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強制處分到證據排除】(6)被告在驗尿同意書寫下「非自願」?--強制處分「同意」的判斷標準
這一回合我們要分析的判決是高等法院去年8月的駁回檢方上訴、維持一審桃園地院證據排除的無罪判決。
為什麼要分析這則判決?
這則判決提出了,在無令狀下,如何判斷被告/犯嫌人是否出於真摯「同意」的標準(本案為驗尿,但在同意搜索情況應該也適用)。
這件案件的案情是,被告和他的朋友從鄭某的租屋處走出來,看到警察來了,於是對著屋內大喊「警察來了」,警察看到門沒關,就走了進去,發現屋裡有毒品和槍枝,鄭某承認東西是自己的。
警方認定當時在門外的被告和朋友不是現行犯,沒有逮捕被告,而是要求被告和他的朋友配合回警局以「關係人身分」接受調查。
製作筆錄時並沒有踐行被告/犯嫌人的三項權利告知,筆錄也是註明「關係人」身分。
☆按:其實「關係人」在刑事訴訟法上並不是正確的用語,但如果沒有進行權利告知,一般認為應該是「證人」,而非「被告」。因此二審判決認定「被告並非經拘提或逮捕之犯罪嫌疑人,而係經警方以證人或「關係人」身分一併帶回製作筆錄,足見被告並無配合警方採尿之義務」。
後來警方要求被告驗尿,被告於勘 察採證同意書上「同意人出於自願同意」欄上載明「#非自願」3字。
本案一二審法院均認定被告並非自願同意採尿,因此證據排除而為無罪判決。
💥重點來了:#如何調查被告是否同意?
參見二審判決:
〔原本欠缺授權依據之干預行為,藉同意為名,以「經同意」之合法外衣規避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實則進行對人民基本權之干預與侵害者,其情形絕非不能想像,實際上亦非罕見。故如何能認為受強制處分之人民對於國家機關要求其 接受強制處分,確係基於「真正之同意」而同意,實應予重視。關於強制處分之同意,我國刑事訴訟法除於第131-1條針對同意搜索設有:「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規定外,針對其他基於受處分人同意而 進行之強制處分,如本案警方基於被告「同意」而對其採集尿液送驗之行為,刑事訴訟法則未有相關條文規範其要件及程序。為確認真意並杜絕將來可能之爭議,學者或有認為應以書面同意為之,或認為應事先告知受處分人其並無配合或忍受之義務,固為將來法律修正時可考慮之方向。於法律修正並定有明文規範前,針對自願或同意接受強制處分之認定與證明,並非易事,然法院仍應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如調查被告之供述、詰問承辦員警、調取勘驗警詢錄音光碟等),適度參酌刑事訴訟法關於自白任意性之判斷原則,尤應考慮包含以下因素:其同意或自願是否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方法;有無將同意意旨記載於筆錄由受處分人簽名,或有無出具同意書表明同意之旨;同意者主觀意識之強弱、所處之環境情狀與壓力程度(例如係以何種身分同意接受強制處分、同意當時有無受到身體拘束等)、有無面對類似偵查程序之經驗、接受強制處分事後之反應態度等,予以綜合審查判定。〕
至於檢方的上訴二審理由(詳見圖三):
1.推測被告的策略:
被告如果不願意配合,何必要在採尿同意書上簽寫「非自願」,若遭員警當場發現,必然會令被告再行重新簽其姓名,以免留下不正程序之蛛絲馬跡,如此一來一回往復下,被告自然無從達到其提早離開警局之目的,足見被告所辯與其所採取之應對策略不符。
2.權衡法則大絕招:
被告於採尿同意書上雖簽寫「非自願」,至多僅屬輕微程序瑕疵,無從證明員警有何違背法定 程序之惡劣主觀意圖,且被告於偵審中均坦認施用毒品犯行,足認此證據取得之程序瑕疵...(略)
至於高院駁回檢方上訴的理由,請見圖三。
判決原文:
二審-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上訴字第 1976 號刑事判決:https://bit.ly/2VMzVIK
