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我在教育文化委員會坐了一整天,民進黨委員不願意讓「禁止萊克多巴胺」入「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的原因,有以下幾點。
1️⃣ 民進黨委員說,目前動物用藥有 1 萬多種,如果每項都入法會入不完。但是,萊克多巴胺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五條所說的「國內動物用禁藥」,不是「國內核准的動物用藥」。所以,針對「國內動物用禁藥」,來入學校衛生法,保障學生的食安,我想大家應該都覺得很正當。
2️⃣ 另外,有民進黨委員主張瘦肉精豬肉不能類比基改食品,因為我們立法不應為單一種動物用藥。但是,化妝品衛生管理法第六條規定:「化妝品不得含有汞、鉛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成分。」現行法就是存在針對性立法,為什麼不能針對萊克多巴胺禁止。
3️⃣ 還有,民進黨委員主張為了台灣的經貿談判,不應該修學校衛生法。但是經貿談判是一回事,國際間本來就容許個別國家間的差異性。例如:日本就對進口豬肉,採差額關稅,就是相較本地豬肉價格,越廉價進口豬肉,採越高的關稅。國內的差異管理,並非不能與國際接軌。
#民進黨不願意捍衛學生的食安就直說‼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https://udn.com/news/story/9750/4964374
農委會前後任主委首度交鋒 陳保基:萊豬法規漏洞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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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新聞其實不容易理解,簡單來說
陳保基:法規有問題
陳吉仲:法規沒問題
到底是誰說的對呢?
我個人認為是陳保基說的對,法規有問題,哪到底這些法令如何解讀?
過去的狀況是用農委會跟衛福部的法規去限制,依照101年9月7日農委會公告以及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跟食品衛生管理法來限制。
這個101年9月7日的公告說明乙型受體素符合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是禁藥,但在牛隻使用之藥物飼料添加物除外。
也就是說101年9月7日農委會的公告是允許使用瘦肉精在飼料添加養牛之上,法沒有分國內國外,但要如何讓國內不能用、國外可以用以及只能用萊克多巴胺不能用其他更毒的瘦肉精的原則下,又多了兩個限制。
1.食品衛生管理法只訂立萊克多巴胺在牛的允許殘留值,讓萊克多巴胺可以合法殘留,其他毒性較高的瘦肉精無法殘留,第二點也就是當年朝野的攻防重點,民進黨在這點堅持0檢出,如果萊克多巴胺0檢出,在這裡門就關上了。
2. 國內不核發萊克多巴胺的藥證,沒有藥證任何使用都是非法,以這種行政作為來解決。
國內國外一概適用。
但到了現在因為要開放豬了,所以法規也要有修正,農委會其實只要照101年9月7日的公告去改加入豬隻這兩個字眼去修改,然後衛福部修改法規允許在豬的殘留就好,但他們就偏偏要寫死,偏偏要把萊克多巴胺寫出來,結果當然被罵這樣是要開放本土豬農使用萊克多巴胺。
而農委會109年9月7日的修正公告問題更大,又加了國內、又拿掉使用用途,將乙型受體素(瘦肉精)列為國內禁藥,國內如果禁藥那衛福部怎麼可以訂立輸入國內的殘留標準?反而會造成連美牛都不允許殘留的法律爭議。
這樣未來也會變成另一個貿易破口,就是你國內明明是禁藥,不需要限定使用用途,但卻允許輸入訂立殘留值。
所以法規當然是有問題的,但現在陳主委拉不下面子來,也只能繼續硬拗拗法規沒問題,這就讓我想到陳主委說牛排店要倒光,國民黨立委說有些牛排店只用紐澳牛,他改口說那只倒2/3一樣,反正就是先硬拗再說。
開放的問題當年2012年已經走過一次,從無到有該建立的法規、該如何用行政作為去限制的部分,最難的部分都已經過去了,民進黨政府只要依樣劃葫蘆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但現在反而亂改文字變成畫蛇添足,自找麻煩。
國民黨是很廢,但人家2012年的開放至少還換到蝴蝶蘭帶介質輸美,保存了一年好幾億美金的輸出,讓台灣蝴蝶蘭在美國市場尚有跟荷蘭蝴蝶蘭競爭的空間。
現在不止法規自我限制,造成國內國外不同標準的限制,還節節敗退,一次不止開放豬肉,連豬內臟都一次打開,結果又什麼也沒換到。
可能換到比台灣價值更棒的美國價值吧?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在 謝衣鳯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拒吃瘦肉精
#我挺台灣豬
蔡總統所帶領的行政團隊,雖然透過修改行政命令,包括衛福部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制定的《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等6案,與農委會根據《動物用藥品管理法》頒布的「農防字第1091472241號公告」1案,交付相關委員會聯席審查。
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只要有15位立委連署或附議,仍必須送相關委員會審查。如果審查不通過,院會可以決議通知該機關於兩個月內更正或廢止;逾期不作為,該命令自動失效。我們一定會監守國人的食品安全及人民健康!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在 [公告] 不可不知的-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看板AnimalGoods 的推薦與評價
大家好,我是板僕who
由於最近收到版友因為藥品違規被約談的消息,
加上在藥品販售的部份有一些需要釐清的部份,
所以我花了一些時間與動保處諮詢,也更釐清法規細節,
以下分享資訊給所有的版友們,
希望大家能對這個法規多一些瞭解,也能避免碰觸到法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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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管制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130015
Q:如何定義動物用藥品?
