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護航衛福部逃避國會監督,這樣大肆造謠真的有助於解決問題嗎?
昨天時代力量黨團發了聲明,譴責衛福部逃避美豬美牛議題,一連好幾天的記者會和公聽會都避不出席、不願正視民眾的焦慮、更不肯面對國會的監督。
然而,網路上卻出現了大量造謠、曲解條文的圖片,甚至指責時代力量在休會期間召開公聽會是「非法公聽會」。
這樣的言論著實讓我吃驚,原來立法委員在休會期間不得召開公聽會。那麼,請問民進黨的這些公聽會是否也都是「非法公聽會」呢?
細究這些圖片的打點,都是引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4條到第57條,遺憾的是,這些人只看法條本身的文字,卻完全曲解了意思。
讓我簡單跟大家說明一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的是立法院「委員會」所召開的公聽會。現在正值休會期間,自然沒有委員會的運作,而休會期間,各黨委員都會召開自辦公聽會,這在立法院實務運作上再平常不過了。
這樣的護航方式不但無效,且可能會害各政黨所有委員一夕之間變成非法委員。
然而,休會期間的公聽會行政部門神隱很正常嗎?
當然不正常!我們可以看到,無論是文化部、財政部、法務部、外交部、內政部、教育部、勞動部,甚至連衛福部自己在休會期間都參與了好幾場公聽會。
唯獨美豬美牛相關議題,衛福部一個都不敢參加。
有很多人說,陳時中部長忙於防疫工作,我們是在強人所難、扯他後腿。防疫的重要性我們當然理解,也因此我們在和衛福部溝通時一再強調,若部長不克出席,我們也歡迎有發言權限的同仁代表。我們只是認為行政部門應該出席參與,才能回應民間夥伴的疑惑。
若是質疑為什麼我們急著開公聽會、記者會,我倒也想問問我們的政府,為什麼衛福部、農委會的行政命令,預告期只有短短七天?明明就是明年才要生效的東西,請問我們的政府到底在急什麼?
轉移話題完全沒辦法解決衛福部逃避國會監督的事實,我想再次呼籲民進黨政府以及執政團隊,嚴肅正視、回應人民的質疑才是正道。逃避不但可恥,而且一點用都沒有。
休會期間的「非法公聽會」?民進黨恐怕才是大宗!
9/11,民進黨立委吳思瑤等人舉辦「建立大屯火山防災安全網公聽會」,立法院紅樓101會議室。
9/10,民進黨立委吳秉叡舉辦「人工生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代理孕母相關問題」公聽會,立法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9/2,Better Together!我時尚我驕傲!時尚跨界整合旗艦計畫檢討」公聽會(民進黨立委吳思瑤、伍麗華聯合舉辦),立法院紅樓301會議室。
8/31,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與政策會舉辦「憲政改革公聽會-落實18歲公民權」,立法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
8/28,立委羅致政舉辦「外籍配偶境外面談機制轉型案」公聽會,紅樓301會議室。
8/20,憲法改革公聽會—「考試院功能檢討與定位」(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與政策會主辦),立法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8/6,民進黨立委吳思瑤、洪申翰、黃國書舉辦「冷氣政策利多,永續校園成空?中小學裝設冷氣政策配套公聽會」,立法院紅樓201會議室。
7/27,「台灣國際教育之展望」公聽會(民進黨立委鍾佳濱等主辦),立法院紅樓201會議室。
7/23,立委黃國書舉辦「後疫情時期藝術品市場如何振興」公聽會,文化部長李永得出席,群賢101會議室。
7/14,長照2.0通盤檢討系列公聽會(民進黨立委吳玉琴、台灣社會福利總盟共同主辦),立法院紅樓101會議室。
7/10,民進黨立委賴瑞隆等人召開「空氣污染防制法新制之進步與檢討」公聽會,立法院紅樓201會議室。
7/8,民進黨立委邱志偉召開「如何吸引香港金融企業、資金及人才來台發展」公聽會,立法院紅樓202會議室。
「吳玉琴配偶」的推薦目錄:
吳玉琴配偶 在 婷婷看世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走,回中國!” 中國正經歷民族史上罕見的人才歸國潮】
這是一個民族史上罕見的人才回流潮: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正形成最大規模留學人才“歸國潮”。截至2016年底,中國留學回國人員總數達到265.11萬人。僅2016年就有43.25萬留學人員回國,較2012年增長15.96萬人,增幅達58.48%。
“大磁場”的引力
“我想回中國”,不做巨變的旁觀者,要做巨變的創造者
“你想回中國?”
“對,這個機會很有吸引力。”
“你這個方向系里缺人,終身教職何其寶貴,有人夢寐以求卻沒有拿到。”
“謝謝您的好意。我去意已定。”
美國東部時間2017年1月26日,已獲弗吉尼亞理工大學終身教職的副教授鄧巍巍向系主任請辭回國。
4月27日下午。在美國講臺上完最后一堂課后,鄧巍巍拍拍手上的粉筆灰,與學生作別。此時,他在美國居住15年,任教已整整7年。
是留還是走?鄧巍巍不是沒有糾結過、徘徊過。“你從哪里來?”在美國的那些年,這個眾所周知的終極問題時常拷問著他的內心。
2016年9月15日,中國“天宮二號”成功發射。曾經的大學同學坐在發射指揮大廳里參與發射,而身在美國的鄧巍巍只能靠刷朋友圈,來了解發射的情況。
那是一種游離于家門外的感覺,這感覺撞擊著他的心,也讓他找到了那個終極問題的答案。
飛速發展的祖國,有著強大的磁力,吸引著他踏上歸國的路。
“梁園雖好,非久戀之鄉!”早于鄧巍巍5年回國的袁軍華喜歡用錢學森的這句話詮釋他的離開。
“我怕再不回來就晚了!我不想當祖國發展的看客!”