一審-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審訴字第 1702 號刑事判決:https://bit.ly/3aUHS3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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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強制處分到證據排除】系列:
(1)桃園保安大隊連續兩件「跟著學長亂搞」的違法搜索「遮羞布」案:https://bit.ly/3eVf1ic
(2)桃園保安大隊連續兩件「跟著學長亂搞」的違法搜索「遮羞布」案_Part.2 深入桃園保大探討違法誘因:https://bit.ly/2VG7rAE
(3)新北警叱吒桃園:「要讓你痛苦我只要放聲出去,一群人就讓你死了。」:https://bit.ly/358b4T0
(4)派出所所長帶頭無搜索票強闖民宅、抓人逼驗尿:https://bit.ly/2KJhCOw
(5)幽靈拘票:https://bit.ly/35fAEp6
同意搜索告知義務 在 粘拔的幸福碎碎念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之前環遊世界舉國旗拍照,在中國被抓進派出所的年輕旅行者,進一步完整的說明來了。
對於中國的憲法、言論自由、韓粉的宣稱等等,他都作了自己的分享。
「這事情發生之前,我的臉書有一個大陸網民叫「桂中華」跟我說盡管舉中華民國國旗、不會有事,同時我也搜尋到,有一些臺灣人拿著中華民國國旗在大陸各景點拍照、沒事(但都是幾年前)。
再來,他們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說人民有言論自由,所以我也因此誤判沒有危險、不會有事,最後,卻進了派出所,讓我出乎意料之外。」
「都可以報導,讓臺灣人知道事實真相比較好,我也勸臺灣人千萬不要跟我一樣再去大陸敏感地區舉國旗了!真的會帶你回派出所!
至於有些韓粉穿著國旗衣在大陸拍照、幾年前有人舉國旗沒事,我覺得那是他們少數人運氣好才沒事,我就是真實被抓的例子!」
【中山陵舉國旗事件 Q&A】
我人已經在日本東京了,本來不想說這麼詳細,但我有被許多網友質疑、被許多記者詢問,所以我打了一個【中山陵舉國旗事件 Q&A】,請一切以這篇文章內容為準。另外,我不會說半句假話,我也不會去污衊任何一個機關團體,這都是我的實際遭遇。
Q1:「中山陵舉國旗事件」事情的詳細經過?
A1:2019年10月15日上午10點多,我在中山陵舉中華民國國旗拍照,一位中山陵男管理員跑來要求我刪除照片+影片,我當下立刻就刪了,但是管理員還要我「交出國旗」給他,我說我不要,因為我認為這是我的東西,我認為我沒犯法,為什麼我要給你我的東西?結果旁邊圍觀的看起來跟我年紀差不多的一群年輕人們鼓譟,說「報警啊!」後來就等警察來。我跟男管理員說我想上廁所,旁邊一位觀看的女管理員提醒男管理員說要跟著我去廁所。(?我觸犯了什麼法律需要這樣嗎?)男管理員跟1位便衣警察要求我交出手機才能上廁所,不准帶進去廁所。(?我觸犯了什麼法律必須交出手機?我突然感覺像在軍中一樣)我在廁所時,聽到他們用無線電一直在講話,不知道在說什麼。我從中山陵旁公共廁所出來後,看到又1位便衣警察(此時我身旁已經有1男1女管理員、2位男便衣民警)出示民警證件給我看,說要我把含有中華民國國旗的照片刪除。(到這裡我都很配合,雖然我心中一直有疑問,我觸犯哪一條法律以及規定?沒有人告訴我)我打開我的手機,他們準備另一支手機開錄影對著我的手機,要我在他們面前刪除所有照片。(我都有配合,但我不懂他們什麼法律賦予他們這樣的權限可以要求民眾刪除手機中的含有青天白日滿地紅旗照片?)我當下就刪了含有國旗的影片以及照片。(我每天在各個景點都有拍照+錄影很多段,他們要我一個一個把影片打開播放給他們看)他們任意看我的手機照片,一群人圍觀看我手機內的照片,讓我感覺毫無隱私(他們這樣擅自搜索手機內容合法嗎?)後來,警察說要帶我回派出所調查我,調查我舉旗的目的。我當下說我只是要拍旅遊紀念照片,他們竟然說:「如果是真的,你絕對沒事,但你現在必須跟我們去派出所」這是理由嗎?結果我就被一個胖胖的警察扶著我手臂走上中山陵門口外的警車。從中山陵廁所走到博愛坊外的警車大概有100公尺,一堆民眾圍觀跟過來,我感覺我好像罪犯一樣,貴國的法律授權警察可以這樣子嗎??我不是罪犯,但是他們每個臉都很臭,咦,不是「兩岸一家親」嗎?
