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幫尤委員加油~為同志朋友加油~
昨天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進行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公聽會。這絕非第一場公聽會,事實上在第八屆的司法法制委員會就已經舉辦過兩場公聽會來討論此議題,上一屆多位委員辦公室也另外合辦過一場公聽會,近年來法務部、法學界、民間針對此議題所舉辦過的座談會、論壇、工作坊等更是不勝枚舉。
上週四的審查會中,司法法制的各委員最後協商取得的共識是召開兩場公聽會,並同意民法修正草案於第二會期結束前在委員會審查完竣。我們絕對會遵守協商結論,下周一將舉辦的公聽會,也仍會邀集正反雙方聚焦討論。
這段時間以來,我收到許多建議與批評,我也虛心聆聽、深刻檢討,其中也包括「尤美女將強硬通過法案,迅速二、三讀」這樣的不實謠言。立法院是合議制,我身為立法委員,有提案的權利;身為本會期的召委,依權責可排案審查,但是審查結果為何、審查完竣之後何時排入院會處理、甚至於能否通過,皆非我一人所能決定,而是司法法制委員會全體委員初審後,由全院委員共同議決。
早在四年前,我就曾提出民法親屬篇的修正草案,希望保障同志權益,今年二月開始的新一屆任期以來,我也與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透過密集的修法會議,提出新的版本,希望能夠減低各界疑慮,更周延地修法。我當然希望這個議題能夠順利地在委員會討論、審查,但既然外界有很大疑慮,我自然不會,也無法「快速強行通過」;相反地,這幾天我努力地跟其他委員同仁說明、解釋我的草案版本,也跟宗教團體懇談,希望澄清誤會。
我也願意在此再次說明我的草案內容。我的民法修正草案僅有五條條文,其中僅有三條與同性婚姻有關,都是透過條文的修改來讓婚姻跟家庭的規範擴張,也獲得司法院的高度肯定:
其一,新增第971條之一,讓同性的婚姻當事人可以享有原來民法中賦予夫妻及父母子女的權利,當然也必須負起相關的義務;
其二,修正第972條,讓同性的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如同異性雙方一樣訂定婚約;
其三,目前台灣的收養制度相當完善,無論是單身收養、繼親收養或是夫妻共同收養,都必須經過收出養機構及法院的把關與審核,但卻也曾經發生過經濟、家庭環境等條件都很好的同志,在親友願意出養孩子、社工也評估認為適合收養的狀況下,卻在向法院提出單身收養審核時,因為法官對同志的歧視而未核准收養,因此我提出的草案也特別修正第1079條之一,要求收出養機構和法院不得以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或性別特質為由來拒絕同志收養,而應該回歸到兒童最佳利益的基本價值:誰願意照顧孩子、關愛孩子,願意陪伴孩子成長、給予他穩定的生活環境。
無論未來此一議題如何發展,我都會持續推動民法修正,因為民法修正不會破壞婚姻或家庭,只會讓願意相守的同志也可以結婚、共組家庭,可以真正得到憲法所給予的基本權利保障、讓平等真正落實。
大家都同意事緩則圓,我也期待各方抱持不同立場的人們能夠互相對話,但理性討論應以事實為基礎,很遺憾在網路上看到許多錯誤訊息,有些已經到惡意造謠、誹謗,甚至人身攻擊的地步,令人遺憾,希望各位朋友自重,避免進一步撕裂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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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身收養 民法 在 陳建騏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讓想結婚的人可以結婚,受到愛情與法律的保障與約束。這是很簡單的概念。
至於,有些人擔心同性婚姻合法後,大家會變成同性戀,破壞家庭。你們可以試試啊 !! 這可沒那麼簡單,別以為你想當就可以當,門檻可高的 !!