2012年,袁軍華受召于“千人計劃”青年項目,結束哈佛大學的博士后工作,回到位于合肥的中國科學技術大學。兩年后,他的夫人,同樣就讀于加州理工學院的張榕京回國。
……
歸去來兮,許多人遵從的是內心的呼喚。
“希望廣大海外學子秉持崇高理想,在中國人民實現中國夢的偉大奮斗中實現自身價值,努力書寫無愧于時代的華彩篇章。”
2014年初,一封習近平總書記給全體留德學子的回信從中南海傳遍全球:“走,回中國!”一時間,歸國成潮。
國際大咖回來了——
2017年,蜚聲中外的“大師”、世界著名計算機學家姚期智放棄外國國籍,轉為中國科學院院士。姚期智長期從事計算機科學和量子信息科學研究,是迄今為止世界計算機科學領域的最高獎項“圖靈獎”得主中唯一一位亞裔專家。
實際上,姚期智早已“歸心似箭”——十余年前,他辭去普林斯頓大學的終身教職。在清華,他先后創辦計算機科學實驗班、理論計算機科學研究中心、交叉信息研究院和量子信息中心,親自授課,指導學生論文,其計算機科學實驗班被外界稱為“姚班”。十余年間,一批批拔尖創新人才從這里邁向世界學術舞臺。因為“分量重”,姚期智回國被視為海外高層次人才回歸中國的“風向標”。
領軍人物回來了——
國際著名的結構生物學家施一公、單分子酶學的奠基人謝曉亮、高能物理王貽芳、人工智能甘中學、新藥創制丁列明……他們的回歸使中國在各自領域的科研水平在世界上提高了10年到15年。
夫妻雙雙把家還——
從加拿大歸來的一對夫妻何理、盧宏瑋,丈夫入選國家“千人計劃”青年項目,妻子入選國家“萬人計劃”青年拔尖人才。
“回到祖國我們現在已經參與到國家級重大工程建設中,覺得特別有成就感,這在國外是很難想象到的。”盧宏瑋說。
同門團隊把業創——
量子物理學家潘建偉率高徒陳宇翱、陸朝陽先后回國,三人三奪世界量子電子學和量子光學領域最高榮譽——菲涅爾獎。他們在回國后組建了一支中國物理界的“夢之隊”。
潘建偉主持研制的世界上首顆量子科學實驗衛星“墨子號”成功發射,圓滿完成了包括在國際上率先實現千公里級星地雙向量子糾纏分發在內的三大既定科學目標……英國《自然》雜志評價:量子通信領域,中國用不到十年時間,由一個不起眼的國家發展成為世界勁旅。
“80、90后”登場了——
《麻省理工學院科技評論》雜志評選的2015年度全球杰出青年創新人物(TR35),中國“80后”青年科學家戈鈞躋身其中。
從美國斯坦福大學博士后一畢業,戈鈞即選擇回到他的母校清華大學,回來時,帶著懷孕的妻子。“中美之間的科研條件在迅速縮小差距。”戈鈞說。
從第十二批“千人計劃”青年項目開始,而1980至1984年齡段成為絕對主力,“90后”首次闖入“青千”榜單。
潮涌東方,勢不可擋。
“改革開放以來,尤其是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迎來了史上規模最大、領域最多、范圍最廣的留學潮和歸國熱。”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歐美同學會會長陳竺說。
中國留學人才的加速回流形成態勢成為“現象級”:1978年,歸國人員僅以數百人計;2009年回國人員數量首次突破10萬人,2012年27萬人,2016年突破40萬人……
人員結構從“高精尖”向多層次擴展。從業領域從科研向創業、公共服務等多元化擴展,堪稱全方位“登陸”。“尤其是最近5年呈現規模化、常態化,一直保持在較高水平,形成‘不落潮’。”中央組織部人才工作局局長孫學玉說。
“大磁場”的魔力
歸國人才找到了創新創業的大舞臺,“迎來了黃金時間”
2009年,不平常的一年。
那時,中國航空發動機集團的燕紹九博士正在美國懷俄明大學做訪問學者。“只有身臨其境才真切體會到,對美國而言,肇始于華爾街的那場金融危機比當年的14級颶風‘比爾’更恐怖。”
危機的寒風迅速吹到科研領域,經費投入青黃不接。“很多研究中斷了。項目批不下來,研究生縮招。”燕紹九回憶說。
此時的中國,一個傾全國之力的引才聚才計劃正在醞釀。2008年的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轉發《中央人才工作協調小組關于實施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的意見》,主要是圍繞國家發展戰略目標,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
孫學玉表示,海歸主要是被“吸”回來的。
這是一個充滿魔力的“大磁場”。
在中央人才工作協調小組指導下,中央組織部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國務院國資委等部門組成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小組。各地各部門建立引才工作小組或辦事機構。
