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時挖砂一時爽,法律讓你進牢房】
最近,金門馬祖附近的海面上常常有一些不速之客,每天都有一些非法的中國抽砂船來偷挖砂,不是彌海砂(不小心暴露年紀),而是海砂屋的海砂。
搞得海巡署的人hen忙,馬祖人也hen緊張,而且怎麼抓都抓不完,搞得海巡弟兄每天都愁愁苦苦也辛辛苦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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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偷挖一點砂而已犯什麼法?
這些偷挖砂的船,是在台灣的「經濟海域」偷挖,不僅沒有經過我們的同意,而且還破壞大自然。
所以違反了《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的「故意損壞天然資源或破壞自然生態罪」,會被關五年或是罰五千萬元。
而如果是在金門跟馬祖的海域裡,偷挖走砂砂這件事也犯了《刑法》的加重竊盜罪,還會犯了《入出國及移民法》的「未經許可入境罪」。
偷跑來台灣海域挖砂的人等同於偷渡客的概念,所以也會被判關三年跟罰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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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罰錢跟抓起來關應該就解決了ㄅ?
雖然說現在可以透過罰錢跟把人抓起來關的方式懲罰違法抽砂船,而且根據《刑法》的規定,供犯罪所用之物,是可以沒收的。
在抽砂船事件中,船就是供犯罪所用之物,所以要被沒收,而且還能把沒收來的船拍賣掉,補貼一點國庫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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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時挖砂一時爽,一直挖砂一直爽,怎麼辦?
目前有立委提議要把「禁限制海域六千公尺」範圍畫大一點,也就是把台灣政府可以抓人的範圍再增加一些。
也希望把目前懲罰的方式加重一點,希望違法抽砂船可以因此不要來。
究竟會不會因為未來修法過後壞壞的船就變少呢?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刑法275修法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看到韓國瑜批評國軍,因為沒有軍法、是「太監穿西裝」,深感韓國瑜的無知,也令人憤怒!
首先,台灣有陸海空軍刑法、軍事審判法,並非沒有軍法。2013年洪案爆發後的修法,是將軍事審判制度限縮範圍,改為戰時才適用,平時(非戰時),由司法管轄,但實體法上的陸海空軍刑法依然適用。所以韓的說法完全錯誤。
其次,韓市長的說法,也可以明顯看到,他對過去幾十年來,許多人辛苦推動的軍法改革,完全無知。
軍法審判造成的傷痕,可謂血跡斑斑,除了過去白色恐怖、戒嚴時期的軍法案件,解嚴後,也導致諸如江國慶案錯殺的遺憾。
在2013年修法前,我國軍法審判制度乃是以行政體系(國防部)來斷人生死,如果我們進一步觀察軍事審判制度,我們可以知道,這種誤判誤殺會發生,絕對不是個案,而是這套制度就是導致誤判的最關鍵因素。
從法國大革命以來,法官獨立、檢審分立就是訴訟法上的基本原則,職掌檢察系統的法務部也自然必須與法院系統分開,讓檢察官與法官分立並互相制衡。這種制度比起過去包公問案式的訴訟制度,對被告的保障要好的多,自然也可以減少在法官一人專斷下所發生的誤判、誤殺。
然而,我們的軍事審判制度卻非常復古地保留了中國古代及歐洲中世紀的審判模式,有軍事檢察官、軍事審判官,但是他們隸屬同一個上司:國防部軍法司。
這樣的結果導致在行政體系(國防部)下,竟然可以擁有軍事審判官,這是法官嗎?假設國防部長下令要被告死,在軍令如山、上命下從的軍事體系下,身為一個校級或尉級軍官的軍事審判官,也不敢令其生。法官獨立性在此制度下蕩然無存,怎麼可能不發生誤判呢?
行政體系,不應有拘束人身自由的權力。
現今民主憲政國家,我們實在找不出有那一個像這樣的制度,即便在我國《憲法》下,這種制度也絕無可能有存在的空間。只要我們看看《憲法》第8條的規定,拘束人身自由之處分都只能保留給法院裁決(法官保留原則)。因此,大法官於1980年做出釋字第166號解釋,表明警察官署並無拘束人身自由的裁決權,應由法院為之;1990年,釋字第251號解釋再度重申本旨,因此也使得《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根據目前社維法之規定,就算拘留一天也必須送法官裁決。
大法官釋字第392號解釋也表明,《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擁有羈押權違憲,只有法官有權決定是否羈押被告,檢警應於24小時內將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之人民移送法院提審。
因此,行政體系下,不管是警察、檢察官,依據憲法及大法官解釋之意旨,均沒有拘束人身自由的權力,荒謬的是,同樣是屬於行政體系的國防部,居然可以擁有判人生死、剝奪生命、自由的權力?如果國防部軍法司的法官可以判人生死,那麼與普通法院法官通過一樣的考試、一樣的訓練所的法務部檢察官們,為甚麼連擁有一天的羈押權都不行?
