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雞:「@翁達瑞 要小心喔,因為被我盯上了。這篇介紹翁達瑞匿名抹黑的貼文,只算是餐前小菜。」(翁達瑞用語)
不過這篇,確實只對受害者來說重要;想知道翁達瑞 #真實身分,或是想看翁瑞 #出庭 的,可以直接跳過、看下一篇。
翁達瑞之前這篇抹黑中山大學教授 #廖達琪 的文章(左),不但又在當英文小老師、檢驗別人英文,而且還批評某個學術期刊沒有英美國家的編輯。
https://voicettank.org/single-post/2019/11/04/110401/
這些 #雙重標準 與涉嫌 #種族歧視 的低級論調,我根本懶得評論~
不過倒是翁達瑞形容 #廖達琪 是「乞丐」(右上)、「花錢買論文」(右中)、「論文由博士生執筆,身為第一作者的廖達琪則是坐享其成」(右下),這都可以用 #妨礙名譽罪 告一告了!
至於怎麼抓出翁達瑞來告,下一篇再談。
補充說明:
翁達瑞不要以為自己2019年的言論,已經超過6個月的 #告訴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第 1 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 #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 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換言之,只要確認嫌犯身分後,廖達琪 教授還是可以告翁達瑞!
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時間就是金錢,你該這麼想
最近有網友大大來信:
「告狀俠,我105年3月的時候發生車禍,對方不願和解,我6月的時候告了對方過失傷害,於106年1月起訴,107年8月二審判決確定,我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結果卻因為時效過了敗訴怎麼辦?」
其實這類案件在法院實務上並不少見,許多民眾因為不知道時效的問題,直到刑事判決確定,或是拖到二審才提出刑事附帶民事,這種時候很容易因為請求權已經罹於時效消滅,而給予對方時效抗辯的機會,我們將用幾個簡單的Q&A帶各位了解有關時效的問題。
Q:刑事告訴乃論之罪的時效怎麼計算?
A: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一項「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白話點說就是當犯罪的行為結束後,你已經知道犯人是誰了,那你就要在6個月內提出告訴。
而許多民眾會忘記這六個月的告訴期間,在與對方談和解的時候,時間一滴一點的流逝,造成告訴權因時效而消滅的問題產生。
Q:民事請求權時效有哪些?
A:在民事上的一般的請求權時效為15年,但要注意還是有其他請求權屬於短時效,如常見的侵權行為請求權時效為2年;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請求權時效為5年等。
例如讀者來信的問題,即屬於侵權行為的兩年短期時效。
Q: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侵權行為時效是從判決確定開始計算嗎?
A:刑事與民事兩者是互不相涉的,簡易點說即是當你知道你的權益受他人損害的時候,民事的請求權時效就開始計算,如本次讀者來信的問題為侵權行為的問題,時效為兩年,「105年3月的時候發生車禍」,換句話說,自車禍發生時起,你已經知道你受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是誰的時候,時效已經開始起算了,所以網友大大至遲要在107年3月前就要向民事法院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訴訟,這點也是許多民眾會誤解,以為等刑事判決確定後再來求償也來得及的問題。
Q:民事的時效超過了,我是不是就不能向對方要錢?
A:不是的,我國法律關於消滅時效是採取「抗辯權發生主義」,也就是權利的消滅時效屆滿後,債權人還是可以向債務人請求支付,但債務人可以因為權利超過時效而主張「時效抗辯」。時效消減後,如果對方不提出時效抗辯,債權人還是可以向對方提出請求,當然,請求權超過法定時效,對於這筆債務,債務人常常只要一句超過時效了,就很可能使債權人面臨敗訴問題。
以上簡單有關時效的問題,希望能解答各位心中的疑惑,千萬不要大意失荊州,自己的權利還是要透過自己積極爭取,不然時間可是不會等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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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錯誤法律用語PART4 👈
有關告訴乃論罪,需要從知悉日起算六個月內,向相關單位表明追究的意思表示,這點相信大多數人都不陌生。
而本篇新聞提到:
廖某提起過失傷害罪告訴時,已超過6個月「追訴期間」,檢方只能依法作出不起訴處分。
但這樣的用法是正確的嗎?