Q2:在派出所內的詳細經過?
A2:他們開著警車載我到中山陵派出所內放我下車,他們的派出所範圍很大。一到了派出所大廳,他們就叫我坐下,然後我看到三個警察輪流在我面前的值班台討論,任意看我手機內容,都沒有經過我同意。他們有質問我,為什麼要在這麼多國家舉青天白日旗拍照?我說我想留下旅遊的紀念。他們問我知不知道「新中國」已經是五星旗了?(幹....完全就是要確認我政治觀念,我只能說“知道”,因為我知道我如果再多說幾句,我會更麻煩!!)後來,他們跟我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要對我做筆錄,就帶我走出大廳,往右轉,過了一個小木拱橋(派出所內有個小池塘,還有木橋,挺大的),穿越一個鐵門,到左手邊一個舊廳舍內。廳舍內擺放兩張辦公桌、兩台桌上型電腦,他們拿出一台小型錄影機,放在桌上對著我,並要我坐在門邊的一個鐵椅上。
Q3:做筆錄的內容?筆錄時間多久?
A3:筆錄總共大概做了1小時半,全程都有小型攝影機錄音錄影,共有2位警察對我問訊(一位較老的警察胸前名牌寫他叫方寧,問訊時抽著煙;另一位年約30歲警察叫吳盡鑫,一樣胸前也有職位姓名,負責問訊還有操作電腦打字)約在一開始警察有給我看一張文件「行政權利告知書」讓我知道我可以「迴避」,我問他這是什麼意思,警察就舉例說假設我們兩個之前有仇,那我就可以申請迴避。筆錄內容問我臺灣的戶籍地址、我的種族、通不通曉漢語、文化程度在哪、哪個高中畢業、高中畢業以後做些什麼工作、何時去了澳洲工作、從事什麼工作、去哪些國家旅行,我都照實回答。也在現場搜查我的隨身包包、身上物品,他們把我包包的東西通通打開來放在地上拍照,還有我在旅館訂房的押金單¥100收據也拍照,並且他們還打電話去旅館(徒行陌客青年旅館)確認我的訂房資料,還問旅館的人說看我的行李有無可疑物品(警察可以這樣?),給旅館添麻煩我很不好意思,因為那間青旅品質真的很好。警察也問我身高、體重,並且記錄我的外觀,他們有記錄我的頭髮是偏長,記錄了我穿著一般輕便西裝外套、深色襯衫、短褲、運動鞋。問了我父母年籍姓名職業,也問我在臺灣有無參加什麼政黨、是不是什麼組織成員,也問我是不是有受人指使才舉旗。他們問了我的舉旗目的,我說純粹是拍旅遊紀念照。他們也有調查我使用什麼器材拍攝照片,問了我的手機品牌、型號、顏色,也問了我手機外殼顏色。最重要的,開始問我政治立場!! 問我支不支持一個中國原則、兩岸和平統一?!! 問我覺得蔡英文怎樣?問我覺得中國的發展怎麼樣?