不管是依據我國憲法或大法官相關解釋,行政體系剝奪人民自由已沒有合憲的空間,遑論生命!也因此大法官釋字第436號解釋,明白要求軍事審判制度必須審檢分立、法官獨立,絕非審檢一家親,通通置於國防部掌管之下。
德法經驗:軍刑法案件由普通法院審理。
在參考外國法制上,德國並無軍事審判制度,所有犯軍刑法案件均由普通法院的軍事法庭審理。而在法國,對阿兵哥的人權保障自拿破崙以來就非常周到,全法國只有一個軍事法庭,負責審理法國軍人在外國之犯罪,其餘均由普通法院審理。
歐洲人權法院對軍中人權的保障更為周到,在1995年的The UK v.Findlay這個案子裡更明白指出,英國國防部對Findlay這個阿兵哥所為懲罰處分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6條之規定,即受處分人最低限度受公平聽審的權利。
該案中Findlay受處分之聽證程序所組成人員,均由Findlay的長官所指派,「從一個理性的人的角度來看,這樣的聽證構造並沒有獨立於部隊指揮」,也因此導致英國通過軍隊訓練法修正案 (the Armed Forces Discipline Act 2000),將懲罰處分之程序獨立於部隊之外,對於禁閉處分,部隊須於48小時內將受處分人送交法院裁決。因此,軍方連禁閉處分都必須受法院審查。
「你首先是個公民 其次才是士兵。」
由上述德國、法國軍事審判制度及歐洲人權法院案例可知,我國法治國的無漏洞法律保障在軍事審判這裡,著實的破了一個大洞,這也是導致江國慶案的決定性因素。
士兵只是穿著制服的公民,不表示軍方可以任意槍斃他的生命、拘束他的人身自由或其他自由權。在此,不禁讓人想起拿破崙於200年前的名言:「在法國只有一種正義,你首先是一個公民,其次才是一個士兵。」
世界最偉大的將領之一、橫掃歐洲的拿破崙了解,只有徹底的關心士兵人權的人,才是真正的英雄;只有貫徹軍中人權的國家,才值得士兵犧牲生命,為其奮戰。
這正是2013年修法的理由!有強大的國防,才有安全的台灣,但強大的國防,絕對是建立在,徹底保障每一個軍人弟兄的人權之上,這點,韓市長真的錯得離譜。
刑法275修法 在 柯建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推動洗錢防制法律 柯建銘:盼可接受國際檢驗】
台灣防制洗錢明年將接受大檢驗!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曾在2007年對我國洗錢防制體系進行第2輪相互評鑑,其後歷年進展報告分析意見,均指出現行洗錢防制法中有關洗錢犯罪行為態樣不完備且門檻過高,認為未符合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FATF)發佈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與武器擴散國際標準40項建議,其中尚未符合評等者達18項。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表示,若明年第3輪評鑑未過關,台灣金融業將受到重大打擊,影響嚴重!
台灣大學法學院、企業暨金融法制研究中心和政治大學法學院於今(14)日主辦「洗錢防制與公司治理研討會」,柯建銘受邀就「我國洗錢防制法律之推動」專題演講,由於黨團在臨時會進行甲級動員,不克出席,最後由辦公室主任蔣念祖代為朗讀講稿,表達他對洗錢防制法的關心與意見。
由於在上一輪的評鑑中,我國未符合評等者達18項,但第3輪評鑑時,未符合評等者不得高於8項,挑戰不小。柯建銘指出,如果第3輪評鑑未過,包括跨境金融交易的成本提高,甚至國際金融業會將台灣列為拒絕往來戶,影響十分嚴重。
而此次行政院所提洗防法,因各部會意見難以整合,充其量FATF的40項建議中,僅能提升3項評等,就算加上資恐法修法提升的5項,總共僅可提升8項,柯建銘認為這個結果只能稱得上低標修法。
其中幾項主要癥結點在於:1、通報義務,各公會仍有不同意見;2、罰鍰數額過低,未將不法利得作為罰鍰上限;3、洗錢是否單獨成立罪名?將是台灣刑法的重大變革;4、是否引進洗錢之擴大沒收?
基於上述理由,民進黨團經由和律師公會、法務部、司法院、金管會、商業司、關務署等單位協調溝通,遂提出升7項評等,再加上資恐法可提升5項,共計可提升12項評等,包括:
1降低重大犯罪刑競門檻,強化洗錢犯罪追訴效能。
2 將融資性租賃業納入具反洗錢義務之金融機構概念中。
3 課以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於從事一定交易時亦遵守反洗錢義務,例如律師、公證人、會計師等。
4 金融機講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應進行確認客戶身份程序(包括實質受益人),並留存確認程序中所得資料與必要交易記錄,不再以大額交易為限。
5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負有申報可疑交易及大額交易義務,大幅提高違反之罰則。
有鑑於各國為了因應洗防任務及整合金融通報,並加強反洗錢的能量,以及因應各洗防評鑑,組織上多設置專責之「洗錢防制辦公室」,但國內目前唯一機構是設在調查局下的洗防處,層級太低,且僅主要負責洗防資訊交換,恐無法應付明年的評鑑需求,行政院已決定提升層級,改在行政院下設「洗錢防制辦公室」,以落實洗錢防制相關工作。柯建銘盼上述作為可有效提升我國洗防工作評鑑,讓台灣禁得起國際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