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1化妝品新法上路 #3大新制
#送也不行_公開陳列_試用也不行
#沒中標就中鏢 #牙膏漱口水納入管理
上週六一場6小時的 百萬電商 正式課程
在課後問答上,有一大半的問答居然是大家詢問著
新上路的「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3大新制 」
1.一般牙膏及漱口水將納入化粧品管理。
2.一般化粧品於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 提供消費者試用前,必須完成產品登錄。
3.明確化粧品的外包裝、容器、中文標籤或仿單之標示。
也因為先前就有不少曾參加過老師所規劃
「 第八堂課 代購法律 」這門課程
一直私訊來關心:何時會更新課程
所以老師在昨天終於錄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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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堂課 代購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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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購法律 #化妝品登錄 #化妝品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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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V焦點】防曬棒韓原文成分列78種 翻成英文剩13種
#熊貝兒編:廠商務必照實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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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民眾在藥妝店買了一款防曬棒,發現外盒的韓文成分有78種,但業者卻只用英文列出13種,且屬特定用途化妝品,甚至疑似未申請許可字號,據了解,這類型的進口產品都有標示不全的問題,有的連標籤上的英文成分都出現錯字。對此,衛福部食藥署表示,標示不明可罰十萬,明年新法實施後將加重處罰,可處一萬到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防曬棒 #食藥署 #化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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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7/1新法上路!化妝品宣稱療法 最高罰500萬元
7月1日起,化妝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上路,
廣告如果涉及誇大、宣稱療效,罰鍰從5萬提高到400萬到500萬元,更首度設立最高10%的檢舉獎金。
『化粧品外包裝、容器、標籤或仿單之標示規定』重點整理
1.化粧品之外包裝或容器:除於外包裝明顯處標示中文品
名外,容器應至少標示中文或外文品名。
2.字體大小規格:
『產品內容物淨重或容量大於 800 g 或 800 mL 者』:
其高度及寬度均不得小於 2.0 mm。
『產品內容物淨重或容量小於(含)800 g 或 800 mL 大於 300
g 或 300 mL 者』:
其高度及寬度均不得小於 1.6 mm。
『產品內容物淨重或容量小於(含)300 g 或 300 mL 者』:
其高度及寬度均不得小於 1.2 mm。
『表面積小於四十平方公分者』
應標示於標籤、仿單、卡片、 吊牌或說明書。
3.成分排列
由高至低排列標示。但成分屬下列各款之一者,得於產品中其他含量大於百分之一之成分後任意排列:
成分含量小於或等於百分之一。
彩粧類產品使用之色素成分
***其他請參照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為主!
摘自內容: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25257
化妝品標示新法 在 京漾生技台灣保養品代工/首選品牌 的推薦與評價
法規#7/1新法上路!化妝品宣稱療法最高罰500萬元7月1日起,化妝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上路, 廣告如果涉及誇大、 ... 『化粧品外包裝、容器、標籤或仿單之標示規定』重點整理. ... <看更多>
化妝品標示新法 在 [閒聊] 從根本芳療包裝看化妝品標示法規- 看板Aromatherapy 的推薦與評價
https://www.fda.gov.tw/TC/lawContent.aspx?cid=55&pn=33&id=794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新法110/7/1生效前,適用之法規)
第6條第1項
化粧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刊載廠
名、地址、品名、許可證或核准字號、成分、用途、用法、重量或容量、
批號或出廠日期。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並應刊載保存方法以
及保存期限。
第12條
化粧品販賣業者,不得將化粧品之標籤、仿單、包裝或容器等改變出售。
第15條
化粧品之製造,非經領有工廠登記證者,不得為之。
前項工廠之設廠標準,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罰則
第27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
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禁止
規定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
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
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禁止規定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各該主管
機關撤銷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
法人或非法人之工廠有第一項情事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並對該法人或
工廠之負責人處以該項之罰金。
第28條
違反第六條、第七條第二項、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
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
二十三條之一規定之一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鍰;其妨害衛生之物品
沒入銷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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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13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最新三讀尚未生效)
<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化粧品:指施於人體外部、牙齒或口腔黏膜,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
覺、改善體味、修飾容貌或清潔身體之製劑。但依其他法令認屬藥物
者,不在此限。
二、化粧品業者:指以製造、輸入或販賣化粧品為營業者。
三、產品資訊檔案:指有關於化粧品品質、安全及功能之資料文件。
四、化粧品成分:指化粧品中所含之單一化學物質或混合物。
五、標籤:指化粧品容器上或包裝上,用以記載文字、圖畫或符號之標示
物。
六、仿單:指化粧品附加之說明書。
前項第一款化粧品之範圍及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7條>
化粧品之外包裝或容器,應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用途。