筆錄印出來以後他們要我簽名捺印,比較讓我印象深刻的是他們要我用「右手食指」去蓋章。
後來,更移到另一個房間,警官吳盡鑫 開始翻查+手持一台錄影機錄影我的手機內部所有資料(他任意點選手機內所有隱私資料,例如手機內相簿功能、有無隱藏照片或是刪除的照片紀錄、Twitter並且翻閱這幾天的動態還有研究我追蹤誰、Instagram近期貼文以及動態、Facebook近期文章以及留言、微信朋友圈一直往前翻 翻到9月我在西班牙旅遊的動態並且調查留言、打開我的Line問我這是做什麼的並問我主要跟誰聯絡、打開Messenger並且問我近期每一位聊天紀錄這是誰而且他還有查看對話記錄......)並且問我是一個人旅遊還是多人一起,他看我的旅遊照片中只要發現有合照的,就問我這是什麼人、跟我是什麼關係。
Q4:筆錄結束後來在做什麼?
A4:後來他們帶我離開偵訊室,改成去另一間「個人資料採集室」裡面,記錄我的台胞證、臺灣身份證號、中華民國護照拍照建檔、拍我的上半身,把我整個人資料建檔就是了。是一位胖胖的頭微禿警察帶我去的,然後中途他的一位燙捲髮的警察學長還抽著菸進來罵他做事情很沒效率。
Q5:後來又做了一些什麼?
A5:胖胖警察帶我離開個人資料採集室後就回到中山陵派出所大廳,他們要我坐在牆壁旁的椅子上,曾經短暫的時間給我使用手機,我使用手機的時間大概15分鐘,後來他們又說要檢查我手機,結果又把我手機給一個感覺50歲的女警研究內容。他們發現了我在Facebook上面更新了我被帶到派出所的事情,老老的警察 方寧 看了很生氣,罵我沒事惹事,他罵我說我很有「自由」,但是不能輕易讓我走。我覺得他生氣了,就給他唸,後來問他我具體犯了哪一條罪還是規定,他又生氣了,提高了音量說我犯法了都不知道(但我還是不知道我犯了哪一條法?)接著他開始「指導+政治教育」我說,在中國的自由都是相對的、沒有絕對的自由,並且批評我們臺灣跟美國一樣給了絕對的自由搞到天下大亂...我就聽他批評我、批評臺灣的法律,然後跟我強調中國堅持走的路是不會錯的,說中國「有法治」、「講人權」,強調他們沒有把我上銬並且送到拘留室內。他叫我寫悔過書,並要我自己寫下如果再犯一次「舉青天白日旗」會有什麼後果,他給了我一張A4白紙跟黑色原子筆,我就寫了如果我再犯願意負擔法律責任........ 後來,還換人「政治教育」,變成派出所副所長朱浩,跟我說「中國的所有網路言論都是有被監管的」,「中國很自由,但是是相對的自由」,接著唸我說我在Facebook上面說「我已經失去3小時自由」這句話讓他很不滿,他說他們有給我自由(我不覺得,因為我根本不能走。我覺得他們對於『自由』的定義跟我有落差,因為我沒有人身自由),他們說我還能滑手機(其實我真的只滑15分鐘,其他的時間我都是給他們翻查我的手機,好幾個警察輪流看我手機內容,而且過程還叫我刪掉有中華民國國旗的照片)接著他們叫我看派出所內旁邊有個螢幕播放警察工作的影片,影片裡面時不時提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給我「教育」一番。看了一下,他們又在我面前批評西方民主制度濫用權力、過度自由,說自己的執法成效比較好(?)老老的警察方寧又跟我說,叫我不要站在中國的土地腦子想著臺灣的制度,叫我在這裡就「乖乖的」,他們可以給我行政拘留8小時,副所長朱浩又補充說他還能再延長我的時間到12小時,說如果我都配合,我早就能走了...... 最後,他們要我刪除Facebook文章、刪除派出所照片才能走。
總之,我在派出所內的5個小時,就是這樣度過的。我已經盡我所能去回憶我遇到的事情。
Q6:有辦法佐證我說的嗎?
