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gracieofficial
面對酸民似乎是身為公眾人物的一個課題,至今我仍在學習,感謝許多前輩、朋友、粉絲與網友的支持與鼓勵,隨著時間累積,我漸漸地能理解也感受到這門課所帶來的人生意義。
#對許多前輩們對酸民的高度感到佩服
感謝臭酸民的存在,讓我見識到各式各樣不同的人,試著推敲出每個人說話的出發點,隨後⋯因為理解所以我選擇尊重每個人的言論自由。
#我還是想強調言論自由不該建立在傷害別人之上
#身為公眾人物有受到公評的義務但不是毫無邏輯的攻擊和不明事理的傷害
有成就的人會把時間花在自己身上,有愛的人能同理每個人的處境;感謝臭酸民可以在不明事理之前,就花費自己寶貴的時間和犧牲自己的福報,轉化用造口業的方式消除不熟識的人的業障,其實想想能有這樣的舉動也蠻偉大的。
#每個人帶著業背著罪來到世上修行
#因著臭酸民的存在得以感受清淨心存在的重要
今天想寫這篇,最主要是心疼各位支持我的無論是粉絲或網友們,感謝你們看不下去的回覆,但同時我也感到很抱歉。
#感謝老天爺讓我認識一群明理的你們
希望你們在這裡能得到的是對你們有意義且幸福的事,如果可以,讓臭酸民成為我們人生中的借鏡、喚醒我們的憐憫心,和我一起學著忽略,當我意識到 #忽略也是一種回應,我開始學著使用這種方式面對不同的人,對我來說是考驗也是修煉,我相信你們做的一定比我更好。
「酸民是指喜歡對事情發表尖酸刻薄言論,而 #不在乎事情對錯 的網民,就是 #發表尖酸刻薄言論 的鄉民。酸民的負面言論被認為 #並不是為了檢討缺點,僅是 #期望能對相關者造成傷害。」—定義來自Wikipedia
G. Hsu
#酸民不是指會給我有意義的批評與指教的網友們
#有建設性的建議我很樂意接受與修正
#至於真正的酸民_願阿彌陀佛保佑一切安好
許藍方博士 個人Youtu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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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受公評之事定義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最近因為警察執法屢屢發生爭議,星期三的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也臨時變更議程,加入「警察近期多起執法爭議事件侵害人權」專題報告。
面對因為身分查證而起的爭議,其實贏回民眾信任的方法很簡單,就是 #訂定指定臨檢地點具體準則 、#落實異議程序和追蹤改進 ,還有 #不要動不動拿侮辱公務員罪壓人民。
1️⃣ 建立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的具體準則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規定:「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中壢分局盤查事件的起因,是因為當事人經過被指定的新興路。現任文化部長李永得,幾年前也是在被指定的台北轉運站遭到警方盤查。指定的程序,以及地點是不是合理、範圍有沒有過大,實務上也往往引發爭議。
事實上,警職法第6條第2項明確規定:「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因此,指定必須可以達到「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的目的,以符合比例原則中的「適當性」要件,還必須是最小侵害的手段(必要性)。
然而,對於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的指定,警政署迄今沒有具體的指引或標準,全部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分局長以上)自行決定。
為了讓分局長的指定合理適法,我建議警政署考慮建立指定的具體準則,以避免再度發生執法的紛爭。
2️⃣ 系統性追蹤分析異議,持續歸納勤務經驗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雖然異議涉及警察職權行使界線的判斷,但實務上並沒有系統性地追蹤管考。例如統計異議次數、異議理由和成立與否等等,也難以歸納出常見的案例,更別說作為教案讓員警知道應該怎麼處理。
只有系統性分析蒐集異議的情況,才能知道員警執法會遇到什麼問題,並進而可以建立更具體的指引,明確警察職權行使的界線。
此外,不少人在行使異議權的時候,都遇到員警表示沒有帶異議單、要請同事送過來。甚至連臨檢也有這樣的狀況。
既然異議是警察職權行使法中,人民救濟最基本的程序,出勤時當然也應該準備異議單,以免虛耗時間和警力。
3️⃣ 避免浮濫移送侮辱公務員罪
刑法第140條第1項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不少民眾在員警值勤時,可能自認沒有做虧心事,並因認為員警作法不當、心有不滿,進而口出惡言,因而被用侮辱公務員罪偵辦。「侮辱公務員罪」甚至可能是這些奉公守法的人,人生中第一次也是最後一次犯罪。
為了知道相關案件的數量和情況,我請警政署研究,最近五個年度,警察移送幾件侮辱公務員罪?有多少是因為盤查而起?而移送之案件,不起訴及無罪之比率多少?