人才項目推動引才聚才。繼中央啟動國家“千人計劃”后,各省區市、高校、大型企業及社會組織的“海外引才計劃”全速推進。北京的“海聚工程”、江蘇的“雙創計劃”、陜西的“百人計劃”、廣東的“珠江人才計劃”、深圳的“孔雀計劃”……多地把引才辦事處設在了國外,有的甚至把引才聯絡辦公室開設到了美國知識密集度最高的硅谷。
10天,輾轉3國5個城市、參加24場公務活動和人才座談會;拜訪3名諾獎級、院士級戰略科學家以及10余個海外產業領軍人才團隊……這是累倒在工作崗位上的武漢市委組織部長楊漢軍生前的“招才”時間表。“引進一名高端人才,就能集聚一個創新團隊,甚至帶動一個創新產業。”這是楊漢軍生前心中的急迫……
現年60歲的崔平曾是中科院寧波材料所的所長,但是在同事們眼中,她更像是一名“知心大姐和大管家”。
2013年12月11日,美國硅谷。寧波材料所的兩場招聘會分外熱鬧,每場近百名海外高層次人才慕名而來。
與7年前相比,崔平的感受是“冰火兩重天”。第一次赴美國招才,她拉著幾十公斤重的宣傳冊,穿梭在不同的會場,問津者寥寥。
崔平率領招聘團隊四面出擊,開展全球“相馬”大行動。連美國硅谷都設立了人才聯絡處。如今,寧波材料所云集了800余名科研人員,其中院士1位,海外高層次人才200余位。寧波材料所平地起高樓,站在了科研的領先位置。
為促進歸國科學家安心工作,中央和地方不斷完善政策。為海外高層次人才落戶、入出境、稅收、醫療待遇、社會保險、子女入學、配偶就業、項目申請、經費補助等提供政策支持。
這是中國“大磁場”的魔力,歸國人才在這里找到了創新的大舞臺——
哈佛“八博士”共聚合肥科學島建起世界上最先進的強磁場實驗裝置的故事,是近年來“歸國圈里”的美談。
“強磁場有強魔力。”“越比較越自信。”率先回國的“頭雁”、強磁場中心副主任王俊峰說的感言,道出了這8位博士的共同心聲。國內的科研條件今非昔比,在這里可以擁有“獨立實驗室”,而在美國是很難實現的。
他們看到,位于貴州山區的“中國天眼”、安徽合肥的“人造太陽”、廣東東莞的中國散裂中子源、北京懷柔的“北京光源”……一個個大科學工程或相繼完工,或即將上馬。
數據顯示,2016年,我國研發經費投入總量為1.57萬億元,比2012年提高52.5%,年均增長11.1%,成為僅次于美國的世界第二大研發經費投入國家。調查中有81%的留學歸國人員認為,國內創業機會比國外“要更好,甚至好得多”。
這就是中國“大磁場”的魔力,歸國人才在這里找到了創業的大天地——
龐大的市場,為歸國人才創業提供廣闊的舞臺;升級的需求,讓歸國人才所掌握的高技術得以施展。他們創辦的環保、新能源、生物、金融等領域公司,如雨后春筍在中國大地上快速萌生、成長。
“二維碼居然已經取代了大媽的零錢筐。”讓全球頂尖的人工智能專家、美國普渡大學計算機系終身教授漆遠沒有想到的是,一次回國的經歷,讓他對中國創新刮目相看。
“萬萬沒想到,中國市場的魔力如此強大。”漆遠告訴記者,他回國后加入的螞蟻金服團隊已經在100多個國家和地區提供普惠金融服務,公司形成了獨特的“硅谷幫”現象。
中科合成油公司總經理、首席科學家李永旺這樣感嘆:“我要是留在國外的話,一輩子只能給國外的‘大牛’打下手、當跟班。”如今,中科合成油與神華集團合作在寧煤投產成功煤制油項目,已占據世界全面領先優勢。
七月的黃淮平原,太陽頂著天高。連續襲來的熱浪,焦烤著中科院“百人計劃”專家吳麗芳和她“80后”“90后”的學生們。
為了搶建一個移動羊棚進行農牧耦合改土技術試驗,他們的衣服濕了干,干了又濕。“我們有3個核心試驗示范區,在懷遠、渦陽、太和縣,走一遍得三四天。我是基本上兩周去一次,車上放個袋子,里面放著球鞋、膠鞋、草帽。”吳麗芳說,現在化肥能撒,農機能開,有時在農村一待就是幾個月。
自上世紀六七十年代起,袁隆平帶領團隊攻關“雜交水稻”技術,幫助解決中國人吃飽飯的問題。如今,從新加坡歸來的吳麗芳,依托中科院合肥物質科學研究院技術生物與農業工程研究所,作為中科院“第二糧倉科技工程”總協調人,求解“從‘吃得飽’到‘吃得好’”的“糧食安全方程式”。
小麥赤霉病,多見于黃淮海平原,被稱為“小麥癌癥”。吳麗芳從新加坡回國后,與它對陣了三年。團隊通過交叉學科研制出一種隱性納米防護膜,噴一次,就像是給小麥涂一層防曬霜,赤霉病的發病率可降低50%至70%。項目目前已進入產業化商談階段,計劃明年上市。
談起歸國的感受,吳麗芳說:“中國這個‘大磁場’的設置是為科學家的未來發展提供了無限可能,我們因此迎來了科研的黃金時間,想干啥就能干成啥。”
“大磁場”的活力
做偉大復興“生力軍”,助力祖國實現從“站起來”“富起來”到“強起來”
穿越歷史的星空,總會發現那相似的足跡——
一部百年中國留學史,就是一部推動中國近現代化的變革史。
150年前,容閎、詹天佑、茅以升等中國早期留學生,成為推動中國近代化的先驅;
60多年前,錢學森、錢偉長、錢三強、鄧稼先等留學歸來,成為建設新中國的棟梁……
時至今日,中國留學生遍布世界100多個國家和地區。他們經過多元文化的熏陶、全球化視野的歷練,有著強烈的創新意識和創業意愿,是全新的國際化人才群體。
他們將帶給我們怎樣的世界?
