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之專業分流機制」座談會
‼本場研討會內容將全程放置#月旦品評家,供讀者閱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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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地點:臺大校友會館4樓會議室
活動時間:2021/10/2
主辦單位:中華民國臺灣法曹協會
協辦單位:月旦裁判時報、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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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蘇永欽 (中華民國臺灣法曹協會理事長、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講座教授)
與談人:
李維心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庭庭長
呂煜仁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紀凱峰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邱智宏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王銘勇 大眾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
陳怡雯 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王立達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討論議題:
壹、商業法院之未來展望
一、 商業法院之管轄權(與刑事訴訟、勞動事件間之衝突)
二、 強制律師代理制度(當事人本人陳述權益、律師之權限與義務、列入訴訟費用律師報酬之核定與程序)
三、 商業調解程序(如何選任跨法域專業調解委員、重大商業訴訟非訟事件一律強制調解之必要性)
四、 專家證人(適格性、在法庭陳述之程序與法律責任)
五、 秘密保持命令制度及其他問題
貳、刑事金融專庭之現況檢討
一、商業刑事案件(如違反銀行法、證券交易法或其他金融法規刑事案件)偵查程序之困境與改進建議
二、金融專業人員(專家證人、鑑定人)參與刑事金融專庭審判程序之相關問題
三、刑事金融專庭對刑事金融案件犯罪所得之扣押與沒收
四、刑事金融專庭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自行判決之問題與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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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裁判費 在 梁律師的執業日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今天又是一個早上6:30高鐵的日子…
而且提早半小時就到法院,結果拖庭…🥲
不過因為後續要送鑑定單位做鑑定,下次開庭時間未定,短時間應該不用再搭6:30高鐵到橋頭地院了吧(?
題外話~再跟大家簡單複習曾經談過的車禍事故損害賠償🚨
1.提出刑事告訴,待檢察官起訴後得一併請求附帶民事損害賠償);刑事告訴時效為6個月、民事賠償為2年,時效的問題也很重要啊‼️
2.提出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須先繳納裁判費用,約為請求數額1%)
3.賠償內容包含:醫療費用、就醫及後續復健交通往來費用、看護費用、不能工作損失、勞動力減損、精神損害賠償(有任何就診單據及乘車證明皆需妥善留存,否則恐無法獲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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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裁判費 在 Re: [問題] 請問各位道長刑附民裁判費的問題? - 看板Lawyer 的推薦與評價
有關刑事附帶民事的裁判費,不才提供幾個意見供各位參考
(一)最高法院53年台上字第43號判例意旨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請求回復其損害,除被告外,以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為限,至
於依契約應與刑事被告負賠償責任之人,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對
之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二)最高法院99年台抗字第480號判決意旨
「(一)…,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該條
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除刑事被告外,固兼及於依民法負
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惟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
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始得謂為依
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否則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難謂為合
法。
(二)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縱其移送前提起此
項訴訟,不合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所定之要件,而有同法
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關於訴之不合法之規定情形時,但其移送後
之訴訟程序,既應適用民事訴訟法,即屬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第六款所謂起訴不備其他要件,仍應依該條款項之規定,以
裁定駁回之。」
(三)懶得找了,大致上意思就是,如果不符合刑事附帶民事的情況,
仍然可以用訴之追加的方式,換句話說,法院不可以直接裁定駁回
而應該用訴之追加辦理(此時要補徵訴訟費用)
因此,如果所追加的是「契約請求權」、或者「並非刑事所認定之共同
犯罪行為人」,則不符合刑事附帶民事之要件,此部分應該要以「訴之
追加」的方式來辦理,所以「請求金額本身不是重點」,而是「請求權
基礎有無變更」。
換言之,就算所請求都是600萬,但除了侵權行為外,同時又主張債務不
履行,這時候,債務不履行的部分,可能就會有需要補繳裁判費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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