以我當律師的經驗,過去絕大多數的案件中,人民只要和員警發生爭執而言語不慎,就非常可能被認定該當侮辱公務員罪。然而,近年越來越多法院判決,認為行為員警當時既然是在執行職務,勤務行為的良窳,本即屬於可受公評之事,因此判決人民無罪。
除了希望警政署釐清法律適用的狀況,我也希望警政署能好好思考:動輒因口角移送人民,究竟能維護員警尊嚴,還是升高警民對立?
畢竟對經過這一趟司法程序的民眾,無論是有罪或無罪,恐怕都難以重拾對警察的信心。
對於這些問題,警政署陳署長表示,關於盤查指定地點部分,會為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們訂定指引。異議案件也的確需要進行管考,以知道員警執法有什麼問題。而妨害公務部分,雖然有統計資料,但也沒有追蹤檢討,未來會再改進。 立法委員葉毓蘭 召集委員也當場裁示,希望警政署能夠將相關的建議 #照單全收。
希望這些的改善措施,可以讓員警有明確的執法依據,更把無謂的衝突降到最低。
也只有贏得人民的支持和信任,警察才能在這複雜多變的現代社會中,達成 #社區警政 #控制犯罪 的治安目標。
⚠️ 最後,造成基層員警疲於奔命,甚至執法不擇手段,還有非常重要的制度性因素:#績效 和 #警民比。這些題目要比質詢當天談的盤查執法更深更大,我也會持續追蹤改善。
延伸閱讀:【警政高層負起改革責任,別再演戲假挺基層】
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HandyChiu/posts/2602932066613836
可受公評之事定義 在 賴士葆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蘇偉碩醫師關懷研究萊劑問題十幾年,被衛福部向警政署告發他的言論涉及食安法,散播不實言論,收到警方約談的傳票,舉國震驚,蔡政府箝制言論沒有下限,台灣完全走回威權時代的白色恐怖。民眾沒有言論自由,動輒查水表約談,造成寒蟬效應,想說真話的人人自危,少有人敢與龐大的政府機器抗爭,管中閔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
公共政策本該可受公評,惟蔡政府霸道如北韓,與政府唱反調的就用查水表的拙劣方式威嚇百姓。屏東信功肉品表明不挺萊豬進口政策,立刻就被查水表。現在矛頭針對蘇偉碩醫師,要把他當祭品以儆效尤。蘇偉碩已經表明政府無法封住他的口,很多醫學專業的人當然會被查水表震攝禁口,豁出去的蘇醫師可以攤出更多的醫學證據讓民眾更清楚萊劑對人體的傷害。
有人形容政府是「有牌的流氓」,流氓的形象是欺壓善良、魚肉鄉民(請參考以下法務部流氓定義)。想想現在的政治正確就是要支持萊豬進口的政策,政府顢頇不肯標示萊劑,洗腦民眾強制接受萊豬無毒符合科學標準,如果不接受政令宣導敢反彈就遭到被查水表的下場,與政府站在對立面的中天電視台都敢關閉了,封住老百姓的嘴巴算什麼。 蘇偉碩在質問:當年可以講萊牛就是毒牛,為什麼今天就不能講萊豬就是毒豬?答案就是:恁爸是流氓,愛怎麼講就怎麼講啊!不然你要怎樣?
備註-流氓定義: (一、擅組、主持、操縱或參與破壞社會秩序、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幫派、組合者。 二、非法製造、販賣、運輸、持有或介紹買賣槍砲、彈藥、爆裂物者。 三、霸佔地盤、敲詐勒索、強迫買賣、白吃白喝、要挾滋事、欺壓善良或為其幕後操縱者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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