A6:我在派出所內時就知道,如果我不拍個照片和影片,知道這事情的人一定有人會懷疑真實性,我立刻拍派出所內大廳照片+錄影並傳給我朋友備份,後來也立刻刪除照片。幸好我有這樣做,因為後來警察一直檢查我的手機,我在這之前傳照片給我朋友以後我也立刻刪除聊天紀錄,才沒有被警察發現。
此外,我有研究每一位問我的警察的名字,他們胸前都有職位還有姓名章,我有刻意把警察們的名字跟職位都背下來。派出所大廳內的環境我也有記下,我還記得牆壁上有所有警員的照片跟姓名、職位,當時我有看一下,但沒有拍照。
我在離開中山陵派出所時,也有錄一小段影片,說明了我在派出所內待了5小時(早上10:40~下午3:40),影片的背景就是中山陵派出所。
Q7:為什麼要舉國旗?原本知道危險性嗎?有挑釁意圖嗎?
A7:我的本意一直都是單純拍攝旅遊照片,因為我在這之前所到的每個國家我都有這樣做。原本認為應該有點危險性,但是這事情發生之前,我的臉書有一個大陸網民叫「桂中華」跟我說盡管舉中華民國國旗、不會有事,同時我也搜尋到,有一些臺灣人拿著中華民國國旗在大陸各景點拍照、沒事(但都是幾年前),再來,他們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說人民有言論自由,所以我也因此誤判沒有危險、不會有事,最後,卻進了派出所,讓我出乎意料之外。有許多大陸網友質疑我在挑釁,我只想說,他們想太多了,我看了這麼多人拍照沒事,我也純粹想拍照紀念、跟中華民國國父陵寢與中華民國國旗拍照紀念,沒有挑釁的意圖。之前很多人沒事,我也不覺得他們是挑釁呀,這部分可能大家解讀不同。
Q8:這事情之後的感想?後悔嗎?
A8:其實我覺得很錯愕啊,因為中國的法律制度、政治底線,給我感覺捉摸不定。他們強調是法治國家,但我覺得像是人治,為什麼會這樣說?他們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說人民都有言論自由,但是派出所警察告訴我「中國每個人民上網的發言都是被監管的」,然後,我舉旗被抓事件也讓我覺得很奇怪,為什麼別人舉就可以,我舉旗約10秒鐘、沒有說話、沒有惡意、沒有跟任何人說話、沒有拿著國旗奔跑、沒有比中指做不雅動作,我跟之前的人一樣就是站在定點拿著國旗拍照,為什麼我要被警察帶回調查?這個「執法標準」在哪裡?他們好像沒有一個固定標準,憲法不是最大的法律嗎?我的感覺上,說得殘酷一點,好像沒有理由就能抓,讓我覺得很恐怖!這根本不算法治國家啊,我終於深刻體驗到「有自由的臺灣」跟「宣稱自己有自由的中國」之間的差異。
至於後不後悔,其實我自己覺得問心無愧,我本來就沒有想傷害任何機關團體,我已經旅遊30個國家了,在別的國家舉國旗拍照從來都沒事,甚至還有很多外國人想跟我合照,我拍照的目的一直都一樣、沒有惡意、沒有挑釁,看到很多大陸網友罵我挑釁、罵我白癡,我真覺得無奈,他們對於自由的理解與我們真的不同。我們受的教育、法律一直都不一樣,兩個地方警察執法的限度、力度、程度也都不一樣,這次我已經深深領教了。
Q9:有沒有什麼話想補充?
A9:我真的沒有惡意想要搞分裂還是抹黑誰啦!我以上句句屬實可以去查證!我也已經找到中山陵派出所的電話,我所言不假。另外,派出所內的氣氛讓我感覺我處於很危險的環境,我有很多回答是帶有一些壓力的,例如他們問我支不支持和平統一、一個中國?這種問題這麼敏感,請各位如果站在我當時立場想,為了安全,你們會怎麼回答?甕中之鱉怎樣都逃不出這個甕,有許多回答我都必須要自保安全、順著他們的價值觀回答,不完全代表我的意思!!
我一直都是【中華民國派】,我愛我的國家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保障我們絕對的言論自由與人身自由,舉個旗拍個照是不會進派出所的,希望大陸人民思考這之間的差異!!
