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前陣子新北市勞工局發布新聞稿指出,有某間公司的女性員工在去年4月份時就告知主管自己將在8月份結婚,沒想到7月底時,公司卻以她所擔任的職務有縮減人力的需求,因此依照勞基法第11條第4款(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予以資遣,因此勞工憤而向勞工局提出申訴,後續該公司也因此被處以30萬元的罰鍰。
我們過去有分享過一些有關於「就業歧視」的基礎概念,但實務上過去常見因此被處罰的案例大多是以性別、年齡為主,本次是較為少見的被認定資方以「婚姻」為由而對勞方有就業歧視,因此我們就透過新聞中取得的資訊,來分析一下這個案例吧~
關於就業歧視
依照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因此如果雇主在面試過程、招募廣告、勞動契約或各項文件中有透露出因為上述的因素設定為聘僱、核薪、考績或甚至升遷的條件時,都有可能涉及就業歧視。
不少違反就業歧視規定的雇主,其實都不是因為犯了在徵人廣告上直接寫了「限OOO」的這種基礎錯誤,反而是因為間接的關聯性而遭到處罰。例如過去有些案例就是因為在招募廣告上寫了「徵洗碗阿姨」(性別歧視)、「限役畢」(年齡歧視)而遭到認定違法,或是在員工辦理育嬰留停時,便對其提出了過往不曾有的限制、要求,因此而被認定具有就業歧視的嫌疑。
因為員工結婚而有不當措施,涉及婚姻歧視
在本次新北市裁罰的案例中,雖然沒有太多細節的描述,但我們仍然可從新聞稿中簡單歸納出幾個該公司被認定違法的原因:
❶資遣結果與結婚事實有高度關聯性
在報導中可以看到資方已經事先知道員工將在8月份結婚,結果卻在7月底就將其資遣,很難不讓人聯想公司是為了規避給予員工8天的婚假而搶先資遣員工。因此從這個案例來看,當個別員工本身或家庭有出現特殊狀況時,公司反而應該要避免瓜田李下之嫌,避免省了小部分的人事成本,卻反而要付出高額的罰鍰。
❷無從舉證有人力縮編的事實
先不論當事人有無結婚的事實,當雇主要主張依照勞基法第11條各款資遣員工時,就必須能夠舉證確實有此法定事由,以第4款「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的規範來說,就必須符合這三個要件才有辦法實施資遣,例如舉出營業項目、經營技術或各部門有哪些調整與改變,並有試著去為員工媒合其他適當之職務,如果窮極一切都沒辦法為員工找到出路,最後才是不得已採用資遣方式終止契約。在本案例中,顯然資方應該是沒辦法舉出具有該法定事由的相關證明,才會被認定違法。
❸主管人員證詞
像這類的案例中,可能因為找不到一翻兩瞪眼的證據,就很難讓主管機關採集到足夠的事證來開出罰單,舉例來說,如果面試官在面試過程中口頭表示我們公司就是只要找女性員工,那求職者又該如何舉證來投訴該公司有性別歧視呢?(一般沒有人去面試會偷錄音的吧)
在此案例中,新北市勞工局有表明「公司管理人員證稱A女士工作經驗豐富且表現極佳,在該部門中僅選擇A女士1人資遣,顯不合理」(該主管似乎已經離職),因此這也就成為主管機關認定資方違反就服法的有利證據。
總而言之,通常會因為員工婚姻狀況進而對其做出不利的處分或措施,不外乎是因為有些公司可能會覺得員工有家庭的話,較難配合公司彈性調動職務、配合加班;然而,也有些公司會覺得員工未婚的話可能會不太穩定,甚至未來可能會因為婚姻而影響到職涯規劃而有太多不確定性。從這兩種極端的考量來看,其實都可以代表以「婚姻」作為判斷用人的標準是沒什麼意義的,未來會影響員工的穩定性、工作表現還是有太多的因素需要綜合考量,與其擔心這些問題又可能會面臨相關法律風險,還不如提高公司的薪資條件與福利,以提高員工留任的誘因吧!