“海歸科學家作為知識技術轉移的人才力量,正逐漸成為中國學術發展與科技創新的生力軍、高新技術應用的推動者、推動中國創業發展的領跑者。”中央人才工作協調小組有關負責人指出。
——促進基礎科研水平大幅提升。
據不完全統計,我國70%以上的教育部直屬高校校長、80%以上的兩院院士,都有海外學習或工作經歷。“千人計劃”分13批引進7000余人,絕大多數來自美歐等科教發達國家知名高校、科研機構和跨國企業,包括6名諾貝爾獎得主、80余名美歐等發達國家科學院、工程院等院士。
清華大學生命科學學院在施一公等海外回國人才帶領下,自2009年以來,已在《自然》《科學》等世界頂級期刊上發文70多篇,國際影響力迅速提升。
8年前的一天,潘建偉在北京國家博物館參觀完“復興之路”主題展后,給大洋彼岸的學生們分別發去短信:“希望努力學習,早日歸來,為民族復興作出貢獻!”
這條信息,他的學生,“80后”的青年科學家陸朝陽在手機里存儲至今。陸朝陽與老師潘建偉有一個“心靈契約”:老師推薦他去英國劍橋大學學習量子技術,他承諾學成回國效力,把最新理論和方法帶回來……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潘建偉分赴海外學習的弟子,以極高的“歸巢率”陸續回國。正是這樣一支隊伍的歸巢,使得中國近年來量子科研異軍突起,連續在量子理論、量子通信、量子計算等研究領域涌現世界級成果,在量子革命的發展史上,標注下新的印記。
——助推科技創新創業大潮。
海外留學人員回國后創建了大批高新技術企業,促進形成創業文化,為中國經濟帶來新的活力。
如李彥宏創立百度公司等,國家“千人計劃”專家創辦的企業已有73家掛牌上市。“千人計劃”專家、浙江貝達藥業公司董事長丁列明,成功研發出世界第三個、中國第一個小分子靶向抗癌藥“凱美納”;同為“千人計劃”專家的信達生物制藥(蘇州)有限公司董事長俞德超,回國后帶領團隊開發上市了我國第一個具有全球知識產權的生物創新藥“康柏西普”,是我國近10年批準上市的第一個大分子藥物。
“十二五”以來,我國科技進步貢獻率由50.9%升至2016年的56.2%,科技創新能力顯著增強,發明專利申請受理躍居世界首位并保持領先地位,其中海外留學人才做出積極貢獻。目前,全國共有留學人員創業園300多個,入園企業2.4萬家,2015年技工貿總收入超過2800億元。
——攻克一批關鍵核心技術。
2017年5月,我國南海海域天然氣水合物(可燃冰)首次試采成功,將對推動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產生重要影響,國家“千人計劃”專家盧海龍擔任試采工程首席科學家。載人航天、“天河”高性能計算機、北斗衛星導航、“蛟龍”系列深海潛水器等戰略高技術突破背后,留學人才身影頻現。
2017年9月25日,中國“天眼”落成啟用一周年。而在10天前,最懂“天眼”的南仁東,卻永遠地閉上了眼睛。對于這個“世界獨一無二的項目”,他一直在跟自己較勁。24年,8000多個日夜,500米口徑球面射電望遠鏡首席科學家、總工程師南仁東心無旁騖。這位清華大學無線電系高材生,放棄日本國立天文臺客座教授職位,將生命燃燒在崇山峻嶺間的中國“天眼”,在世界天文史上鐫刻下新的高度……
——促進國際交流和對外開放。
一些專家參與國際規則制定,在全球治理中提出“中國方案”,推動重要國際性學術會議在中國召開,提高了我國在相關領域學科的國際地位。隨著越來越多的留學人員回國,人才集聚效應日益凸顯,為建設科技強國、質量強國、航天強國、網絡強國、交通強國、數字中國、智慧社會提供有力支撐。
——撬動人才體制機制改革。
“千人計劃”的實施,推動各單位在人才和科研機制上大膽突破、先行先試、新人新策、特事特辦,實現“出人才、出成果、出機制”。許多專家帶回先進科研管理理念和經驗做法,對國內人才體制機制創新產生積極影響。
北京生命科學研究所實行“科學家為主”的管理機制,較短時間內實現科研成果和人才培養雙豐收,成為國內科研機構改革的“試驗田”。
“中國從來沒有像今天這樣形成了重視人才、吸引人才、使用人才的良好氛圍,形成了從政策到落地的系列人才保障。”歐美同學會黨組書記、秘書長王丕君說,抓住祖國發展的難得戰略機遇期,當代留學人員不斷書寫復興路上的精彩篇章。