Q10:他們執法人員給你感覺如何?
A10:我覺得,他們是可以講道理的,但是,他們理解的「道理」,跟我們認知的「道理」,是有很大的落差的。在他們警察眼中,認為他們所做的都是合理的,但是如果是換成臺灣,我不認為臺灣的警察有這麼大的權限可以查我手機跟個人資料查得這麼徹底,重點是,我還是被他們認為「沒有罪」的人,我不是什麼分裂份子、反動份子,但我卻要接受各種隱私權的侵犯、被臭臉對待,好像我是個罪犯一樣,這一點跟臺灣的執法氛圍有很大的不同。在臺灣,警察如果沒有事實足認我有犯罪,哪能去查我這些。他們認為他們很自由、說我沒有發生什麼事,而事實上我失去了人身自由5小時、沒有通訊自由、沒有隱私權、沒有被尊嚴保護地給眾人圍觀,我也在中山陵被帶回到中山陵派出所,這一切,難道都叫作「沒事」嗎?他們警察執法的權限有這麼大嗎?
Q11:會抱怨嗎?
A11:兩岸執法的標準完全不一樣,看到之前有人可以舉旗拍照,我卻不可以,這個「標準」不同,讓我很無奈。
Q12:真的有寫悔過書?
A12:真的有,我也是第一次在警察局內寫這種東西。
Q13:願意道歉嗎?
A13:我不知道我這個行為是踩大陸人民內心底線,我也不知道原來這行為會引起眾怒,畢竟以前這麼多人拍照都沒事。對於這個行為我跟各位大陸人民說聲:對不起、抱歉,我也不會再這樣做了。
但我被警察調查的事情,我認為,他們是有一點執法過度了,在我的價值觀內看來。
Q14:現在人平安嗎?
A14:現在人已經離開大陸境內去日本東京旅行了!過海關時我有問他們看不看得到我有什麼記錄?海關人員跟我說「有一項註記是在派出所的」,我就知道我這事情已經確定被建檔啦!
呼吸自由的空氣吸起來都是甜的,說真的,我認為大陸的許多事情的看待標準都不同,他們國家的法律真的參考就好,我們要尊重,千萬不要去試探他們的底線(我這次事件並不是故意試探呀,我是認為我應該不會有事,結果卻進派出所)
Q15:可以報導嗎?
A15:這些都可以報導,讓臺灣人知道事實真相比較好,我也勸臺灣人千萬不要跟我一樣再去大陸敏感地區舉國旗了!真的會帶你回派出所!至於有些韓粉穿著國旗衣在大陸拍照、幾年前有人舉國旗沒事,我覺得那是他們少數人運氣好才沒事,我就是真實被抓的例子!
#查證是你們的權利
#還原事實是我的義務
#中國南京中山陵舉國旗事件
#環遊世界第81天
#我在日本東京自由行 🇯🇵
#人生造訪第31個國家日本
#本人聲明我生性樂觀不會自殺
同意搜索告知義務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時代力量黨團會議會後新聞稿】 2016.03.15
時代力量黨團今(15)日召開週二例行黨團會議,除盤點進行中法案之外,通過了3份法案草案及2份臨時提案。黨團將提出降低罷免門檻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追究324行政院暴力驅離事件的《三二四行政院暴力驅離事件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草案,以及因應日前因憲兵辦案引發「同意搜索」的爭議,而對《刑事訴訟法》做修正。在臨時提案方面,則訴求成立「跨黨派核廢料處理協商小組」,以及涉及重大人事變動的「暫緩成立資通中心」等。
時代力量立法委員高潞‧以用首先說明黨團提出《三二四特別委員會條例》的原因。她表示,324的集會群眾遭暴力驅離,但是驅離的決策過程、責任追究等,法院卻不受理,無法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的立法重點在於,要讓國會行使調查權、明定調查權行使範圍,針對暴力驅離事件起因、經過、手段作追究;各黨團應依比例推薦人選,草案也賦予文件調閱權,並可舉行公聽會、明列拒絕調閱的法律責任等,這樣才能釐清責任,還給參與運動的人民公道。高潞‧以用強調,暴力驅離就是威權復辟,必須讓執政者記取教訓。時代力量立法委員徐永明也補充,雖然國會調查權也正由立法院討論中,但是這跟特別條例並不衝突,希望各黨派都能支持。