三、用法及保存方法。
四、淨重、容量或數量。
五、全成分名稱,特定用途化粧品應另標示所含特定用途成分之含量。
六、使用注意事項。
七、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輸入產品之原產地(國)
。
八、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或有效期間及保存期
限。
九、批號。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事項。
前項所定標示事項,應以中文或國際通用符號標示之。但第五款事項,得
以英文標示之。
第一項各款事項,因外包裝或容器表面積過小或其他特殊情形致不能標示
者,應於標籤、仿單或以其他方式刊載之。
前三項之標示格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化粧品販賣業者,不得將化粧品之標籤、仿單、外包裝或容器等改變出售
<第8條>
化粧品製造場所應符合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除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
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公告者外,應完成工廠登記。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化粧品種類,其化粧品製造場所應符合化粧品優良
製造準則,中央主管機關得執行現場檢查。
化粧品之國外製造場所,準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定之;第二項準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罰則
<第15條>
化粧品業者疑有違反本法規定或化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即
啟動調查,並得命化粧品業者暫停製造、輸入或販賣,或命其產品下架或
予以封存:
一、逾保存期限。
二、來源不明。
三、其他足以損害人體健康之情事。
以及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五項規定或依第四項公告之事項。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工廠登記。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或第二項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規定
,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害衛生安全之虞。
▲化粧品逾保存期限、來源不明
<第16條>
該違規之化粧品不得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
<第17條>
應即通知販賣業者,並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回收市售違規產品:
<第18條>
違規之化粧品沒入銷毀
--------任何人可向主管機關檢舉----------
(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19條>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違反本法規定之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或化粧
品業者,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0 年 07 月 01 日
1.本條例 105.11.09 修正之第 23-2 條、第 27 條第 2 項、第 3 項
有關違反第 23-2 條規定部分,自公布後三年施行。
2.本法 107.05.02 修正之第 6 條第 4 項至第 6 項及第 23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九日施行;第 7 條、
第 16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17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18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23 條第 1 項第 7 款,定自110年 7月 1日施行;
其餘應指定施行日期之條文,定自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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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根本芳療為例(整理目前版友提出的例子)
例一:
根本肉桂純露的代工製造公司是「尚鼎」
結果瓶身上面的工廠登記字號搜尋出來是「威洋」
例二:
根本專櫃販賣之保養品,莉思加否認代工製造,因包裝與莉思加出廠產品標示不同
https://upload.cc/i1/2019/06/18/SZgHX5.jpg
根本洗髮精受託製造廠是幸福家
但幸福家否認代工製造該品項
例三:
根本2016年9月4日聲明稿表示純露少量分裝由「火鶴實業公司」代工
但火鶴公司2015年7月17日已清空生產設備,根本未明確說明火鶴用什麼設備分裝純露
例四:
根本2015年販賣的純露瓶身「未標明代工製造廠」等資訊(目前未列入公告退貨品項)
2015年
2017、2018年的團購精油瓶身「未標明代工製造廠」等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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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法規自110年7月1日起生效,所以根本芳療可以從現在起面對問題,積極解決問題
以成為國內合法的模範芳療企業為目標,加油!!!
6/25更新
根本芳療提供退貨退款公告
https://www.facebook.com/DhyanaAroma/posts/10156726407658220
經銷商六根工作坊說明團購品不予退貨的理由
https://upload.cc/i1/2019/06/25/QgzkSM.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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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常用化妝品的我來說,也算是長知識了:)
但是至少以後我知道不確定來源可靠的產品,絕對不要送進嘴巴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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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0.60.233.19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romatherapy/M.1561369776.A.779.html
謝謝樓上補充,內文已更新
※ 編輯: dayno (210.60.233.191 臺灣), 06/25/2019 09:15:51
※ 編輯: dayno (210.60.233.191 臺灣), 06/25/2019 09:53:26
m大你第一個查詢結果是工廠登記申請案件進度查詢
只看得到根本芳療向經濟部遞送多少次申請案件,看不到實質申請內容
https://serv.gcis.nat.gov.tw/moeadsBF/fact/factCaseListAction.do
查詢結果 https://upload.cc/i1/2019/06/26/Jmn96V.png
應該還是要以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工廠登記查詢結果為主
https://findbiz.nat.gov.tw/fts/query/QueryFactDetail/queryFactDetail.do
根本芳療高雄廠登記資料 https://upload.cc/i1/2019/06/26/7l5fO2.png
※ 編輯: dayno (210.60.233.191 臺灣), 06/26/2019 11:3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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