A:請看第3條定義。
由於板僕無法自行判定,因此板僕會以產品上面標示有
動物藥入字第XXXX號視作動物用藥
Q:我可以賣動物用藥嗎?
A:不行。
第8條,經營藥品批發/零售/輸入/輸出者,就算動物藥販售業者
第19條,上述者需要跟縣市主管申請許可證後才能登記營業
因此,沒有執照的我們只要做了批發/零售/輸入/輸出動物用藥,
就會依照第40條(違反19條)處新台幣9-45萬罰鍰
Q:我可以賣動物用醫療器材嗎?
A:不一定。
這個部分涉及到人的"藥事法",
如果這個醫療器材確定是"專屬動物使用"的,
那目前沒有法規規範動物用醫療器材。
而如果這個醫療器材是"人用的",只是動物也可以用,
有著衛署醫器製字第XXXXX號,
這就會依照藥事法92條(違反27條:藥商才可販售)處3-15萬罰鍰
Q:那我可以贈送動物用藥/醫療器材嗎?
A:醫療器材:專屬動物用的可以,人用的不行(藥事法91條-違反65條:藥商才可廣告)。
動物用藥:可以,法規上並沒有規定贈送的部份,
但是有幾個前提須注意:
1. 如果你是有執照店家的推銷員,利用贈送藥品做為營利宣傳
會依第41條(違反第22條)處新台幣10-50萬元罰鍰
2. 你贈送的藥品不是有問題的藥品(*)。
Q:我不小心違規了怎麼辦?
動保處明白多數民眾並不清楚法規,
因此他們會先找違規民眾做基本的約談,
視民眾違規的狀況給予不同程度的罰鍰,
但若是累犯的話,就一定會給予較重的罰鍰。
(*)有問題的藥品: <<<<非常非常重要,必看
第4條-動物用偽藥:
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
二、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者。
三、塗改或變更有效期間之標示者。
四、所含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
五、未依第十八條之規定,黏貼合格封緘者。
第5條-動物用禁藥: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
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
第6條-動物用劣藥
一、所含成分之質、量或強度,與規定標準不符者。
二、全部或一部污染或變質者。
三、超過有效期間者。
四、主治效能與核准不符者。
如果你贈送的是你從國外自己帶回來的藥品,
沒有經過國內機關審核的,那你很可能有違反輸入禁藥的可能性。
如果你贈送的藥品過期或變質了,那你會不小心變成贈送劣藥。
第 33 條
製造或輸入 動物用偽藥或禁藥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5條
分裝、販賣、運送、寄藏、牙保、轉讓
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 動物用偽藥或禁藥,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 條
製造或輸入 動物用劣藥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分裝、販賣、運送、寄藏、牙保、轉讓
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 動物用劣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轉讓即包含贈送跟交換,
違反這三種類型的話,請注意33和35的判決是刑法
前面的罰鍰是由動保處處理,
刑法的話,就是司法單位的部份了,
勢必會走上法院並且留下紀錄,非常非常的嚴重
所以版友們一定要非常非常的小心!
看起來不管是贈送還是買賣,
藥品都是有非常多的規範呀,
雖然可以贈送但是也有違法的可能性在,
最好的做法就是不要在網路上刊登,
丟一瓶藥的浪費遠不及被罰鍰的金額,
千萬別讓自己的美意卻造成自己的麻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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