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門慶老師的高考行政法全修班開始上課了~】
第一天的進度是行政法的「公私法區分理論」
在「公私法區分理論」的判斷可以分為兩個層次,一個是「法規」的公私法判斷,另一個則是「事實」的公私法判斷。前者有特定的學說見解可以操作,但後者大多需要背誦實務見解才能獲得分數。
有感於近期大法官一直對於「事件」的公私法性質做出認定,幫大家整理最近幾個實務見解,大家可以先寫看看,之後會在留言處公布答案喔~
( )1. K地本為甲所有,然甲死亡之後,其繼承人乙始終未辦理繼承登記。該地所屬之地政機關公告繼承人辦理登記,然乙始終置之不理。15年後,地政機關將A地交給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丙雖然標得該地,但丁主張其為該地之合法使用人,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3項,有優先承購權。然而地政機關認為丁並非該地之合法使用權人。丁應向何法院提起救濟?
①行政法院②普通法院③都可以④都不行
( )2.戊於民國34年即居住於國有土地。戊認該土地為非公用之國有財產,因此於民國103年12月依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申請讓售該土地,財政部以戊不符合要件而駁回其申請。戊應向何法院提起救濟?
①行政法院②普通法院③都可以④都不行
( )3.己為嘉義縣東石鄉鄉長,於民國79年任滿退職,後依據台灣地區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遴用暫行辦法經遴用為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區管理處工程師兼主任。病逝後,其繼承人應向何法院依「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發給撫卹金及其利息?
①行政法院②普通法院③都可以④都不行
( )4.桃園市八德市公所未經庚之同意,即將庚之土地鋪滿柏油以供民眾通行。庚以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提起訴訟,應向何法院為之?
①行政法院②普通法院③都可以④都不行
( )5.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所屬各林區管理處對於人民依據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申請訂立租地契約未為准許之決定,應由何種法院審判?
①行政法院②普通法院③都可以④都不行
( )6.受刑人不服行政機關不予假釋之決定者,在相關法律修正前,應由何種法院審判?
①行政法院②普通法院③都可以④都不行
( )7.國宅條例收回國宅強執事件之審判權歸屬為何?
①行政法院②普通法院③都可以④都不行
( )8.行政機關出售、出租公有財產所生爭議,應由何種法院審判?
①行政法院②普通法院③都可以④都不行
( )9.健保局與醫療機構履約爭議應由何種法院審判?
①行政法院②普通法院③都可以④都不行
( )10.公務員保險給付之爭議之應由何種法院審判?
①行政法院②普通法院③都可以④都不行
( )11.行政機關出售、出租公有財產所生爭議,應由何種法院審判?
①行政法院②普通法院③都可以④都不行
( )12.公務員退休請領福利互助金所生爭執,應由何種法院審判?
①行政法院②普通法院③都可以④都不行
( )13.公營事業依公司法規定設立者,與其人員間如就契約關係已否消滅有爭執,應由何種法院審判?
①行政法院②普通法院③都可以④都不行
( )14.政府依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所為之耕地徵收或放領所生之爭執,應由何種法院審判?
①行政法院②普通法院③都可以④都不行
( )15.行政官署依臺灣省放領公有耕地扶植自耕農實施辦法,將公有耕地放領於人民,其因放領之撤銷或解除所生之爭執,應由何種法院審判?
①行政法院②普通法院③都可以④都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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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想馬上知道答案的人可以看釋字第773號解釋中,黃虹霞大法官意見書的整理喔~~~
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 在 宋國鼎律師 苗栗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端午節是一個傳統的大節日,也是在外的親人返家過節的日子。
但媒體報導,頂新的魏應充及太電前董事長孫道存也返家過節,大家是不是覺得很奇怪,明明遭判刑關在監獄,為什麼可以返家過節?
答案就是出在: 外役監條例。
依照這個條例,受刑人中,會有些人可以被關在桃園八德外役監、花蓮自強外役監等"外役監獄",在這監獄執行的人,依照外役監條例第 21 條的規定,
"受刑人作業成績優良者,得許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
所以在外役監的受容人可以返家放假。
另外一點更重大的不同,是依照該條例第 14 條第一項之規定:
"受刑人經遴選至外役監執行者,除到監之當月,仍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二十八條之一之規定辦理縮短刑期外,自到監之翌月起,每執行一個月,
依下列各款之規定,縮短其刑期:
一、第四級或未編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四日。
二、第三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八日。
三、第二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二日。
四、第一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六日。"
也就是俗稱的,"越關越快"!
換句話說,當被移到外役監,每關一個月,第一級的受刑人,可以縮行到十六日。關一個月,等於關一個半月;關兩個月,等於關了三個月;關兩年,等於關了三年。
相信過了不久,就可以報假釋了!!
重點來了,普通受刑人關兩年就是兩年,這裡關兩年還可以放假回家,卻等於關三年,那誰可以來到外役監?
依照法務部所頒布的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第四條之規定,
"各監獄應依法務部矯正署之通知,公告並受理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作業之申請。
受刑人應於公告截止日前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一)向執行監獄提出申請,執行監獄不得拒絕。
各監獄受理後,應即依本條例第四條規定進行資格審查,按審查通過之受刑人志願製作名冊(如附件二),於公告截止日後十日內陳報法務部矯正署,並將審查結果告知受刑人。"
換言之,受刑人可以申請,但先由監獄審查,審查通過後製作名冊陳報法務部矯正署。但究竟監獄如何審查,誰可以往上報?誰可以不往上報?