“大磁場”的偉力
從“索我理想之中華”到“興我理想之中華”,把“我的夢”融入“中國夢”
2017年9月12日,G81次,一趟開往中原的“人才列車”,滿載著海歸學子。這一天,歐美同學會在鄭州召開年會,海歸大軍吹響集結號。
美、德、英、法……他們的足跡遍布世界每一個角落;學術前輩、先進青年,他們帶回來最先進的知識、最前沿的理念。
“讓我再講幾句好不好?”“請再給我五分鐘,五分鐘就行。”……他們爭先恐后地發言,傳遞著綠葉對根的情意。
104年前,顧維鈞等人發起歐美同學會,希冀用國外先進的科學文化和進步理念,為國家強盛貢獻力量。可在積貧積弱的年代,多少人報國無門,抱憾終身。
今天,歐美同學會的命運發生了驚人的逆轉。歸國對于留學生們而言,不再是“毅然決然”的抉擇,而是擁抱希望的“欣欣然”。他們成了中國創新創業的領跑者和生力軍。
百年潮,中國夢。
歷史的大潮逐夢浪高。
“從上世紀美國、日本、韓國3個國家的成功趕超看,實行人才優先戰略,是其成功的秘密武器。”孫學玉表示,誰搶占了人才培養、吸引和發展的制高點,誰就贏得了未來。
西方媒體評價認為:世界上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像中國一樣,如此重視吸引流失在外的人才回國。中國將其視為令其站在科技前沿、促進國家經濟發展到新水平的關鍵捷徑。
“科技強、產業強、經濟強、國家強,這些強盛的起點在于人才。”科技部黨組書記、副部長王志剛說,面對“兩個‘一百年’”的目標,我們對人才的渴求超乎尋常,我們需要做得更多。
在中科院院長白春禮看來,人才需要“掐尖”。
作為上世紀80年代的公派留學生,1987年底,白春禮結束在美國的留學返回中國。“回國不需要理由,不回國才需要理由”。他說。
白春禮把當時國際最先進的納米技術研究帶到了國內。29年后,已經成為中科院院長的他,又把王中林——國際上研究納米最優秀的科學家之一,引回國內。
王中林是美國佐治亞理工學院終身教授。他研制出世界上最小的發電機——納米發電機,又因在納米技術領域的基礎貢獻,當選為歐洲科學院院士。
這是中國緊缺的拔尖人才。對比美國20多人的實驗室,中科院為他提供了200人的團隊,相同的文化背景、良好的合作氛圍——王中林舍不下如此優厚的科研條件。“回國吧”,2016年,王中林做出了決定。
“人才計劃不是拔苗助長,也不能‘請來女婿氣走兒子’。”在白春禮看來,用好現有人才、引進急需人才、穩定關鍵人才、培養未來人才,是引才聚才的理想路徑和良性循環。
“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國越來越重視柔性引才。尊重人才流動規律,但求所用,不求所有。回來,我們歡迎;再走出去,再回來,我們還歡迎。”孫學玉說。
不拒眾流,海納百川。引才、育才和推送人才并重,中國不斷為全球人才競相在華創新創業提供沃土。
中國仍處于引才“黃金機遇期”,正在以識才的慧眼、愛才的誠意、用才的膽識、容才的雅量、聚才的良方,把黨內和黨外、國內和國外各方面優秀人才集聚到黨和人民的偉大奮斗中來。
2017年的一個夏日,太湖邊的演播廳內座無虛席。一場由國家“千人計劃”專家聯誼會主辦的海外歸國留學人員主題音樂會在這里舉行。
著名海歸小提琴演奏家呂思清演奏的《梁祝》、吉林大學黃大年先進事跡報告團的散文朗誦、演奏家鄧建棟領奏的二胡曲……
“請別忘記我,永遠不變,黃色的臉。”一首《東方之珠》,也是一部“赤子曲”,每一個音符、每一個字眼無不叩響在人們心間。
百年前,也是透過這水與天的相連,求學海外的學子們從海上歸來,共同凝聚起全民族千千萬的智慧和力量,去戰勝千難萬險。大海,隔不斷一位位游子思念祖國的赤誠之情;海浪,寄托著一代代海歸始終不渝的強國之夢。
“不論樹的影子有多長,根永遠扎在土里。”習近平總書記用的比喻,形象而又深情。
有一種海魚名鮭,不管游到何處,成熟后都會踏上逆水返鄉的旅程,只為心中唯一的夢想——回到生于斯、長于斯的故鄉。
歷史車輪滾滾向前,時代潮流浩浩蕩蕩。中國夢激蕩最大“海歸潮”。
吳玉琴配偶 在 阿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連不上司法院網站嗎?
