管及眷屬的二戶建、眷屬宿舍的四戶建以及單身宿舍的連棟建。不僅規劃錯落有致,深具和風情緻,並且在整個建築聚落中,設有公共澡堂的湯屋和招待所,滿足生活機能與商業功能的雙重結合,重現當年建村時的布局巧思。
在歷經四年修復與規劃的檜意森活村,如今得以重現舊時日式宿舍的風貌,帶領我們一窺早期阿里山林業開發生活史。其不僅具有保留歷史建築與古蹟的文化意義,更是深具地方文史資產的教育功能。因此,當我們開啟拉門的剎那,靜謐中恍然時空穿越,在撲鼻的檜木香氣中,一腳踏進了歷史-先人的生活環境-之中。當我們輕緩地走過泛黃的文化積澱後,新綠的生命脈動將在心中綻放,讓歷史繼續傳承,故事不停創新。
官網:http://www.hinokivillage.com.tw/Chinese/index1.php
住址:嘉義市林森東路1號
TEL: (05)276-1601
![post-title](https://i.ytimg.com/vi/GdQ5eAk1uW4/hqdefault.jpg)
嘉義市調查站 在 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 Chiayi. 180 likes · 96 were here. Government Building.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