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是苗栗縣議會臨時會正式開議,在審查苗栗縣政府府第3號案提案(擬修正苗栗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管理自治條例)時,針對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及飲用水水源取水體水平距離一千公尺範圍內。欲將『飲用水水源取水體水平距離一千公尺範圍內』的部分拿掉改為『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而修正的理由是要比照中樣中央政府相關規範的用詞。
但經查行政院環保署環境保護局「飲用水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二款: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之範圍及飲用水取水口之一定距離,由直轄
市、『縣 (市) 主管機關擬訂』……
也就是說,這個飲用水取水口所謂的一定距離,是由中央主管機管授權地方政府去擬定,苗栗縣政只要依此條例即可自訂任何距離。原來我們的自治條例已經訂出「一千公尺的範圍內」為收容處理場所不得設置的地區,若修正案通過則無距離之限制。
前陣子我們才在抗議造橋鄉大桃坪有業者欲設置土石堆置場,因眾人質疑該場地距離在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一千公尺內且有許多鄉親抗爭反對,縣政府水利處楊處長在剛剛答詢時表示最後沒有核准設置,但從今天縣府提的修正案,我不免要質疑,在這個時間點去提自治條例的修正,是不是在為業者大開方便之門,不用明講,大家應該都很清楚箇中三昧。
對此,我表達我反對該提案通過的立場,惟在場多數議員對於通過此案沒有意見,在議長敲槌後通過一讀將該案付委審查,我也請第四審查會的議員羅貴星、曾玟學議員在分組審查時接續把關(我是第二審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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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於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
#苗栗縣政府勿為業者大開方便門
#全力捍衛珍貴水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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