📙追訴權之時效期間
一、刑法第八十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1.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2.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3.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4.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二、告訴乃論、非告訴乃論之罪皆適用。
三、起算日非已知悉時點起算。
📙告訴期間
一、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二、僅告訴乃論罪適用。
三、以知悉日起算,但如起訴前已經超過刑法第80條所定之追訴時效期,法院應以不受理判決,檢察官應以不起訴處分。
所以本件新聞的追訴期間,應修正為告訴期間才正確。
這個常見的錯誤法律用語,您學會了嗎?
歡迎期待下一期的常見錯誤法律用語喔!
如果有其他想要知道的議題,也歡迎留言、私訊告訴我們~
我們下次見!
#貓助理小法普
#歡迎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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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 在 [刑事]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期間」何時起算? - 精華區PttLifeLaw 的推薦與評價
有鑑於版上車禍提問最多,這邊也針對車禍中最基本的「刑事告訴」問題,補充
「六個月到底應該怎麼計算」的重要實務見解,給版友們參考。
從下面的實務見解來看,「六個月的起算點」也給「司法實務控制個案公平」時
一個裁量空間,適度兼顧犯罪被害人在「查覺犯罪事實」時常遭遇的困難或舉證
不易,可謂讓被害人的「蒐證時間」能更為充裕。
在是否超過六個月告訴期間的判斷上,因為是以「證據是否夠足夠使被害人對
『犯人是誰』這點,在主觀上已形成確信」作為標準。因此,在個案中,涉及
「告訴期間六個月究竟應自『何時』開始起算」的論點和證據,自然也具有重要
意義。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期間」何時起算?
■針對「告訴乃論」之犯罪,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
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針對本項規定「知
悉犯人之時」的解釋,
1.法院實務上向來依循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919號判例要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
六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所稱
知悉,係指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而言,如初意疑其有此犯行,而未得確實證據,
及發見確實證據,始行告訴,則不得以告訴人前此之遲疑,未經申告,遂謂告訴
為逾越法定期間。」
2.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6590號判決則進一步指出:「...然此所謂之『知悉犯人』
係指得為告訴人之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而言,以其主觀為標準,且其知悉必須
達於確信之程度,故若事涉曖昧,雖有懷疑未得實證,因而遲疑未告,其告訴期
間並不進行。」。
3.另雲林地方法院在90年易字第618號(妨害家庭)一案中,亦爰引上述最高法院28
年判例的法律見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233號判決(妨害婚姻)則重申上
述最高法院71年判決所闡釋的看法,並進而認定「...依證人證述情節,至多僅得
證明告訴人知悉被告與證人乙有男女感情之交往,甚而懷疑渠等間有發生性關係,
然無從遽以推認告訴人對於被告與證人乙之相姦情事,已就其懷疑獲得證實,而達
確知之程度,是亦無從以此證明告訴人所為告訴已逾告訴期間。此外,卷內並無其
他證據可資認定告訴人於回溯6個月之前,即已確知被告與證人乙有發生性行為,
而有逾期提出告訴之情,是被告及其辯護人上開辯解,尚無可採...」。
4.依照上面法院實務的看法,在「交通事故」涉及的「過失傷害」案件中,警方根據
事故現場採證、事故當事人談話記錄,除製作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
照片黏貼記錄表、談話紀錄表外,另外還會製作「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上面會記載相關當事人的「肇事原因或違規事實」,此一記載內容既僅為警方的
「初步研判」,應與足以使(告訴)人確信「某當事人違規肇事」的證據有所差距。
5.不過,尚待討論或有爭論空間的是:在「各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
出來前,在僅有其他事證的情況下,是否告訴期間可先不起算?甚至,在第一次
鑑定意見已經出來後,但當事人有再提出「覆議」的情況,在覆議意見未出來前,
是否告訴期間可先不起算?這個問題也值得有興趣者繼續進一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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