沒關係,我備份好了 :D
決議是:
立法院應於兩年內修法使同性可以結合,但不一定要叫做「婚姻」。
如果兩年內沒有修法,那麼同性的兩人就直接可以登記結婚。
『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
至以何種形式(例如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
逾期未完成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以經營共同生活為目的,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並於登記二人間發生法律上配偶關係之效力,行使配偶之權利及負擔配偶之義務。』
# 釋字第 748 號
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
##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6年5月24日 院台大二字第1060014008號
## 解釋爭點
民法親屬編婚姻章,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 解釋文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 理由書
1 本案聲請人之一臺北市政府為戶籍登記業務主管機關(戶籍法第2條參照),因所轄戶政事務所於辦理相同性別二人民申請之結婚登記業務,適用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下稱婚姻章)規定及內政部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台內戶字第1010195153號函(下稱系爭函,函轉法務部101年5月14日法律字第10103103830號函),發生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經由上級機關內政部層轉行政院,再由行政院轉請本院解釋。就婚姻章規定聲請解釋部分,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1款及第9條規定相符,應予受理。另一聲請人祁家威因戶政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521號判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972條、第973條、第980條及第982條規定,侵害憲法保障之人格權、人性尊嚴、組織家庭之自由權,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22條、第2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相符,亦應受理。查上述兩件聲請案所聲請之解釋均涉及婚姻章規定有無牴觸憲法之疑義,爰併案審理。本院並依大審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於106年3月24日行言詞辯論。
2 聲請人臺北市政府主張婚姻章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部分,其理由略稱:禁止相同性別人民結婚,限制人民婚姻自由所含之結婚對象選擇自由。然其目的重要性、手段與目的之關聯性,均不足以正當化上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又以性傾向為差別待遇,應採取較嚴格之審查標準,禁止相同性別人民結婚非為達成重要公益之實質關聯手段,是婚姻章相關規定侵害人民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婚姻自由及第7條所保障之平等權等語。
3 聲請人祁家威主張民法第972條、第973條、第980條及第982條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第22條、第2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規定,其理由略稱:一、婚姻自由是人民發展人格與實現人性尊嚴之基本權利,而選擇配偶之自由乃婚姻自由之核心,受憲法第22條之保障,其限制應符憲法第23條之要件。然限制同性結婚既不能達成重要公益目的,目的與手段間亦欠缺實質正當,違反憲法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二、憲法第7條所稱「男女」或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所稱「性別」,涵蓋性別、性別認同及性傾向,是以性傾向作為分類基礎之差別待遇,應採較為嚴格之審查基準;以限制同性結婚作為鼓勵生育之手段,其手段與目的間亦欠缺實質關聯,應認違反平等權之意旨。三、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課予國家消除性別歧視,積極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之義務,立法者本應積極立法保障同性結婚權,卻長期消極不作為,已構成立法怠惰等語。
4 關係機關法務部略稱:一、司法院大法官歷來解釋所承認之「婚姻」,均係指一夫一妻、一男一女之結合。「選擇與同性別者締結婚姻之自由」尚難謂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婚姻自由之範疇。有關同性伴侶之權益,宜循立法程序,採取適當之法制化途徑加以保障。二、民法係規範私人間社會交往之「社會自主立法」,親屬法制應尊重其事實先在之特色,對於「婚姻上之私法自治」,立法機關自有充分之形成自由。有關婚姻之規定,係立法者考量「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社會秩序」,基於對婚姻制度之保護所制定,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及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並延伸為家庭與社會之基礎,目的洵屬正當,與維護婚姻制度目的之達成有合理關聯,並非立法者之恣意。是婚姻章規定並未違憲等語。
5 關係機關內政部略稱:該部為戶籍登記業務主管機關。結婚要件之審查係依據民法主管機關法務部之函釋意旨辦理。至婚姻章規定是否違憲,尊重法務部之意見等語。
6 關係機關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略稱:依據民法主管機關法務部之函釋,婚姻章規定之婚姻,限於一男一女之結合關係。至此等規定是否違憲,似由大法官解釋為宜等語。
7 本院斟酌全辯論意旨,就聲請人聲請解釋婚姻章相關規定部分,作成本解釋,理由如下:
8 查聲請人祁家威於75年間以「請速立法使同性婚姻合法化」為由,向立法院提出請願,經該院司法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討論,並參酌司法院代表意見(略稱:「……婚姻之結合關係,非單純為情慾之滿足,此制度,常另有為國家、社會提供新人力資源之作用,關係國家社會之生存與發展,此與性共同戀之純為滿足情慾者有別……。」)及法務部代表意見(略稱:「同性婚姻與我國民法一男一女結婚之規定相違,其不僅有背於社會善良風俗,亦與我國情、傳統文化不合,似不宜使之合法化。」)作成審查決議:「本案請願事項,無成為議案之必要……。」並經立法院75年第77會期第37次會議通過在案(立法院75年6月28日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527號、人民請願案第201號之330參照)。嗣祁家威向法務部及內政部請願未果。法務部於83年8月11日發布(83)法律決字第17359號函:「查我國民法對結婚之當事人必須為一男一女,雖無直接明文規定,惟我國學者對結婚之定義,均認為係『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之一男一女適法結合關係』,更有明言同性之結合,並非我國民法所謂之婚姻者……。而我國民法親屬編之諸多規定,亦係建構在此等以兩性結合關係為基礎之概念上……。從而,我國現行民法所謂之『結婚』,必為一男一女結合關係,同性之結合則非屬之。」(並參見該部101年1月2日法律字第10000043630號函、101年5月14日法律字第10103103830號函、102年5月31日法律字第10203506180號函,意旨相同)祁家威於87年間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請求辦理公證結婚被拒,未提起司法救濟;於89年間再度向該院請求辦理公證結婚遭拒,經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向本院聲請解釋。本院於90年5月以其聲請並未具體指明法院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議決不受理。祁家威再於102年間至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結婚登記被拒後,提起行政爭訟,於103年9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後,於104年8月向本院聲請解釋。核祁家威向立法、行政、司法權責機關爭取同性婚姻權,已逾30年。