再來,依照該辦法第五條,
"法務部矯正署應成立遴選小組,辦理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及分發事宜。
遴選小組置委員七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法務部矯正署副署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法務部矯正署就相關業務單位主管、各外役監業務主管及專家學者派(聘)任之,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外聘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派(聘)任之;委員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遴選小組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遴選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審議之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遴選小組之審議,得採舉手、記名或無記名投票之方式表決。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對於遴選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行迴避,不得參與決議,並不得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遴選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聘任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由法務部矯正署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
也就是說,監獄報上來之後,矯正署組了一個遴選小組,這遴選小組來決定,究竟誰應該可以去外役監。
但這遴選小組究竟是如何討論? 如何做出決定? 外界其實還是不會知道。
結果是,在這套機制下,誰可以到外役監? 誰可以放假回家? 關兩年算三年?
非常湊巧的,剛好就是有錢有勢的經濟犯! 為什麼總是可以來到外役監?
難道一個為了生活而偷竊,甚至冤獄的人,比一個不顧大眾生命健康,而製造混油牟利的人,更不值得去外役監?更不值得端午節回家?
差異只在於,前者沒有錢,而後者有錢而已?
如果這樣,司法基本的公平正義呢?
新聞連結: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410/1331949/
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 在 無限期支持陳水扁總統,台灣加油!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載自法治時報: 吸奶法官胡景彬 害慘受刑人
因他耍特權 假釋之門變窄
吸奶法官胡景彬,因為受到民進黨「新潮流」勢力的「多方」關照(立法院副院長、法務部長),今年初,順利得到假釋,引來立委黃國昌的強烈不滿與質詢,結果,此一質詢之後,受害的並不是胡景彬,而是仍在牢裡的其他「受刑人」!
因為,法務部不可能就此「撤銷」胡景彬的假釋,但是,卻可以「據此」(立委質詢)改變假釋審核作業標準,變成「提高」門檻,讓排隊在胡景彬後面的「受刑人」,因為標準提高,而無法順利得到假釋!
目前「假釋」作業是由監所管理人員每月提報,依照相關管理辦法及「服刑過半」等之規定,進行假釋審核,每月都有為數以「百計」的人數,符合聲請資格,但監獄內部管理人員會進行事先過濾,大概就會淘汰百分之二、三十,然後,再進到矯正署,由矯正署組成的委員會,進行審核。
據了解內情人士透露,在胡景彬之前,矯正署委員會的審核通過之「比率」,大約在百分之五十左右,也就是約有一半的核准機會。
但是,吸奶法官胡景彬「假釋」出事之後,矯正署開始實施「嚴格」管制,使得以往約有「半數過關」的人數,一下子大幅下降。
據估計,和胡景彬假釋以前的百分比對照,相差至少有十個至十五百分點以上!
依此比率換算,如果每個月有一千個受刑人符合假釋條件,扣掉內部自行淘汰的20-30%,大約剩下700至800人可以進入矯正署審核,如果從嚴審核的百分比,超過十至十五個百分點,那就是將有「近百位」受刑人的假釋機會,因為胡景彬而受到影響。
許多受刑人及其家屬,對此感到很不滿。
認為不能因為吸奶法官胡景彬,享有「新潮流派系」的關愛特權,順利得到假釋,然後,卻以此為藉口,「打壓」排在胡景彬後面的受刑人。
他們不滿的表示,豈有享受特權者,因為特權在外享福,而沒有特權關照的,卻因前面的特權案例,被當成藉口,來加以打壓之理?
甚至,有人認為,這是新潮流的「政治報復」,故意將假釋「門檻」主觀提高,並放出風聲,讓受刑人因此而對時代力量不滿,讓時代力量的選票減少。
不過這種說法,也有人持疑,因為社會進步,理性選民的比例增加,理性選民的人數很可能多過受刑人的家屬;易言之,這種「論述」說不定反而增加時代力量的支持者,認同時代力量的改革作法。
針對假釋弊端,時代力量5月22日召開記者會,提出解決對策,主張修改法令,將假釋交由法官裁定,不要再由法務部主導。
立委黃國昌指出,現行假釋制度實務上有許多弊病,透過黑箱假釋審查機制,先到外役監再提前假釋,這樣的刑事司法政策在實務上已經產生過多弊案,面對這樣的弊端,法務部、矯正署不要說提出改革,連反省都做不到。
黨團總召徐永明表示,假釋過去一直是個黑箱,由獄政行政人員所把持,所以常常產生關說的問題。立法院副院長辦公室曾發生行文去關切,結果副院長還出面道歉,時代力量認為這是重大的問題。因此,針對《刑事訴訟法》、《監獄行刑法》與《刑法》提出改革方案,希望改採法官保留原則。
黃國昌舉例,之前牽涉到獄政弊案的貪瀆案件,也和王令麟的假釋緊密結合在一起,結果,這些官員被彈劾後,不但沒有離職,還繼續在法務部矯正署裡擔任高官,甚至有人前陣子還高升副典獄長。
「在陰暗角落行使不受控制的權力必須要停止」黃國昌表示,時代力量提出假釋制度的改革,最核心的內容就是,未來有關於假釋的審查不再由監獄報法務部核准,必須由代表國家追訴犯罪行使刑罰權的檢察官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加以裁定的方式予以進行。
時代力量的改革主張,實務界看法相當兩極,有的持贊同,有的持保留。
保留的原因是:司法院在許宗力和呂太郎主政下,作風非常保守且官僚,這一改革確實對獄政的改革有正面意義,但是,會增加法官的「業務」負擔,所以,司法院一定會找盡理由加以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