追蹤 @workforce.tw
獲取更多勞動法令小知識
勞基法資遣規定 在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學校通常沒有教的勞工權益,試用期不給薪水或薪水較少可以嗎?】
先說結論,試用期不能不支薪,只要你有實際去上班,老闆都是要給薪水的,因此無論做幾小時或一到兩天,雇主都還是要照發薪水。
但是否可以勞資雙方約定試用期薪水較低,等通過後才調薪?想判斷「試用期」的勞動條件是否合理,可以看看以下整理的討論
#試用期 #資遣 #加班費 #求職 #新鮮人 518熊班
勞基法資遣規定 在 移居台灣 真實生活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接上月文章
一直以為台灣可以守得住呢次疫情,點知5月中起一下爆得咁勵害,警戒令下分店幾乎停業三個月,雖然8月中已經全部正常營運,但街上人流依然寥寥可數,其實同停業冇咩分別。
台北店係首衝影響最大,因配合旺季,每年4月開始員工會由三名增至五名,而當中會有兩名正職及三名兼職(時薪員工)。
里奧叔叔(Edward)保留兩名正職同事放有薪假由5月中至6月底,但時薪員工只好先行資遣,以為可以頂到正職同事既人工不變。但最後疫情繼續升溫,7-8月仍要停業的情況下亦只好以停薪留職安排。
而台中及高雄同事都有類似安排,好彩大家都明白目前處境,放假、減班、停薪都少不免
台灣勞基法比香港勞工法例難搞,好多時都會有意想不到的問題發生,少少野做錯就比人罰錢,為安全不犯法起見,好多公司都會以年費(大約3-5萬台幣)聘請律師當法律顧問,而服務範圍多數是面對勞基法和顧客問題,當然 與員工保持良好溝通和商討比一切都重要,對簿公堂還是可免則免。
好多人會話,轉戰網購可以嗎?
唉…消費需求大減轉去邊度戰都係一樣,做咗十幾年生意真係從來未遇過咁壞既情況,呢幾個月每日返到公司都係與同事你眼望我眼,等運到😅 而生意最好嘅公司,應該只有Uber eat & Food panda
政府推出舒困
當然冇人想拿到舒困金,因為要生意下跌超過一半先拿到以每名正職員工4萬的補助,咁政府到底用咩標淮嚟分別兼職同埋正職呢?
今次就以4月30日入職而且有投正職勞保作標淮,亦即係話有D為咗慳錢而冇幫員工投勞保嘅公司就拿唔到舒困金,勞資法亦有規定,不論正職與兼職,上班第一日就需要投保,否則犯法。
里奧台北、台中、高雄合共正職員工10名,其他都係時薪員工,每名正職4萬都有40萬,咁緊係要申請啦,文件齊全的話好快就批出,前後大約只用左2星期。
打開銀行戶口一睇…What ? 點解得8萬既?
當時心情沉咗一沉,原來係人事部同事處理投保時經網上投保,正職員工及時薪員工上的選項誤將8名正職填了時薪員工。
大家諗下當時里奧係咩心情?想痛駡一頓呢個同事嗎?(絕對想)
但發脾氣又有咩用呢,炒咗呢位同事亦無補於事,最後只好與經勞保局,經濟局溝通解釋,寫十封八封email解釋一下,希望有彎轉啦。
搞咗成個月,到今日都依然未搞掂,到有結果時再同大家分享。
而呢位人事部嘅同事可能怕我追佢承擔責任(其實邊有得追,只能怪自己管理不善)一出事就話家人送佢去美國打疫苗要辭職,所以話呢,有乜野比有父蔭更幸福。
台灣政府下個月又推消費卷啦,相信一定對消費市場有幫助,但都要疫情真正減退先啦,呢方面我對政府仍然有信心的。
#台灣做生意話難唔難
#真係要係台灣認真做過幾年生意先講自己有經驗
#台灣人事VS香港人事
#移民台灣
#投資移民
#日希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