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06日 04:10 工商時報 邱琮皓/台北報導
勞動部在新版「一例一休」中,放入更多勞資協商機制,包括調整加班時間、例假日等,都需經勞資會議同意。但召開勞資會議其實並不簡單,勞資會議前半小時才選出勞方代表、用推派方式選出勞方代表等細節,只要一個沒遵守,整場勞資會議,包括當天的協商內容都無效。
攤開《勞動基準法》,現行包括實施彈性工時、要求勞工加班、女性在晚間10點後工作等,都需要勞資會議同意。根據預告草案,未來雇主要調整每月延長工時上限、輪班間隔休息時數、甚至是彈性挪移例假日,都必須要透過勞資會議取得勞工同意。
全台目前有144萬家企業,只有990個企業工會,也就是超過9成企業必須召開勞資會議。但據統計,去年僅6.6萬家企業有實施勞資會議,比例相當不對等,而且勞資會議從選出代表、召開會議各項程序、議事範圍、決議跟處理等,都有相當嚴謹的程序。
最高法院曾做出判決,某上市櫃電子公司召開勞資會議時,因為會議前30分鐘才選出勞方代表,未依照勞資會議實施辦法進行備查、通知等程序,所以會議無效,且當天討論的包括調整薪水、年終獎金發放月數等事項,全部都不算數。
另外,台北高等法院也認為,勞資會議實施辦法中規定,勞方代表必須經過全體勞工直接選舉出來,不得由各部門推派,所以法院也直接判決,因為未依照實施辦法來選出勞工代表、100人以上事業單位不可以少於5名代表等規定,直接認定勞資會議及會議決議無效。
依規定,企業辦理勞資會議必須遵守勞資會議實施辦法進行,例如選舉出來的代表必須是全體勞工選出,男性或女性超過一半時,該性別的代表比例不得低於3分之一、勞工代表名冊必須交報勞工局備查,而且勞資會議代表不只規範勞方,也會要求資方的代表都要熟悉勞工事務、在前任代表任期屆滿前30天,就要指派下一任代表。另外,像是勞資會議舉行前必須在7日前發出通知、提案必須要在3天前送到代表處等。
「勞資協商沒有那麼簡單、但很重要。」勞動部勞動關係司長王厚偉表示,全體勞工都必須意識,「其實這很像是管委會,大家一同在這裡,就必須要有人站出來、處理相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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