昨天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進行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公聽會。這絕非第一場公聽會,事實上在第八屆的司法法制委員會就已經舉辦過兩場公聽會來討論此議題,上一屆多位委員辦公室也另外合辦過一場公聽會,近年來法務部、法學界、民間針對此議題所舉辦過的座談會、論壇、工作坊等更是不勝枚舉。
上週四的審查會中,司法法制的各委員最後協商取得的共識是召開兩場公聽會,並同意民法修正草案於第二會期結束前在委員會審查完竣。我們絕對會遵守協商結論,下周一將舉辦的公聽會,也仍會邀集正反雙方聚焦討論。
這段時間以來,我收到許多建議與批評,我也虛心聆聽、深刻檢討,其中也包括「尤美女將強硬通過法案,迅速二、三讀」這樣的不實謠言。立法院是合議制,我身為立法委員,有提案的權利;身為本會期的召委,依權責可排案審查,但是審查結果為何、審查完竣之後何時排入院會處理、甚至於能否通過,皆非我一人所能決定,而是司法法制委員會全體委員初審後,由全院委員共同議決。
早在四年前,我就曾提出民法親屬篇的修正草案,希望保障同志權益,今年二月開始的新一屆任期以來,我也與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透過密集的修法會議,提出新的版本,希望能夠減低各界疑慮,更周延地修法。我當然希望這個議題能夠順利地在委員會討論、審查,但既然外界有很大疑慮,我自然不會,也無法「快速強行通過」;相反地,這幾天我努力地跟其他委員同仁說明、解釋我的草案版本,也跟宗教團體懇談,希望澄清誤會。
我也願意在此再次說明我的草案內容。我的民法修正草案僅有五條條文,其中僅有三條與同性婚姻有關,都是透過條文的修改來讓婚姻跟家庭的規範擴張,也獲得司法院的高度肯定:
其一,新增第971條之一,讓同性的婚姻當事人可以享有原來民法中賦予夫妻及父母子女的權利,當然也必須負起相關的義務;
其二,修正第972條,讓同性的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如同異性雙方一樣訂定婚約;
其三,目前台灣的收養制度相當完善,無論是單身收養、繼親收養或是夫妻共同收養,都必須經過收出養機構及法院的把關與審核,但卻也曾經發生過經濟、家庭環境等條件都很好的同志,在親友願意出養孩子、社工也評估認為適合收養的狀況下,卻在向法院提出單身收養審核時,因為法官對同志的歧視而未核准收養,因此我提出的草案也特別修正第1079條之一,要求收出養機構和法院不得以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或性別特質為由來拒絕同志收養,而應該回歸到兒童最佳利益的基本價值:誰願意照顧孩子、關愛孩子,願意陪伴孩子成長、給予他穩定的生活環境。
無論未來此一議題如何發展,我都會持續推動民法修正,因為民法修正不會破壞婚姻或家庭,只會讓願意相守的同志也可以結婚、共組家庭,可以真正得到憲法所給予的基本權利保障、讓平等真正落實。
大家都同意事緩則圓,我也期待各方抱持不同立場的人們能夠互相對話,但理性討論應以事實為基礎,很遺憾在網路上看到許多錯誤訊息,有些已經到惡意造謠、誹謗,甚至人身攻擊的地步,令人遺憾,希望各位朋友自重,避免進一步撕裂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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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週四的審查會中,司法法制的各委員最後協商取得的共識是召開兩場公聽會,並同意民法修正草案於第二會期結束前在委員會審查完竣。我們絕對會遵守協商結論,下周一將舉辦的公聽會,也仍會邀集正反雙方聚焦討論。
這段時間以來,我收到許多建議與批評,我也虛心聆聽、深刻檢討,其中也包括「尤美女將強硬通過法案,迅速二、三讀」這樣的不實謠言。立法院是合議制,我身為立法委員,有提案的權利;身為本會期的召委,依權責可排案審查,但是審查結果為何、審查完竣之後何時排入院會處理、甚至於能否通過,皆非我一人所能決定,而是司法法制委員會全體委員初審後,由全院委員共同議決。
早在四年前,我就曾提出民法親屬篇的修正草案,希望保障同志權益,今年二月開始的新一屆任期以來,我也與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透過密集的修法會議,提出新的版本,希望能夠減低各界疑慮,更周延地修法。我當然希望這個議題能夠順利地在委員會討論、審查,但既然外界有很大疑慮,我自然不會,也無法「快速強行通過」;相反地,這幾天我努力地跟其他委員同仁說明、解釋我的草案版本,也跟宗教團體懇談,希望澄清誤會。
我也願意在此再次說明我的草案內容。我的民法修正草案僅有五條條文,其中僅有三條與同性婚姻有關,都是透過條文的修改來讓婚姻跟家庭的規範擴張,也獲得司法院的高度肯定:
其一,新增第971條之一,讓同性的婚姻當事人可以享有原來民法中賦予夫妻及父母子女的權利,當然也必須負起相關的義務;
其二,修正第972條,讓同性的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如同異性雙方一樣訂定婚約;
其三,目前台灣的收養制度相當完善,無論是單身收養、繼親收養或是夫妻共同收養,都必須經過收出養機構及法院的把關與審核,但卻也曾經發生過經濟、家庭環境等條件都很好的同志,在親友願意出養孩子、社工也評估認為適合收養的狀況下,卻在向法院提出單身收養審核時,因為法官對同志的歧視而未核准收養,因此我提出的草案也特別修正第1079條之一,要求收出養機構和法院不得以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或性別特質為由來拒絕同志收養,而應該回歸到兒童最佳利益的基本價值:誰願意照顧孩子、關愛孩子,願意陪伴孩子成長、給予他穩定的生活環境。
無論未來此一議題如何發展,我都會持續推動民法修正,因為民法修正不會破壞婚姻或家庭,只會讓願意相守的同志也可以結婚、共組家庭,可以真正得到憲法所給予的基本權利保障、讓平等真正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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