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為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原審評估勞工於死亡 前有無長期工作過重之情形時,先認定死亡前平均加班時數已逾七十二小 時,卻以短期工作負擔非重為由,遽認長期工作亦非重,有推論不足之判決理由矛盾之情。此外,長期延長工時之工作負荷,是否為促發勞工死亡之原因,具重要關連;且勞工同時擔任員工及派遣工提供勞動服務,以規避每日暨每週之工作時數,該派遣工作時數有無計入延長工時,亦需調查審認。如未就此重要攻擊防禦方法詳查審認,逕以不論超時工時是否屬實,均與勞工死亡無關,有判決不備理由及理由矛盾之處。
(引用自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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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鬥陣來關心】再審制度變革(民事訴訟法草案系列五)
作者:許維帆律師
司法院於民國107年5月31日通過之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延續訴訟經濟之考量並為強化再審程序之補充性,就提起再審之事由及程序亦作出修正。
依修正草案第469條但書之規定,如當事人知悉有再審事由之存在,依上訴提出主張經裁判為無理由,或不依上訴提出主張而待裁判確定後始提起再審進行主張,均非適法之再審事由。
至該條各款再審事由中有修正者,如於訴訟中知悉訴訟代理權有欠缺而未提出爭執者,不得以於訴訟中未經合法代理為由提起再審;當事人明知他造之送達處所卻故意指為所在不明而與之涉訟者,放寬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他造之送達處所者,該他造亦得提起再審;明定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經大法官會議解釋為牴觸憲法者,得作為再審事由。另為配合修正草案將判決理由不備或判決理由矛盾改列為經許可始得上訴第三審之事由,如判決有此種違背法令之情形,難以循通常程序上訴救濟,故於再審事由增訂確定判決就足以影響判決之重要事項或證據漏未斟酌者,亦得提起再審。
再者,為避免不具再審事由之再審訴訟遲難終結,修正草案規定如有多款再審事由而未一並主張者,即不得再行提起,並創設與駁回上訴相似之裁定程序,受訴法院認定並無再審事由者,即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次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就再審程序最主要之變革,應係增訂原判決漏未斟酌重要事項或證據得為再審事由一節。於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之違背法令改為經許可始得上訴第三審之事由後,應可預期下級法院受理再審訴訟之案件量將顯著增加,確屬重大之變革,將造成司法實務如何之影響尚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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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 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或代表。 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 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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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查到的是這樣:
民事訴訟法第 467 條、第 468 條、第 469 條第6款: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
者,為違背法令。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
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
我的理解是,若判決有下列情形,
則可以上訴至第三審:
一、不適用法規
二、適用不當
三、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
再者,按民事訴訟法第 222 條:
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法院
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
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
這邊想請教的是
若第一審跟第二審的法院在認定事實時
忽略或無視證據
例如:
原告某甲應提出借據,證明某甲是債權人
且原告某甲也有提出借據,證明確實是債權人
但第二審法院忽略或無視借據,或隨便編個理由說
借據是假的,進而做出原告非債權人的事實認定,
並判定原告敗訴。
那麼,若上訴到第三審
「原告非債權人」、「原告沒有借據」或「原告借據是假的」等的事實認定
是不是就已經定調了?
三審的最高法院不會再去調查原告到底有無借據
或原告提出的借據是真是假
或借據內容是多少金額
因為這些事實已經被二審法院認定了
三審最高法院認定的是:
「二審法院判定原告敗訴所引用的法條有沒有錯」
不知道以上我的認知有誤嗎?
若真是這樣,想想打官司風險還真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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