黃國昌也特別感謝324許多義務律師團成員的辛苦與究責過程中所遭遇到的阻礙,他強調,很快地324已經要兩年了,迄今卻真相不明、訴訟進度停滯不前。在討論特別委員會草案的過程中,黨團與律師團成員們一直保持聯絡、討論,期待朝野都能夠支持,共同釐清真相。
關於《選罷法》修正草案,徐永明表示,特色在於降低提案、連署門檻為1%、10%;罷免結果採相對多數決,而非現有雙二一門檻、刪除「罷免不得宣傳」的規定、建置電子系統以進行電子連署、刪除現役軍人與公務員不得連署罷免的規定;更重要的是,若罷免投票期間有其他各類選舉,「應」與其他選舉同時舉行。時代力量立法委員黃國昌也說,承繼著憲法133運動、割闌尾運動,以及410還權於民的訴求,這次選罷法修正,就是要讓人民回復憲法所賦予的罷免權。
日前因為憲兵經當事人「同意搜索」偵辦機密文件案,引發濫權爭議,時代力量黨團也對《刑事訴訟法》涉及同意搜索的第131條之1規定做了修正。立法委員林昶佐說明,為了進一步保障人權,草案針對自願同意搜索訂出,即使原本同意搜索,當事人也隨時可以撤回,此時偵辦人員就應該停止搜索;草案也明定自願搜索同意書格式,並規定在進行搜索後三天內,必須陳報法院,來審查搜索是否不當;此外,執行人員也應該要充分告知當事人,在沒有搜索票的情況下,可以拒絕搜索。徐永明補充,之所以不將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1廢除,而是採取修正,是為了要能同時保障人權、又讓辦案可以順利進行。
黃國昌則針對兩份臨時提案做說明;他說,在上週六(12日)的全國廢核平台主辦的廢核遊行集會訴求中,有一項就是成立跨黨派核廢料處理小組。時代力量支持廢核平台許多公民團體提出的訴求,認為應該在立法院成立小組,積極面對像是核廢料遷出蘭嶼的承諾,或是核一、核二高階核廢料如何貯存、處置的問題。提案中提到要由各黨團推派代表、成立協商小組、共商核廢料處理規範,並討論決策程序以及其他相關事宜。
至於另一個提案,黃國昌說,目前行政院打算在新政府交接前,把隸屬於私法人資策會下的「資通安全技術服務中心」,平移到科技部底下將設立的「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許多關心資通安全的學者們,都對這樣便宜行事、欠缺整體規範的做法,提出嚴厲的批判與質疑;而在目前的看守內閣下,不適合作這樣重大人事變動;所以提案要求,在「資通安全管理法」制定前,不得草率移轉這個重要的幕僚單位。
最後,林昶佐也對「轉型正義」接下來的工作內容提出預告。他說,為了讓轉型正義的輪廓更清楚,時代力量參考南非、歐美國家的經驗,希望能訂定一個上位的法條,目前暫時定名為「歷史真相回復與國家和解促進條例」。目前各界討論轉型正義時,多集中在戰後黨國體制壓迫人民的爭議中,除此之外,台灣也必須像加拿大、紐西蘭一樣,積極面對族群權利的回復,而這些都會包含在條例裡。林昶佐也說,蔡英文總統也提過要在總統府設置真相與和解的委員會,在此也希望藉由這個條例,讓委員會法制化,也讓轉型正義的推動有所依循。
今日黨團會議通過提案: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
● 《三二四行政院暴力驅離事件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草案
● 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1修正草案
臨時動議:
● 成立「跨黨派核廢料處理協商小組」
● 暫緩成立資通中心
時代力量黨團、立法委員 黃國昌、林昶佐 Freddy Lim、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徐永明、洪慈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