9 次查,95年間立法委員蕭美琴等首度於立法院提出「同性婚姻法」草案,因未獲多數立法委員支持,而未交付審查。嗣101年及102年間由婚姻平權運動團體研議之相關法律修正建議,獲得立法委員尤美女等及鄭麗君等支持,分別提出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法親屬、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首度交付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並召開公聽會聽取各方意見,終因立法委員任期屆滿而未能完成審議。105年間,立法委員尤美女等提出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黨團、立法委員許毓仁、蔡易餘等亦分別提出不同版本法案,於同年12月26日經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多個版本提案。惟何時得以進入院會審查程序,猶未可知。核立法院歷經10餘年,尚未能完成與同性婚姻相關法案之立法程序。
10 本件聲請涉及同性性傾向者是否具有自主選擇結婚對象之自由,並與異性性傾向者同受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為極具爭議性之社會暨政治議題,民意機關本應體察民情,盱衡全局,折衝協調,適時妥為立(修)法因應。茲以立(修)法解決時程未可預料,而本件聲請事關人民重要基本權之保障,本院懍於憲法職責,參照本院釋字第585號及第601號解釋意旨,應就人民基本權利保障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等憲法基本價值之維護,及時作成有拘束力之司法判斷。爰本於權力相互尊重之原則,勉力決議受理,並定期行言詞辯論,就上開憲法爭點作成本解釋。
11 按本院歷來提及「一夫一妻」、「一男一女」之相關解釋,就其原因事實觀之,均係於異性婚姻脈絡下所為之解釋。例如釋字第242號、第362號及第552號解釋係就民法重婚效力規定之例外情形,釋字第554號解釋係就通姦罪合憲性,釋字第647號解釋係就未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之異性伴侶未能享有配偶得享有之稅捐優惠,釋字第365號解釋則係就父權優先條款所為之解釋。本院迄未就相同性別二人得否結婚作成解釋。
12 婚姻章第1節婚約,於第972條規定:「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明定婚約必須基於男女當事人二人有於將來成立婚姻關係之自主性合意。第2節結婚,於第980條至第985條規定結婚之實質與形式要件,雖未重申婚姻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締結,然第972條既規定以當事人將來結婚為內容之婚約,限於一男一女始得訂定,則結婚當事人亦應作相同之解釋。再參酌婚姻章關於婚姻當事人稱謂、權利、義務所為「夫妻」之相對應規定,顯見該章規定認結婚限於不同性別之一男一女之結合關係。結婚登記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依民法主管機關法務部有關「婚姻係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之一男一女適法結合關係」之函釋(法務部83年8月11日(83)法律決字第17359號函、101年1月2日法律字第10000043630號函、101年5月14日法律字第10103103830號函、102年5月31日法律字第10203506180號函參照),函示地方戶政主管機關,就申請結婚登記之個案為形式審查。地方戶政主管機關因而否准相同性別二人結婚登記之申請,致相同性別二人迄未能成立法律上之婚姻關係。
13 適婚人民而無配偶者,本有結婚自由,包含「是否結婚」暨「與何人結婚」之自由(本院釋字第362號解釋參照)。該項自主決定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為重要之基本權(a fundamental right),應受憲法第22條之保障。按相同性別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既不影響不同性別二人適用婚姻章第1節至第5節有關訂婚、結婚、婚姻普通效力、財產制及離婚等規定,亦未改變既有異性婚姻所建構之社會秩序;且相同性別二人之婚姻自由,經法律正式承認後,更可與異性婚姻共同成為穩定社會之磐石。復鑑於婚姻自由,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就成立上述親密、排他之永久結合之需求、能力、意願、渴望等生理與心理因素而言,其不可或缺性,於同性性傾向者與異性性傾向者間並無二致,均應受憲法第22條婚姻自由之保障。現行婚姻章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顯屬立法上之重大瑕疵。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之意旨有違。
14 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本條明文揭示之5種禁止歧視事由,僅係例示,而非窮盡列舉。是如以其他事由,如身心障礙、性傾向等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亦屬本條平等權規範之範圍。
15 現行婚姻章僅規定一男一女之永久結合關係,而未使相同性別二人亦得成立相同之永久結合關係,係以性傾向為分類標準,而使同性性傾向者之婚姻自由受有相對不利之差別待遇。按憲法第22條保障之婚姻自由與人格自由、人性尊嚴密切相關,屬重要之基本權。且性傾向屬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immutable characteristics),其成因可能包括生理與心理因素、生活經驗及社會環境等(註1)。目前世界衛生組織、汎美衛生組織(即世界衛生組織美洲區辦事處)(註2)與國內外重要醫學組織(註3)均已認為同性性傾向本身並非疾病。在我國,同性性傾向者過去因未能見容於社會傳統及習俗,致長期受禁錮於暗櫃內,受有各種事實上或法律上之排斥或歧視;又同性性傾向者因人口結構因素,為社會上孤立隔絕之少數,並因受刻板印象之影響,久為政治上之弱勢,難期經由一般民主程序扭轉其法律上劣勢地位。是以性傾向作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應適用較為嚴格之審查標準,以判斷其合憲性,除其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外,其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並須具有實質關聯,始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16 究國家立法規範異性婚姻之事實,而形成婚姻制度,其考量因素或有多端。如認婚姻係以保障繁衍後代之功能為考量,其著眼固非無據。然查婚姻章並未規定異性二人結婚須以具有生育能力為要件;亦未規定結婚後不能生育或未生育為婚姻無效、得撤銷或裁判離婚之事由,是繁衍後代顯非婚姻不可或缺之要素。相同性別二人間不能自然生育子女之事實,與不同性別二人間客觀上不能生育或主觀上不為生育之結果相同。故以不能繁衍後代為由,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以結婚,顯非合理之差別待遇。倘以婚姻係為維護基本倫理秩序,如結婚年齡、單一配偶、近親禁婚、忠貞義務及扶養義務等為考量,其計慮固屬正當。惟若容許相同性別二人得依婚姻章實質與形式要件規定,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且要求其亦應遵守婚姻關係存續中及終止後之雙方權利義務規定,並不影響現行異性婚姻制度所建構之基本倫理秩序。是以維護基本倫理秩序為由,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以結婚,顯亦非合理之差別待遇。凡此均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
17 慮及本案之複雜性及爭議性,或需較長之立法審議期間;又為避免立法延宕,導致規範不足之違憲狀態無限期持續,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以何種形式(例如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以經營共同生活為目的,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並於登記二人間發生法律上配偶關係之效力,行使配偶之權利及負擔配偶之義務。
18 現行婚姻章有關異性婚姻制度之當事人身分及相關權利、義務關係,不因本解釋而改變。又本案僅就婚姻章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之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之平等權,作成解釋,不及於其他,併此指明。
19 聲請人臺北市政府另以系爭函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部分,經查該函為內政部對於臺北市政府就所受理相同性別二人申請結婚登記應否准許所為之個案函復,非屬命令,依法不得為聲請憲法解釋之客體。依大審法第5條第2項規定,應不受理,併予敘明。
### 附註
1. 例如世界精神醫學會(World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簡稱WPA)於2016年發布之「性別認同與同性性傾向、吸引與行為立場聲明」(WPA Position Statement on Gender Identity and Same-Sex Orientation, Attraction, and Behaviours)認性傾向係與生俱來,並由生物、心理、發展與社會因素等所決定(innate and determined by biological, psychological, developmental, and social factors)(該文件見http://www.wpanet.org/detail.php?section_id=7&content_id=1807,最後瀏覽日2017/5/24)。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Obergefell v. Hodges, 576 U.S. __ (2015), 135 S. Ct. 2584, 2596 (2015)一案中亦肯認近年來精神科醫師及其他專家已承認性傾向為人類的正常性表現,且難以改變(Only in more recent years have psychiatrists and others recognized that sexual orientation is both a normal expression of human sexuality and immutable.)(該判決全文見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4pdf/14-556_3204.pdf,最後瀏覽日2017/5/24)。
2. 世界衛生組織於1992年出版之「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第10版(The Tenth Revis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Statistic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 and Related Health Problems, ICD-10)2016年修正版第5章雖仍保留「F66與性發展和性傾向相關聯之心理和行為異常」(Psychological and behavioural disorders associated with sexual development and orientation)疾病分類,然明確指出「性傾向本身不應被認為異常」(Sexual orientation by itself is not to be regarded as a disorder.)(見http://apps.who.int/classifications/icd10/browse/2016/en#/F66,最後瀏覽日2017/5/24)。汎美衛生組織即世界衛生組織美洲辦事處(Pan American Health Organization, Regional Office of the WHO)所發布之「對不存在之疾病給予治療」(“CURES” FOR AN ILLNESS THAT DOES NOT EXIST)文件亦明載:「目前專業上共識認為,同性戀是人類性行為的一種自然的不同型態表現……」(There is a professional consensus that homosexuality represents a natural variation of human sexuality…),且同性戀之任何個別表徵均不構成異常或疾病,故無治療之必要(In none of its individual manifestations does homosexuality constitute a disorder or an illness, and therefore it requires no cure.)(該文件見http://www.paho.org/hq/index.php?option=com_docman&task=doc_view&gid=17703&Itemid=2057,最後瀏覽日2017/5/24)。
3. 國外醫學組織部分,除前揭註1所列世界精神醫學會發布之「性別認同與同性性傾向、吸引與行為立場聲明」外,美國心理學會(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於2004年發布,並於2010年再確認之「性傾向與婚姻」(Sexual Orientation and Marriage),亦表示自1975年以來心理學家、精神醫學專家均認為同性性傾向非精神疾病,亦非精神疾病之徵狀(該文件見http://www.apa.org/about/policy/marriage.aspx,最後瀏覽日2017/5/24)。
國內醫學組織部分,台灣精神醫學會於2016年12月發表「支持多元性別/性傾向族群權益平等和同性婚姻平權之立場聲明」,認為非異性戀之性傾向、性行為、性別認同以及伴侶關係,既非精神疾病亦非人格發展缺陷,而是人類發展多樣性之正常展現,且同性性傾向本身並不會造成心理功能的障礙,無治療的必要(該文件見http://www.sop.org.tw/Official/official_27.asp,最後瀏覽日2017/5/24)。台灣兒童青少年精神醫學會於2017年1月發表「性別平權立場聲明」,認為任何性傾向都是正常的,不是病態或偏差(該文件見http://www.tscap.org.tw/TW/News2/ugC_News_Detail.asp?hidNewsCatID=8&hidNewsID=131,最後瀏覽日2017/5/24)。
## 大法官會議
* 許宗力
* 蔡烱燉
* 陳碧玉
* 黃璽君
* 羅昌發
* 湯德宗
* 黃虹霞
* 吳陳鐶
* 蔡明誠
* 林俊益
* 許志雄
* 張瓊文
* 詹森林
* 黃昭元
(黃瑞明大法官迴避審理本案)
## 意見書
* 黃大法官虹霞提出之部分不同意見書
* 吳大法官陳鐶提出之不同意見書
## 聲請人
* 臺北市政府
* 祁家威
吳玉琴配偶 在 吳玉琴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吳玉琴 。 5974 個讚· 857 人正在談論這個。吳玉琴第九、十屆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為社會福利(老人福利、長期照護)專業代表。 ... <看更多>
相關內容
吳玉琴配偶 在 吳玉琴ptt-Dcard與PTT討論推薦|2022年06月 - 網紅排名情報站 的推薦與評價
找吳玉琴ptt在Dcard與PTT討論/評價與推薦,提供吳玉琴配偶,吳玉琴黃志誠,吳玉琴爭議相關資訊,找吳玉琴ptt就在追蹤網紅動態,熱門網紅排名,社群最新更新第一手情報 ... ... <看更多>
吳玉琴配偶 在 Star - gists · GitHub 的推薦與評價
政黨 立委 關係人 具建商背景
民進黨 何志偉 本人 無
民進黨 何志偉 母親:薛凌 有
民進黨 何志偉 兄弟:何利偉 無 ... <看更多>
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